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来自管理的说法中,错均误的有()。A.上市公司发生360问答重大事件的时间为定期报告报送时间的... 正确答案:ACD本题考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来自管理的说法中,错均误的有()。A.上市公司发生360问答重大事件的时间为定期报告报送时间的...
正确答案:ACD本题考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某项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的,即便发生在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也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来自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公告中期报告。报告编制并公告的时间应当是()。
C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证券法》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
《证券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事项,期限指多久
三个月
上市公司半年报最晚什么时候披露完毕!
9月30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二)
作者:瞿颖
信息披露可以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营造一个良好规范的经济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信息收集成本。证券市场的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也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提高和改进信息披露行为,向股东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一、上市公司直通披露时重点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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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直通披露过程控制,上市公司在直通披露时,应当在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信息披露的申请。以深圳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为例,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直通披露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正确准备公告文件及报备材料。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公告格式等的要求准备公告文件和报备材料。
2.关注公告类别。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完整、准确,包含披露文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3.及时补充更正公告。上市公司需及时关注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门在系统中就公告类别、备查文件、业务申请等事项的增删、修改、替换填写的反馈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
4.关注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及公告申请事项,或者删除公告。
5.注意停复牌。涉及停复牌的相关公告不能直通披露。如系统判断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条件,但上市公司同时申请了股票停复牌,系统将会给予提示。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需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应在信息披露申请界面勾选“申请停复牌”,并设置停复牌时间,同时添加与停复牌业务相关的公告类别。
二、对直通披露公告的审查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交易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后,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复、提交补充材料等。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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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新上市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的修正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1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3.公司触及前述第1项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公司触及前述第1项第(6)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5.业绩预告免于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二)业绩快报的披露
1.上市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3.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盈利预测的修正公告的披露
1.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2.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计的本期业绩;(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五、信息披露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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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公告文件及报备材料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公告格式等的要求准备公告文件和报备材料。
2.提交公告
① 登录业务专区
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业务专区,进入“信息披露业务”菜单,选择“信息披露申请”栏目。
② 创建信息披露申请
③ 添加公告类别
④ 检查文件材料和填报数据
公告类别添加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已选取公告类别对应的“披露要点”及“需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点击右侧的“是”“否”“不适用”选项;并应特别关注披露申请中涉及的数据填报,确保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如适用)。
⑤ 上传文件
⑥ 申请停复牌
涉及停复牌的相关公告不能直通披露。如系统判断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条件,但上市公司同时申请了股票停复牌,系统将会给予提示。
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需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应在信息披露申请界面勾选“申请停复牌”,并设置停复牌时间,同时添加与停复牌业务相关的公告类别。
⑦ 提交公告
上市公司对所有的文件和数据完成检查后,点击“信息披露申请”页面的“下一步”按钮,将显示“提交”页面。该页面增加了已添加公告类别的自查结果,供上市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如不予确认,可以返回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确认后点击“提交”按钮,此时系统将全面检查该信息披露申请是否满足直通披露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处于停牌状态,上市公司还需关注是否需要申请复牌,同时系统也将提示。
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包含需在交易日收市后才能提交的公告(如定期报告),则在交易时段该披露申请只能保存,不能提交,提交后系统也会给予相应提示。如果该类公告拟披露日期晚于下一交易日,系统也会给予相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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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颖律师
资本法律事务团队北京
quying@lantai.cn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民商事诉讼
媒体合作/咨询:宋女士
songhaijiao@lantai.cn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7篇
时间:2023-04-1207:46:03
第一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数十年,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现了常态化和规范化。随着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的加大,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要实现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有很长的路。
1.利用关联关系问题。关联关系是指的:“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认为他们是关联方”。具体来说,关联关系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对企业的利润进行调节。如通过关联主体之间的资产股权转让等活动来取得较高的收益;利用关联方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其次是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很多的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以上市公司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企业财务风险。最后是关联关系的的交易情况在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披露不透明,避重就轻,甚至存在着隐瞒非正当交易的现象。
2.分步披露有待改进。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是实行强制披露,从现有的实现程度来看,上市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且也逐渐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实施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也可以看到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是部分的公司,尤其是单一经营的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相关的增减变化,而没有按照产品的品种来实现披露,这非常的不利于使用者按照产品结构对企业的风险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还有部分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只按行业披露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主营业务产品收入的比例,因此这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部分披露。
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制度监督的缺失也有人为的原因。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世界范围内,董事会已经逐渐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者关系中,董事会权力过大,监事会监督效果差,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该加强董事会的职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力,从而保证董事会的天然权力。其次是设立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管理作用,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防止大公司的权力滥用,解决董事会内部职权行使无效的问题。再次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在欧洲国家监事会的权威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在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上有非常大的权力,有权对年度会计报告和董事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2.完善健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实现了更新,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但是当前的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制定更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只有有了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的披露才更加的清晰、有效。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包括现有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心概念;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充分披露信息;必须被准确的解释和理解,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及时性,这需要在会计制度中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透明性进行保证。
3.完善相关监督配套体系。会计信息的监督中最重要的部分毫无疑问是证券监管部门,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严格的规定,应该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的执行上市公司摘牌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中已经被明确提出,但是现在却没有出现正真摘牌的企业。除了严格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布中还应该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现股东对于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和监督。在现有的法律模式下,股东想起诉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有非常繁杂的取证过程,而且对于投资者非常的不利,因为相关的证据不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股东所拥有。因此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只需要投资者能够证明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过失,而不需要去得到相关的举证,这种操作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的普遍。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的主体众多,除了文章提高的监管主体、公司管理者、投资者之外,还涉及到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而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
作者:赵蓝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第二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全
为了掩盖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的会计信息中故意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具体而言,有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中往往隐瞒了本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债务情况是公司偿付能力的直观体现,它将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该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对公司债务的隐瞒是对投资者的误导。其次,一些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掩盖公司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因其规模庞大,各个下设机构的运营情况参差不齐。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一些上市公司会将经营不善的下属机构的会计信息省略,从而营造出一种公司欣欣向荣的假象吸引投资者注资。上述两种做法使上市公司避重就轻,选择性地披露公司会计信息,均违背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1.2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是为了如实地向市场反映本公司的运营情况,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虚假伪造成分。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股价,常常虚假的公司会计信息。一方面,一些公司为了能够取得国内的上市资格使公司顺利上市,在公司的上市报告书中编造虚假的盈利信息,在上市中期报告中夸大利润缩小亏损。另一方面,已经上市的公司虚构公司的业绩盲目吸引投资者投资,在公司盈利的预测信息中,盲目夸大公司盈利,丝毫不考虑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蓝天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因为虚假业绩,最后由于公司泡沫经济的破灭导致了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既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的投资信心;长远看来会计信息造假将严重损害国内的股票市场交易[2]。
1.3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滞后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投资的最重要参考指标,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及时有效披露会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但目前国内的现状是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滞后的问题。尽管这些滞后会计信息的行为事后都会受到证监会的谴责,但已受损的股东利益是无法挽回的。更严重的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整个股票市场。正因为信息掌握在少部分手中,股票市场才会出现各种黑幕交易,内部消息爆料等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股民受骗造成财产损失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重大消息早已确认而股民却毫不知情,往往会造成投资者的恐慌心理,不利于上市公司与股市的长远发展。
1.1加快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行法规还急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国内当前对该领域的惩罚主要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当很多会计信息造假问题还没达到刑事处罚阶段时,违法者往往能够逃出升天。因此,建立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民法能够更有效地对各类会计信息披露犯罪问题进行分类,使责任的追究更加明确化。其次,国内缺乏对会计信息犯罪的具体认证方法,这依然是法律上的盲点,使得会计信息犯罪的认定变得十分抽象,难以辨别。所以,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国内应有相应的法律就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违背了有关会计披露的要求与准则,有关部门就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惩处。一方面,国家应出台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民事惩罚法,另外国家更应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细化会计信息犯罪的认证方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
为了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应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约束健全会计信息的披露。首先,我国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外国先进的会计准则以着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为了使指定的准则与国情接轨并能与时俱进同时,有关部门应每年安排一个星期作为专门的会计制度研讨会。就研讨会的参加者来说,国内会计行业的精英,国外会计行业的学者,部分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投资者都应参与其中。这样既能制定出适合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会计制度,又能了解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望,从而真正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内部开始规范化。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将威慑上市公司,引导其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3]。
1.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国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所出现各种问题与目前薄弱的监督体系密不可分。除了在法律上约束上市公司,更多的监督措施也应该运用到上市公司会计公开披露的过程中去。一方面,国家应加强会计审计师的培养,提高审计师的水平有利于通过专业手段来揭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大的审计师团队也能对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督促国内上市公司有效准确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作为国内证券交易的主要监管部门,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及时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以确保会计信息的有效性[4]。
综上所述,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还存在着信息不全,信息虚假,信息滞后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快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张艺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三篇: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上市企业自愿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
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大部分依赖于投资者,而想要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除了足够优秀的业绩外,还要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以凸显出公司的自信度和透明度。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发展程度并不高,能上市融资的公司屈指可数,但投资者尤其是闲散投资者的数量却一直较大,导致资本市场出现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供小于求,形成卖方市场,使筹资者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再者由于企业担心信息披露后会泄漏商业机密或者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一直不太愿意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分别对会计信息披露各个模块做对比,例如无形资产、内部控制的披露等,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中不相关的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而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却少之又少,其原因很可能是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而过多披露社会公众所关注的那些方面。此外,还有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情况,企业会大肆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却被隐藏起来,误导投资者,使自愿性信息披露失去本来的作用。
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没有很准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一些对企业不利或者企业经营业绩不好的信息,企业一般不愿意披露,但迫于投资者对这些信息的需求的压力,他们又不得不披露,这时他们便可能会模仿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或者铤而走险去造假,虚编某些会计信息,欺骗误导投资者,使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4.我国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比较少,而且界定还比较模糊,企业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时缺少相应的参照。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还不统一,规定用语也不规范,出现很多模棱两可的字眼。中国缺少一个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明确的法律标准,使得上市企业的自愿性披露缺乏统一性。又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中各个职位明确相应责任,使得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频频出现造假,隐瞒等等现象。
二、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1.增强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意识
上市企业是信息的披露者,是披露主体,前文提到的我国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自身不愿意披露相关信息。若能让企业意识到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给他们带来的利益的话,便能从根本上加强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具体方法如对公司管理层予以指导,告诉他们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能给他们带来的利处,或者给予公司管理层基于长期业绩报告的一个激励,也可以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付费供给,使企业得到足够的资本补偿来增大披露动力,同时也可使投资者通过付费得到真实可靠的企业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真正“自愿”地披露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针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建议从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做出相对统一和规范的标准。另外证券监管部门作为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使用者,应该在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披露管理的相关法律,鼓励并规范企业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识。
3.建立有关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部门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不代表自由随意披露,为使投资者得到真实的企业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杜绝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但是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等同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原来适用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部门可能并不
能完全适用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应当针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制定出一套适用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体系,从而提升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在我国,现阶段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还不太成熟,但其对企业乃至对整个市场来说的作用都是很大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仍充斥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严重阻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打击杜绝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整治。但最重要的是企业自身应该认识到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心甘情愿”地披露出该披露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相互信赖的诚信资本市场,促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刘柳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
第四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市场最为典型的实例是证券交易市场,交易者双方即便十分了解对方在信息拥有程度上的绝对优劣状况,但由于所在的身份、处境的不同,导致了获取到的信息顺利程度及信息质量好坏上有很大不同。人作为信息拥有者和信息成本的主要支配者,会从自身有利的方向出发选择一些对自己有益处的部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些还可能会制造一些不真实的信息传送出去,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得到的信息发生绝对的不对称的情况。就算一些会计信息已经进行了,但是在投资者之间的散播依然是不均衡的,这些充分体现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的特点。在这种状况下,若市场始终无法将相关的各个企业的真实有效信息如实传递给投资者,那么投资者因无法正确分辨每个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别,就会借助在发行市场上的总股票数来得出它的购买价格,因为每个公司都会比投资者更加清楚自己企业的股票价值,所以对于那些股票价格大于股票价值的企业来说,就会在发行股票方面更具积极性,而对于那些股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企业来说,就会失掉发行股票的意义,最终放弃以这种方法扩张经营规模融资方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最终使资金流入质量低的公司。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随意性大、含混不清,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够充分,具体表现有:选择应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的充分偿还债务的能力披露不充分、与之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凭借着保护商业机密为理由,不利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尤其是有涉嫌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信息披露的隐瞒;还有就是对或有事项披露的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持有股票的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让使用者很难了解和应用。致使许多公司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时往往避实就虚,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也不够全面,无法满足信息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披露的会计信息较为模糊,会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决策失误,损害使用者的利益,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和准确性两方面。换句话说,在上市公司编制业绩报告时一定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体现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而不应存有任何的夸大、隐藏或虚假的现象。目前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违背客观性和准确性的有关规定,以不符合事实的非真实的会计报告及其他公告或公布中存有的虚假的盈利、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非常重要的数据作假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之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想要达到一些目的,故意在要披露的会计信息上以假乱真。更有甚者投资机构与各企业之间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制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捏造假的利润数。另外,我国证券市场上也频频爆出有些企业会计弄虚作假案件,涉及的造假金额数目之大都触目惊心的。从红光实业到黎明股份,从琼民源到银广厦,其造假金额都相当巨大。所有这些,都严重的影响着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对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信息披露延迟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预测到了将要较大程度影响股票价格而投资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项有意拖延时间的现象,或是在外界已经传出对股票价格有影响的谣言而公司不做任何说明或公开解释的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的现象。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的存在,而投资者又不太可能常常顾及公司的业务变化,致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变得至关重要。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均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可仍有不少公司做不到及时披露,存在着拖延披露的倾向。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不论哪种形式的报告,都存在着信息披露延迟的情况。若他人借此进行内幕交易,投资者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影响,同时对股价也会造成重大不利,不利于证券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
作者:关晓萌单位:哈尔滨石油学院
第五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1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其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大事件公告不完整。二是定性的信息披露和绝对值的信息披露较多,定量的信息披露和相对的信息披露较少。三是不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推迟信息披露是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类型的主要形式,上市公司推迟信息披露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隐瞒公司重要信息(如巨额担保、重大诉讼、关联方交易等临时公告);二是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较为宽松。
1.3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上市公司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利用相关会计制度上的漏洞,生成一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②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还表现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全面。监管机构要树立全*观念,详细拟定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监管人员能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准确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准确评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合规性。
①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集体代位诉讼权。一旦持有大部分控股权的大股东、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管理高层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进行维权。具体做法是依照一定的法律途径与程序对代表公司的领导阶层提出诉讼,要求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来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②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各项法律责任有明确的了解,并且熟悉各项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这样做不仅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也能具体落实公司人员的相关责任。③对于参与制作以及鉴定披露文件的相关部门人员,对出现的夸大披露、虚假披露以及误导遗漏等问题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在对制作以及鉴定披露文件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对他们采用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证明其工作是否与规定的工作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在实际调查中这种差异的证明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投资者对信息的掌控,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必须要完善会计信息皮披露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韩文峰单位:延边大学
第六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一、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及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保护状况不甚理想。一方面,投资者获取信息比较困难,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渠道比较狭窄;而即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圈占投资者的资金,或配合庄家操纵股价、虚构利润等往往提供虚假信息来粉饰报表,从而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的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就难以保障。最后,同发达市场相比,在类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投资者赔偿制度等方面,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健全且有关部门惩戒力度不够,都使得投资者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1.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原则要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财务信息。但事实上,大部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尤其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他们可能对信息进行有选择地披露,避重就轻等。例如,某些上市公司不能充分地披露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未对盈利情况和利润构成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在与关联企业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只字未提;或者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不披露与某些重要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这些都会误导投资者,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投资者的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必然是没有价值的。但是,一些上市公司考虑到若对一些诸如公司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以及重大债务纠纷等财务信息及时地进行披露,很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票价格,因此,很多公司选择了延迟披露或不披露。这就使得投资者错过获利机会或者惨遭损失。
证监部门一直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信息,然而总是存在一些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披露的现象,或者部分企业在中报、年报后又了补充公告。而不少企业的中期报告不披露实质内容,存在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等问题。调查显示,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内容与形式、重大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无形资产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等内容,都存在不规范披露的问题。
为了帮助投资者进行更为理性的决策,上市公司有必要扩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不应当限于会计报表信息,而要多元化发展。如对企业的智力资产、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状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等各项“软实力”进行披露等。此外,上市公司也应当补充其他披露内容,包括特殊行业的信息、特别项目如养老金负债的披露等。
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使得投资者有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发展动态的要求,而只有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才能有助于减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上市公司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网络为平台,建立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除提供简单的信息公告查询功能外,增加会计信息实时分类查询、图形展示,统计分析等多个功能,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减轻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不可否认,法规不健全及相关法规的协调性差,是造成证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及有关部门应当致力于建设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法规,切实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证监会而言,在进行监管时,必须改变其行政监管方式,充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制止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披露来谋取巨额利润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王怡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第七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1信息披露是不正确的
真正的是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不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阶段不是真实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预测与实际的不同金额过大,故意夸大的获利预估。其次,虚假记录和利润操纵是认真的。第三,信息披露是重大遗漏和错误。重大遗漏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记载事项不完全记录。
1.2信息披露不充分
披露会计信息充分反映综合性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等,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不完全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故意或无意遗漏信息用户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披露问题;(2)不披露关联交易价格以及关联方交易类似的交易数量比例;(3)约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现象,会计报表等主要项目应该注释没有评论或不完整的;(4)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不利因素通常避免;(5)特别是偿付能力,估计负债或突发事件,预测财务信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足够的;(6)金融指标揭示不足;(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有的变化及其信息披露是不够的。
1.3信息披露不及时
关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和快速变化,及时性是特别重要的。在我国“证券法”目前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其他报告定期相对宽松,年度报告规定的时间是120天的大多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临时报告是每个财政年度的前六个月后60天。
1.4信息披露不主动
上市公司倾向于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一个额外的负担,不应将其视为一种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力量。因此上市公司不积极披露相关信息,但信息披露较少披露尽可能少,可以不披露尽可能不披露。
随着会计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综合监管系统。要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权力,约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开放性。
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程序”设置实践的基础上,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提高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双方的利益:首先,加强宣传,更公开现有知识有限,让公众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业务相关的强有力的专业知识了解很多。其次,更多的制度化,会计标准公开化。第三,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和讨论会计准则。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在我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部门信息披露不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后来通过惩罚,补偿标准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确认研究后,发现了在证券市场会计事务更重要的地位,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应经过审计,审计机构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年度报告披露的缩短时间,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所以我们必须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结论:目前,由国家解决问题的政策和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是真的等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必须采取针到开发。结论本文总结如下:
(1)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披露用户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2)存在大量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3)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不是一夜之间的事,他需要很多努力,急需改进的监督,监督机制,还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等等。
(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证券市场可以更标准化、减少内幕交易。
作者:尹博谭芳单位:哈尔滨石油学院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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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用日期总结
上市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经常涉及不同情形下的日期适用,他山咨询根据证监会和沪深各板块的最新规定梳理相关规则,列表总结了沪深两市信息披露的常用日期,以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董监高相关
日期(时间)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向交易所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中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最新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
深市: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科创板】30天)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上任之日生效,在此之前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持股发生变化时
深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沪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系统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深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披露相关公告。候选人的详细信息提交至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交易日
沪市: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交易所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交易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满足任职条件的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指定代行人员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临时报告
日期(时间)
披露时间
重大事项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直通车公告提交与披露时间
深市:
(1)交易日当日披露:6:00-7:30提交,交易所7:30后发送;7:30-8:00提交,实时发送;8:00-11:30提交,11:30以后发送
(2)次一交易日披露:11:30-15:30提交,15:30后发送;15:30-20:30提交,实时发送
(3)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00-16:00提交,16:00后发送,披露日为次一交易日
沪主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科创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定期报告
日期(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变更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提交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变更
业绩预告
(1)半年度:7月1日-7月15日
(2)年度:1月1日-1月31日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股东大会
日期(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应当召开情形后2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开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不同意,应公告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提议,应征得监事会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请求,应征得相关股东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可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监事会如同意,应在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未按时发出召开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日期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沪市:间隔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在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股东大会的延期和取消
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或出现取消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大会延期的,还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
日期(时间)
董事会通知日期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方式和时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会议记录保存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监事会
日期(时间)
监事会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
日期(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信息自查
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深市要求5个交易日内);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权益分派
日期(时间)
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应在股权登记日(R指股权登记日)至少5个交易日前向中登申请
权益分派公告在R-3日前对外发布
在R-1日16:00前将权益分派款项足额汇入中登指定银行账户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与方案实施公告日应间隔3-5个交易日
(2)除权除息日:R+1日
(3)红利发放日:R+1日
(4)上市公司应确保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权益变动
日期(时间)
达到5%刻度时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增持后达到5%或首次超过5%,但未达到20%的,若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于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若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达到5%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的
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后6个月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股东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的
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和发布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权益变动进展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科创板: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红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公司境内发行股票的敏感期
(1)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沪主板】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科创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科创公司股票:
(1)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2)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3)自知悉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
(5)《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2)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期(时间)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创业板】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报送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上证e互动平台公布
停复牌业务办理
日期(时间)
筹划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相关信息;
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深主板: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
创业板:应当在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后停牌一天
沪主板:于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科创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即可)
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科创板】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季度报告
创业板: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科创板: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停牌后2个月内,公司过半数董事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于公告披露后复牌
(【科创板】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科创板】于法定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或者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深主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停牌期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
创业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
沪主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停牌期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复牌
科创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解决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应当同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科创板】于法定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或可转债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
重组事项进展披露
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
筹划重组期间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公司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停牌或者延期复牌,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重组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在披露重大调整的相关情况后申请复牌
重组预案披露继续停牌
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暂停期间
在暂停期间,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决定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重组进程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应及时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
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在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提交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日原则上无需申请停牌。公司在收到创业板并购重组委审议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
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破产重整期间
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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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用日期总结_交易日_独立董事_交易所
原标题: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用日期总结
上市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经常涉及不同情形下的日期适用,他山咨询根据证监会和沪深各板块的最新规定梳理相关规则,列表总结了沪深两市信息披露的常用日期,以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向交易所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最新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
深市: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科创板】30天)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上任之日生效,在此之前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深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沪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系统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深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披露相关公告。候选人的详细信息提交至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交易日
沪市: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交易所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交易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指定代行人员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重大事项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深市:
(1)交易日当日披露:6:00-7:30提交,交易所7:30后发送;7:30-8:00提交,实时发送;8:00-11:30提交,11:30以后发送
(2)次一交易日披露:11:30-15:30提交,15:30后发送;15:30-20:30提交,实时发送
(3)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00-16:00提交,16:00后发送,披露日为次一交易日
沪主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科创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提交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变更
(1)半年度:7月1日-7月15日
(2)年度:1月1日-1月31日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应当召开情形后2个月内召开
网络投票开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不同意,应公告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提议,应征得监事会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请求,应征得相关股东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可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监事会如同意,应在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未按时发出召开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沪市:间隔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或出现取消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大会延期的,还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方式和时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深市要求5个交易日内);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应在股权登记日(R指股权登记日)至少5个交易日前向中登申请
在R-1日16:00前将权益分派款项足额汇入中登指定银行账户
(1)股权登记日:与方案实施公告日应间隔3-5个交易日
(2)除权除息日:R+1日
(3)红利发放日:R+1日
(4)上市公司应确保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增持后达到5%或首次超过5%,但未达到20%的,若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于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若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后6个月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股东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的
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和发布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科创板: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红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公司境内发行股票的敏感期
(1)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沪主板】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科创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科创公司股票:
(1)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3)自知悉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创业板】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上证e互动平台公布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相关信息;
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深主板: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创业板:应当在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后停牌一天
沪主板:于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科创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