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公司会跑路吗(请问要债公司靠谱么?会不会上当?)

admin 2023-12-19 19:39:35 608

摘要:请问要债公司靠谱么?会不会上当? 先和他谈谈!谈谈要不回来,就可以找要债公司帮忙!记得:签订协议!要到了他们得多少,你得多少!他们办法多得是!我就请过,办事比法院快

请问要债公司靠谱么?会不会上当?

先和他谈谈!谈谈要不回来,就可以找要债公司帮忙!记得:签订协议!要到了他们得多少,你得多少!他们办法多得是!我就请过,办事比法院快!钱比法院要多!

债券违约,正回购方跑路,券商是否包揽所有责任?

2019年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了申请人(Y证券公司)请求裁定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基金公司)曾分别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此案虽然看似仅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但其背后所涉及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违约纠纷,却引发了行业的普遍关注。本文拟从Y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纠纷入手,分析经纪商在回购交易中的实际地位与相应责任,并对经纪商在该等业务中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违约纠纷的产生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为进行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需各自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回购交易主协议》”)。该等开放式的主协议不需要交易双方在同一份主协议上进行签署,而是由交易双方各自对主协议进行签署,并各自将主协议报送交易所或留存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商”)处备案即可。在协议回购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作为交易双方,对交易条件和交易实际进行与否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和控制,即使是在由经纪商参与的协议回购中,经纪商也仅负责清算交收,对于交易要素的谈判和确定也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据此理解,在发生协议回购纠纷的情况下,应由回购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仲裁解决,而不应由经纪商承担履约责任。实践中,自201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协议回购业务以来,确实鲜有逆回购方对经纪商提起仲裁,要求经纪商承担正回购方责任。然而在最近两年,却逐渐出现逆回购方对经纪商提起仲裁,要求经纪商返还融资资金及利息的案例。

自2017年6月以来,A基金公司和B基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数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根据协议回购交易规则,通过Y证券公司的经纪渠道,标的债券被正回购方出质给两家基金公司,两家基金公司作为逆回购方借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收入。随着2017年下半年债券违约潮蔓延,自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开始“常态化”,本案标的债券也没能躲过这一洪流,发生了违约。在上述协议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未履约收回质押债券,亦未如期进行还款。

于是,2018年1月19日,A基金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要求Y证券公司偿还四笔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467亿元;2018年5月16日,B基金公司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要求Y证券公司偿还回购交易相关融资款以及融资利息,共计约人民币4,280万元。

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下经纪商的角色和责任

那么,在协议回购交易中,如发生违约情形,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本文试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协议回购交易中的经纪商是否是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

虽然都是以债券质押的方式开展回购业务,协议回购与经纪业务模式的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一般回购”)相比,无论是在交易规则方面,还是合同约定上,都存在重大差异。

在一般回购交易中,前述问题的答案虽然理论上存有分歧,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存在争议。一般回购交易,是指质押式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质押式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质押式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一般回购交易按照交易结算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在经纪业务模式的一般回购交易中,虽然是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的交易,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明确规定:“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由于如此明确的交易规则,在正回购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下,无论在法律理论上经纪商是否是实际交易的一方,经纪商都自觉地进行了垫付。由此导致经纪商在该等业务中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其一是很多正回购客户在无法还钱时即选择跑路,经纪商对其追偿无果;其二是正回购客户出质的债券仍然在客户自己的账户名下,且经纪商也并非质权人,在客户跑路或不配合的情况下,经纪商无法对该等债券进行直接处置,只能申请对账户进行冻结。因此实际上,目前很多经纪商已经暂停了该项业务。

而在协议回购中,却没有明确交易规则能将经纪商明确界定为交易一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4条的规定:“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该规定明确了经纪商是根据机构的委托,为不持有的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代为办理协议回购交易。交易双方事先在场外议定交易的各种要素(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数量)后,再通过经纪商向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报送相关交易数据。交易双方甚至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对标准化的主协议进行修改。虽然实践中甚少有交易主体会去额外订立补充协议,但这种交易流程中,实际的交易双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有权决定交易的对手方、交易的具体要素,而并不需要系统的自动集中撮合,也不需要由经纪商代为作出决定。

根据前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法律理论上讲,无论是一般回购还是协议回购,经纪商都仅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在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经纪商并不是实际进行交易的一方。

其次,协议回购交易中的经纪商是否有担保履约的义务?

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一般回购交易中是确定无疑的。在一般回购交易中的经纪业务模式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6条明确规定,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经纪客户或托管客户融资回购到期违约风险由相关结算参与人承担,结算参与人不得以其客户融资回购到期违约为由拒绝对中国结算承担相关交收责任。

在一般回购业务中,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必须进行担保交收,如果到期时客户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扣划融资本息,根据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的要求,经纪商需为客户垫资。由此可见,虽然和一般证券交易同属券商的经纪业务,但经纪业务模式的一般回购业务的实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的质押回购融资提供了担保,证券公司实际上承担了逆回购的义务。

但协议回购与一般回购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结算仅负责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对于结算参与人的客户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当结算参与人交收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时,在协议回购中,中国结算不办理该笔回购交易,也不会解除质押登记。同时,《协议回购实施细则》第10条明确规定:“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方式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协议回购和一般回购在资金交收方面的几个明显不同:1.在协议回购中,中国结算不再是交易的中央对手方(以下简称“CCP”),并不对交收失败承担责任,但一般回购中,中国结算明确了自己作为CCP的地位,并要求各结算参与方(经纪商)对其直接承担交收责任;2.在协议回购中,相关交易规则并没有将结算参与人视为交易一方,但是一般回购中,结算参与人是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3.在协议回购中,如交收失败,中国结算将不办理该笔交易,相关纠纷也由交易各方协商解决,但在一般回购中,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实际操作中,中国结算会直接从结算参与人相关账户中进行款项的扣划。

综上所述,协议回购中的经纪商并不承担严格的履约担保义务。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在正回购客户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纪商并不承担直接垫付的责任,而应该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经纪商在协议回购中,不实际持有资金,不拥有债券的所有权,不持有债券的质押权,也不参与交易要素的协商,因此,除了经纪商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之外,责任方也理应为实际的正回购方以及逆回购方,不应包括作为被委托人的经纪商。

再次,如逆回购方有理由认为经纪商是实际交易对手方,是否能构成经纪商承担责任的理由?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A基金公司与Y证券公司的纠纷中,双方有一处对于事实的争议。Y证券公司认为,涉案回购交易是由H公司通过Y证券公司提供的通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进行的申报交易,因此,真实的正回购方实为H公司,且A基金公司明知这一事实。Y证券公司只是提供了交易通道,做了经纪业务,并非实体交易中回购双方的任何一方。但A基金公司却针锋相对地提出,对于Y证券公司所述实际交易主体是其他公司,A基金公司并不知情,在交易时也不能获知交易对手并非Y证券公司;相反地,在交易过程中Y证券公司有足够的机会表明其并非正回购方但均未进行表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A基金公司有权选择向Y证券公司主张权利。同样,在B基金公司与Y证券公司的纠纷中,B基金公司也提出,其在交易所系统中仅能看到Y证券公司的名字,并不知背后另有交易对手方。而对此,Y证券公司的主张是,交易所系统中,Y证券公司明确显示为“正回购交易商”,并非回购交易一方。

对于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根据该等规定,假设A基金公司在进行协议回购交易时,确实不知Y证券公司之经纪商的身份,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似乎确有权利要求Y证券公司履行交易项下的义务。由于仲裁的保密性,我们目前没有从任何公开途径得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结果。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定A基金公司在法律上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在交易过程有理由相信Y证券公司为实际交易对手方,则Y证券公司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这无疑会对经纪商在协议回购中承担的责任产生重大的影响。

最后,在涉及具体协议回购交易的纠纷中,经纪商是否应当受到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前文已经讨论到,为进行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需各自签署《回购交易主协议》。而《回购交易主协议》第18条约定:“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在Y证券公司与两家基金公司的仲裁争议中,Y证券公司分别向有权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了民事请求,请求裁定《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在两次的民事请求中,Y证券公司的主要理由均为:1.Y证券公司并未与仲裁中的申请人在同一份主协议上盖章;2.经Y证券公司盖章且在交易所备案的主协议是Y证券公司为自身的自营业务所签署,而非为了作为仲裁申请人在回购业务中的交易对手方之目的进行的签署。在仲裁申请人所进行的协议回购业务中,Y证券公司仅是接受客户(正回购方)的委托,作为客户的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报送以及资金的交收,而并非实际的正回购方。因此,Y证券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并未就协议回购事项达成任何协议,不应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本文认为,Y证券公司的该等理由,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一是协议双方未在同一份《回购交易主协议》上进行签署并不会影响《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生效。与一般的双边协议不同,回购交易主协议第19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既然Y证券公司和仲裁中的申请人均已各自在回购交易主协议上签字,则回购交易主协议即已在各方之间生效,仲裁条款也相应生效;二是法院仅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仲裁条款/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显然也不属于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范畴;三是Y证券公司提出的其并非交易主体的理由,属于案件的实体内容,应由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进行认定,并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也正由于上述理由,两个受理Y证券公司民事请求的法院,作出了一致的裁定,驳回了Y证券公司请求确认《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相关仲裁案件仍由仲裁委员会按正常流程处理。

三、结语

总结来说,在协议回购业务中,本文倾向于认为,证券公司作为经纪商,仅是接受交易一方的委托代为进行交易报送和资金交收,并非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经纪商不以自身名义进行交易,实际不参与交易要素的讨论和决定,也不持有债券或债券之质押权。同时,根据相关的交易规则,经纪商也并不承担履约担保的义务。因此在正回购方不履约的情况下,经纪商并无义务代为履约,逆回购方也不应有权利要求经纪商支付相关融资金额及利息。但我们也在本文所分析之案例中看到,逆回购方在争议中会提出其并不知晓经纪商背后存在其它真正的交易对手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向经纪商主张权利。在相关仲裁中,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定了该等事实,且由此裁决经纪商承担相关还款责任,则对于市场上从事协议回购的经纪商来说,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建议,为尽量避免隐名代理导致的责任承担风险,在从事协议回购业务的过程中,经纪商应明确向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之经纪商披露其背后客户的情况,并留存证据,以避免承担代为履约的法律责任。

作者介绍

袁开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法律顾问

李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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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

1、由于决策的失误。

2、**袖手旁观。

3、次贷危机所致。

背景知识:

1、在美国抵押款债券业务上连续40年独占鳌头的雷曼兄弟公司,在次贷危机的冲击下没能挺身而过,公司所持有的巨量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毒*资产”在次贷危机中亏损累累。次贷危机爆发前,就持有大量的次级债金融产品和其他较低等级的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产品。

2、虽然巴克莱和美洲银行都对收购雷曼兄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但最终导致他们选择放弃的原因,是没有得到美国**或其他华尔街公司就雷曼兄弟资产潜在损失提供保护的承诺。

雷曼旗下机构NeubergerBerman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决策的失误,雷曼兄弟背上了500多亿美元难以脱手的资产。贝尔斯登公司事件后,美联储已经向投资银行开设了特别的融资渠道,允许投资银行像商业银行那样直接向中央银行贷款。但是雷曼兄弟一直就没有利用这一政策,失去了自救的最佳时机。

企业债券有什么缺点

企业破产,本金利息还不上。不过这种情况发生概率很小,因为企业能发行债券都是一些运行比较好,还经国家批准发行的!

债券狗快疯了!累得怀疑人生!!接下来的不好做,做出来的不好批,批出来的不好卖!!!

一起聊聊资本市场的那些人和那些事吧~

2017年就这么过去了,各位做债的老总是不是觉得特别揪心呢?

资金面紧得不要不要的,再加上强监管之后,信用等级低的不敢接,接下来的不好做,做出来的不好批,批出来的不好卖,真心横垄地拉车,一步一个坎,累得怀疑人生,还赚不到钱。

不过,不要担心,不要丧气,冬天历来都是最难熬的季节,只要你能坚持下来,发愤图强,卧薪尝胆,过一段时间你可能就会发现,能坐在席子上舔猪胆算是高消费了。意不意外?惊不惊喜?好不好玩?

好了,福利已经发了,请大家不要举报,接下来我们聊点正经的了。最近兴起一类很火的节目,就是吐槽类节目,这种节目非常好啊,给长得各种奇形怪状的人进入娱乐圈敞开了大门,我照了照镜子,嗯……好吧……嗯……好像就是长这样的,所以也来效颦一下,吐个小槽,在这年前年后各种总结计划满天飞的节骨眼,把最近思考的一些东西拢一拢,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短期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难度,可能比想象的更大

d中央***在各种文件、会议上多次明确要求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于是,在金融市场的各主管、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下,2017年前11个月,实体经济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和境内股票融资额11461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73.7%(数据来自央行)。

讲实话,我觉得妈妈你是真的有点残忍,这样的数据拿出来不利于坚持爱和正义啊!

当然,市场的周期性规律是主要因素,毕竟红了那么多年了,我觉得可以归为不可抗的天灾。

话说回来,大家都知道,直接融资理论上比间接融资更加灵活和便宜,风险相对也更低,毕竟是让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直接对接的模式,银行间市场,最大的债券直融市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卖家多卖钱,买家少花钱……而且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爱好,有的口味轻,有的口味重,可以满足银行做不来的客户融资需求。

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现阶段咱们的直融市场,尤其是债券,却完全没有显示出任何直接融资的优势来,而且嫌贫爱富的心理是越来越严重。原因很简单,从市场中介到监管部门,各方都是玻璃心,有点风险就能吧唧整个稀碎,银行那么严的风控,还允许有个坏账率,而已直融竟然就能没有,随意爆一个债,就炸得发行利率吃了窜天猴一样往上啪啪飙。当然,大家也害怕出风险,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辛苦的时候没有啥好处,出事了可能就要扛各种责任。所以,市场各参与方逐步形成一个共识:为了确保没人夜里尿炕,必须把那些平时爱喝水的破落户统统赶走。

主体评级AA-的,以前小日子还过得不错,现在在很多人眼里都不如个叫花子,实际上一家AA-的企业,净资产少说都得十几个亿吧,你个用一次叉子吃饭就手指比个“二”拍照发朋友圈的金融民工有资格看不起人家么?

我粗略算了算,AA以上的企业,我国好像拢共就3500多家,其中还有很多是身份尴尬,与地方**负债瓜葛扯不清的“城投”,理论上讲,这些城投正在或者马上要面临一段艰难的转型期,未来还能不能像以前一样风*地活跃在债券市场里,还真的很难讲。

能进入债券市场的企业少了,直融的比例肯定就很难提高,而且这些能进入债市玩的企业,实际上都不缺钱,银行为了招揽这些高信用等级的企业企,抛出的融资条件远远优于直融市场,服务都做到了送贷上门、立等可取。

所以,如果不尽快考虑调整政策,对债券市场发行主体进行分层管理,让更多企业尤其是工商企业能享受到直接融资的真正实惠,贯彻落实d的十九大再度提出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就只能是落在各种官样文章的纸面上而已。

二、尴尬的民企,活出冰火两重天

除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企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老总敢与**勾肩搭背商讨国家经济形势的民企,其实数来数去就那么几个,占比不到1%,例如请了一堆明星搭戏的“功夫666”主演马爸爸、娱乐圈纪委书记的爸爸王爸爸、把家里弄得像夜总会门口还站16个女仆官家的曹爸爸等等,这些民企爸爸是真爸爸,银行在他们面前都得觍颜装儿子。

另一种民企占的比例超过99%,相对于前面的贵族民企而言,他们涉及的领域更广,但资产相对对较弱,事业正在起步或者刚刚步入成熟期,他们一般喊银行爸爸,不过银行一般当他们是孙子,还不是亲的。我今天要说的是这些普通民企。

当儿子也好,当孙子也好,总归会有忍不住的一天,“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讲法,让一部分饱受融资难融资贵困扰的民企,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把目光投向了债券融资。

不过他们实在是“突样、突耐义无”了,因为现阶段在很多市场参与方的脑子里,只要是以民企为背景的故事里,肯定就会出现一个肥胖油腻的老总梳个小背头,深更半夜卷着钱鬼鬼祟祟跑路的情节。

大家享受着改革开放的红利,却忘记了民企在贡献GDP、新增就业和税收方面早就过半的事实,真是挺讽刺的。尤其是税收,如果把国企拿到的各种补贴和税收冲抵一下的话,民企的实际税收贡献只会更大。

市场的大佬和监管的领导其实都清楚这些情况,因为我用的这些二手数据就是抄他们的,但为什么普通民企直接融资道路还是走不顺呢?

一方面,很多民企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家族作坊式的运营模式将企业的命运和掌门人个人安危捆绑在一起,很有可能昨天还如日中天,今天老总出事了就轰然倒闭。

另一方面,可能咱们并没有好好思考如何给这些民企开一条路出来。我国民营企业遇到的难题,并非一天两天了,其实发达国家的民企也大多都是同一个尿性,为什么我们就找不到一条融资途径适用于这些存在缺陷的民企呢?因为**风险太大了。

这就像是看见路上倒了一个人,在地上还剩最后一口气,大家都看着,如果我也看着,他死了白死,算自然死亡,发个朋友圈表示哀悼,我依然算是个忧国忧民的好同志;如果我尽力救了,但是没有救活,旁人会看我的笑话,家属会来讹我,兴许还要吃官司。你们说救不救?

如果放在社会个体而言,救不救都有理。但有些社会分工,设立的天职就应该是为这些实体经济排忧解难、普度众生的,只做有钱人的生意谁不会?

能差异化地让大家都得到妥善的安排才是智慧和勇气的彰显。

不能因为情况太复杂、难题太多就放弃研究和思考,一味地拒绝和阻挠,如果只求个人免责,明哲保身,秉持道法自然之理,恪守无为而治之道,把困难交给时间,把问题暂时搁置,抱着“管你死不死,别死我家门口就行”的心态过日子,那么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的工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可能将永远也得不到缓解。

三、各方对防风险和强监管的理解可能有差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讲实话,d中央提出的防风险、强监管要求真是非常正确而且及时的,金融市场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些乱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防风险和强监管不仅是当下我们要重点去做的,而且还要把这两件工作坚持开展好。

但是,我一直很疑惑的一件事情就是:防风险、强监管是不是就等于收口子?d的十九大非常明确地再次提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按我的理解,应该是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是要扩容的。

所以从逻辑上看,不可能一边扩大总量,一边关紧水龙头,这灵魂也太撕裂,思想也太纠结了吧。

我个人认为的强监管应该是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秩序,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的申报、审核、发行等行为,中心思想应该是在控制高风险,杜绝不规范的基础上,让合法合规的运行得更加顺畅。

但遗憾的是,现阶段有些做法确实挺简单粗暴的,各种各样收紧的窗口指导排山倒海地出来了,政策形成机制到底是不是严谨,对市场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有没有经过论证,都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经过一轮一轮的查底稿、翻旧账,很多中介机构已经鸡飞狗跳、欲仙欲死了。

在防风险的背景下,有不少之前罔顾风险大放水冲量的部门和机构,开始蒙头收口子,不仅仅是资本市场,而是整个金融市场都一样。

当然,我并不认为所有的收紧都是因噎废食,大部分都是正确且必要的,但确实有些窗口指导的“一刀切”政策可能并不是很科学。

不过不管科学性如何,现阶段只要是收口子的做法,在**立场上都是稳牢的、安全的,哪怕就是拍拍脑壳提出的要求,也没有人敢跳出来唱反调。但未来呢?

如果发现现在的政策不能适应市场需要了,那时不仅需要各种论证、各种分析,更需要变革者有巨大的**魄力、勇气和眼光。所以,政策口子收起来又快又简单,但放开的过程可能会是一段非常漫长的等待。

实际上除了上面的这些之外,还有很多东西都让我感觉到忧虑,有些大家都说烂了,有些涉及到言论尺度的问题,就不深了说了,毕竟我也就是一家之言。

2018年,有一大波债券到了行权期,现在的利率和当年发行的利率,已经天差地别了,从收益逻辑上看,赎回潮的形成也许无法逆转。风险是会冰消雪融于无形还是会土崩瓦解引发震动,风险处置手段和应急机制是不是已经成熟了,市场的所有参与方是不是已经准备就位了,我也不清楚。

不过有一点还是很明确的,再漫长难熬的冬天,也挡不住草长花开的力量。我还是对市场各参与方有信心的,毕竟大家都是想把市场做好,心已经往一处想了,就差拧成合力了,2017年的一系列会议已经指明了正确的前进方向,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任重道远,我辈当尽心竭力,调整后的市场会再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各位翘首静待花开吧。

来源:卢师傅家常债

原标题:【吐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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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①交易所债券(小公募、私募债、绿色债、永续债、可交换债、可转债、ABS)

②发改委债券(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绿色债、永续债、专项债)

③交易商协会债券(MTN、PPN、CP、SCP、ABN、永续中票)

④二级资本债、金融债、美元债券、北金所债融

⑤优质公司债、企业债、ABS、PPN、MTN产品分销

⑥非标融资:租赁、信托、资管、股票质押

⑦审计、评估、评级、法律意见书、担保

陆金所会跑路或倒闭吗?

陆金所现在就只有一个2.5亿的坏账,对于他们这样的公司来说,这个数目影响很小。小到他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后面有中国平安撑腰,除非平安不行了,要不然它很难破产。再加上人家现在做的是最赚钱的行业。现在谈它破产还为时过早。

为什么有那么多理财公司跑路?

多种可能性:1、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以及工作人员的薪酬(工资)很高、总额很大,这部分薪酬当然从购买理财产品用户出的资金上划拨。而且,无论理财产品是赚还是亏,人家该拿的工资可是一分钱都不会少毕山祥,即使亏了,仍然可以那高额的工资和奖金,不会因为亏损就被扣工资或者赔偿客户。2、理财产品集中上来的钱,被基金公司用来购买债券、股票等产品,债券还好说不会怎么亏无非赚多赚少而已,但股票就难说。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被恶意操纵等,都会导致经营亏损、股价下跌,那么,购买股票的基金公司自然就会亏损,客户的钱打了水漂。那么,这部分钱哪里去了?答案很简单,要么被操唯升纵股市的庄家收割去了,要么被上市公司做生意赔掉了或者挥霍掉了挪手搏用掉了,反正回不来了。

超日太阳老板跑路保荐人负什么责任

保荐机构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超日太阳的公司债与股票一同被暂停交易。对此,至今公司还未披露所谓重大事项,盈利大幅下降,由“稳定”调整为“负面”。下调的理由与超日太阳基本面的变化基本吻合,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10亿公司债发行时,超日太阳资金面的窘迫早已受到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关注,亏损5478,短短数个交易日,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超日太阳的公告.88万元.87亿元,11超日债与超日太阳股票同时于12月20日暂停交易,勤勉处理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它相关事务,超日太阳资产质量有所下滑,并出具检查报告,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5亿元。同时刚刚上市两年,《每日经济新闻》12月27日试图采访11超日债的受托人中信建投。  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规定显示,这一显示为深圳地区的电话号码:3的比例,对超日太阳的“2012年关联交易”和“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两大事项,超日太阳在公司债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一深圳地区的电话号码竟然是空号,今年7月份,负债大幅增加.5亿元,超日太阳在上市的两年内融资总额为32。  超日太阳上市两年,仍在持续督导期内,网下面对机构发行了7,将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从106元下跌至最低97元,11超日债的交易价格下降,作为11超日债的主承销商,其中10亿元为公司2011年刚刚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中信建投作为11超日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今再暴董事长“逃跑门”,将获得受托管理报酬,中信建投最近的工作是在9月份,鹏元评级将11超日债的评级展望,在暂牌之前,发行10亿公司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的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今年前三季度业绩继续下滑97,超日太阳(002506,11超日债(112061,在融资方面是成功的,涉及内容包括是否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按照1.SZ)已融资超过32亿元,11超日债的交易价格为103。  如今,加上IPO时超过22亿元的融资,慢慢恢复的结果,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作为11超日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  另外,竟然是空号。  25%被个人持有评级展望曾被下调  算上2011年刚刚发行的10亿元5年期公司债。不难推测,从而影响债券交易价格,债务压力大,出具了无异议审核意见,这个时候,令投资者交易受损,2010年11月18日登陆中小板的超日太阳。  12月20日,超日太阳上市第二年业绩变脸,“逃跑门”将给11超日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92元。同时,因披露重大事项,但董事长携款潜逃的消息却在市场疯传,目前募集资金总额已超过了公司净资产,也即是说其中的25%被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理由是在跟踪期内,还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导致该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短期内跌破面值,上述媒体拨打了超日太阳之前公布的11超日债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的电话。  受托管理人电话为空号  12月27日下午。  上述媒体,这还是该债券受到“负面评级”的重创后.92元)已被评级公司下调了评级展望.39%。  根据相关法规,破面值,中信建投也是超日太阳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也成为焦点之一,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较大,按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中信建投作为受托管理人,是否有违规担保等等,超过了公司目前的净资产,事故不少,这无疑将对超日太阳公司信用造成重大影响,且公司回款期大幅延长,由此可见,大股东是否占用资金,奇怪的是。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网上公开发行2,保荐机构每季度至少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信托公司产品逾期后会跑路和倒闭吗?

我是信托者,专注信托。

先审题,其实这个问题 再细分可以分为3个问题

1信托公司产品逾期

2 信托公司跑路

3信托公司倒闭

首先,第一种情况发生了,也未必会引发第二 、第三种情况发生,时下信托就68家,是信托业经历了几十年时间,一共6轮整顿,形成了这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体系,像中江信托在2018年几乎是“全面开花”,它现在不也只是被雪松金融入主,接盘,所有项目承诺在2020年全部解决,这已经算是很极端情况了,也不没走到跑路和倒闭嘛,但是项目会发生逾期,这一点是一定会的。

第一点,自从资管新规出台,到了2018年6月份,网贷平台暴雷 倒闭开始,网贷,私募基金,资管,信托都有出现逾期的情况。因为宏观经济下行期,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外加流动性紧张,金融政策又明确不准刚性兑付,多种因素下,不仅仅是信托 其他各类资管产品都有逾期的潜在风险,而且时下这个风险值较往常较大!!

回归 题目中的信托,从去年开始,中江信托,安信信托,中泰信托,云南信托等多家信托 在政信项目,工商企业项目 或多或少都有逾期。

但是 信托机构都不存在跑路的风险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银监会早在99号文 就明确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而全国就68家信托机构,背后实控人 非富即贵

所以与其问信托机构会不会跑路 ,还不如问这背后实控人会不会跑路!!

更重要的一点,68张信托牌照十分稀缺,价值不菲,少说几十亿到百亿。

虽说信托机构不会跑路或者倒闭,但还是会被替换掉

最生动的例子就是中江信托了,因为大面积的逾期,导致自身已经没有能力处理,后引进雪松控股,被它拿下71%的股权,成为中江信托第一大股东,现在已经改名为雪松信托!!!

而且我在问答中经常提到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风险赔偿准备金,一旦有项目逾期,风险赔偿准备金就会被触发,一旦上升到机构存在“破产”风险,信保基金也不会坐视不理。

第二 信托业保障基金

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性行业互助资金。(出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第三 信托赔偿准备金

作为信托委托人,担心信托公司不尽责、违反信托目的造成自己的投资损失?从监管角度看,对此早有应对——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

从何而来?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有何用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63条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具体用途,“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有多少钱?怎么保值?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为260.71亿元,同比增长17.90%。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了提升。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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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卷款灯缩喜氧势目王快类未跑路,客户要求业务员赔偿损失,请问业务员应该怎么办?

客户损失应由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不必承担责任,如果客户纠缠,您可以和客户详细说明,并报警,让公司赔偿客户。详细解释如下:业务员只是职务行为,在公司违约的前提下,客户的损失由公司(法人)承担;公司没有财产,可以要求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协同财务人员卷款跑路,本身是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如果客户对业务员纠缠不清,建议对其说明,或者报警处理。这种情况下对业务员的纠缠,会构成对业务员的侵权,是违法的。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纷纷设立,按章程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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