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认购和实际认购的区别(圣元环保获9家机构调研:公司于2021年年初参与认购了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认购份额为3亿元,已实际出资2.25亿元(附调研问答))

admin 2024-02-05 22:32:20 608

摘要:圣元环保获9家机构调研:公司于2021年年初参与认购了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认购份额为3亿元,已实际出资2.25亿元(附调研问答) 圣元环保(300867)5月18日发

圣元环保获9家机构调研:公司于2021年年初参与认购了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认购份额为3亿元,已实际出资2.25亿元(附调研问答)

圣元环保(300867)5月18日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接受9家机构单位调研,机构类型为QFII、保险公司、其他、证券公司、阳光私募机构。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问:公司2021年报提到“双业务驱动、双平台生态”的总体业务布*,请公司进行简要阐释。另外,从原来的城镇固液废处理到上市后的光伏、海上风电及氢能均有在尝试拓展,请问公司出于何种发展战略考量?如何看待整体业务转型及新老业务的协同性?

答:公司立足“双业务驱动、双平台生态”的总体战略布*,一方面继续深耕垃圾焚烧发电主业,通过拓展新项目及收购存量项目,持续做大产业规模;同时充分利用垃圾发电项目的协同效应,兼顾发展一般工业固废、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和污泥等协同处理领域业务,进一步深化固废产业链布*,增强营运能力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通过强化业务技术团队、对外合作等方式,加强清洁能源制氢、储运及应用等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及产业化,并积极推动福建省海上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落地,全力开拓新能源业务市场。

公司拓展新能源项目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首先,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环保绿色能源提供商,不论是生物质发电还是光伏、风电和氢能源均属于双碳背景下能源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领域;

其次,公司的主营业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业务都属于市政公用环保行业,主要采用BOT运营模式,主要客户均为**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品牌资源,公司在拓展光伏、海上风电及氢能等新能源业务时能有效的共享上述资源。

最后,福建区域新能源资源丰富,且公司在新能源业务的技术、人才储备充足,公司目前拥有300余名电力相关专业工程师,这就使得公司在进入新能源业务领域时的壁垒相对较低,能够获得比较明显的优势。

问:请问贵公司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国补收入余额是多少?针对补贴拖欠问题,***政策方面是否有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关问题?公司作为福建省上市公司,国补收入问题解决进展如何?请公司简要进行说明。

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的国补收入金额约为4.8亿元。

目前***已相继出台多个政策加速解决国补拖欠问题。2022年3月13日,财政部《关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指出“要促进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同时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同时,财政部网站发布的《2022年中央**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显示,“其他**性基金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从2021年的928亿元增加至4528亿元,预算数为上年执行数的487.8%。2022年3月24日,发改委、财政部、能源*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摸清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底数。

目前公司下属各项目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自查工作均已按通知要求完成申报工作,国补欠款的具体到账时间需要等财政部、***能源*的最新通知。

问: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贡献业绩占比超过九成。

关于该业务,请问贵公司如何看待该业务未来的市场拓展空间?业务整体发展战略及布*如何?垃圾分类回收业务拓展具体情况如何?

答:2021年5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642号),在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方面,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相较于“十三五”期间58万吨/日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约4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公司将通过拓展新项目及收购存量项目,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能规模,提升行业地位;同时持续推进垃圾区域统筹处理,积极与未规划垃圾发电项目的地方对接沟通,拓展垃圾来源,保障垃圾供应,促进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提升。

在垃圾分类回收业务领域,公司依托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积极推进餐厨、厨余、污泥、一般工业废弃物、陈腐垃圾治理等协同处置项目。

问:关于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请问贵公司垃圾吨发电量水平与同行平均水平对比情况如何?中温次高压技术的应用对垃圾吨发水平的提升效果如何?针对存量项目的技改升级,请贵公司简要说明技改项目的成本投入及回收周期。

答:据2021年公司生产数据统计,公司入炉垃圾吨发电量约391kwh/t,入厂吨垃圾发电量约342kwh/t,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中温次高压技术在2021年新建项目中的运用成效显著,经统计,公司2021年投产的三个采用中温次高压技术的新项目吨入炉垃圾发电量约550度。较于公司其他项目,采用中温次高压技术项目吨发电量提升幅度达到60%左右。

公司计划持续对存量项目进行技改升级,推动项目发电效率和收益率的双提升。经初步测算,以单台600t/日的垃圾处理规模的项目为例,中温次高压技术的升级改造投入成本约为3000万元,回收期在3年左右。

问:关于氢能制氢及氢气提纯业务,请问贵公司制氢电力来源主要是?是否涉及海水制氢?氢气提纯涉及的氢源有哪些?

答:石化行业是福建主导产业之一,福建拥有多个石化产业基地及石化园区。当前,公司主要将依托福建地区的石化产业集群优势,利用石化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低成本的副产氢产能,与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在储氢材料研究与制备以及船舶、港口车辆等应用场景固态储氢装置领域合作共同研发、设计及应用。未来,制氢的方法及电力来源将根据氢能应用情况及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确定。

问:关于对前海基金投资收益的确认,2022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变化较大,请公司详细说明变化较大的具体原因,同时说明该笔投资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前海基金主营业务及其投资基本情况。

答:公司于2021年年初参与认购了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认购份额为3亿元,已实际出资2.25亿元。根据投资协议公司于2021年第一季度就确认了6,824.81万元公允价值变动***益。2022年第一季度,由于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项目的估值存在一定的波动,本期确认了100.49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益,但总体收益仍处于较高水平。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是一家拥有投资资源优势、专业投资能力和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的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参股优质创业投资,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自2019年3月31日起算),其中投资期四年,退出管理期四年。主要关注生物技术与健康、信息技术、互联网与新媒体、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及化工、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消费品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累计投资近百家企业,其中中伟新材、百心安、瑞丰新材(300910)等公司已完成IPO上市;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经营城镇固液废专业化处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公司主要通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凭借成熟先进的业务技术和安全稳健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先后获得了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固废行业最具社会责任投资运营企业、环保优秀品牌企业等多项荣誉。

调研参与机构详情如下:

第一认购人和第二认购人的区别

第一认购人和第二认购人的区别:第一认购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后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第二认购人必须是个人。

利用资管通道间接杠杆认购定增股份引纠纷,最高法院怎么判?【金融裁判规则166】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投资人通过资管通道发行结构化资管产品配资定向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并且与上市公司股东给予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典型案例。

二、1.保底保收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定增认购协议是否有效?2.投资人通过结构化资管产品以间接的、杠杆的方式认购定增股份,如何计算投资人的本金金额、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3.如何确定欠付利息的利率标准、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对于问题1,一审、二审法院均给予了相同的肯定答案;但对于这些问题2、3,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改判方式和本院认为的形式均给予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最终明确意见,非常值得金融诉讼仲裁律师、金融审判法官和金融从业人员借鉴和实务运用。

三、通过本案例阅读及模拟复盘,双方当事人各有得失,但一审原告***失较大(就本金部分,二审就少仅400万元),金讼圈至少提出了四条得失经验建议,欢迎关注本末金讼圈提示部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4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逻辑链:

一、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定增投资人保底定增承诺本质上系目标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对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的判断与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不***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明显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投资人通过资管通道发行结构化资管计划配资以间接方式和杠杆方式投资认购目标公司股份,投资人的本金金额、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仍应以事先约定的保底定增合同约定以投资人实际投入的本金为基数计算。

三、在《协议书》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明确约定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仍以当事人身份证地址邮寄函件的行为不能认定履行了通知或催收义务。

四、对款项支付日期未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若起诉之前没有证据表明履行过催收义务的,法院可酌情以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项利息。

五、当事人对于欠付利息的计算利率标准未提出异议,二审可仍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六、对于利息结算的截止时间,原告一审诉请为款项付清时止,该诉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存在错误,但因一审原告对此未提起上诉,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明XX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13年12月,贵州轮胎公司经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新股。

《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批复》载明:“一、同意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承诺保底收益的方式进行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

兴业公司以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认购贵州轮胎公司3000万股股份,认购款总额为13440万元。明XX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实际出资为45558742.46元。“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后净收益是275775336.13元,明XX作为次级份额投资人分得176414539.59元。

《资管计划合同》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比例控制在2:1以下……当本计划总体组合资产扣除次级份额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基本收益时,其中差额由次级份额的资产弥补。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后,仍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优先级,且本计划净资产与优先级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之间的差额,不进行弥补……所有次级份额委托人为一致行动人。”第2部分释义载明“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的基准收益。次级份额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第7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载明“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为2: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三、优先级和次级收益分配1、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为8.2%,优先级的份额净值以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2、本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约定收益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本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约定收益时,则由次级委托人的本金(含补仓资金)进行支付。本计划仅以次级本金(含补仓资金)为限支付优先级本金和约定收益,若本计划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其间差额不再进行弥补,优先级承担***失……”

2015年7月15日,工投公司向明XX邮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超额收益结算事宜的函》,要求明XX将工投公司应享有的超额收益支付给该公司。同月20日,明XX收到该函件。此后,明XX未履行合同义务,工投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工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XX向工投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超额收益29079600元;2.明XX向工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3.明XX向工投公司支付85.5万元的分红;4.案件受理费由明XX承担。一审立案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协议书》的效力;(二)明XX应否支付工投公司超额收益、分红及逾期付款利息;(三)明XX应否支付工投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案涉《协议书》效力的问题。明XX与工投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协议系有效的协议。明XX关于《协议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而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明XX应否支付超额收益及分红的问题。根据《协议书》约定,明XX应向工投公司支付20%的超额收益,即【30000000股×9.685元/股-134400000元×(1+8%)】×20%=29079600元。同理,明XX应按约定向工投公司支付明XX持有认购股份期间所得的分红,具体应支付:855000元×20%=171000元。

关于明XX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支付超额收益的履行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案涉《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超额收益后,工投公司可随时要求明XX支付。明XX于2015年7月20日收到工投公司所发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超额收益结算事宜的函》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按协议约定向工投公司支付超额收益款,构成违约。据此,工投公司主张明XX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应予以支持。参照《***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对工投公司关于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期限问题,结合工投公司主张付款时间,酌定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前所述,并结合工投公司的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应支付的超额收益款290796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期限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明XX应否以及如何向工投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和分红。

(一)关于案涉《协议书》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明XX主张《协议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在《协议书》签订前,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已经得到贵阳市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和证监会核准,该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程序合法。虽然《协议书》约定了工投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为明XX认购股份的投资本金安全及固定收益提供保证,但该承诺仅是工投公司与明XX之间的内部约定,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作,不属于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劝诱形式。而且,保底承诺的主体系贵阳轮胎公司的股东工投公司,该约定本质上系目标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对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的判断与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并不***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明显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系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范畴。该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标公司股东的保底承诺是其为自身利益和目标公司经营发展考虑吸引其他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的激励措施,不***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明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大股东工投公司存在操纵股票市场等其他***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关于《协议书》无效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明XX应否以及如何向工投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和分红的问题。由前所述,《协议书》合法有效,对明XX具有法律约束力,明XX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工投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及分红。二审中各方均认可“资产管理计划”在持有贵阳轮胎公司股份期间,明XX没有实际单独获得分红,明XX最终获得的收益和分红以《资管计划清算报告》为准,故本院不再单独就工投公司关于明XX支付分红的诉请进行处理。本案中各方争议的实质即在于是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总额还是明XX认购的份额计算超额收益和分红。首先,《协议书》首部约定,明XX拟通过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认购贵州轮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明XX以该种方式间接认购案涉股份的行为在《协议书》中称“明XX认购”。第六条约定,如明XX认购的全部股份的出售或处置所得(包括认购股份在持有期间的现金分红)超过明XX认购金额及固定收益,明XX应向工投公司支付20%的超额收益。从上述约定内容看,由明XX以“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认购贵阳轮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各方一致认可的投资模式,“明XX认购”在《协议书》中有具体明确所指,即明XX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认购,而非明XX本人实际出资,因此,将《协议书》第六条“乙方认购”的全部股份,理解为明XX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认购的全部股份,更符合合同本意。在认购案涉股份的行为中,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宜就具体出资额单独割裂。虽然《资管计划合同》在《协议书》之后签订,但《协议书》中对该“资产管理计划”有明确约定,说明明XX对自己的投资方式是清楚的。其次,《资管计划合同》是明XX与兴业公司协商确定的结果,说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是知悉并认可的。根据合同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为结构性组合,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控制在2:1以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区别不在于份额的多少,而在于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优先级份额收益是基准收益,次级份额收益是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明XX在整个“资产管理计划”中具体出资数额只能决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的大小,并不与其实际获得的收益直接挂钩。因此,明XX主张按照其实际出资额所占“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的比例支付工投公司相应的超额收益,不符合《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最后,从《协议书》实际履行情况看。《协议书》签订后,明XX即与兴业公司签订了《资管计划合同》,兴业公司据此发行了“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协议书》约定以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认购了贵阳轮胎公司3000万股股份。截止本案成讼前,各方对明XX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认购行为均未提出异议。明XX最终实际获得的收益,亦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确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计算而来,而并非按照明XX实际认购金额占“资产管理计划”总认购金额的比例计算。综上,明XX关于按照其认购份额计算超额收益和分红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明XX主张,因其在《资管计划合同》中承担了更大风险,理应分享更多超额收益。对此,本院认为,金融市场主体在参与投资过程应当承担的风险与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不矛盾。明XX在《协议书》中对以“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认购贵阳轮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认可的,在签订《资管计划合同》后,其亦未以“资产管理计划”会导致双方利益与风险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异议。现其以在《资管计划合同》中承担了更多风险为由主张仅支付部分超额收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明XX实际向“资产管理计划”投入45558742.46元,经清算,明XX收回投资收益本息共计176414539.59元。对于其中的固定收益数额,明XX计算为4205862.56元,工投公司不持异议。工投公司认可以明XX到期收回的投资收益本息减去实际投入资金及固定收益计算超额收益及分红,明XX亦对该计算方法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明XX应向工投公司支付的超额收益及分红具体金额为(176414539.59元-45558742.46元-4205862.56元)×20%=25329986.91元。对于上述款项的支付期限,《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债权人工投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由于《协议书》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明确约定了明XX一方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投公司向明XX发送催收函件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以工投公司向明XX身份证地址邮寄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超额收益结算事宜的函》已被签收,认定工投公司履行了催收义务,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工投公司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款项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明XX未提出异议,仍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对于利息结算的截止时间,工投公司一审诉请为款项付清时止,该诉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存在错误,但因工投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投公司支付超额收益款290796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应支付的超额收益款290796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期限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金讼圈提示:注意不是实际付清之日止!构成一审一审上诉理由,可惜原告未对此上诉!,可谓经验教训啊。));2.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投公司支付分红171000元。3.驳回工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变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及分红25329986.91元(金讼圈提示:比一审少了近400万)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329986.91元作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金讼圈提示:是否可以适用罚息利率?可惜双方不持异议,法院默认了)计算,计算期限从2015年9月14日(金讼圈提示:一审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金讼圈提示:由于没有上诉,二审未该));3.驳回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讼圈提示:

金讼圈经过对本案例阅读,梳理归纳几点得失建议,以供借鉴:

一、投资人通过资管产品以间接的、杠杆的方式认购定增股份,如何计算投资人的本金金额、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双方未在事前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为引发计算基数争议埋下了地雷。

二、在《协议书》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明确约定了投资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人身份证地址邮寄催收函件,导致二审最高法院将欠付款利息起诉日期改到一审立案之日,显然不利于一审原告方。

三、在关于欠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本没有法律依据,可惜一审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或作为上诉请求及理由。

四、关于欠付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原告一审诉请为款项付清时止,该诉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存在错误,但因一审原告对此未提起上诉,导致二审法院不予处理也十分可惜。

实际上,金讼圈公号2016年就有专门文章提示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时间终了之争的话题。金讼圈相关文章请点击阅读:

1.最易忽视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终点之争【金融裁判规则44】

2.【金融裁判规则】投资人委托信托公司参与保底定增亏***应获补偿

3.从一起最高院判决看关于利息计算的“坑”有多深?【金融裁判规则143】

公司上市会优先员工认购吗?

根据一般情况,公司上市时通常会给予员工优先认购的机会。这是因为公司希望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成功,并激励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忠诚度。

员工认购可以是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或以其他形式参与公司股权计划。然而,具体的认购政策可能因公司而异,需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和上市计划来确定。因此,员工应及时了解公司的相关政策和通知,以便把握认购机会。

附新股认购权公司来自债在行使新股认购权后,债券形态()。

与解析:选A。新股认购权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一定的价格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的权利,它是这种公司债所附有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原债权的形态。这也是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与可转换公司债的区别,可转换公司债获得发行的新股是以放弃债权为代价的。更多试题请点击

认购价和实际价有没有什么区别?

1、认购价和实际价有区别。2、认购价是指投资者在公开认购期内以认购申请书认购证券时显示的价格,是投资者在认购时所同意支付的价位。而实际价是指证券发行后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是投资者真正买卖证券的价格。3、由于认购价是在证券发行前确定的,而市场上的供需变化和其他因素可能会导致实际价格与认购价格不一致。因此,认购价和实际价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分析,做好投资决策。

我买房子们客那般场脚奏,交了首付,还签了认购书,可认来自购书里面说在7天之内360问答签

1、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在于前者是预约合同,后者是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2、依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划,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预约合同既可以是明确本约合同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预先设定,其中对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留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3、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究竟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认购书是否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是否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水电气讯配套等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等条款。但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中不可能完全明确述内容,否则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无异,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这类认购书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就可以认定认购书已经基本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4、如果认购书是预约合同,那么违反认购书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由于认购书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或者赔偿***失。

参与认购和实际认购的区别?

有区别。参与认购是不确定性的,是指发起认购活动后,参与认购的报名人数,这部分群体还没实际支护认购的费用,相当于是意向认购,不等于实际认购人数。

而实际认购是已经确定支付了费用的这部分群体,相当于商家收足额收到了认购的费用。

诚意认购和正式认购的区别

一个是保证金,一个一般是给全部的钱

买基金所说的申购和认购有什么区别

认购和申购没有多大的区别,认购是发生在基金发行期,申购是发生在基金投资的过程中

文章推荐:

参与认购和实际认购的区别(圣元环保获9家机构调

安集科技属于什么板块(请问高手000682的后期走势

上柴7h发动机怎么样(sc7h230q5是什么发动机?)

最早的人民币值多少钱(第一套人民币拍卖价格是

大同煤业601001股票行情(【每日股市早知道】201

2020基金公司排名榜(十大基金公司排名?)

定期存款利率会不会变(​以前存的定期,现在银

软件技术主要学什么(软件技术专业主要学什么

相关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