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与私募基金的区别(聊聊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

admin 2023-12-28 14:49:47 608

摘要:聊聊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 大家都知道,在券商的业务中有产品销售这一项,其中就有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这两类产品,很多人对这两类产品是知道但不熟悉,那么这两类产品有什么区别

聊聊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

大家都知道,在券商的业务中有产品销售这一项,其中就有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这两类产品,很多人对这两类产品是知道但不熟悉,那么这两类产品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资产管理:指机构投资者募集的资产投入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从概念上讲,这两个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资产管理人可以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也可能不是。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内部或者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金融机构代表客户资产投资金融市场,为客户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是指以特定对象为投资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通过非大众传媒的方式募集,发起人通过向非公多主体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一、实质不同

资管计划:由专业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管理。它是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为高端客户开发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的方式从特定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并使用特定的目标作为投资对象。私募基金是通过大众传播以外的方式招募的。发起人从非公众性多元主体那里收集资金,以建立投资基金并投资于证券。

 

二、定位不同

资管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

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不同

资管计划:

券商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均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为2-200人。

私募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为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四、投资期限不同

资管计划:一般要求最低投资期限一年以上。

私募基金:一般要求最低投资期限一年以上,但许多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投资的是企业股权,因此从企业的成长到上市退出,投资期限可能会长达5年甚至更久。

五、投资限制不同

资管计划:不得直接发行贷款;不得参与Pre-IPO,可参与定增;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的股权、债券及单一信托或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不得直接发行贷款;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得参与Pre-IPO,可参与定增。

 

六、开放申赎不同

资管计划:可以在单一计划前提下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基金:一般无限制,通常来说,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以上就是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的一些不同之处。总的来说,无论是资管计划还是私募基金,本质上都是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化,并实现财富增值。如果有对这两类产品感兴趣的,欢迎各位投资者和我们的客户经理联系,看看是否能找到您心仪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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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 财梯网

1、二者的实质不一样: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是让一个专业管理的人来进行管理。私募基金的实质就是指以不是公布的方法来向特殊规定的一个投资者去募集资金,随后以一定的目标来投资的证券投资的基金;

2、二者的市场定位不一样:资产管机计划定位是具有一定的私募在里面的。它主要是围绕着中高端用户的。私募基金的定位并不是开展公开的方法开展募资的,募集的对象是一般来说是小部分的指定的股民,但是指定股民可以包含机构和个人;

3、两者的投资风险不一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会比较低。私募基金一般而言伴随着高风险。

以上就是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相关内容。

1、挑选私募基金的购买渠道:可从经纪商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渠道、第三方平台销售和银行销售渠道等进行选择;

2、预约:默认设置T日为私募基金的开放日,T-10日提早预定(不一样的方式提早预定时间稍有差别,具体视渠道而定),拨打服务电话或进行网上登记、现场登记等,向销售渠道方咨询商品信息,预约申购名额等;

3、签订合同及汇款:T-3日,投资者填写信托合同,并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只后,渠道方会进行通知;

4、合同生效:私募基金合同书生效,私募基金公司一般会在10到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以及份额确认单寄给顾客。进行以上流程后,投资者就完成全部的选购流程了。

1、证券公司:一般的大中型证券公司都是可以买私募基金的,并且这一方式是最正规靠谱的;

2、银行:大型的国有制银行可以买私募基金,银行是代销机构,是作为中间商的角色;

3、基金公司直销柜台:能更详细地向客户讲解产品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客户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本文主要写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都是归集别人的钱来做投资,区别就在于这个活是由谁来干,所谓资管计划就是由资管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干,基金产品、私募基金这些就是由基金公司来干,就这么简单。

一文了解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以及信托计划的区别

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

1

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2

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3

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4

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无限制;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

合格投资者

1)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a、b、d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

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

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

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

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

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

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

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

投资(财务)顾问

1)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

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

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

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

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例外情形——风险处置

根据中国基金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

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

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

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16

分级杠杆限制和劣后级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此时关键是看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保障或收益保障。只要有就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1、权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2、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3、非标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非标类产品指的是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4、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5倍(混合类产品指的是不能归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的产品)。

谨慎对待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该等情形易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1、劣后级投资者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2、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必须保留对投资指令、建议的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如果对此疏于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

1

私募基金的概述

(1)监管环境

(2)法律形式

合伙型基金:法律实体、非法人;GP与LP、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

公司型基金:法律实体、法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管理、公司章程;《公司法》。

契约型基金:非法律实体、信托架构的SPV:管理人、基金合同;《基金法》《信托法》。

(3)投资范围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不得直接从事贷款业务,而且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也不接受私募基金的委托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不能参与Pre-IPO、可以参与定增。

2

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1)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不设行政审批,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

——【注意】——

三种暂缓登记:

(1)高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2)近三年重大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失信记录、市场禁入;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两种不予登记的情形:

业务冲突限制(P2P等);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投资咨询)

①公司名称:体现私募性质【资本(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

②经营范围:体现私募性质(同上),无关业务须剔除;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且应取得资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③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可以不一致,但要做合理解释;建议与关联方物理隔离;

④从业人员:至少2名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不能全部兼职,各部门也要有符合制度和职能的必要人员;原则不禁止兼职,但制衡岗位不能兼职,兼职不能过多;鼓励非核心职能外包;

⑤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但实缴低于25%会被公示;

⑥双GP:“管理人登记”而非“GP登记”,负责管理的须登记,系统所限仅登记一个;

⑦防火墙:一人控制多家私募管理人;集团架构需要防控制机、外部制衡、制度制衡。

(3)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已办结登记手续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三,已办结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风险和内控制度

第一,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没有制度)

第二,需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是否符合内控指引)

第三,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能否有效实施)

(5)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有限合伙等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实际从事投资业务的不属于投资基金,可以不备案;需保证资金全部都是员工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

协会接受电子化合同,正在开发、升级备案系统进行支持。

投顾管理型基金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长期未展业

第一,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合格投资者与推介募集

(1)合格投资者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合伙型基金的GP实际上不是投资者,可以不受100万限制】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禁止拆分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2016年3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为避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建议:

(1)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不要主动进行违规拆分转让;

(2)不要配合各类平台或主体进行违规拆分转让,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

(3)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拆分转让其产品的,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

(2)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募集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协会要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财产独立: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托管:【非强制】没有托管的必须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4)募集行为

特定对象调查

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5)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6)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非公开宣传推介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主要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禁止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贬低同行;

(6)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或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签署合同

①风险揭示书: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②合格投资者审查: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③投资冷静期: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总结

签署合同前:非公开推介、身份识别、风险问卷调查、合格投资者承诺

签署合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审查、投资冷静期、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后:回访确认(录音/录像/电邮)、归档备查

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冷静期和回访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募集机构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4

信息披露义务

1、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季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般每季度披露净值、规模较大的每月披露

年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重大事项披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禁止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其他禁止行为。

5

信息报送义务

(1)月度/季度报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月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非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向等。

(2)年度报送

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报送

管理人: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4)违规后果

未按时履行报送义务:1次暂停备案、累计2次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未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1次暂停备案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公示:1次暂停备案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且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新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资管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和资管的区别)_信用ABC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于2022年9月发布了《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1号:基金登记材料规范》和《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2号:基金存续期信息报送规范》。近期,也有一些客户致电杨春宝律师团队,咨询诸如“我们能不能投保险私募基金?”“保险私募基金是不是比普通的私募基金靠谱?”“我们公司符合保险私募基金的投资条件吗?”之类的问题。为此,我们对保险私募基金(为本文之目的,仅指险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与非保险私募基金(为本文之目的,指非险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对应的FOF基金)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梳理,以供有相关投融资需求的企业参考。为便于阅览,特以表格形式呈现保险私募基金与非保险私募基金的主要监管差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1号:基金登记材料规范》《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2号:基金存续期信息报送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非证券类)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1.主报告:登记申请报告;合规声明书;

2.登记材料自查文件:要件要点自查表;合规自查表;

3.基金管理人文件:管理人组建方案(仅首只基金提供);基金设立与投资管理方案;

4.法律文件:基金合同(草案);委托管理协议(如适用,草案);

5.专业机构文件:法律意见书;

6.销售文件:募集说明书;

7.附件:资质文件及说明材料(如适用)

1.备案承诺函;

11.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1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17.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无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以及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范围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允许保险私募基金投资的其他领域。

私募创投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创投类FOF: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股权类FOF: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

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基金拟募集规模的20%

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但应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强制托管,并应建立托管机制,且托管机构[1]需符合规定条件

契约型基金,以及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必须托管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应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利益冲突治理机制(决策和披露机制),但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险私募基金每次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募集发行情况报告,完成工商登记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设立报告。基金设立前发生要素变更的,提交要素变更报告。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首只基金的,还应提交管理人设立报告

定期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定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鼓励披露季度报告

两种临时报告:

(2)发生异常、重大、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其他足以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发生《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杨春宝,一级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1]《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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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的区别如下:

1.信托:即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它涉及投入信用的委信托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和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三方。

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2.资管计划: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3.基金,这里是指公募基金,即受**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即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其实从定义基本可以进行基本区分,4者的主体不同,另外形式及对象也都不同。当然具体区别,还需要更加细致的进行理解,这里只给出基本的说明。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一)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4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资讯披露工作。《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式并充分披露资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信托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五)关于份额转让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私募投资基金:无详细规定信托计划: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六)关于开放申赎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私募投资基金:无限制;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主要的监管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1)、合格投资者(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2)、资产委托人数量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根据上海证监*《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资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5)、委托财产规模《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6)、非货币财产委托《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装置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1)账户独立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2)损益独立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3)债务独立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4)破产隔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8)、初始销售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销售资金划转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3)期间利息的处理①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②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4)认购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1)不得保本保收益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①宣传推介的物件须为合格投资者②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3)不得违规拆分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11)、投资(财务)顾问1)业务资质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2)违法违规交易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3)费用支付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4)资讯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等。(12)、禁止商业贿赂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13)、外包服务机构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资讯科技系统等3)外包业务独立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14)、现状返还及延期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式。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1)期限错配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专案投向无法一一对应。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专案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2)混同运作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3)分离定价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水货手机可以公开销售吗?水货手机因为有它的存在,自然就有一定的市场,公开不公开是相对而言的,只是场所的选取和宣传的方式有别!请问难民服装可以公开销售吗?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开销售,如果是让***给你发执照的话,那你就死定了。那是违法的。有版权的技术视讯,可以公开销售吗这个需要本人允许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销售,如果没有允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给版权人进行资金赔偿。资管计划产品可以销售给什么公司保监会新政后,首单资产支援计划成功发行。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援政策,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负面清单管理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体系。保监会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释出了《暂行办法》,初步完成了保险体系资产支援计划业务的顶层制度设计。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援计划暂不在交易所挂牌,属于私募产品,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援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产品可事后向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作为《暂行办法》释出后首单获批产品,该支援计划受到了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及支援,认购机构多为保险机构。凭借保险机构的资金优势,后续随着同类产品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证、保三足鼎立格*有望显现。自住型商品房公开销售后可以转让吗公开销售后依然是自住型商品房,仍需要取得房产证后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且向国家上缴30%利润。大众志俊1.6对外公开销售吗没有~!迈腾从上市到现在一共有6个排量1.4TSI1.8TSI2.0FSI2.0TSI3.2FSI其中3.2FSI是德国原装进口1.4TSI刚上市不久2.0FSI已经停产~!在上面比较常见的就是1.8TSI2.0TSI~!自住房公开销售后再可以申请自主房吗如果自住房专案公开销售,就不用申请了,直接准备材料去售楼处购买就可以了。iphone6预售到什么时候公开销售苹果公司宣布新款iPhone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上市,售价分别5288元和6088元起。苹果公司宣布iPhone6及iPhone6Plus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正式上市,两个型号新款iPhone均有16GB/64GB/128GB三个容量,以及银色/金色/深空灰三种颜色,其中iPhone6售价分别5288/6088/6888元,iPhone6Plus售6088/6888/7788元。使用者可以于10月10日周五起通过AppleStore线上商店预订iPhone6和iPhone6Plus。10月14日周二起,使用者还可以预约全新iPhone并于10月17日周五起去AppleStore零售店内提取。红米什么时候公开销售!嗨!目前这边暂时没有接到具体的通知,敬请关注小米官网:xiaomi./和@小米公司的官方新浪微博,我们会第一时间释出具体细节。更详细的描述问题有助于网友理解你遇到的麻烦,帮助你更准确的解决问题。谢谢你支援小米手机!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理财产品,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旨在将他们的资金投向多种金融市场产品,以实现风险分散和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资产管理计划通常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负责管理,投资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黄金等多种金融产品,而投资标的和策略也会因不同的机构而有所不同。资管计划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需要投资者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承受力。同时,投资者也需要了解资管计划的具体投资标的、风险控制策略、管理费用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都是归集别人的钱来做投资,区别就在于这个活是由谁来干,所谓资管计划就是由资管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干,基金产品、私募基金这些就是由基金公司来干,就这么简单。

信托、资管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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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私募基金分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殊不知私募产品的大家庭中,私募基金还有两兄弟:信托和资管。

什么是信托和资管?

严格来讲,信托其实是资管的先驱了。信托的历史要比资管早,因为信托最早是由家庭资产管理演变而来的,资管则是因为后来需求越来越大,才逐渐形成规模。

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行为。而资管计划,则是券商或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旨在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机构去打理。

简而言之,无论是信托、资管计划还是私募基金,本质上都是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化,并实现财富增值。只是由于它们的发行主体不一样,因此叫法不一样罢了。

私募、信托和资管的区别在哪里?

既然它们都属于私募产品,因此自然也具备私募产品的某些特性:较高的投资门槛、非公开宣传等。那咱们就从这几点开始说起:

投资要求:私募、信托和资管产品对于投资最低金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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