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作用有哪些(环球热点!土地流转信托有哪些作用?土地流转有什么特点?_成功财经网)

admin 2024-01-20 17:56:22 608

摘要:环球热点!土地流转信托有哪些作用?土地流转有什么特点?_成功财经网 对于信托理财,大家都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于土地流转信托可能不太了解。那么,什么是土地流转信托呢?

环球热点!土地流转信托有哪些作用?土地流转有什么特点?_成功财经网

对于信托理财,大家都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于土地流转信托可能不太了解。那么,什么是土地流转信托呢?土地流转信托的作用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土地流转信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方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首先,信托制度有助于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其次,有助于实现土地市的市场定价,带来土地经营权的增值;

第三,有助于解决资金与土地资源的匹配问题,有助于提高土地流转;建成后大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

第四,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化为收益凭证,在一定范围内转让、赠与和继承。

一、流通速度正在加快,并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逐年加快,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涉及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到目前为止,转让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在5%到15%以上,平均比例约为8%。土地流转涉及的农民数量约占农民总数的26%。

二、流通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根据不同的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以流转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和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流转。在其中,农民之间的流通是主要的,流通面积约占总流通面积的90%。

(2)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以是机动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责任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主要转让责任耕地承包经营权,占总转让面积的96%。

(3)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中分包是主要方式,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在转包中,外出打工或经商的农民往往将土地转包给亲戚朋友或村里的其他农民。此外,还有一些形式,如农民将土地分包给大型种植和养殖家庭,以及集体反租赁分包给农民。

(4)根据流转是否已签订协议,可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其中协议转移的农户略有优势,约占转移农户总数的65%。协议流通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不到总流转户数的10%。

(5)根据流转是否有偿,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主要是免费转让,占转让家庭总数的60%以上。

(6)根据流转是否履行了报批、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可分为备案流转、登记流转批准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主要自行流转,占流转总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

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托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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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要素在运作中起什么作用?

信托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一)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三)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四)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信托科普系列(三)——信托的作用与功能

交流与合作ID:479062659

信托:最稀缺的金融牌照

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是中国金融业四大支柱,他们关系到国计民生,这四类金融牌照由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放,而且还需要***的批复。

这四类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体量:

银行:3500多家,总资产约240万亿;

信托:68家,总资产约23万亿;

保险:一百多家,总资产约16万亿;

证券:一百多家,总资产7.5万亿。

在四大金融牌照中,最为稀缺的就是信托,只有68家。

银保监会明确表态不再新发信托牌照,因此,这些年来都有新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成立,但信托公司只有68家。

(与此相关,3月7日,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撤销银保监会,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具有20年历史的银监会也成为过去式;国家金融监管总*的职能比银保监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从***直属事业单位到国家公务员编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将更统一和强有力。)

1、信托: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石

信托是一种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

1979年10月,为了在银行之外开拓引进外资和国内融资的渠道,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

中国国际信托成立后,便通过在海外市场发行债券和借款的方式,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先进设备和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同时,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解决配套人民币问题。

自2008年以来,中国信托行业迅速崛起,资产管理规模以每年1万亿的速度递增,数据显示,2019年二季度,信托行业资产规模22.5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跃居资管行业第二位。

如果说传统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属于自营性资金业务,那么,其余代理性资金服务业务可以说都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这也意味着从理论和法律意义上来看,信托制度是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石。

2、信托:金融业务全覆盖

信托真正的价值在于其广泛的业务范围和灵活的资金运用方式,这才是其核心所在。

在现有金融业态中,信托公司可以说是唯一一个能够自由地同时开展贷款与投资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

从业务范围来看,信托是我国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

信托的涉及的业务比较广,分成了三大类,具体想了解有哪三大类别,可以参看Lily的上一篇文章:信托的分类。

3、信托:加速转型服务实体经济

以2018年68加信托公司的年报数为参考,信托资金在工商企业配置比例增加,在金融机构配置比例有所减少。从五大投向的余额占比来看,工商企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占比持续增加。

通过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供给对金融需求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深度需求。

我们常听说的信托,与家庭财富相关的除了银行代销的信托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信托“),还有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属于同一分支,都是”资产服务信托“)。

其中比较复杂的就是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下面来讲讲这类信托有哪些功能。

这主要是对企业的风险来说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各种经营风险,股东受牵连涉及诉讼时,很容易引发相对方进行诉讼并同时对股东在该企业的股权进行保全查封名下的银行帐户、股权、资产,一直查封至案件完结,即至被查封资产被评估、拍卖处置完毕。

依据我国2001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除规定的几种情形外),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因此,当委托人出现离婚、公司破产等情形时,提前设立的家族信托就可以很好地隔离信托财产,避免这部分财产被无限卷入,进而实现资产隔离。

即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信托实现债务风险的坚实基础,一般不建议委托人将自己做为信托的受益人,因为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财产仍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带来财产权性质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微调,但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基本原则没有变化。决定财产权归属性质是以取得的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来比较确立的,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几种例外情形)均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目前隔离婚姻财产分割风险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是,采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内个人财产。但由于国人的生活习惯、文化和感情等原因,现实中的夫妻大都不会签订,这使得夫妻财产协议的可操作性不强,且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设立了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家族信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信托财产的收益为子女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婚后对子女的赠与也可以装入这个信托中,以实现子女婚姻财产分割风险的隔离。

常见的财富传承的方式,如立遗嘱。但立遗嘱的形式、时机、成立与否均有可能造成质疑,容易引发被继承人的内讧,让逝者无法安宁。

而家族信托很灵活、功能强大且保密性更好。

理论上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的血亲、姻亲,也可以是其他近亲属或远亲属、甚至还可以是家族中未出生的人。

目前在我国目前的信托实务中,因为信托公司的合规的要求,受益人应当和委托人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否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转移财产、洗钱等法律风险。

从灵活性来看,自然人去世后的遗产是需要当时就分配完毕的,而信托可以长期、分段分期各种组合,甚至设条件、设目标再支付遗产的财产。

从保密性来看,如果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身后财产,虽然遗嘱在订立时无须公开,但在执行时必须公开,因为手执遗嘱去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取存款等手续时,相关部门一般均要求进行继承权公证,而这可能会使遗嘱内容进入公众的视野。

在家族信托的设计过程中,保密是非常重要的。家族信托的保密可以分为对内保密和对外保密。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可以设计内部保密机制,这样的话、多个受益人互相之间就无法知道各自的信托受益份额。

除此之外,《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与家族信托有关的所有关系人的信息、信托财产信息、信托分配安排等内容都是保密的。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具有强大的隐私保扩优势。

照顾家族成员,是设立家族信托最常见的目的。

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用一笔专款(信托财产)来保障家庭成员更好地生活,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老人的养老、残疾家人的日常生活、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等。

家族信托在管理上具有连续性。只要信托财产还在,即使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会继续执行委托人的意愿,直到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发生为止。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时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和收益。

比如,受益人在18周岁之前、18周岁至30周岁等等不同期间领取不同金额的财产设计。

委托人也可以按事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和收益。

比如,在受益人考取大学、硕士、博士时,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学金;在受益人结婚、生子时,可得到祝福礼金。

可以激励受益人的正面行为,约束其负面行为。比如,受益人考取指定的大学,获得的奖学金可以翻倍;受益人一旦有吸毒行为或被采取刑事措施,取消其除基本生活费外的所有信托受益权。

家族信托还可以很好防范委托人的某个子女浪费成性、挥霍无度。例如按月给子女支付基本生活费,同时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不得用于清偿受益人债务等。

信托公司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也会投向信托理财计划。一般来说,家族信托风险相对可控,收益相对较高,是较好的财富管理工具。

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时,通常会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审慎地选择投资产品,并进行分散投资,以此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反观个人能购买的理财产品虽然种类繁多:债券、储蓄、炒金、基金、炒股、国债、外汇、保险、各个银行推出的系列理财产品等,但是由于个人很难会掌握全面的金融知识,容易出现投资失误、理财暴雷,P2P上当等各种市场风险。

另外从长期性来看,理财产品,其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也不会超过5年,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人群专门定制的专属计划,它以财富保护和传承为主要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会低于30年,甚至可以是无限期的。

除了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等功能外,家族信托还可以用于实现一些特定目的,比如公益慈善、公司结构治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

以慈善信托为例,2020年第一季度,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以防疫为主题的慈善信托。

与慈善基金相比,慈善信托设立流程简便,无资金门槛,管理成本很低,而且,有监察人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优势非常明显。

综上,信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强大的投融资作用。

而家族信托有很多强大而特别的功能,以上仅是做了最基础的介绍,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更多元的设计,家族信托值得越来越多新时代高净值人群接受并拥有。

下一期给大家介绍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关系。

●信托科普系列(一)——信托的起源

●信托科普系列(二)——信托的三大分类

●保险金信托如何保护爱的人

●企财险|雇主责任险

●企财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企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企财险|物业管理责任险

●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

●企财险|财产保险

●养老社区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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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_广州易美玲律师网

发布者:易美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2118人看过

家族信托的功能是多样性的,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功能就是“隔离”。那么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有法律条文的支持,隔离又是如何实现的?

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三独立”,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独立于信托公司、独立于受益人。另一个是“非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和突破”,这其中规定了一些红线,突破这些红线,信托将会无效或者被撤销,信托的隔离功能就被突破了。因此信托隔离功能的实现就在于专业人士在规划与操作时为委托人客户守住这些红线。

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法律上,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给到信托公司之后,这些财产就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了,财产是属于家族信托的财产。如果委托人去世,这些财产也不会成为委托人的遗产。同理,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显然不会被用来偿付委托人的债务。

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信托受益人一定不能仅仅是委托人一个人,否则信托财产最后仍可能成为委托人的遗产。

案例:(2013)烟民申字第235号

案情:

1、2004年10月26日,张德奎作为委托人出资53049元与受托人滕爱荣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该资金投资于张裕公司股权,委托人指定委托人本身为本信托合同的惟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间,委托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受益人并提供相应文件。受托人对述文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出具“受益人变更确认书”。

2、2008年6月30日,张德奎与受托人滕爱荣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张德奎并未变更受益人,附件三“受益人变更通知书”为空白。

3、2010年3月张德奎书写遗嘱,遗嘱中提出将该信托的受益人变更为儿子张某丙。

4、2010年12月9日,滕爱荣出具了“受益人变更确认书”,将受益人变更为张某丙。

5、张德奎去世后,其他继承人认为遗嘱无效,诉讼至法院。

判决:

张德奎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滕爱荣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从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委托人张德奎的委托资金53049元作为信托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该财产应认定为信托财产。张某甲、沈某要求分割的请求不应支持。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1、确定了自然人之间是可以成立信托的,受托人并非只限于信托公司;

2、信托财产从最初的现金,最后变成了股权,法院确定的张裕公司的股权是信托财产,因为法律规定了信托的投资收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3、信托具有隔离作用,不仅仅可以抵御遗产分割,同时也可以抵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同理,稍微拓展一下:假如张先生在外面欠了债,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执行该信托财产,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信托财产已经不属于委托人张先生所有,不得用于偿还委托人的个人债务。

前文中所提及的,委托人装入信托的财产是属于家族信托的财产,而不是信托公司的财产,法律依据就在《信托法》第16条。

《信托法》给信托公司施加的义务实际上是很重的。在整个《信托法》条文中,赋予受托人的权利屈指可数,主要体现在获得报酬的权利;与之相反,绝大部分涉及受托人的条款都是施加给受托人的义务。

比如:《信托法》第18条规定的是,非相关债务不得抵消,即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债务,不能用信托财产偿还与该信托无关的债务。信托公司同时管理多个家族信托基金,每个信托基金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也就是说每个委托人成立的家族信托都是独立运行的。

《信托法》第28条规定的是,非同意不得关联交易,即信托公司不能用信托财产和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进行交易,也不能和信托公司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除非事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信托法》第29条规定的是,分开记账,分别管理。这是信托公司的长项,也是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若信托财产发生了混同,信托公司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分配实际上是受益人的一种期待权,但是受益人最终能否得到这些财产,需要看信托合同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受到很多的限制。

《信托法》第47、48条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用来还债、转让和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法条表述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就是一种期待权;另外,还债、转让、继承等权利的行使仍要受到信托协议条款的限制。因此,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就要考虑好,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不是可以用于还债、转让或继承。决定权是掌握在委托人自己手中的。如果委托人事先设置相应限制或禁止条款,那么信托财产就不可以用于还债、继承和转让。所以信托可以用来防止子女挥霍财产,说的就是这个功能。

这里分三类情形探讨,直接强制执行、撤销后执行、无效后执行。信托法做了排除法,即规定了这几类情形之外,都不允许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这是信托的红线,要避开。

1、直接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形,一共有四种,实际上是三种,第四款为托底条款。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形第一种是信托设立前信托财产上面就有的优先受偿权,比如信托财产上本就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再将它装到信托里面,如果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当然可以用这个信托财产来偿债。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信托本身所产生的债务和税费,必须用信托财产来偿还。

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将信托撤销后执行。最常见的就是委托人在资不抵债或者是即将背负大额债务的时候,设立家族信托,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可能被法院撤销信托。因此专业人士在帮助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一定要向委托人询问清楚,委托人是否资产状况良好。

该规定上不仅适用于家族信托,实际上是我们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律师为客户做其他规划时也要遵循这个原则。

信托无效后用于执行,一共有六种情况。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二款和第五款。设立信托时很重要的一环是信托财产要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不转移,信托不成立。信托财产不确定,会直接导致信托协议无效。比如,委托人家中有房子要动迁,但设立信托时房子还没拆,只是动迁公告发出来了,委托人可以用这个动迁权益来设定信托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动迁款的金额是多少?货币补偿或实物分房?动迁款的受益人有哪些?这些事项都还不确定的情况下,所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在委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由律师为其文本进行把关。受益人的设定,即要有一定弹性,又不能过于宽泛,比如不能仅填写“我们家的亲戚”,但可以表述为“直系后代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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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保险金信托因兼具人身保障、资产增值、资产隔离和个性化传承功能等优势,成为高净值人士对保险金信托业务需求大幅增长的原因。1.财富定向传承功能: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通过对家庭成员和后代进行灵活的财产条款设计,受托人根据信托条款中约定的利益分配场景、方式等分配信托受益,达到定向传承的目的;2.风险隔离功能:保险的保障风险功能,叠加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起到资产、债务隔离功能;3.资产规划功能:通过保险的杠杆功能,以较少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额,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降低起始信托财产门槛要求;4.隐私保护功能:投保人通过信托合同中信托条款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指定了受益人的理赔金,不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避免遗产纠纷;5.税务筹划功能:可通过购买保险增加免税资产和抵税资产,目前国内保险在购买、持有、理赔的全流程中都不需要交个税,国税总*并没有对信托公司就信托受益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做出明文规定,但信托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应当缴纳个税,委托人可通过不同的信托结构、信托条款产生有限的避税效果,如通过分次分配信托受益,而不是一次性分配大额受益。由于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的遗产,未来如开征遗产税,则将无需缴纳遗产税。具体的一些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息,你可以去私人财富管理PWM官网看一下。

甚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主要从事甚么业务?又是怎样运作的?

去年下半年资产管理“新政”开启的“泛资产管理时期”对信托公司到底有没有实质性挑战?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号文”对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又有甚么样的影响?

什么是信托,信托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我是来看评论的

信托业务分类标准有哪些(信托种类大全知多少) – 创客网

信托业务分类10个分类标准,30多个类别,你知道多少?当然,信托的种类也不止10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分类标准吧。

1.根据信托行为的性质分类

根据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基于民法的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立。比如涉及个人财产管理、抵押、出售、继承和管理的信托。

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以营利为目的,以商法为法律基础。一般不允许自然人从事商业信托。受托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许可证。经济市场上的信托大多是商业信托。

根据委托人数量和是否征集公物,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单一信托:客户只有一个,多为机构,交易结构简单。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信息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信息无需披露。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是银信合作项目。

集合信托:往往由受托人结算。客户不仅仅是二加二。信托财产是许多委托人个人财产的集合。披露材料需要详细的信息。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投资于集合信托。

根据信托成立的原因,是否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种任意的信任:这种信任的建立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不受外力的干预。

法律信托:根据法律,或法律,或基于当事人解释的法律而设立的信托。

根据信托利益是否属于委托人,分为利己信托和他利信托。

自利信托:委托人对自己利益的信托是受益人。

他利于信任:委托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设置的信任。例如,为了安排委托人死亡后的利益受益,受益人往往是其后代或亲友

根据信托的目的和受托人行为的差异,可以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保证信托:旨在保证信托财产和安全的有效管理和增值,而非信托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增值。比如承诺商业银行回购其贷款债权作为信托产品。管理信托:又称财产管理信托,是在不改变信托财产原有形式和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最典型的房地产信托是租赁。

信托信托:目的是利用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支配和处分来增加信托财产本身或受益人的价值,以实现信托收益的最大化。委托人必须允许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的形式和方法。当今社会实行的信托投资业务属于信托信托。6.根据信托财产分类

根据信托委托的财产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信托财产是资金。是受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房地产信托:信托财产是财产性质的财产,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和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机器、车辆、动物等。

不动产信托:信托财产是不动产,如土地、不动产和建筑物。

其他财产信托:一些权利的权利,信托财产可以是股权、债券、专利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甚至是投票权。

根据信托收益率的确定,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和浮动收益类信托。

固定收益信托:有固定收益率和期限的信托产品。一般投资具体项目,不管投资项目实际收益如何,都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率赎回给投资人。浮动收益信托:收益不确定。一般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权、基金等。其到期收益率与投资标的的净值增值有关。

根据信托资金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

贷款信托:通过向融资公司发放贷款来完成。

股权投资信托:投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股权投资信托(EquityInvestmentTrust):用信托基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股权的基金信托,这些等式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运营权、旅游项目收费权。

根据信托公司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为通道信托、被动管理信托、主动管理信托。

通道信托:如果殷新合作,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发起一个项目的单个或集合信托计划。银行是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信托公司只是提供一个通道,赚取一定的通道费。

被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基于委托人委托或受委托人委托有指令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往往会指定用途,多为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信托:信托公司在该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有权运用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各大信托公司展示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

按照资金用途和来源,信托可分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准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交易信托八大业务类别。债权信托:将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收益的产品,即融资信托。债务信托目前的占比在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股权信托:指投资于未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的权益类产品。

竞价信托: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以在公开市场流通中分割和披露的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盈利点来自于利差和投资收益。

同业信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同行业,主要包括渠道、桥梁、出版物。

财产信托:将非出资信托财产进入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实现保值增值。这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委托理财”的由来。

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公益信托:信托设立是以慈善为目的。具体来说,就是推进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

事务信托:所有交易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姻亲、代理存款等。都是交易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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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信托有哪些特征与优势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股权收益权信托,如今之所以能受到大众的喜爱和追捧,是因为这种信托产品具有非常好的融资功能,对于很多的委托人来说,既能融资而又不失去控制权,那么小编带大家一起全面的了解一下股权收益权信托有哪些特征与优势吧。

信托财富管理功能有哪些

一是财产管理。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产品可以划分为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类、不动产信托类。可根据客户风险偏好,设计多种组合的理财方案。当前产品年化收益率在9~12%,大多刚性兑付。二是财富传承。建立在信托产品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分离的基础上,经由信托的规划,可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或挥霍家产子女的生活,帮助家人完成学业创业的理想,避免“富不过三代”的遗憾。三是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投资信托产品后,所交付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而独立于委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使该财产免于债权人追索。四是保护财产。信托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下,并以受托人的名义存在,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合同无须向任何**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按比例指定,当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夫妻离婚、合伙组织解体等),实现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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