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算是保险公司员工吗(根据《保织环查文银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天察己苦销员应当在所属保合太谓个旧着征船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来自活动,自觉接受())

admin 2023-12-01 00:51:12 608

摘要:根据《保织环查文银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天察己苦销员应当在所属保合太谓个旧着征船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来自活动,自觉接受() A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

根据《保织环查文银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天察己苦销员应当在所属保合太谓个旧着征船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来自活动,自觉接受()

A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业务员不算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吗?只有成为主任才算是正式员工吗?

很简单到你想进入的保险公司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担保人资料缴纳培训费学习、培训、考试代理资格正在老人辅导下做业务得到公司佣金

保来自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雨践修质企再通过保险公司员工360问答、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的,对新单业务,须使用限收布零粮管击机统皇额保险费收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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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保险代理人算“保险代理公司的人”吗?

案情

汪某于2016年12月起在某保险代理公司担任简阳营业部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某保险代理公司每月向汪某支付报酬,汪某每月领取的报酬起伏较大,低的月份只有178元、高的月份有6万多元,个别月份还出现负数的情况。

另从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到汪某从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在某泛联保险公司从业;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从业,其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执业类型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员工名册与社保缴费清单中均无汪某。2020年5月6日,某保险代理公司作出《关于对某营业部负责人汪某同志的处理意见通知》,免去汪某营业部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做解约处理。同日,汪某按某保险代理公司要求离开公司,随后,汪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保险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

简阳市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本案中,汪某虽有参加单位业务培训、接受上级督查等具有一定管理与被管理属性的工作,亦是某保险代理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正常管理要求,该种管理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中具有较强人身隶属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其次,某保险代理公司系根据汪某级别及所做业务按照“佣金+津贴+奖金”支付报酬,汪某每月领取的报酬起伏较大,因此汪某领取报酬情况也与通常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有明显区别,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而汪某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从业期间每月均领取佣金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之规定,也可印证汪某在某保险代理公司的身份为保险代理人。

最后,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员工名册、社保缴费名册均无汪某名字,而汪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保险代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故,综合全案事实,能够认定汪某与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论证

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保险公司从业的人员与保险公司构成何种关系,相较其他行业更为多元。具体来讲,一部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一部分则可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两者很容易发生认识和处理上的混淆,因此,有必要理清两种法律关系本质上的不同,多角度辨析,准确认定双方间建立的关系性质。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从是否具备人身和财产附属性分析,并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来源: 成都法院网图片(ID:303042287)来源摄图网授权

法律法规小课堂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共学保险法!

注:本案例来源于成都法院网,展示只为学习观摩,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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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 ( 不存在雇佣关系)

所以很多福利和保障都不享有,也不算公司员工,算是个人代理性质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代理人是一个概念吗

是的。

只靠给保险业务员分级,救不了行业

没有层级利益,你的佣金就不用被上级层层抽成,全部归你,卖一单保险的收入,将抵以前两单。

根据大家保险所披露的数据,2021年,大家保险独立代理人月人均产能2.57万元,人均月收入8427元,远超行业平均水平。

毫无疑问,这对精英保险业务员是件大好事。

但保险公司似乎并不积极。

就我了解到的信息,目前为止,仅有两家公司开展了独立代理人制度,更多的公司都在观望。

中国太保方面表示,目前采取传统代理人模式,未来会根据监管导向、市场需求等因素推动代理人队伍转型升级。

平安人寿销售企划团队基本法团队总监周卫东则介绍:独立代理人制度出台后,公司高度重视,正在做相关的评估和研究,并持续关注。

他们不敢做,是因为担心。

一旦推出独立代理人制度,作为保费收入来源的精英人员必将选择单干,整个金字塔结构就会失去了中坚力量,轰然倒塌。

说白了,还是既得利益者的阻拦。

但保险公司还是该好好思考:

是这些站在金字塔顶端的总监们重要,还是这些真正贡献保费收入的精英人才重要?

是维护这早已摇摇欲坠的金字塔结构重要,还是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性发展重要?

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吗?

这个确实是个重要问题……营销员出问题该谁负责?

“996”不算什么?保险业营销人员自称“007”,理赔查勘员要“三班倒”……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很多公司、很多人想996都没有机会。如果你年轻的时候不996,你什么时候可以996?”这是马云近日在阿里巴巴内部交流活动上对员工们说的话,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起了讨论和争议。

所谓“996”,是一个被程序员群体用来描述自己工作时间的新生词汇,即每天从早9点到晚9点工作,一周工作6天,广义上,“996”也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

而对于同样在高压下工作的保险从业人员,光是用“996”的加班文化,仍不足以概括他们每日的工作状态。

《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对多家保险机构、数十位保险一线从业人员的采访,力求还原一个真实的保险人职场。

“三班倒”

作为一名中小财险公司的查勘员,这是老马过去五年来,每日工作的真实写照。

老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一般分两个工种,即理赔查勘员和理赔审核员。理赔查勘员属于外勤人员,负责事故现场查勘,损失的初步确认,以及客户的初步沟通。理赔审核员属于内勤人员,又分车物损失审核人员和人伤损失审核人员等,负责最终确认损失大小,以及确定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老马介绍说,一般情况下,理赔审核员都是按照“朝九晚六”正常上下班,相比下来,在一线的理赔查勘员更加辛苦。“我们查勘员上班时间和医生值班有点类似,一般是一个人上白班(八小时工作制),另外几个人轮流值夜班,第二天再休息。”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处了解到,大体情况和老马所介绍的一致。一般来说,办公室等内勤人员,都是按照国家规定,一天八小时工作制,正常休节假日。但查勘员必须随叫随到,所以是三班倒。

“007”

在保险行业,除了查勘员被定义为外勤人员,还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也就是保险营销人员。

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工作制,可以说没有固定工作时间,自由灵活,但也可以说全年无休,随时待命。所以大家总是这样调侃自己:

不过,记者采访多位保险营销员了解到,上述调侃带有夸张成分,只有特殊时期才会忙到不分白昼。

一位保险营销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其实都是开玩笑的,没那么夸张,大家都只是普通人,如果真这样连轴转,谁的身体受得了?”

“不过,我们去年清明节后,真的半个月没休息一天。”某大型寿险公司代理人说,只有在碰上大型活动,开门红之类的特殊时期,才会忙到没多少时间休息,日常情况还是相对自由、规律。

“我以前在友邦,每天花10个小时在保险上,学习保险知识、开拓保险客户,但业绩却差得一塌糊涂,还没人家一句人情话来得实在。”某保险代理人表示,“工作时间和回报并不都是对等的。关键还要用得巧。”

“996”之争

对于“996”工作制及类似的加班文化,某大型外资险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996工作制代表周工作时间最低达到72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我们公司从来都不提倡这种方式,健康、家庭和工作一样很重要。”

事实上,在马云、刘强东等明星企业家发表了要奋斗就必须付出的看法后,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官方媒体也对此连发评论,从不同角度对996工作制进行了抨击。

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很显然,“996工作制”是违反劳动法的。

新华社称,如果不能切实保障员工利益,如果无视员工意愿和身心健康,甚至让员工辛辛苦苦连个加班费都拿不到,一些企业强制推行的“996工作制”就是在透支健康、透支未来,这恰恰是对奋斗者的伤害,也是对奋斗精神的误读。

4月14日,人民日报评论发布《崇尚奋斗,不等于强制996》,文章中认为,没有人不懂“不劳无获”的道理,但崇尚奋斗、崇尚劳动不等于强制加班。苦干是奋斗,巧干也是奋斗;延长工时是奋斗,提高效率也是奋斗。因此,不能给反对996的员工贴上“混日子”“不奋斗”的道德标签。

4月15日,《半月谈》发表评论《996与奋斗无关,与利益有关》称,996不是奋斗的代名词,它更多涉及法律与利益层面的问题。奉劝有心推动996常态化的人们:请在法律框架下,老老实实拿利益说事,不要用那么多高大上的说词混淆视听,而是切实拿出能让劳动者心甘情愿和企业同甘共苦的利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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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签的是代理人合同,又不是劳动合同,你说怎么会是正式员工,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有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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