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一信托原状分配就没有风险吗。 1、原状分配:原状分配一般是指信托到预定终止期限,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般为现金分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单一信托原状分配就没有风险吗。
1、原状分配:原状分配一般是指信托到预定终止期限,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般为现金分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将终止时的信托财产以原状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一般为债权)。2、《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分配的规定:《信托法》规范的是财产权归属和分配,并没有限制分配的方式。因此可以说,从法律上,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终止向信托财产归属人原状分配信托财产。3、信托公司实务操作中的信托财产分配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财产按来源划分可以分为三种:1)单一资金信托;2)集合资金信托;3)管理财产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都比较常见,而管理财产信托源自于银信合作,但并无准确定义,可视其为通道类业务。在上述三类业务中,约定原状分配的一般是在管理财产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中的单一被动项目。简单说,就是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决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产生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如果信托公司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则信托文件不会约定原状分配(否则投资者不炸锅才怪,噢根本不会签这样的信托合同)。但单一主动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文件也并非不可以原状分配,只是这种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肯定是在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交由受益人大会表决决定。
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并向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进行分配和转移。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具体方式依信托文件的约定。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更是对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思训故双针办足配做出了细致的约定,即,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信托产品中,对信托受益权做出了受益顺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优先于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对于做出此类安排的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为避免在分配过程中,因尾差带来的信托财产不足额的问题,通常在进行每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尾差归受托人所有。
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法错误的是()。A.受益人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来自受信托受益权B.信托文件对信再更死设采八夫托利益分配的比例或...
正确答案:B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分配的比例或者分配的方法未作规定时,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如何运用信托模式规划家族企业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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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架构图——员工利益规划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在员工利益规划中,公司为员工设立信托作为公司实施福利政策完全合情合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为员工设立了专项福利信托的案例。那委托人为个人是否可行呢?可以说,个人拿自己的资产设立信托是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公司的个人股东,特别是由个人(或家族成员)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股东为其员工设立信托、建立员工利益分配机制,于情于理也是说得通的。
确定了信托委托人,那信托财产来源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确定了,个人作为委托人,用于信托的往往是个人的资产,公司作为委托人,自然是公司的资产。
以下以案例方式说明运用信托规划员工利益的两种模式,包括适用场景、可发挥的作用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模式之一:股东为员工设立利益规划信托
案例一
F先生为公司高管设立了一个50年的奖励信托,F先生作为委托人,把自己在某科技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进行了信托,受益人是包括F先生和配偶在内的公司八位高管六户家庭,信托利益包括三方面:生活津贴、家庭保险费、子女教育费。
(图片来源:新财道)
稳固团队,通过设定50年的信托期限,并对高管享受信托利益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如高管离职自动丧失受益权等。如此F先生既对高管团队以往的贡献进行了奖励,并且还长期稳固住了创始团队。另外在信托利益分配上,F先生为高管设置了一种非常具有保障性的利益分配(医疗、教育、养老),完全解决了高管家庭的后顾之忧。
信托财产管理,F先生持有的科技公司股权,股权信托之后变现之前,通过架构设计股权的管理权还在F先生自己手上,避开了员工直接持股的不良影响。待后续股权变现后,信托资金全权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保证了稳定的投资收益以及专款专用。
税收筹划,信托财产取得投资收益以及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这些环节的税收在目前税收制度下均有一定的递延纳税效果。
案例二
B先生为员工设立了一个十年的保障信托,以B先生持有的10%的标的公司股权为信托财产,以公司十位核心员工为受益人,设定固定性分配、条件性分配相结合的信托利益分配。
(图片来源:新财道)
信托利益分配:受益人为公司的十位核心员工,分配侧重于保障性质的利益,每年取得标的股权的固定分红为员工配置商业医疗、养老保险等,取得超额业绩分红时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积存投资,在受益人满足分配条件时另行分配信托利益(条件性分配的津贴等)。
案例三
(图片来源:新财道)
该信托具有以下作用:
稳定的专项员工福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福利性的信托资金与公司经营具有一定的隔离,保证了福利资金的安全、可做到专款专用,从而充分保障员工利益。
个性化分配员工利益:运用信托机制可以有效实施针对性的福利政策,从而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
信托财产管理:公司将信托资金全权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保证了福利资金的稳定投资收益,确保了福利政策的持续性。
公司设立员工福利信托目前存在的主要操作障碍在于有关税收处理的不明确,公司设立信托时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及税前扣除、信托利益分配时员工收到利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按照目前税收对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认定原则,往往会给予递延纳税的优惠,因此,在实际设计信托方案时需要及时与公司所在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争取税收优惠、避免产生较高的税务风险。
规划好员工利益是企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条件。总体而言,运用信托规划员工利益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每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运用信托这一灵活规划工具能够制定并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经营业绩,使股东、公司、员工三者的利益实现共赢。
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法错误的是()。A.受益人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信托受益权B.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分配的比例或者...
正确答案:BB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分配的比例或者分配的方法未作规定时,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故选B。
信托产品中按季分配利息收益怎么理解?
信托收益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案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制定,保管人有权进行复核。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收益和出具信托收益支付表,并分别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前发送保管人,保管人应及时对信托收益支付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双方核对元误后,信托公司将支付信托收益的划款指令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审核确认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信托公司应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将相关信托财产变现,并于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内向保管人出具清算报告,保管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及时就保管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向信托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信托公司收到保管人书面确认后,应向乙方发送清算划款指令,乙方核对后进行资金划拨,并将划款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长沙股票开户点击我头像】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需要多长时间
信托收益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案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制定,保管人有权进行复核。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收益和出具信托收益支付表,并分别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前发送保管人,保管人应及时对信托收益支付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双方核对元误后,信托公司将支付信托收益的划款指令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审核确认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信托公司应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将相关信托财产变现,并于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内向保管人出具清算报告,保管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及时就保管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向信托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信托公司收到保管人书面确认后,应向乙方发送清算划款指令,乙方核对后进行资金划拨,并将划款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长沙股票开户点击我头像】
我家的财产已办理信托,请问财产信托离婚分割怎么分
可以,家族信托是事务性信托的一种,与高净值人群过往所熟知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区别很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产品,而更多是一种服务、一类工具、一套私人财富的解决方案。目前,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机构均推出了面向高净值人群的家族信托服务。相较于一般投资产品(银行理财、信托、基金、股票、不动产等),家族信托的信托期限动辄10年甚至更长,并不追求绝对的高收益,投资偏向于更加保守、稳健的资产。同时家族信托服务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独有的法律关系,满足高净值客户日益增长的财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等一系列财富管理需求,包括帮助客户隔离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防范破产风险、减少继承纠纷等。
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并向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进行分配和转移。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具体方式依信托文件的约定。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更是对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做出了细致的约定,即,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信托产品中,对信托受益权做出了受益顺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优先于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对于做出此类安排的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为避免在分配过程中,因尾差带来的信托财产不足额的问题,通常在进行每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尾差归受托人所有。
结构化信托的利益分配应按分层配置安排进行
结构化信托终止时,受托管理人按现状分配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的,仍然应当按照信托利益分层配置的安排进行,在优先级受益人收取足额信托利益之前,劣后级受益人不能请求分配信托利益。
当信托产品对外投资失败时,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应当按照何种法律关系确定损失分担。
2013年,深圳市邦某贷款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共同成立涉案信托。涉案信托为结构化信托,银行为优先级受益人,邦某公司为劣后级受益人。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到涉案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的投资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后,以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优先级受益权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为限,向各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
2015年,涉案信托到期,无法按时回收投资本金及收益,银行与邦某公司就信托公司如何分配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发生争议。邦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信托公司限期履行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的承诺,认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分配应当是去结构化的,按照信托单位的比例在银行和邦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邦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邦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结构化信托中,将信托利益根据不同层级的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是其主要特点。不论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还是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都应当按照优先级受益人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的顺序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现状分配条款不构成对信托结构化特点的放弃与变更。信托计划终止后,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预期收益率收取足额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条件尚未成就,劣后级受益人不能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构化信托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品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专门对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构化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厘清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供了指引。本案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纪要所明确的法律适用精神,对于保障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结构化信托?在审理结构化信托案件时应当注意什么?
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审理结构化信托案件,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对收益与风险偏好的自主选择,优先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与信托收益;二要立足于信托的基本制度与法理,不能完全以合同法思维来审理信托纠纷。
请问你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最大的体会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猛,金融创新十分活跃。反映到审判工作中,出现了大量专业性强、交易结构复杂的金融纠纷。审理这类案件,我最大的体会是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更新审判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法官解决的虽然是法律纠纷,但这背后是商事主体的博弈,只有充分理解交易模式背后的商业逻辑,才能更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正确把握金融监管的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站在稳定金融秩序、促进自由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编辑:沈观 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