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珑科技创业板上市时间 天珑科技创业板上市时间是2020年8月24日。因为在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所以天珑科技隐盯拍创业板上市时则物间是2020年8月24日。天珑移动
天珑科技创业板上市时间
天珑科技创业板上市时间是2020年8月24日。因为在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所以天珑科技隐盯拍创业板上市时则物间是2020年8月24日。天珑移动成立于2005年,是全球领先的移动终端ODM(自主设计灶羡及制造)企业。
第四节 参与创业板交易看这一篇就够了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差异化安排:
一是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
四是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
五是创业板股票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
答: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了创新机制安排,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比例、完善新股上市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调整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具体规则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等。
答:《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与深市其他板块不同,创业板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三种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时间、成交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答: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需注意,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将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投资者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A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大宗交易无单笔申报数量上限限制。
需注意,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答: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答: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投资者需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深交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答:投资者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盘后定价委托指令。盘后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答: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委托指令中的限价没有限制。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限价应在当日股票的涨跌幅范围内确定。
答: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盘后定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答:盘后定价交易期间,深交所以当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投资者需注意,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答: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定价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未成交申报数量。
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
投资者需注意,和原有规则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是将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二是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三是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
答:在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述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将分别公布该股票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官网了解。
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答:在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以下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答: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答:为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创业板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答:为提示交易风险,深交所对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做出标识,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
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此外,深交所对在创业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分别作出“U”“W”“V”的特别标识。特别标识在深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深交所网站“市场数据>股票列表”栏目展示。
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之竞价交易要点及交易关注事项
创业板来自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在充分宽胜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又基于创业板的情况作出了部分针对性的安排...
A解析:板块差异化定位是创业板与科创板最大的不同。板块差异化定位是创业板与科创板最大的不同。创业板定位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创新升级,确保实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知识点】第二章第二节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第一批创业板何时上市?
上市时间还没正式公布。但我好像是在东方财富网哪篇文章里看到过,如果没记错的话是10月23日多只齐上市交易。
证券日报 - (上接C2版)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逸23号资管计划,其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T-4日)9:30-15:00。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15:00,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32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7,719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21.00元/股-38.88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6,118,620万股,对应的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863.75倍。具体报价情况参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有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3个配售对象未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资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该类配售对象的名单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剔除上述无效申购报价后,共32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7,626个配售对象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报价区间为21.00元/股-38.88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6,037,250万股。
1、剔除情况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35.24元/股(不含35.24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35.24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900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35.24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900万股,且申报时间同为2023年7月11日14:19:00:605的配售对象,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剔除54个配售对象。
以上共剔除72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60,67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6,037,250万股的1.0049%。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319家,配售对象为7,554个,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区间为21.00元/股-35.24元/股,拟申购总量为5,976,58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797.27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33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0.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0.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4.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3.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6,292.73万元和7,062.42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3,355.1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本次初步询价中,9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360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31.33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总量为2,013,270万股,具体名单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
剔除最高报价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31.33元/股的23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5,194个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963,31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854.98倍。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六)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大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73.55倍。
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计算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平均值时剔除了熙菱信息(负值)、正元智慧(极端值)、罗普特(负值)的市盈率异常值的影响。
本次发行价格31.3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4.6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7月11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73.5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67.5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君逸23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关于本次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情况请详见2023年7月14日(T-1日)公告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4,951万元。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君逸23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58.027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3%。
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21日(T+4日)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综上,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46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58.027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3%。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03.9726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君逸23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本次网下询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23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5,194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3,963,31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23年7月17日(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31.33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3、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7月17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金。
4、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如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2023年7月4日(T-9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初步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23年7月19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1、2023年7月19日(T+2日)8:30-16:00,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7月19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172”,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网下发行银行专户,用于收取配售对象划付的认购资金。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不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如下:
4、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3年7月21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若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初步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2023年7月20日(T+3日)通过原划款账户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7、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1、律师见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4、违约处理: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785.40万股。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3年7月17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785.40万股“君逸数码”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33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7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0,000元(含)以上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23年7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3年7月13日(T-2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7,500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份额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1、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7,500股。
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3年7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3年7月17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3年7月17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概括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量(回拨后),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年7月17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3年7月18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7月19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3年7月19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2023年7月19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3年7月20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截至2023年7月20日(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无效认购处理。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全国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7月2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3年7月21日(T+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发行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第一股上市时间
创业板第一股为“特锐德”,股票代码为300001,上市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股票发行价为23.8元/股,发行量为336000万股。特锐德即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德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1.336亿元。
刚刚!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5期(总第35期)含现场督导案例、差异化监管机制启动、保代“已完成项目认定
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IPO 受理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132家,其中主板受理110 家(平移105 家、新受理5 家),创业板受理22 家。2023 年5 月主板受理3 家,创业板受理14 家。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94家,其中主板受理129家(平移77家、新受理52家),创业板受理65 家。2023 年5 月主板受理8 家,创业板受理11 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13 家,其中主板受理10 家(平移2 家、新受理8 家),创业板受理3 家。2023 年5 月主板受理3 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共召开48 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74 家,再融资21 家,重大资产重组6 家;否决首发5 家;暂缓审议首发4 家;1 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5 月份,本所召开10 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14 家,再融资7 家,重大资产重组2 家;暂缓审议首发2家。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49 家,再融资11家。5月份,本所终止审核再融资4家。
5.注册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46 家,再融资83 家,重大资产重组4 家。注册生效首发73 家,再融资104 家,重大资产重组4 家。5 月份,本所报会注册首发27家,再融资17 家,重大资产重组1 家。注册生效首发23 家,再融资28家,重大资产重组2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3 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本所共有50 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16 家(核准制8 家、注册制8 家)、创业板34 家,融资金额666 亿元。5 月份,本所共有14 家公司上市,其中3 家主板、11 家创业板,融资金额141 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38倍,平均数为42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5月16 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
上市类第6 号》。《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将GDR 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2.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6月2 日,深交所就修订《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相应增加GDR 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 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明确GDR 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在本所上市满1 年,如果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
组上市完成后满1 年;发行申请日前120 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 亿元等。二是明确审核主体及程序。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三是明确本所上市公司申请GDR 境外发行上市重要时点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一)采取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2023 年5 月,本所对2 家IPO 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5 次、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1次。具体如下:
某发行人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发行人未充分披露项目A 调整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2018 年,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客户当年即出具了《工程项目验收单》,发行人据此确认销售收入。验收后因设备性能未能达标,经优化整改,2020 年10 月客户最终出具《竣工验收单》。2020 年12 月,发行人进行反结账,将收入确认时间从2018 年调整为2020 年。发行人未如实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调整项目A 收入确认的情形,未向中介机构提供2018 年的《工程项目验收单》。此外,发行人未如实披露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二是中介机构未充分关注项目B 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对收入确认依据进行充分核查。发行人项目B 于2020 年12 月25 日通过客户
验收并确认收入。但内部资料显示,该项目2021 年底仍记载设备存在技术异常且处于调试状态,该项目移交至售后服务部的时间为2022 年5 月。中介机构直至督导组进场后才对内部资料记录异常情况进行补充核查。本所对发行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给予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某发行人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现场督导发现其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用途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A 拆出资金约2,700 余万元,相关款项已归还。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上述资金拆出主要用于关联方A 的日常经营。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向A 拆出资金的当日,A 即将等额资金转给发行人主要股东。A 无实际经营业务,款项实际用途主要系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提供资金,与审核问询回复所述用途不一致。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二)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3 年5 月,本所针对2 家创业板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本所针对1 家承销商因首发项目发行承销业务违规采取谈话提醒的工作措施,关注在发行承销业务中存在信息披露错误的情形。
四、现场督导案例
【督导案例1】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额分红款去向存在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约为40%-60%,较同行业公司毛利率高约10 个百分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甲报告期内累计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款约8,000 万元,后持续大额取现1,500 万元,并向其弟乙转账2,380 万元。发行人解释称前述取现和转款为甲向乙提供的借款,用于乙经营粮食购销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额分红款去向存在异常:一是大额取现行为存在异常。甲取现的1,500 万元并未直接存入借款人乙银行账户,且同期乙银行账户亦发生大额取现合计1,890 万元,甲乙二人合计取现3,390 万元,取现金额大且行为异常。二是发行人相关解释缺乏充分客观证据支撑。发行人未能提供甲、乙签订的借款协议;同时,发行人解释甲乙二人取现的3,390 万元现金全部用于乙现金收粮,但乙未能提供经营粮食购销业务相关的账簿、交易凭证等文件,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未对粮食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亦未获取进销存相关凭证,仅通过口头了解和估算论证资金流的合理性。
2.保荐人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不充分
报告期各期,A 公司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110 余万元至270 余万元。A 公司曾为发行人子公司,2015 年11 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A 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2019 年7 月,实际控制人甲与A 公司实际控制人丙的配偶丁存在300 万元的资金往来。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到发行人供应商A 公司存在的异常情况,A 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迹象:一是保荐人对甲向丁转账300 万元的原因解释不合理。保荐人解释称丁出于家庭购房的需要而向甲借款,但甲向丁转账中,其中200 万元转账备注为“还款”,且保荐人提供的购房证明资料在时间顺序、金额匹配、资金用途等方面均存在矛盾。二是发行人与A 公司关系异常密切。发行人多次与A 公司共同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且甲向丁转账300 万元的当月,发行人与A 公司共同参与某项目招投标活动,最终发行人中标。三是发行人向丙转让A 公司的股权后,发行人员工仍为A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
【督导案例2】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对部分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存在异常
发行人披露,其主要通过集成商客户实现销售,报告期各期该模式收入占比均超过70%。集成商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后进行加工、调试,并组合其他外购件,以系统集成方式向终端客户交 付并提供后续服务;集成商客户除具有系统集成能力外,还拥有丰富的终端客户资源和终端服务能力。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部分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存在异常:一是前十大集成商客户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实缴注册资本和参保人数均较少,与发行人对其销售规模明显不匹配。例如,报告期内第二大集成商客户A 公司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合计约1,500 万元,但其实缴注册资本为0,参保人数仅2 人。二是个别集成商客户的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存在关联迹象。有的终端客户同时为发行人客户,或终端客户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名称相似,且其所控制的公司也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商业合理性存疑。三是保荐人对集成商客户是否实现最终真实销售核查不到位。保荐人披露其通过访谈或获取终端销售凭据等方式核查集成商客户最终真实销售情况,但督导组发现保荐人存在未实际履行相应核查程序或核查金额不足等不到位情形。例如,保荐人披露其已执行但实际未真正执行相应核查程序对应的销售收入合计约6,700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集成商客户A 公司销售收入约1,500 万元,针对A 公司是否实现最终真实销售,保荐人仅访谈A 公司的一家终端客户,涉及金额不足1 万元。
2.保荐人对与资金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发行人披露,其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均超过1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约3 亿元。发行人闲置资金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的现金分红款大多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等理财产品。截至2021 年6 月末,发行人协定存款余额约1.4 亿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有大额存单合计约1.4亿元。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与资金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有的大额存单等理财产品,保荐人未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股东及其近亲属合计取现金额约为2,300 万元,保荐人仅获取上述人员确认现金消费用途的承诺、说明等主观材料,未针对取现资金去向获取充分证据。综上,保荐人未获取充分证据说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取现、质押理财产品套取资金等方式进行体外资金循环。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完成项目”的认定】如何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 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
答: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是指已完成发行上市或转板上市的项目。请保荐人在提交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中,按照上述标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及已完成企业家数进行说明与承诺。
问题2【差异化监管机制启动】深交所今年发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建立了对会员 的现场督导、专项自查的差异化监管安排,请问首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的时点?
答:《通知》自2023 年2 月17 日起施行,首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的时间为2023 年8 月17 日。因不溯及既往,第一次计算相关认定指标时,保荐机构保荐的IPO 项目数量、项目撤否率、受到违规处理等数据,实际纳入计算范围的时间区间为2023年2月17 日至2023 年8 月16 日6 个月。自第二次(含)启动起,后续每6个月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时,相关认定指标的计算范围时间区间均为最近12 个月,但因前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被现场督导的保荐机构,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收到违规处理等记录清零,不重复计算;未被现场督导的保荐机构,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不清零,继续计算。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公司上市时间敲定,本周静待市场方向选择
上周市场分化,沪指震荡,创业板指重心持续下移。上周五两市上涨,为扭转弱势格*打下基础。如果能够再接再厉,那么后市大盘有望突破7月高点。如果上涨无力,那么大盘将会构筑中期顶部,后市将持续走弱。总之,本周市场将迎来重要方向选择,投资者可等待方向明确后顺势而为。
周末消息面上,8月14日,深交所发布消息,创业板注册制首批公司上市时间为8月24日!目前,创业板注册制下已有18家首发公司完成新股发行,静待上市时刻。8月24日,那一天所有创业板股票开始20%涨跌幅。市场迎来巨变,波动将加倍,资金或更加青睐绩优股。
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下半年将着力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在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基础上,加快推进城市公交、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置换,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新能源汽车板块迎来利好,投资者可以进行关注。
钟南山院士表示,俄罗斯病死率较低,大概控制在1.7%,其中一些技术和战略值得学习;而中国有自己的独特抗疫方法,特别是在中医方面。他也注意到近期的消息,俄罗斯疫苗研发进展得很快,他表示,中俄有计划共同开展疫苗临床试验。疫苗合作概念股或有所表现,只不过一些个股已经涨幅巨大,投资者短线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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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明日上会企业解读:创业板审核时间最长的企业将上会;日资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
明天,2022年5月6日,计划IPO上会的企业有:
看点1:创业板审核时间最长的企业将上会
创业板审核中心显示,受理时间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122家企业,均已由交易所审核完毕,审核结果要么是已过会,要么是终止审核。
可见,红星美羚是创业板注册制下审核时间最长的企业。
红星美羚的审核时间为何那么长?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盈利规模小
公司属于传统企业,最近三年利润在5,000万元左右徘徊。
资料来源:红星美羚招股说明书
采购端,公司的生鲜羊奶主要是向养殖户收购。
资料来源:红星美羚招股说明书
资料来源:红星美羚招股说明书
3.现场检查发现敏感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以个人名义向公司鲜奶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借款1,400万后,转借公司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借入后用于向公司采购。
看点2:日资企业将在创业板上市
明天上会的富乐德,是一家服务于泛半导体企业的“保洁”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泛半导体企业提供生产设备的清洗服务,包括薄膜沉积、扩散、刻蚀和光刻等设备的清洗。
公司控股股东是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控制公司78.806%的表决权。
资料来源:富乐德招股说明书
在我们印象中,这是第二家日资企业在A股上市,第一家是2020年9月上市的伟时电子(605218)。
这既体现了A股的包容性,又体现了A股的吸引力。
以下是放牛塘对明天IPO上会企业的解读,阅读我们这个解读是快速看懂“企业究竟是做什么”、“是什么底层逻辑”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