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办法(别人用我身份证开外汇账户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吗?)

admin 2024-01-20 17:53:12 608

摘要:别人用我身份证开外汇账户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吗? 别人用我身份证开外汇账户对我会有影响的,一是有出借账户做违法事情,就会对你有关联的,因为按规定账户是不能出借的,用你身

别人用我身份证开外汇账户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吗?

别人用我身份证开外汇账户对我会有影响的,一是有出借账户做违法事情,就会对你有关联的,因为按规定账户是不能出借的,用你身份证件开外汇账户就属于出借账户了;

二是你的外汇额度被占用的风险,因为根据规定换取外汇是五万美元限制的,如使用你账户换了美元,你就没有或额度减少。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为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主要风险之一。原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施行后,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明确了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既积累了一系列良好做法,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对操作风险管理提出哪些原则?

答:《办法》明确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风险苗头和潜在隐患,有效识别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配置充足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前瞻性。

二是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三是匹配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体现多层次、差异化的要求,管理体系、管理资源应当与机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是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风险偏好为导向,有效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及附录,包括总则、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优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职责。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特别是明确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均属于第一道防线范畴,要求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及以上设置第二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岗。要求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责任。

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薪酬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当有效反映考核评价结果。规定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强化变更管理。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针对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监管部门应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整改。规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

四、此次制定的《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与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操作风险的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统一适用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同时,考虑到保险行业未将操作风险作为可量化风险进行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

二是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参照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机构的认定标准,《办法》划分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不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要求其相关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明确规模较小机构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28日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总体目标】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基本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风险苗头和潜在隐患,有效识别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配置充足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前瞻性。

(二)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三)匹配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体现多层次、差异化的要求,管理体系、管理资源应当与机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风险偏好为导向,有效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五条【运营韧性】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基于良好的治理架构,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统筹协调业务连续性、外包风险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等机制,结合恢复与处置计划工作,提升运营韧性,具备在发生重大风险和外部事件时持续提供关键业务和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将操作风险作为本机构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目标一致;

(二)审批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权限、报告等制度,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五)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操作风险;

(六)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七)审批操作风险信息披露制度;

(八)确保建立与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匹配的风险文化;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职责】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依法行使监事(会)职权的组织机构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和报告要求,督促各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督促各部门、各级机构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并定期审查,及时处理突破风险偏好以及其他违反操作风险管理要求的情况;

(四)全面掌握操作风险管理总体状况,特别是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五)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六)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充足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系统等资源;

(七)检查并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操作风险事件;

(八)制定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三道防线】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线包括负责各级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线是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二道防线履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三道防线之间及各防线内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第一道防线职责】第一道防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投入充足资源;

(二)按照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自身操作风险;

(三)建立控制、缓释措施,定期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四)持续监测风险,确保符合操作风险偏好;

(五)定期报送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六)制定业务流程和制度时充分体现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第二道防线职责】第二道防线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及以上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为其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力等资源;

(二)跟踪操作风险管理监管政策规定并组织落实;

(三)拟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

(四)指导、协助第一道防线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操作风险,并定期开展监督;

(五)每年至少向高级管理层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六)计量操作风险;

(七)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八)其他相关职责。

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不设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岗,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专业部门职责】法律、合规、信息科技、数据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保卫、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精算等部门在承担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的同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充足资源和支持。

第十四条【第三道防线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操作风险管理专项审计,覆盖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检查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其他审计项目时,应当充分关注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外部审计和评价】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一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外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机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境内分支机构、直接经营业务的部门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本级、本条线操作风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资源;

(二)严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以及管理流程等要求;

(三)按照内外部审计结果和监管要求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四)其他相关职责。

境外分支机构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附属机构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其并表管理范围内的境内金融附属机构、金融科技类附属机构建立符合集团风险偏好,与其业务范围、风险特征、经营规模、监管要求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三道防线,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附属机构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监管要求。

     

第三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制度】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应当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操作风险定义;

(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缓释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包括报告主体、责任、路径、频率、时限等。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或者修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偏好及传导】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整体风险偏好下制定定性、定量指标并重的操作风险偏好,每年开展重检。风险偏好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等相衔接。

风险偏好指标应当包括监管部门对特定机构确定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确定操作风险容忍度或者风险限额等方式建立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对操作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管理信息系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一)记录和存储损失相关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

(二)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评估;

(三)支持关键风险指标监测;

(四)支持操作风险计量;

(五)提供操作风险报告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风险文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薪酬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当有效反映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培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操作风险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规定披露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损失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识别、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操作风险偏好,识别内外部固有风险,评估控制、缓释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剩余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划定操作风险等级,确定接受、降低、转移、规避等应对策略,有效分配管理资源。

第二十六条【控制、缓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实施控制、缓释措施,将操作风险控制在风险偏好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业务、产品、流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风险采取控制、缓释措施,持续监督执行情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购买保险、业务外包等措施缓释操作风险的,应当确保缓释措施实质有效。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内部控制措施至少包括:

(一)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避免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的执行情况;

(三)加强各类业务授权和信息系统权限管理;

(四)建立重要财产的记录和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机制;

(五)加强不相容岗位管理,有效隔离重要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建立履职回避以及关键岗位轮岗、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制度;

(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员工行为;

(七)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定期对账;

(八)建立内部员工揭发检举的奖励和保护机制;

(九)配置适当的员工并进行有效培训;

(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业务连续性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有效应对导致业务中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业务中断影响。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业务连续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验证应急预案及备用资源的可用性,提高员工应急意识及处置能力,测试关键服务供应商的持续运营能力,确保业务连续性计划满足业务恢复目标,有效应对内外部威胁及风险。

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重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依法合理利用数据。

第三十条【业务外包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有关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严谨的业务外包合同和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加强对外包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险监测】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对风险持续扩大的情形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缓释风险。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内部定期报告机制。第一道防线应当向上级对口管理部门和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机构的情况向上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前一年度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件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和其他内部部门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管理工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运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操作风险自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等基础管理工具管理操作风险,可以选择运用事件管理、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情景分析、基准比较分析等管理工具,或者开发其他管理工具。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运用各项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交叉校验,定期重检、优化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第三十五条【变更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当强化操作风险的事前识别、评估等工作:

(一)开发新业务、新产品;

(二)新设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三)拓展新业务范围、形成新商业模式;

(四)业务流程、信息科技系统等发生重大变更;

(五)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第三十六条【资本计提】银行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资本监管的要求,对承担的操作风险计提充足资本。

第三十七条【压力测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压力测试机制,定期开展操作风险压力测试,在开展其他压力测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的影响,针对压力测试中识别的潜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检查评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纳入集团和法人监管体系中,检查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金融监管总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传染。

第三十九条【监管方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外部审计师会谈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机构就其操作风险管理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整改通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操作风险管理缺陷和问题的,应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整改。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和风险管理漏洞。

第四十一条【重大事件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以下重大操作风险事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形成预计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含)以上的事件;

(二)形成损失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含)以上的事件;

(三)造成重要数据、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资料严重损毁、丢失或者泄露,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四)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

(五)因网络欺诈及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本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被采取监察调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事件;

(七)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八)员工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的事件;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金融监管总局在案件管理、突发事件管理等监管规定中另有报告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在报告时注明该事件属于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标准。

第四十二条【监管措施】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四)未建立或者落实操作风险管理文化、考核评价机制、培训;

(五)未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工具和信息系统,或者其设计、应用存在缺陷。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二)操作风险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三)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送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行业协会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自律、协调、服务等方式,建立本行业操作风险事件和损失数据库,协助引导会员单位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模标准】本办法所称的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按照并表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按照并表口径(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机构。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特殊规定】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例外】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计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机构。

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有两年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废止】《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及示例

附录:

名词解释及示例

     

一、操作风险事件

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操作风险引发,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实际或者预计损失的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分别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和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进行损失事件分类。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1.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

2.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3.业务、管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运营韧性

运营韧性是在发生重大风险和外部事件时,银行保险机构具备的持续提供关键业务和服务的能力。例如,在发生大规模网络攻击、大规模传染病、自然灾害等事件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运营韧性管理机制,能够持续向客户提供存取款、转账、理赔等关键服务。

四、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可以是专项报告,也可以是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内容的全面风险报告等综合性报告。

五、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

第十九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可以包括案件风险率和操作风险损失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确定对特定机构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

(一)指标计算公式

案件风险率=业内案件涉案金额/年初总资产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数×100%,其中,业内案件定义参照金融监管总局涉刑案件的监管规定。

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损失金额总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

(二)案件风险率

案件风险率应当保持在监测目标值的合理区间。监测目标值公式为:

St=Ss+ε

St为案件风险率监测目标值;Ss为案件风险率基准值,由监管部门根据同类型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特定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并具体选取时间范围、赋值适当权重后确定。ε为案件风险率调值,由监管部门裁量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反洗钱监管情况、风险事件演变情况、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境外机构合规风险事件情况等。

(三)操作风险损失率

操作风险损失率应当保持在监测目标值的合理区间。监测目标值公式为:

Lt=Ls+ε

Lt为操作风险损失率监测目标值;Ls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基准值,监管部门根据同类型机构一定期间的操作风险损失率、特定机构一定期间的实际操作风险损失率,并具体选取时间范围、赋值适当权重后确定。ε为操作风险损失率调整值,由监管部门裁量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操作风险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管理情况、相关事件数量和金额变化情况、经济金融周期因素等。

六、风险偏好传导机制

第十九条规定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容忍度或者风险限额等,并对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条线等提出相应要求,如对全行(公司)、各附属机构、各分行、各业务条线设定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事件数量、信息系统可用率等指标或者目标值,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纠偏。

七、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设置过程类指标和结果类指标。例如,操作风险损失率属于结果类指标,考核操作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并分解考核各级机构。操作风险事件报告评分属于过程类指标,可根据事件是否迟报瞒报、填报信息是否规范、重大事件是否按照要求单独分析等进行评分。

八、固有风险、剩余风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考虑控制、缓释措施或者在其付诸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是指现有的风险控制、缓释措施不能消除的风险。

九、操作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等级由银行保险机构自行划分。例如,通常可划分为三个等级:发生可能性(频率)低、影响(损失)程度低的,风险等级为低;发生可能性高、影响(损失)程度低的,风险等级为中;发生可能性低、影响(损失)程度高或者发生可能性高、影响(损失)程度高的,风险等级为高。

十、缓释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购买保险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购买保险,在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导致形成实物资产损失时,获得保险赔付,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损失,有效缓释风险。其中,保险公司向本机构和关联机构购买保险不属于有效缓释风险。

十一、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操作风险自评估、关键风险指标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操作风险自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是银行保险机构用于管理操作风险的基础工具。

(一)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为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库)是指按统一的操作风险分类标准,收集汇总相应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应当结合管理需要收集一定金额以上的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收集范围应当至少包括内部损失事件,必要时可收集几近损失事件和外部损失事件。

内部损失事件是指,形成实际或者预计财务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包括通过保险及其他手段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以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它风险相关的操作风险事件。

几近损失事件是指,事件已发生,但未造成实际或者预计的财务损失。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有可能被索赔,但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了客户损失,客户谅解并未进行索赔。

外部损失事件是指,业内其他金融机构出现的大额监管处罚、案件等操作风险事件。

(二)操作风险自评估

操作风险自评估是指,识别业务、产品及管理活动中的固有操作风险,分析控制措施有效性,确定剩余操作风险,确定操作风险等级。

(三)关键风险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依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结果,设定相应指标,全面反映机构的操作风险敞口、控制措施有效性及风险变化趋势等情况,并应当具有一定前瞻性。例如,从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维度制定业内案件数量、生产数据下载率、业外案件涉案金额等作为关键风险指标并设定阈值。

十二、事件管理、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情景分析、基准比较分析

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一)事件管理

事件管理是指,对新发生的、对管理有较大影响的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分析,识别风险成因、评估控制缺陷,并制定控制优化方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例如,发生操作风险事件后,要求第一道防线开展事件调查分析,查清业务或者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二)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

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是指,对操作风险自评估等工具识别的关键控制措施进行持续分析、动态优化,确保关键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例如,利用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对关键控制措施进行评估、重检、持续监测和验证。

(三)情景分析

情景分析是指对假设情景进行识别、分析和计量。情景可以包括发生可能性低、影响程度高的事件。

情景分析的基本假设可以引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操作风险自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控制监测和保证框架等工具获取的数据信息。运用情景分析可发现潜在风险事件的影响和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可对其他风险工具进行完善。

情景分析可以与恢复与处置计划结合,用于测试运营韧性。例如,假设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数据中心无法运行也无法恢复、必须由异地灾备中心接替的情景,具体运用专家判断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制定业务恢复的优先顺序和恢复时间等目标,分析需要配置的资源保障。

(四)基准比较分析

基准比较分析,一方面是指将内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同业操作风险状况与本机构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结果进行比对,对于偏离度较大的,需重启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另一方面是指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之间互相验证,例如,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与操作风险自评估结果进行比较,确定管理工具是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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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摄影:网络

编辑:We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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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解读报告: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全方位解读

一、市场风险的分类及管理

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金融机构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之中,结合业界情况,大致可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等,主要系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现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基础,分析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进路。

一、市场风险的分类及管理

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工具都是以利率为定价基础,汇率、股票和商品的价格均以利率为基础,目前影响利率变动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预期、货币政策、经济周期、国际利率水平、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因素

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导致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时发生损失的风险。汇率波动取决于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包括国际收支、通货膨胀率、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市场预期、投机冲击,以及各国国内的**、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动是最主要的特征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风险增大。当金融机构涉及外汇业务时,外汇汇率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相关资产贬值或者负债规模增大,从而形成亏损

汇率风险管理主要是对汇率风险的特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特定金融工具加以管理,使之控制在金融机构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黄金是各国外汇储备资产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根据现行的国际和国内监管规则,黄金价格波动被纳入金融机构的汇率风险范畴

股票风险是指由于股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

单个股票市场的风险可以用反映该市场整体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来表示(如股指)。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个股或某个行业股指的市场风险可以用与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值来表述

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商品及其衍生头寸,由于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目前商品主要是指可以在场内自由交易的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等,尤其以商品期货的形式为主。商品价格波动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形势、商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国际炒家的投机行为等

为有效管理和计量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划分账簿的方式进行管理,如商业银行将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将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划分为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两大类。

1、账簿的划分方式

1、账簿内容

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簿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能够准确估值;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每日计量公允价值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Mark-to-Market,即盯市),当缺乏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以按模型定价(Mark-to-Model,即盯模)

经济价值视角。综合考虑各类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情况下,计量交易账簿业务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以及净现值变动对盈利水平的影响

1、账簿内容

除交易账簿之外的其他表内外业务划入银行账簿

通常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主要受净利息收入变动对当期盈利能力的影响

收益视角,分析的重点是利率变动对报告期内的净利息收入和短期盈利能力的影响,其中,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开展新交易、新设交易组合或在现有交易组合中增加新产品前,可在限额申请或在调整流程同时提出账簿划分申请,明确交易策略,提出书面的账簿分类、系统簿记方案,明确业务核算规则,并通过审批流程加以固化

在产品和业务存续期间,基于业务性质的改变,或会计核算方法出现改变,现行划分已无法满足划分标准的情况,可提出账簿调整申请,明确调整原因与事项、系统簿记、风险情况、调整政策依据及调整后业务核算规则等,并通过审批流程固化

名义价值是金融资产根据历史成本所反映的账面价值(BookValue)。在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因素的频繁变动,虽然名义价值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但在金融资产的买卖实现后,可以衡量交易方在该笔交易中的盈亏情况;而且作为初始价格,可以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计算金融资产的现值(PresentValue),为交易活动提供参考数据

根据《国际评估准则》定义,市场价值是在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市场价值更多的是来自独立经纪商的市场公开报价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分析报告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金融资产时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金融负债时将会支付的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如不存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有序交易的报价,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

对交易账簿头寸重新估算其市场价值,在进行市值重估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盯市:按市场价格计值。按照市场价格对头寸的计值至少应逐日进行,其好处是收盘价往往有独立的信息来源,并且很容易得到,例如交易所报价、电子屏幕报价或有信誉的独立经纪人提供的报价。金融机构必须尽可能按照市场价格计值。除非金融机构作为做市商在某类特定头寸上保留大量的头寸,并能够按照市场中间价平仓,否则金融机构对市场出价/报价信息的使用应更加审慎

盯模:按模型计值。当按市场价格计值存在困难时,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数理模型确定的价值计值。具体来说,就是以某一个市场变量作为计值基础,推算出或计算出交易头寸的价值。金融机构按模型计值时需要格外谨慎,而且必须符合外部监管机构的标准和要求。

久期(Duration)用于衡量固定收益产品的利率敏感程度或利率弹性,久期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常见有麦考利久期(MacaulayDuration),修正久期(ModifiedDuration)和有效久期(EffectiveDuration)。

麦考利久期是使用加权平均的形式计算债券的平均到期时间,是固定收益产品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是各期现值在债券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MacD是麦考利久期;P是债券当前的市场价格;PV(ct)=ct×exp(-yt)是债券未来第t期可现金流(利息或资本)的现值;T是债券的到期时间;n为从当前到t时刻现金流发生的持续时间;y为债券的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收益率,且假设未来所有现金流的贴现率都固定为y。到期时间、息票率、到期收益率也是决定固定收益产品价格的关键因素,与久期存在以下关系:零息票债券的久期等于到它的到期时间。到期日不变,债券的久期随息票据利率的降低而延长。息票据利率不变,债券的久期随到期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其他因素相同,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较低时,息票债券的久期较长。

债券分析中,投资者需衡量固定收益产品价格变动比例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修正久期实质上度量的是固定收益产品价格对收益率的一阶导数,衡量的是利率变动引起的固定收益产品价格变动的相对值

对于付息债券,修正久期与麦考利久期存在下述关系:

其中,y即债务工具的收益率;m为每年发生现金流的次数。

在同等要素条件下,修正久期小的债券较修正久期大的债券抗利率上升风险能力强

对于具有隐含期权的金融工具,如按揭贷款、可赎回(或可卖出)债券,可以利用有效久期工具来计算久期。有效久期是指在利率水平发生特定变化的情况下债券价格变动的百分比,直接运用以不同收益率变动为基础的债券价格进行计算,能反映隐含期权价值的变动

当市场利率变动时,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的变动方向与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相反,而且资产与负债的久期越长,资产与负债价值变动的幅度越大,利率风险也就越高。金融机构通常使用久期缺口来分析利率变化对其整体利率风险敞口的影响。用DA表示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DL表示总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VA表示总资产,VL表示总负债。则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总负债/总资产)x负债加权平均久期=DA-(VL/VA)DL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久期缺口都为正值。此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资产与负债的价值都会增加,但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增加的幅度大,银行的市场价值将增加;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则资产与负债的价值都将减少,但资产价值减少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减少的幅度大,金融机构资产的市场价值将减少。资产负债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金融机构整体市场价值对利率的敏感度就越高,因而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也越大

久期随利率变化,利率变化大时久期不能完全描述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在价格—收益率出现大幅度变动时,久期与价格之间呈非线性关系,由久期作出的预测就会偏离,需借助凸性修正。具体来说,久期是债券价格对收益率的一阶导数,描述了价格—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凸性是债券价格对收益率的二阶导数,描述了曲线的弯曲程度,是在某一收益率水平下,因利率发生变动而引起的价格波动幅度(即久期)的变动程度。凸性越大,债券价格曲线弯曲程度越大,用修正久期度量债券的利率风险所产生的误差越大,越有必要用凸性进行再次修正。无论收益率是上升还是下降,凸性所引起的修正都是正的。因此如果修正持久期相同,凸性越大越好,即债券价格变动=久期效应+凸度效应。公式如下:

收益率曲线用于描述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了长短期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以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包括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资本回报等)的结果。通过对金融产品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出其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数量关系,并形成到期收益率曲线,作为分析和预测当前不同期限收益率水平的依据。在投资债券时,投资者可在到期收益率曲线上,找到剩余到期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水平。如果所选的债券与参考债券存在信用等级上的差别,需要适当地对该债券进行信用补偿,然后将修正后的收益率水平代入公式,即可计算出相应债券的理论价格,可以作为投资参考。投资者还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不同的预期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衡量利率变动对金融机构当期收益的影响,即将金融机构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各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就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以该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即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

某一时段内的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大于负债的为正缺口,即资产敏感性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下降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净利息收入下降;若某一时段内的负债大于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的为负缺口,即负债敏感性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净利息收入下降

缺口分析存在部分*限性:一是缺口分析假定同一时间段内的所有头寸的到期时间或重新定价时间相同,忽略了同一时段内不同头寸的到期时间或利率重新定价期限的差异。时段划分越粗略且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加总程度越高,对计量结果精确性的影响就越大。二是缺口分析只考虑由于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重新定价风险),而未考虑当利率水平变化时,各种金融产品因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不同产生的利率风险(即基准风险)。同时,缺口分析也未考虑因利率环境改变而引起的支付时间的变化;三是非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当期收益的重要来源,但大多数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变动对非利息收入的影响;四是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变动对金融机构当期收益的影响,未考虑利率变动对银行整体经济价值的影响,所以只能反映利率变动的短期影响。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种相对初级并且粗略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即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利率敏感度进行分析的重要方法,主要用于衡量利率变动对金融机构整体经济价值的影响,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1%)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各时段的敏感性权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变动乘以该时段头寸的假定平均久期来确定。一般而言,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距下一次重新定价日的时间越长,并且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的金额越小,则久期的绝对值越高,表明利率变动将会对金融机构的经济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金融机构可以调整上述的标准久期分析,通过计算每项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的精确久期来计量市场利率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消除加总头寸/现金流量时可能产生的误差。另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采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对不同时段运用不同权重,在特定的利率变化情况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场价值的实际百分比变化,来设计各时段的风险权重,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利率的显著变动所导致的价格的非线性变化

久期分析的*限性如下:一是如果在计算敏感性权重时采用标准久期分析法,只能反映重新定价风险,不能反映基准风险及因利率和支付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头寸的实际利率敏感性差异,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权性风险;二是对于利率的大幅变动(>1%),由于头寸价格的变化与利率的变动无法近似为线性关系,久期分析的结果就不再准确,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技术调整

外汇敞口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表内外业务中的货币金额和期限错配。在存在外汇敞口的情况下,汇率变动可能会给金融机构的当期收益或经济价值造成损失,从而形成汇率风险。根据业务活动,外汇敞口大致可以分为交易性外汇敞口和非交易性外汇敞口:

交易性外汇敞口通常为金融机构自营、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或做市,或为对冲以上交易而持有的外汇敞口。金融机构的交易性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服务时未能立即进行对冲的外汇敞口头寸以及金融机构对外币走势有某种预期而持有的外汇敞口头寸

非交易性外汇敞口主要是因为银行资产、负债之间的币种不匹配而产生,以及金融机构在对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非交易性外汇敞口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结构性敞口(每种货币的即期净敞口头寸、远期净敞口头寸、期权敞口头寸以及其他敞口头寸之和,反映单一货币的外汇风险。如果某种外汇的单币种敞口头寸为正值,则说明机构在该币种上处于多头;如果某种外汇的单币种敞口头寸为负值,则说明机构在该币种上处于空头)和非结构性敞口

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的收益或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敏感性分析的*限性表现在对于较复杂的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无法计量其收益或经济价值相对市场风险要素的非线性变化。因此,在使用敏感性分析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并在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市场风险分析方法

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产品头寸或组合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风险价值是对未来损失风险的事前预测,考虑不同的风险因素、不同投资组合(产品)之间风险分散化效应,具有传统计量方法不具备的特性和优势

假定投资组合中各种风险因素的变化服从特定的分布(通常为正态分布),然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估计该风险因素收益分布方差一协方差、相关系数等。在选定时间段里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将由每个风险因素的标准差、风险因素对组合的敏感度和风险因素间的相关系数通过矩阵运算求得。

该方法只反映风险因素对整个组合的阶线性和二阶线性影响,无法反映高阶非线性特征,是*部估值法

假定历史可以在未来重复,通过搜集一定历史期限内全部的风险因素收益信息,模拟风险因素收益未来的变化。首先,选择合适观察期的风险因素历史收益率时间序列;其次,给定第一步得到的时间序列,计算持有期内组合价值变动的时间序列;最后,把从历史数据归纳出的风险因素收益实际分布情况列表显示,选择某一置信水平下的对应损失分位数,即可得到相应的VaR值

历史模拟法的透明度高、直观,对系统要求相对较低。但对数据样本选择区间较为敏感,既可能包括极端的价格波动,也可能排除极端情况。历史模拟法反映了风险因素统计规律,因此不需要任何分布假设,也无须计算波动率、相关系数等模型参数。由于历史模拟法的风险因素的历史收益本身已完全包含了风险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因而可以全面反映风险因素和组合价值的各种关系,是基于全定价估值的模拟方法

是一种结构化模拟的方法,通过产生一系列同模拟对象具有相同统计特性的随机数据来模拟未来风险因素的变动情况。蒙特卡洛模型所生成的大量情景使得其在测算风险时比解析模型能得出更可靠、更综合的结论,同时体现了非线性资产的凸性,考虑到了波动性随时间变化的情形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限额管理是对金融机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交易组合定义、限额结构和限额指标设定与审批、限额监控与报告、限额调整、超限额管理等。

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分别加以限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

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计量结果来设定限额

所允许的最大损失额。通常,当某个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立即变现。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微小变化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收益或经济价值影响程度所设定的限额

根据具体的超限原因,可对超限情况进一步分类管理:

主动超限:因交易员主动持有或提高风险敞口所导致的超限

被动超限:因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下降、长假休市等非银行交易行为原因导致的超限

非实质性超限:因技术性或操作性原因导致系统提示超限,如前台、中台及相关部门确认实际敞口以及相关风险指标并未超限,在有相应的文档说明和记录的情况下,视为非实质性超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可能:系统程序原因造成的误算和误报;误操作造成的短暂误算;交易簿记时点晚于批量时点造成的误算

根据超限原因和类型,可采取包括降低头寸/敞口、申请确定时限的临时调增限额和申请长期调整限额等措施

综合反映报告期内市场风险暴露及计量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计量的市场风险头寸,金融市场业务的盈亏情况,交易账簿风险价值与返回检验,压力测试开展情况,限额执行情况,汇率风险分析,账簿利率风险分析,以及市场风险管理建议等

重点反映某一领域的市场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反映专门市场风险因素或类型的报告,反映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流程专项环节的报告,反映具体业务组合风险状况的报告,反映市场风险管理专门问题的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委员会确定的报告

及时报告重大突发市场风险事件,包括反映事件事实、分析事件成因、评估损失影响、总结吸取教训和提出市场风险管理改进建议

及时反映交易账簿金融市场业务开展与风险计量监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行交易账簿金融市场业务头寸、风险、损益、压力测试、限额执行等情况;各交易组合层面金融市场业务头寸、风险、损益、压力测试及限额执行等情况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按事先约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日期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金融市场业务交易产品,通常是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产品,合约标的物可以包括外汇、利率、商品等各类形式的基础金融产品。期货合约通常是在某一交易所内,具有标准期限、标准单位的远期合约产品,其流动性更强,交易管理流程更加规范和严格

在利率风险方面,通常可采用远期利率协议(FRA)、国债期货等产品规避未来利率不利变动带来的损失风险;在汇率风险方面,则通常可采用外汇远期、外汇期货,持有外汇多头或空头头寸,锁定汇率价差水平,避免汇率不利变动风险;在商品风险方面,通常采用各类商品期货对冲未来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掉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交易期初和期末分别交换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其间按照不同类型的合约标的物,可能存在利息等现金流交换。常见的掉期产品包括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和交叉货币掉期。

外汇掉期通常只在合约期初、期末分别交换两个币种的本金,其间不发生现金流交换。通过外汇掉期产品,满足了外币资金使用需求,同时也规避了持有外汇资产或负债带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利率掉期,通常是约定按照某一币种的本金,在合约期间按一定频率交换利息现金流,一般是一方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按照浮动利率支付利息。通过利率掉期,可调整利率敏感的资产或负债的付息方式,从而调整资产负债或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现金流利率敏感性特征,应对未来的利率不利变动风险。交叉货币掉期则是上述两类产品的结合,通常约定一方支付某一币种的本金及利息,另一方支付另一币种的本金及利息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双方针对标的物,约定在未来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价格(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选择权,期权合约的持有者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合约所赋予的权利,最普遍的期权产品为欧式期权,即仅可在期权到期日一次交割标的物。期权合约按照未来买入、卖出的权利,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由于期权产品的非线性收益特征,其产品价值特征通过希腊字母敏感度表示,分别是期权价值对标的物价格的一阶名阿杜、二阶敏感度以及对波动率的一阶敏感度。通过持有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在支付少量费用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在标的物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带来的潜在收益,同时避免在价格下跌或上涨时的潜在损失。对期权产品的风险对冲,则需要通过不同敞口,开展动态组合对冲,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纳入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为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内部模型法提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使得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更加科学合理,对市场风险更加敏感,对于提升国内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未经***银保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经***银保监会核准,商业银行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标准法计量按照风险分类分别计算,同一产品可能涉及多类风险,则需重复出现在不同类别的风险计量中,金融机构需要确定各类产品或头寸对应的风险类别,以及在各类风险类别下的风险暴露

相同的产品头寸纳入不同风险类别下的分别计量,并非重复计量,同一头寸通过不同风险类别计提的资本,体现了同一头寸对应不同风险类别的潜在损失对应的资本

头寸拆分的原理是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待一个产品。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现值都可以被视为一笔或多笔现金流的折现,折现的过程涉及利率和期限,与标准法资本计提比率的划分方式形成对接。在标准法下,金融产品被从现金流角度拆分并重新组合,形成了按多空头、利率、期限、币种等划分的多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分别对应一个或多个风险类别属性,根据资本计提比率计提资本

利率风险资本计量需计算交易账簿相关产品的利率风险一般风险和利率风险特定风险。涉及利率风险的交易账簿产品包括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央行票据、可转让存单、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具体包括如下风险:

一是利率风险一般风险。通常是指由于每一计价货币利率水平或债券市场收益水平的变动对相关产品估值价格的不利影响。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部分: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整个交易账簿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计算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利率风险一般风险到期日法下对头寸剩余期限的计算应考虑利率类型。如为固定利率,则计算报告日至产品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如为浮动利率,则计算报告日至重新定价日的剩余期限

二是利率风险特定风险。是指由于发行人个体特定因素导致交易账簿利率相关产品和权益相关产品的不利价格变动风险。利率风险特定风险计提依据发行主体性质、评级、剩余期限等信息,确定资本计提风险权重。各类证券应区分多头和空头,表示为市值或公允价值。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基础工具,按基础工具的特定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利率和货币掉期、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利率期货及利率指数期货不涉及基础工具发行人,不必计算特定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股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账簿内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头寸承担的风险,涉及产品包括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股票、类似股票(而不是类似债券)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或股票衍生工具。股票衍生工具包括以个别股票和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远期合约、期货和掉期合约

股票风险分为股票风险特定风险和股票风险一般风险,其资本计提比率都为8%

股票风险头寸应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同一个市场中完全相同的股票或指数(交割月份相同)的多、空头匹配头寸可完全予以抵消,不同市场中的股票头寸不能抵消

股票衍生工具包括股票和股票指数的远期、期货及互换合约。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汇率风险指外汇(包括黄金)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头寸的风险。汇率风险资本要求需覆盖机构全口径的外汇敞口,但可以别除结构性汇率风险暴露。剔除结构性汇率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需计量各币种净敞口,并使用“短边法”计算净风险暴露总额

其中,结构性外汇敞口是指商业银行为保护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变化而持有的外汇头寸,应满足如下条件,即非交易性头寸;持有该头寸仅是为了保护资本充足率;结构性头寸应持续从外汇敞口中扣除,并在资产存续期内保持相关对冲方式不变。另外,某些资本扣除项对应的头寸也可视为结构性外汇敞口,如对非并表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及其他以历史成本法计价的外币长期投资

各币种净敞口是按期权合约除外的多(空)头净额、期权合约Delta净额分别统计,各币种净敞口中应已剔除了上述结构性汇率风险暴露

汇率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汇率风险的净风险暴露头寸总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外币资产组合(不包括黄金)的净多头头寸之和(净头寸为多头的所有币种的净头寸之和)与净空头头寸之和(净头寸为空头的所有币种的净头寸之和的绝对值)中的较大者

2、黄金的净头寸。黄金持仓净额(绝对价值),黄金纳入外汇风险,按人民币计算净多头数额或净空头数额的绝对值

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实物产品,如贵金属(不包括黄金)、农产品和矿物(包括石油)等。同时也应包括商品衍生工具头寸和资产负债表外头寸,包括远期、期货和掉期合约

期权风险资本计提有两种方法:一种为简易法;另一种为高级法(“德尔塔+”,Delta-Plus)。简易法适合只存在期权多头的金融机构,简易法中,期权根据基础工具性质区分为债务工具、利率(除债务)、股票、外汇(含黄金)和商品五类。对于这五类期权的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资本计量比率分别进行了规定。“德尔塔+”法适合同时存在期权空头的金融机构。同时卖出期权的金融机构应使用“德尔塔+”法。“德尔塔+”使用敏感系数或与期权相关的希腊字母来测算其市场风险和资本要求,包括Delta、Gamma和Vega三部分,德尔塔加权头寸加入基础工具的头寸中,计算资本要求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等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乘以12.5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特定风险+利率风险一般风险+股票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股票风险一般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Gamma和Vega)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是指金融机构基于内部模型体系开展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将计量结果应用于资本计量的全过程,包括市场风险组织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方法、IT系统与数据等。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是指根据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框架要求,基于一系列输入要素(包括市场数据、交易数据、参数设置和假设前提),用于计量市场风险导致未来潜在损失的金融模型,主要包括VaR值等风险计量模型、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市场数据构建模型等。

1、内部模型法实施要素

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市场风险分为四大类,即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商品风险,同时对于交易账簿利率相关产品和权益相关产品,进一步将发行人个体特定因素导致的不利价格变动风险界定为特定风险。对于各类风险因素的识别和计量,最终将通过每一个具体的风险因素的设计,在风险计量系统中予以反映

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除符合关于内部模型法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外,内部模型应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作出反应,并符合要求,否则,金融机构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新增风险是指由于发行人的突然事件导致单个债务证券或者权益证券价格与一般市场状况相比产生剧烈变动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等级迁移风险。金融机构如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持有期为1年,置信区间为99.9%,应至少每周计算一次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计量新增风险的模型应满足在1年持有期内恒定风险水平的假设条件,并根据集中度、风险对冲策略和期权特征加以调整;同时也应反映可能影响多个证券发行人的市场性事件

返回检验是指将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结果与损益进行比较,以检验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可靠性,并据此对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商业银行可以比较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进行返回检验,依据最近一年内突破次数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的附加因子

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面临市场风险的投资组合在特定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所持投资组合的脆弱性作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规避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是弥补VaR值计量方法无法反映置信水平之外的极端损失的有效补充手段,市场风险量化分析要结合使用VaR计量和压力测试分析

金融机构应在每个交易日计算一般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历史观察期长度应至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用于资本计量的一般风险价值,金融机构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商业银行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使用时间平方根法),但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金融机构应至少每周计算压力风险价值,选用与其自身的资产组合相关,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并使用经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作为计算基础,若极端压力事件的持续期间少于12个月,银行应使用适当方法将期间扩展至12个月。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组合相关。此外,商业银行选取压力期间的方法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并将按认可方法确定的压力期间报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须定期对其进行审核

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ms最小为3。

如果商业银行内部模型计量结果已经覆盖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则上述内部模型法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为总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如果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法未覆盖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则必须采用标准法统一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并采用简单加总方法汇总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得到总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即为总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含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100%

201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完成了对市场风险计量规则的修订。

1、市场风险管理框架的改进

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明确了详细的账簿划分标准,提出了交易台管理、内部风险转移交易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与流程:

一是实施更为严格的账簿划分管理。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划分范围、产品举例等方式,定义了更加清晰、客观的交易账簿边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账簿划分的政策、程序以及文档化要求,严格限制账簿调整及资本套利,提高了账簿划分的可操作性,降低了账簿划分的主观性。

二是从监管资本计量角度规范交易台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在交易台层面开展市场风险计量管理,各交易台需要具备清晰的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架构。银行自行定义交易台,但需要由监管机构批准,并向监管机构提供交易台管理评价情况,包括存货账龄、限额执行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银行须为此建立前台、中台联动的交易台评价和报告管理机制。

三是严格规范内部风险转移交易的计量管理。巴塞尔协议Ⅲ重点对银行账簿向交易账簿的内部风险转移交易,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防止潜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巴塞尔协议Ⅲ按照信用、股票、利率不同头寸类型,从风险对冲方式、交易台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前台部门只有在严格满足监管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将此类交易纳入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范围,才能实现有效的跨账簿风险对冲。

新标准法要求银行分别计算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资本附加,要求银行具备各类产品的估值和敏感度计算能力,按月计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标准法资本要求,相对现行方法要求更高,实施难度更大,高频度的定期计算和报告,工作量也将显著增加。

一是须单独计算信用利差风险。巴塞尔协议Ⅲ将市场风险中基于敏感度方法资本分为一般利率风险、信用利差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五大类,首次明确将信用利差风险单列,此外,须计算违约风险及剩余风险资本。由于国内信用衍生品市场尚不成熟,发行体信用利差市场数据构建将成为实施难点。

二是敏感度法的实施要求更高。银行须计算各类风险下每一头寸的敏感度指标,包括德尔塔(Delta)、维伽(Vega)和凸性(Curvature),并按照不同风险类别、组合、头寸的风险权重系数和相关性系数加总计算得到敏感度资本要求。

三是违约风险资本计算更加复杂。违约风险资本计算过程中需要引入股权及非高级债务/高级债务标识,以及资产类别计算维度等,制定了复杂的多空头对冲原则。银行须制定更详细的金融工具类型,统一债务人名称。

四是首次提出剩余风险资本附加要求。银行须针对复杂的含权衍生品和奇异标的期权产品,按比例计提资本要求,加强对复杂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内部模型法资本计量以预期尾部损失替代风险价值指标,提出全新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管理流程和计量方法。

一是须建立内部模型法持续评估机制。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提出了内部模型法适用性的评估流程,要求银行从交易台和风险因子层面开展持续评估,每月向监管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建立了更加严格的内部模型法适用标准,显著增加银行的实施难度。

二是内部模型法资本计量以ES替代VaR。预期尾部损失是一定置信水平下,超过风险价值水平的潜在损失均值,能够更审慎反映尾部损失风险。为反映压力市场条件下某类业务产品的市场流动水平,巴塞尔协议Ⅲ为不同类型风险因子设置了不同的流动性期限,分为10天、20天、40天、60天、120天五档,取代现行10天持有期的规定。在新内部模型法体系下,流动性调整后的ES计量将涉及银行市场风险系统基础架构的改造升级。

三是提出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计量要求。对于适用内部模型法的交易台,其中可建模风险因子部分,采用ES计算内部模型法资本要求,对于不可建模风险因子部分,须计算压力预期损失附加资本。

四是须同步计算各交易台的标准法资本。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还须每月计算各交易台的标准法资本要求,为内部模型法提供相对一致的比较基准,并作为回退方案。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缺口风险、基差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的影响,以及开展主要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项目。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必须从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等方面逐步建立相应体系,以强化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适应监管要求和巴塞尔协议Ⅱ要求。

适用于计量利率风险的方法同样适用于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等。有时单一的方法不能够很好地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结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甚至对某项业务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展开严格的评估。

其中,情景模拟方法主要包括静态模拟和动态模拟。静态模拟,通常考虑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对象是银行短期内的净利息收入变动和基于假设利率变化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其现金流的估计主要根据银行当前资产负债表头寸计算而得。动态模拟,这是在静态模拟基础上,考虑反映银行经营变化、业务增长、新产品、客户行为(如提前还款率)等假设,提供了一种考察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变化的动态方法。

利率预测并非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事实上,积极主动、有效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正确预测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利率预测的内容包括利率变动方向、利率变动水平、利率周期转折点的预测。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利率不仅受到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的实时影响,还受到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其运动轨迹呈随机游走的趋势,预测起来较为困难。为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利率预测可以采取宏观基本面预测和技术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前者是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宏观经济走势、货币供给量、通货膨胀以及国际汇率或利率变动等情况来判断利率走势,可用于长期趋势分析;而后者是根据利率以往的运动轨迹,通过利率时间序列的计算来刻画利率走势,可用于短期走势分析。

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控制在设定的水平界限内,是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目的。为此,实现的方法主要有表内方法、表外方法以及风险资本限额三种。表内方法是基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敞口大小,结合对市场利率走势的预测,积极主动地调整资产负债的匹配状况;表外方法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处于风险之中的资产负债进行套期保值;风险资本限额则是商业银行董事会规定的各业务单位可用于利率风险损失的最大资本额度,该额度的设定应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测算方式一致,与商业银行的规模、性质和资本充足程度相适应,并定期接受重新评估。在正常情况下,风险资本限额是绝对不可以超过的,而在特殊情况下,风险资本限额可以短期逾越,但必须上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一是要组建专门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委员会,如利率政策管理委员会,定期就影响利率变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制定应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政策措施,同时对银行账簿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二是组建专职人员队伍,负责相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预测利率变动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资产和负债错配,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采取的必要的经营策略,如果资产负债的错配缺口与利率的变动方向相适应,不但不会形成风险敞口,还会增加收益。所以,商业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使资产负债的缺口与利率变化的方向相适应,减少或避免“反向缺口”形成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以收益与风险成本相对称原则为基础,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完善内部定价和管理核算体系,逐步提高利率定价的能力,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各种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之所以面临较大的潜在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主要是因为经营收益对存贷款利差和资金投资收益依赖度比较高,与资产和负债关系不密切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因此,商业银行要把经营结构的调整提高到关系今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发展结算清算、银行卡、代收代付、保管箱、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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