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请可以撤单。())

admin 2024-02-01 08:14:43 608

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请可以撤单。() B解析:正确B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请是不可以撤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请可以撤单。()

B解析:正确B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请是不可以撤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为规范债券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保障债券自律管理有序开展、推动债券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上交所债券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上市规则》逐渐暴露出与市场发展及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实践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具体而言,此次修订:一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丰富公司债券自律管理的对象、事项及手段,以更好服务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自律管理需要;二是规范债券上市预审核、债券创新品种发展等新的监管事项,以适应、巩固和促进债券市场新的改革发展变化;三是根据监管实践对债券信息披露、交易转让、持有人会议及中介机构履职等做出相应完善,强化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安排,以更好地适应债券市场风险防控需要;四是做好与近年来新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衔接协调,以形成更加完备的债券市场自律规则体系。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上市规则》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体例、结构作了优化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准入端自律管理

为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理念,强化债券准入端监管,规范债券市场全流程管理,主要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的要求。

二是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顺应准入端监管需要。

(二)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监管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最近两年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实践,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披露,切实落实发行人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二是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进一步提高披露及时性要求。同时,明确发行人定期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深度。

三是在临时报告披露上,结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三)强化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以中介机构为抓手开展自律监管是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提高执业质量,做出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是明确为债券上市预审核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增设专门章节规范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细化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不披露时及时补位予以披露,强化专业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四)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

为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结合近期风险化解处置相关经验和做法,主要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细化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促进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尤其是强化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及化解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三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包括:允许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简化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布日、债权登记日至会议召开日的期间,为突发情形下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预留规则空间;要求受托管理人在会前加强与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完善会议议案,要求发行人出席持有人会议接受问询,并对会议议案如何落实发表明确意见,提高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可行性;明确发行人、投资者及受托管理人在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方面的职责,促进会议决议的有效落实。

(五)完善债券停复牌制度

为避免债券长期停牌,限制投资者交易,进一步规范本所债券停复牌制度,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落实《办法》要求,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本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

二是明确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停牌期间的风险揭示,做好投资者预期管理。停牌后发行人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受托管理人及时进行排查并做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本所可依据受托管理人的公告决定债券复牌。

三是增加债券价格异常波动的停牌规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停复牌安排。

(六)健全交易所自律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落实《办法》最新要求,做好与其他业务规则的衔接,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问询、约见谈话、书面督促、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与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共同构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

二是落实《办法》要求,增设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种类。

三是明确对特定品种债券、未按时还本付息债券的自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后续制定相应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债券交易转让等规则预留空间。

沪深两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例剖析(2017版)》

welcome

2018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关于就修订等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进行修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从发行准入端监管、债券信息披露监管、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交易所监管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的要求。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角色及责任。删除了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条款,严格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对于临时报告披露情形进一步细化,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上交所

๑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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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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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๑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征求意见稿)【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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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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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

๑ 关于对《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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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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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infaithjinjin(信公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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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券和上市都要个什么样的程序呢!

如果以审批速度和复杂程度来比较,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方便点。发行股票要经过证监会,条件较多,程序复杂,信息披露较多,监管严格。普通公司发行债券则有三个途径,1、通过交易商协会发行短融和中票;2、通过国家发改委发行企业债券;3、通过证监会发行公司债券。几种方式相对股权融资均较简单。股票为股权融资,费时长,手续费高,股权分散,但后期无需财务压力。债券为债权融资,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不分散股权,但后期有还本付息压力。

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

5月25日,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上市规则》。本次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沪深交易所本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为规范债券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保障债券自律管理有序开展、推动债券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上交所债券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上市规则》逐渐暴露出与市场发展及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实践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具体而言,此次修订:一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丰富公司债券自律管理的对象、事项及手段,以更好服务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自律管理需要;二是规范债券上市预审核、债券创新品种发展等新的监管事项,以适应、巩固和促进债券市场新的改革发展变化;三是根据监管实践对债券信息披露、交易转让、持有人会议及中介机构履职等做出相应完善,强化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安排,以更好地适应债券市场风险防控需要;四是做好与近年来新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衔接协调,以形成更加完备的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体系。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上市规则》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体例、结构作了优化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准入端自律管理

为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理念,强化债券准入端监管,规范债券市场全流程管理,主要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的要求。

二是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顺应准入端监管需要。

(二)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监管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最近两年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实践,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披露,切实落实发行人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二是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进一步提高披露及时性要求。同时,明确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深度。

三是在临时报告披露上,结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三)强化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以中介机构为抓手开展自律监管是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提高执业质量,做出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是明确为债券上市预审核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增设专门章节规范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细化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不披露时及时补位予以披露,强化专业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四)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

为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结合近期风险化解处置相关经验和做法,主要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细化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促进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尤其是强化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及化解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三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包括:允许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简化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布日、债权登记日至会议召开日的期间,为突发情形下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预留规则空间;要求受托管理人在会前加强与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完善会议议案,要求发行人出席持有人会议接受问询,并对会议议案如何落实发表明确意见,提高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可行性;明确发行人、投资者及受托管理人在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方面的职责,促进会议决议的有效落实。

(五)完善债券停复牌制度

为避免债券长期停牌,限制投资者交易,进一步规范本所债券停复牌制度,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落实《办法》要求,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本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

二是明确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停牌期间的风险揭示,做好投资者预期管理。停牌后发行人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受托管理人及时进行排查并做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本所可依据受托管理人的公告决定债券复牌。

三是增加债券价格异常波动的停牌规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停复牌安排。

(六)健全交易所自律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落实《办法》最新要求,做好与其他业务规则的衔接,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问询、约见谈话、书面督促、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与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共同构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

二是落实《办法》要求,增设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种类。

三是明确对特定品种债券、未按时还本付息债券的自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后续制定相应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债券交易转让等规则预留空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传递从严监管理念,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规范运行,结合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实践经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共十章,一百一十一条,对原章节设置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删除原《上市规则》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事项已由本所2017 年6 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二是将原“债券上市申请”章节调整为“债券上市预审核及上市申请”,明确“申报即纳入监管”要求;三是新增“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章节,强化了专业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此外,新《上市规则》删除了公司债券同时采取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时需满足的条件条款,具体由本所另行通知。

新《上市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发行准入端监管

为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要求,本次修订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业务明确纳入本所自律监管范畴(第1.8 条、第2.2.1 条、第2.2.3 条),同时规定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的申报文件及期后事项报告要求(第2.2.2 条、第2.2.4 条),为准入端实施自律监管提供了规则依据,加强源头风险防控。

二、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第3.1.2条),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意识,切实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到人。

二是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衔接,删除了原《上市规则》关于定期报告内容的要求,明确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前述准则及本所相关规定(第3.2.3条)。此外,删除了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条款,严格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

三是结合实践经验调整、新增了临时报告情形(第3.3.2 条),如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纪律处分时及时披露整改情况的义务等。

四是增设专门章节(第3.4.1 条至第3.4.6 条)规范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同时细化了评级业务相关要求,包括资信评级机构未能按时披露跟踪评级报告时的说明义务、开展评级调查时相关方的配合义务等。

此外,在第3.1.13 条新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主体、专业机构等相关方对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配合义务。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明确了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4.1.5 条),特别是受托管理人的风险监测、处置和报告义务(第4.2.3 条),并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增信主体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加强风险防控(第4.2.5 条)。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受托管理人制度,通过列举方式逐一列明受托管理人的具体职责(第4.2.2 条),进一步督促受托管理人归位尽责;同时,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了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和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第3.4.6 条),提高报告质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包括:调整了会议通知时间、议案提出时间、债权登记日等相关要求,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可简化会议流程,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效率(第4.3.5条);明确了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明确并切实可行,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可行性(第4.3.4 条);明确了发行人等需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其履行的相关义务及时回复,有助于受托管理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第4.3.13 条)。

四、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

一是扩大自律监管范畴(第1.5 条、第1.8 条)。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为本所对其实施自律监管提供规则依据。

二是新增日常监管措施(第8.1 条)。明确本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实施提醒、督促、问询、谈话等日常监管措施,完善了自律监管体系。

三是落实现场检查职能(第8.1 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赋予本所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职能,新《上市规则》第八章新增明确本所可根据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并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手段以及监管对象的配合义务,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

四是新增纪律处分类型(第8.3 条)。落实《管理办法》等要求,新增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等纪律处分类型,丰富市场监管手段。

五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第3.3.9 条)。新增本所可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的规定,切实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

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

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交收。净价交易是指在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债券净价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按净价价格进行申报和交易,但结算价格仍是全价计算,即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二)-法律知识|华律网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3.5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义务与责任;

(五)确保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3.6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第四章债券上市审核

4.1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特别程序”。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机构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

4.4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债券上市公告书,同时应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透露和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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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有律师,昆明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刑庭实习,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处理在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民事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联系电话:15821447065。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详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报可以撤单。()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正确答案:B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转股申报不可以撤单。

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

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外币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上市,是指企业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第四条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

五、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六、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

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十一、其他。

第五条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最

近财务报表日期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九个月。

二、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进行验

三、无纸化发行的应完成发行债券的托管工作;有纸化发行,须完成实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表。

十一、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第七条发行人应按以下格式和要求编制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时间:

上市地:

一、债券发行概况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债券发行总面额;

11.还本付息方式;

1.发行人法定名称;

本节陈述发行人在特定日期(指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主要借款

情况,包括银行借款、公司债、内部人员和关联人贷款以及或有负债、主要合

本节列示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投资、无形资

产和其他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

(2)、损益表主要数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

(4)、利息偿还倍数=(税前利润+全年利息支付总额)/全年利息支付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

2.损益表主要数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这些当事

人中负责本次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

1.主承销商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八条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

料完整,不存在虚假、含混不清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其企业债券获准上市前,

第十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第十一条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订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并报

第十二条企业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其企业债券上市三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第十四条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缴纳上市初费,

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有下列情况的,须及时向本所送

交有关报告并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新的企业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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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如期限长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等)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述重要条件,是保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其可交易的债券总量和交易期间能够满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时也能够保证交易当事人在公司债券到期时获得相应的收益,使公司债券的公开竞价交易处于规范的管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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