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转系统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
股转系统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机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新三板借壳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股转系统于2016年3月15日公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问答执行。
其中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持股变动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条与A股要求有一定差别,在A股市场,当股东持股达到5%时,以及以后每增加5%,均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中还有要求,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此点也与主板市场有一定差别,主板市场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时,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以下是公告全文: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答: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答: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答: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来源:新三板论坛ID:zq**x**、股转系统)
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
何必这么复杂直接去证券公司开个三板交易就可以去三板买卖至于股转系统那不是散户操作的也不需要从那里卖
公司简介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其运营机构,为新三板市场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新三板市场的具体运营,监督和管理新三板市场,于2012年9月20日在***工商总*注册,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隶属于***证监会,由***证监会直接管理。
全国股转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公司建立了**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形成了**领导下的“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
201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全国性公开证券市场的市场性质,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市场定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作为“***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夯实了新三板场内、集中、公开市场的性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提高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能力,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正式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本次改革围绕改善市场流动性、强化融资功能、优化市场生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等四条主线,重点推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设立精选层、优化定向发行、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建立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公募基金、确立转板上市制度和深化差异化监管等改革举措。2020年7月27日,精选层正式设立并开市交易。随着改革举措陆续落地,新三板市场定位进一步明晰、市场结构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提升、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市场韧性活力进一步显现。截至2020年末,新三板存量挂牌公司8187家,中小企业占比94%,总市值2.65万亿元。
“十四五”时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方向,持续推进新三板市场改革创新,强化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市场服务效能和科技运用水平,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股转是什么意思?股转是什么意思?
股转是股份转让的简称,也称为股权转让或股份转移。它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的行为。股转通常发生在非公开市场,如股权交易中心等,是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
股转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提供流动性,允许他们在不需要退出整个公司的情况下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此外,股转还可以帮助公司的重组、兼并和收购等,使公司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战略调整和业务拓展。
总之,股转是一种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有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并促进经济增长。
在股转系统购买的新三板股票,股转系统又卖不出去,又不上主板,是不是意味着打?
意味着打入地狱?没有这么严重。虽然新三板的交易很清淡,但只要公司不破产,还在努力,等盈利了,也可以分红;时间长了有了重组的机会,就有基金关注了。既然买了,那就耐心持有吧!这么心急,不适合炒股,更不适合到新三板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就是新三板?
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机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个人取得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如何交税?——解读2019年第78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公告实行后,《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一、个人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如何交税?
答:这次出台的78号,延续了之前的政策规定。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持股1个月(含)以内,20%;1个月到1年,10%;超过1年,免征。
对于挂牌前的老股东来说,基本是能够满足一年以上持股期限的。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个人取得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税款具体缴纳方法?
答: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获得股息红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税务总*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关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是适用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主体,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取得挂牌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湖北省的答复是,“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答复中,湖北省*引用了《***税务总*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之前2017年时,广州地税的一个答复,对于这种间接持股,认为也可以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但这只是征管实践中的一种理解,并且并没有明确政策依据。
我司为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均为自然人),我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企业,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目前,这家新三板公司要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我司的出资人是否能按以上政策享受税收减免?
答:
一、根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据《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根据持股时间的长短确定应纳税额。
四、对于持有股转系统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享受差别化个税优惠政策?
答:新三板已挂牌公司股票,不区分挂牌前后取得、是否限售,一律适用。
这点与A股上市公司有区别,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按照10%缴纳个税,非限售股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上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深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对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五年到期后是否还会延续?
答:78号公告提到,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至于到期后,政策是否还会延续,到时再说。
六、公司目前账面有大量未分配利润,可否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先挂牌,然后现金分红方式,从而降低个税?
答:这个想法可以有。如果目前公司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挂牌后进行现金分红,可获得个税免税待遇。
如果目前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首先面临股份制改造,股改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净资产折股时,未分配利润项目会折到资本公积或股本项目(折到股本项目,自然人需要缴纳个税;折到资本公积项目,是否征税,征管实践中存在差异),由于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不能保留,因此,股改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就无法享受到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差异化个税政策。所以,公司如有资本市场规划,可考虑尽早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已挂牌公司,可考虑及时利用股息红利的个税优惠政策,毕竟政策存在变数,五年之后这项优惠是否继续执行,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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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 - 财梯网
股转系统是新三板。新三板是股转系统的俗称,股转系统的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在***工商总*注册,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30亿元。
股转系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营范围有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全国股转公司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不是就是新三板
是的。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