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户,这些名词称为公司的性质还是种类?还是属性呢?除了这些还有哪些? 这三个公司是:属性公司的性质,不是种类。 1,有限公司,是公有制十职业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户,这些名词称为公司的性质还是种类?还是属性呢?除了这些还有哪些?
这三个公司是:属性公司的性质,不是种类。
1,有限公司,是公有制十职业入股
2,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职工是打工者,3,个体户,私有制,私人当老板十打工者。其他还有公私合营公司,有限责任公习,家庭家族公司等等。
怎样理解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的区别就是破产时债务和财产制度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时承担债务和财产的有限责任,即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无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和财产的无限责任,破产时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要使用私人财产偿还的
为什么有的公司名字后要加‘有限’或;‘股份’?
这是公司的分类,依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说的有限是公司分类中的一种!
如果你说限制的话,那就是债务的限制,有限公司里出资多少就是承担债务的多少,不会对债务负连带责任的。
理解适用▎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2012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该备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讨论后将该案例送民二庭审查和征求意见。民二庭认为,本案是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灵活运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会经讨论认为,该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指导意义,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案例。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3〕2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四批指导案例予以发布。 该案例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意逃避债务,***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利于规范关联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人格的,构**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对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说明。
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计的,对关联公司的概念未作规定,但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出现多种形式的联合,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本案例涉及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关联公司。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对关联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关于发达***与发展***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都规定了构成国际关联企业的两种情况:第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第二,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可见,上述范本把参与管理、控制或资本作为认定关联企业的依据。从***立法看,193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母子公司的概念,规定任何公司对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将直接或间接持有25%其它公司股权作为控制公司的界定标准,但至今在成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关联公司的概念,而是通过判例对关联公司予以规范。德国1965年的股份公司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归纳了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第15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相互关系上属于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的公司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关联公司的概念,但在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何为关联公司,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012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税务总*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列举了八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对《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三个方面的关联关系做了细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在公司法尚未对关联公司做出明确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关联公司。
财产混同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如关联公司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等等。这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因为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上。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才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该结果因素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而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二,如果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将无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例裁判要点第2点载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地表达了这一内涵。也就是说,即使具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失,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当公司***人格被滥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时,必然使利益失衡,从而需要否定公司的***人格,对债权人的***失进行弥补,实现一种利益补偿。若债权人利益没有受***,则不需要否认公司***人格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至于如何认定严重***害债权人利益,我们认为衡量的标准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即公司能否偿还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公司能够偿还债务,债权人就不能主张否认公司的***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中最为传统、最为典型的情形是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此时的法律责任是从公司指向股东,由股东来承担公司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手段不断翻新,如母公司将自己的利益转移给子公司,将母公司空壳化,以使母公司逃避债务;又如姐妹公司之间人格混同,资产不当转移等等。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也随之进一步发展,法人人格否认已经突破了传统的适用范围,出现了某些扩张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法人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和姐妹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反向适用指否认公司***人格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姐妹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姐妹公司的面纱或三角刺破。在三角刺破中,责任以一种类似于三角形的路线流动,首先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股股东,接着从该控股股东流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企业。其实,这样一种三角刺破的提法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而已,表明责任的承担不是直线流动的,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发生了转向,最终由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其他公司承担了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能否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予以解决?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本条款是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制,责任承担主体是实施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责任承担形式是上述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式,都不能得出第二十条可以适用于人格混同等情形,作为判令相关关联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总括性规定,只要是股东有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无论是传统情形,还是扩张情形,均在本款的规制范围之内。 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解释中应当遵循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忠实于法律文本的原则、忠实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原则等。扩张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虽然对法律用语作比通常含义更广的解释,但不能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只能在法律文义的“射程”范围内进行解释。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制的对象是股东,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股东,将股东扩张解释至关联公司,显然超出了扩张解释的范畴。但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人格,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实质就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延伸至完全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的债权人。因此,本案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参照适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条可以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法人财产***的法律条文,如前所述,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上。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地对其债务负责。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人格时,就丧失了***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该条款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条款,也是适当的。
1.应当审慎适用。公司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一种例外适用原则。维护公司法人***地位是公司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只有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并严重***害债权人利益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因此,在拟否认公司的***人格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具有明确的人格混同的事实,并且严重***害债权人利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时,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 2.关于判决的效力范围。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也就是说,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判决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法地继续存在。这与公司因解散、破产而注销,从而在制度上绝对、彻底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完全不同,只是一时一事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何理解?
这句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个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也就是最高也不能超出他认购的股份比如某人认购了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的股份,后来该公司破产欠债100万元,则某人仅以1万元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最多这1万元的股份没有了,对剩余债务不负责任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综合持续率如何理解
问你们公司的前辈们不是更好
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这个是不一定的,看谁占控股地位。如果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那这个股份制企业就是国企性质(100%控股是一种特殊情况,叫国有独资企业);如果是私人资本占控股地位,那就是私企。 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总体上说可以称为社会所有制。因为由多个投资者的投资形成的资产,已经融合在一起了,已经社会化地使用了,已经为企业法人所有了。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怎么区别?股票是什么?谁能用简单地例子解释一下~~~
一个是由股份的,可以发行股票,一个没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解释呢?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请问: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怎么理解?是“非上市且非国有控股”还是“非上市来自且国有控股”?注意中间用的是顿号。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是“非上市且非国有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