摘要:市价与销售额的比率 你好!比率一般指的是AB比率=A/B,销售额=市价*销售量你是问的什么问题了?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价格与销售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这个是一个辩证的关系
市价与销售额的比率
你好!比率一般指的是AB比率=A/B,销售额=市价*销售量你是问的什么问题了?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价格与销售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这个是一个辩证的关系,画个函数图吧,价格降低可以加大销售量合适的价格可以达到最大收益,这个价格要自己算
实务!解析广为误读的应纳税额与减征税额之谜
减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与减征税额解析
及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假设湖北省以外的某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按照新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为206/(1+1%)×1%=2.04万元,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入2.04万元。
按照原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为206/(1+3%)×3%=6万元,虽然实际减税金额=6-2.04=3.96万元,但增值税申报表16栏“应纳税额减征额”,要按206/(1+1%)×2%=4.08万元填写,所以申报表第16栏填入4.08万元。至于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就别去管了。照此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这样的:
江湖还传说,这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原因很神秘哦。
据可靠的“税务*内部消息”(不能外传哦!),税*的系统这几个月已经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勾稽关系,申报表的“20栏≠15栏-16栏”。现在要求第16栏按“减征税额=销售额×2%”这样填,只是为了统计减税金额用,跟大家没什么关系,不用管它,反正申报表内也没有勾稽关系了。
至于我们所说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也并非错误的计算方式。只是,这个公式是运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计算已经减征后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开具**时,**票面的“税额”栏次,就需要运用“应纳税额=销售额×1%”这个公式,来计算该项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1%=减征后的应纳税额
(一)按5号公告的公式计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明学院】2020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十四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汪国真《热爱生命》
大家好,疫情终于趋于稳定,很多地方交通解禁,大概很快,街边的早餐店就会腾起热气,老板熟练的夹起一个个热乎乎的包子,那就是人间美好的烟火气——久违了!
人间这么美,我们心无旁骛地学习吧!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那我们现在就分别来学习这三种形式的税率计算。
①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先看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这个很简单,不用讲解,但是就像前面学习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样,我们需要知道如何确定销售额。
先来看一般规定,教材216页有一定篇幅的讲解,其实大家记住两句话即可:
(1)消费税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销售额;
(2)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包含消费税。
这里又要说到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关系了,有个现在大家已经不难理解的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除了一般规定,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教材216-217页分为5种情况讲解,大部分情况都和增值税的处理一样,只有一种情况处理不同——就是我们所说的换、抵、投: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②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还是先看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类似于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学习,我们看一下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表3-4-1消费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与销售额无关,因此不用考虑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③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个其实很简单,就是从价定率应纳税额+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除了上述三种一般情况下的计算,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④特殊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这就有点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也有很多不同
一是可抵扣税款的情形不同,对增值税而言,只要购进用于生产一般计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以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对消费税而言,只有外购特定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相应的特定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不是所有的情况均可以,仅存在10种情形可以扣除:
表3-4-2购进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情形
二是,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我们学习增值税的发展历程时学到过,现行增值税适用购进扣除法,而消费税使用的是领用扣除法,即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自注:=当期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从量定额计税方法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自注:=当期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纳消费品的情形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自注:=当期领用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是,消费税的抵扣凭证亦与增值税有所不同,仅有两种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可以看出,只有增值税专用**是可以同时抵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有人可能要问了,从量定额计税方法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怎么没有提到,你想想啊,都从量了,跟价格还有什么关系呀?哪里还需要算什么组成计税价格。
此处有两个需要强调的地方:
一是消费税为价内税,需要将算出来的成本+利润换算成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二是这里价格的适用顺序是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中间没有“其他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这一项。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第一步:受托方代扣代缴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此处与自产自用类似,需要强调的是,第一顺序是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不是按照委托方的销售价格。
第二步: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昨天已经学到,委托加工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则需纳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和教材此处其实是一个意思,即不加价,不纳税,加价需纳税,但已代扣代缴税款可抵扣。
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类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销售可抵扣税款的情形,也仅仅10种,不属于这10种情形的,不可抵扣,而这10种情形由与表1-4-2的情形完全重合,此处不再列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销售应纳税额的扣除计算方法也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扣除计算方法类似,使用领用扣除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自注:=当期领用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其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方法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其实今天所有提及的这些组成计税价格,其形式大体一致,就是一个由不含税价换算含税价的过程。
(5)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与增值税类似,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消费税,也就相当于,旧物折价可以抵减。
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单环节纳税,生产环节购进的已税珠宝玉石的税款是不能抵扣零售环节金银首饰的应纳税额的。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生产环节类似,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其应纳税额是一次性汇总计算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6)批发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批发环节仅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要注意两点:
一是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纳税,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将卷烟批发给非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才纳税;
二是卷烟批发企业计算批发环节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
总结一下第(5)和第(6)个知识点,我们提炼一句话:消费税不得跨环节抵扣。
这一节很简单,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与增值税一致,不再赘述。
至此,我们仅用两天时间就将消费税的内容学习完了。大家有空需要多多复习、总结、记忆。考试时消费税的税率会给出,但卷烟这一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还是希望大家能够记住,因为考试基本就喜欢考这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记住其税率可以帮大家节约很多时间。
好了,我们又学完了一章,大家是不是有些成就感呢?明天我们要开始考试的第二大重点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学习啦,有空预习预习哦!
【明学院】2020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十三
【明学院】2020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十二
【明学院】2020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十一
【明学院】2020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十
购销差价35%怎么算?
购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
如已知差价率是35%,进货价是100元。
其销售价=进货价*(1+差价率)
=100*(1+35%)
=100*1.35=135元。
所以当进货价100元,购销差价率35%,其销售价是135元。
“营改增”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丨知识橱窗
关于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营改增“,小编曾经听到这么一个笑话:
一小偷潜伏财务部准备行窃,结果财务部白天黑夜一直加班,无从下手。十几天后溜出,同伴见后问:潜伏这么长时间,收获不小吧?小偷几乎崩溃地说:我学会“营改增”了!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那么说,”营改增“到底是怎么回事?又跟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呢?大家会享受到税改红利吗?一起来看看。
答:增值税**分为增值税普通**和增值税专用**。其中,增值税专用**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员工出差报销主要涉及交通、餐饮、住宿,其中,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此次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营改增政策对于百姓在外餐饮开具报销**不会有显著的影响。
另外,与营业税不同,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即一件商品的销售款和税款分开计算,因此在饭店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上,“金额”和“税额”两栏会分开显示,两者加起来才是实际花的钱。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答:有投资者担心营改增后个人炒股、买理财产品会受影响。根据试点政策安排,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理财产品等,将延续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仍可免征增值税。
答: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到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影响下游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对个人销售不动产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可以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代开**的手续。
答:个人二手房交易的营改增政策基本平移原来营业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购进的房产满2年以上的,卖出去时仍然免税。如果购进的房产不足2年进行买卖的,按照原来规定,需要征收营业税,现在也需要征收增值税,但是计税依据不同,现在是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以前是5%,现在虽然也是5%,但是计算方式不同,税负就有所下降。
举例来说,以交易价为100万元的房屋计算,不足两年的住房,原本需要缴纳100×5%的营业税,即5万元,现在变为100÷(1+5%)×5%的增值税,即4.76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实际上为市民节省了2400元。
房屋出租税负是否会增加呢?个人出租住房原来是按其取得的出租收入的1.5%计征,实行了增值税后,同样是按1.5%计征。但房租的收入我们先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计征,以租金40000元为例,40000÷(1+5%)×1.5%=571.43元,比应征营业税下降了4.76%。此外,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就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现改为按6%征收增值税,乍一看好像要缴纳的税费多了,但由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行业税负其实是会下降。
同时,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假设一个餐饮店月营收10万元,营改增前,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也就是5000元。但营改增后,在征收率为3%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150000/(1+3%)再乘以3%,也就是2912.62元。按照这一比例,营改增将让生活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负41.7%。商家负担变小了,就可以更合理地调整各方面的投入,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自然会享受到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营改增后,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生活服务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保留,养老、医疗、教育等基本保障行业继续得到扶持发展。比如说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民生工程,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读完以上内容,对“营增改”是不是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呢?当然啦,作为企业员工,我们更关心的应该是报销流程有没有变化。想了解“营增改”之后的费用报销流程,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
ID:GDJTSYB
利润率=(销售价-成本)÷成本×100%,销售价=?
(260-200)/200*100%=30%商品买卖中有成本、销售价、利润率,它们的关系是:利润率=(销售价-成本)÷成本×100%。一种男士服装的成本是200元,销售价260元,利润率是(30%)----------------------------------------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诤言||大道至简,从一个朴实无华的公式折射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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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言
大道至简,从一个朴实无华的公式折射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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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说到,丁老板让如花姑娘开专票,如花开了价税合计113万元,让丁老板只收110万元,余下3万元走“营业外支出”。
|结果丁老板*了她。
如花姑娘觉得很委屈,悄悄的问了似玉姑娘。似玉姑娘白了她一眼,说:“3万元走营业外支出,税务要不要做资产损失备案?要是条件不齐备,税*不准的话,丁老板不就还要背0.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就算享受10%的优惠税率,怎么也得0.3万元吧?够你一个月奖金了。没事找事啊。”
如花姑娘很不服气:
|“那我不能把它说成是给客户的销售折扣啊?”
似玉姑娘立马把嗓门调高:“销售折扣?按税务要求,你怎么不在一张**上体现?**上还不一样都是110万元?”
如花姑娘这下总算没话说了。
我上次给她俩讲解了如何从“价外税”和“价内税”的角度分别看待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时的税率和作为“价内税”的税率如何转换。她们都不是很理解。我也知道,学习税法的原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对理论的融会贯通不可能一蹴而就。我自己又何尝不是这样一路走来。
上次我也讲得有些急促。回头一想,居然把一个重要的原理给疏漏了。虽然这个原理在财税大伽看来是1+1=2那么简单,但作为“涉税不深”的财会人员,可能也没注意到其中的奥妙。
我们都知道,如果取得收入,在没申报纳税前叫“税前收入”,也可以叫“含税收入”,纳税后剩下的收入叫“税后收入”,也可以叫“不含税收入”,当然也有人叫“纯收入”。那么我们设定“含税收入”(“税前收入”)为A,“不含税收入”(“税后收入”)为B,缴纳的税款为T,那么
B=A-T,反过来A=B+T。
这就是最平常最简单的计算等式。
我们再来计算前面两篇文章所言的“类营业税”和“类增值税”。T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① “类营业税”T=A×价内税率C,计税的依据是A。
② “类增值税”T=B×价外税率D,计税的依据是B。
“类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这里“价内税”的“价”指的是A。
“类增值税”是“价外税”,要注意,这里“价内税”的“价”指的是B。
相信到这里,不少读者朋友应该看出来,A=B+T,“价内税”的T的计税依据是B+T,“价外税”的T的计税依据只是B。所以很多财税人对“价内税”和“价外税”总是觉得混淆,不易辨别,就是没有注意到两个“价”所指的计税依据迥然不同。
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A=B+T这个公式都颠扑不破。如果把上面的①、②的计算公式代入,可得:
③ A=B+A×价内税率C,可以推导得出:B=A×(1-价内税率C),A=B÷(1-价内税率C)。
④ A=B+B×价外税率D,可以推导得出:B=A÷(1+价外税率D),A=B×(1+价外税率D)。
那么,“价内税”T=A×价内税率C,可不可以转换成T=B×价外税率D这种计算方法?
反过来,“价外税”T=B×价外税率D,可不可以转换成T=A×价内税率C这种计算方法?
我说:可以。T相同情况下,A×价内税率C=B×价外税率D能成立。
如花姑娘说:“那价内税率C一定不等于价外税率D,两个税率不可能相同。”
似玉姑娘瞪了她一眼:“废话。A=B+T。A和B相等吗?除非T等于0,也就是免税。”
那么价内税率C与价外税率D有什么关联比例吗?两者能相互换算吗?
答案还是:可以。两者之间的相互换算可以用以下计算公式表示:
价内税率C=价外税率D÷(1+价外税率D),
价外税率D=价内税率C÷(1-价内税率C)。
以上公式的推演过程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如花姑娘提出疑问:“从我们开始学习增值税起,一直以来所有的理论教材都无一例外强调它是价外税。税*询问我们销售货物的数据时,一般都会叮嘱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你把增值税从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又有什么目的呢?”
似玉姑娘也说出自己的疑问:“而且你现在讲解增值税是价内税的案例,使用还只是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要扣除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
还是先回头,再看看A=B+T这个公式。
理论上说增值税的T是“价外税”,它跟销售价格B成正比(T=B×价外税率D),最终随销售价格一并(A=B+T)转嫁给消费者或下一环。这个说法毋庸置疑。但是,
|在现实市场交易中,销售收入A不可能无限膨胀,交易完成后A终究是一个定值。这时B和T就成反比关系了。国家拿走的T多少关系到纳税人得到的B能有多少。
这可是两位姑娘可能熟视无睹,而丁老板耿耿于怀的算式。
还有,众所周知,除了增值税外,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它若干小税种,它们都是“价内税”。如果把增值税这个“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能够更直接与这些“价内税”作对接,更直观便捷的计算和比较涉税业务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纳税人的税负。这才是“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更广泛的意义。
至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要扣除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价内税”的理论了?答案是同样适用的。举个例子,“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出现一种既适用一般纳税人,又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差额征收”。它经典的表述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XX%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费用支出)÷(1+XX%)×XX%。前面文章也讲过,差额征收是扣除进项税额的“变形计”(这个问题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详细阐述)。
最后,如花姑娘告诉我一件事。我前面文章说过,10%的加计抵减政策不足以减轻使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丁老师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原来我买货物100元,税率16%,销售方收取我116元。现在降低税率了,税率13%,只要113元,我少花了3元。同时我还可以加计抵减1.3元,普大喜奔啊!怎么不是减轻负担了呢?”
似玉姑娘一听,接着往下说,丁老板昨天下班后召开财务分析会。丁老板说,公司集团下属的酒店,上月经营额约500万元,销项税额约30万元,购进经营货物等约100万元,原来税率16%时,取得进项税额约16万元,应纳税额约14万元。现在税率13%,进项税额约13万元。支出是少了3万元,但进项税额也少了3万元。大家看有什么好点子。似玉姑娘提议,把节省的3万元用于增购货物,或者增加电费支出(公司就不要老抠门空调的温度问题了)。丁老板说,即便增加电费和货物的购买支出,3万元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最多也就是0.35万元。合计起来进项税额约13.35万元,算上加计抵减约1.34万元。这样应纳税额约15.31万元,怎么也比原来的高1万多元。同样的支出,进项税额哪儿去了呢?
是啊,进项税额哪儿去了呢?
两位姑娘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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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我要办房贷,收入证明帮我多开一些可以吗?
销售额转换率是什么?
销售转化率公式为:转化率=成交量÷客户总数量
转化率是指某一反应物转化的百分率或分率,转化物是针对反应物而言的。如果反应物不止一种,根据不同反应物计算所得的转化率数值可能是不一样的,但它们反映的都是同一客观事实。因此按那种反应物来计算转化率都是可以的。
9.25折换算百分比是?
是92.5%,即百分之九十二点五。打折就是在原来售价的基础上降价销售,几折则表示实际售价占原来售价的成数。
比如五折就是我们所说的50%(一半)的意思,在我们买东西的时候,如果看到商品打五折,也就是我们可以在原价的基础上花一半的价钱买到相同的东西,还是很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