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认定后有什么后果(绑定银行卡账号已签约什么意思?)

admin 2024-02-19 10:54:26 608

摘要:绑定银行卡账号已签约什么意思? 银行卡已签约是指账户已经和银行签订网银关系,可以在网上登入。 补充:网银签约 1.在网上自助开通的建行网银为非签约客户 不能进行转账交易

绑定银行卡账号已签约什么意思?

银行卡已签约是指账户已经和银行签订网银关系,可以在网上登入。

补充:网银签约

1.在网上自助开通的建行网银为非签约客户 不能进行转账交易 。

2.本人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柜台申请开通网银 。

3.在银行开通网银之后 ,点击 个人网银登录 按提示进行注册 ,在注册时 需要提供本人手机号 注册成功后 手机会接收到个人网银数字证书的用户号和下载密码 。

4.用个人电脑下载网银证书 填入验证码 完成网银注册之后登录即可使用网银了

什么算是关联交易,如果认定是关联交易,有什么风险-会计学堂

职称:会计师

于2023-03-0109:41发布  466次浏览

职称:会计师

2023-03-0109:53

关联交易是指两家以上的不同公司彼此之间进行的金融、贸易和服务等实物交易,其中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有利益。关联交易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价格风险:参与关联交易的双方可能无法基于自身利益,自由地谈判价格,产生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以致发生***失。2、重大事项可能失控:关联交易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高管不能依照公司利益作出有利的决策,并且因为被关联方的商业活动,导致公司重大事项控制能力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失。3、信息不对称:在关联交易中,双方可能不存在充分的信息交换,从而导致存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最终可能出现双方受益分配不均或者受***情况。拓展知识: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遵守审计程序、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一般来说,公司应定期披露关联交易,定期评估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以确保关联交易是合理、透明的。

你看这两笔业务正好是冲平的,应该公司款项打错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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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是关联交易,如果认定是关联交易,有什么风险

答:关联交易是指两家以上的不同公司彼此之间进行的金融、贸易和服务等实物交易,其中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有利益。关联交易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价格风险:参与关联交易的双方可能无法基于自身利益,自由地谈判价格,产生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以致发生***失。2、重大事项可能失控:关联交易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高管不能依照公司利益作出有利的决策,并且因为被关联方的商业活动,导致公司重大事项控制能力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失。3、信息不对称:在关联交易中,双方可能不存在充分的信息交换,从而导致存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最终可能出现双方受益分配不均或者受***情况。拓展知识: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遵守审计程序、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一般来说,公司应定期披露关联交易,定期评估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以确保关联交易是合理、透明的。

什么样的情况称为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是什么?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二)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目(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行业***企业利润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或微利状态。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五)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主要表现为外方股东变更为***、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还有外方股东默认容忍境内被投资企业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账面利润,另为境内被投资企业融资,或收取大额咨询服务费,既有逃避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税收扣缴嫌疑,也有利用非贸易方式转移利润避税之嫌。(六)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外资转内资,或将主要业务或部分职能转到关联内资企业。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变更为投资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跨境融资费用。部分海外上市的大型外资企业新投资建立新公司,转移主要业务。部分返程投资性质的非居民股东撤资,或将股权转给境内关联企业或个人。设立“桥”公司人为分割跨境关联交易,将销售职能转移到母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子公司或销售公司,有的外资企业将主要业务转移到关联内资企业,缩减外资企业规模。

答: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答:关联交易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关联交易控制过程中,由于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以及关联交易活动中断等原因导致的各种风险。  关联交易财务风险是指因关联交易会计核算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风险。  关联交易的经营风险:  a.关联交易活动中断,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资产遭受***失。  b.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受***或中小股东权益受***。  c.没有及时结帐,导致资金被占用,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d.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e.未经审核变更关联交易合同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关联交易财务风险:  a.提前入账或未及时入账,导致关联交易数据失真。  b.因关联方识别错误,导致少计或多计,引发统计核算出现偏差、财务核算失真、对外披露不准确。

职称:会计师

★4.23解题:1465个

实务丨中基协关于新规的154个问答(下)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61.如何理解关联交易?对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目前AMBERS系统不支持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有限合伙型基金若存在双GP(即两个普通合伙人),目前协会并未限制。

63.管理人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协会紧急暂停其基金产品备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2)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4)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5)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7)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8)采取拒绝、阻碍***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64.对“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的要求?

答:1.适用情形: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需要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2.内容要求: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3.签章要求:关联关系说明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备案时基金存续期不支持勾选永续。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

6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可以投资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投资场外期权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6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和创新层?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可以投向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6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吗?

答: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7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海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交易所的产品?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票据不属于私募证券类基金投资范围。

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股票质押融资。

7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不得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7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可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若基金投资策略以上市公司定增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为主,建议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答: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7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

答: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7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是否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否可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不可以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78.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A已上市,现上市公司A拟发行可转债,对原股东配售。该基金是否可以认购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答:如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公司未上市前已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上市后,该基金可以认购项目公司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7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证券业务?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80.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8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可投资基础资产为股权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除了战略配售外,不可以投资科创板。

8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用于A股的场外质押?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A股的场外质押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IPO的新股认购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8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备案时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交易方式及比例,比例上建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建议出函说明。

8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整个基金规模不超过20%比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8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88.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91.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投向***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95.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进行备案,如何定义“募集完毕”?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募集完毕”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9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多久在协会进行备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97.私募股权基金认购结束基金成立到备案完成前这段时间是否可以临时开放申购/赎回?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应当封闭运作的时间节点是“备案完成后”,备案完成前可正常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9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99.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须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答: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答: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101.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102.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要求?可以存在代持吗?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103.在协会完成了基金产品备案表示产品是合法合规的吗?是安全可投的吗?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4.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答: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实践操作中已有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受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05.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后12个月内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另外,协会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对于自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现行的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

106.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报送哪些信息?是否有填报说明或是参考文件?

107.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108.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问题解答十》的要求,经***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109.未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110.哪些情形下需要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111.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协会终止办理的情形?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中止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113.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是否要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取得联系?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115.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调底稿”是否必须上传?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承办律师可自愿选择提交对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协会可视情况要求承办律师提交上述尽职调查底稿材料。

答:1.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运作、分别核算。

另外,根据《内控指引》第十八条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运作,分别核算。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制度,以及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提交相关制度文件,制度应当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得照搬照抄。主要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和《内控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120.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应如何变更信息?

答: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须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登记相关高管人员信息,并同步在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信息变更申请,并按《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第1-3号》《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补充新增高管的任职信息。

121.可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吗?

答: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的要求,可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但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的规定,投资管理业绩为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123.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答:投资业绩材料需符合《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当提交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

12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

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12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

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拟投项目并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可提交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引导基金的管理人的相关**文件等。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当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任职期间按要求持有申请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相关人员应当在承诺函签字。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131.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提供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任职证明包括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等。

13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答:根据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此之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体如下:

(1)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可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其所从事的基金业务活动类型,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直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岗位隔离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和《内控指引》的相关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内控指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134.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登记备案办法》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诚信合规要求:

1.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最近3年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136.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137.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可以兼职吗?对兼职情况的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兼职范围:(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此外,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0.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有什么专业要求?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相关工作经验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的规定。

141.对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什么能力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具有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投资管理业绩等。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142.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143.哪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填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

14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九条的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146.“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材料填报要求包括什么?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冲突业务的批复文件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盖章。

147.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的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148.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必须是境内的吗?包括境外关联方吗?

答:《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并未特指境内关联方。因此,关联方不仅包括境内关联方,还包括境外关联方。

149.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必须全部在AMBERS系统中填报吗?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150.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是公司的高管?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因此,不一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15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只能是一个主体吗?

答: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实际控制。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共同控制人签署方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穿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53.《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

答:《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

154.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来源:司募顾问、许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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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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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

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作者:胡芮

公司与他人是否是关联关系,公司对外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利用了关联交易***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全面梳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结合部分案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参考和可行路径。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六)租赁。

(七)代理。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三、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法律后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仅列举部分规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效力级别】2017年03期公报案例

【案件名称】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时间】2015年12月16日

【裁判结果】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成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多个证据,可以认定,兴通达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通过兴通达公司恢复昆通公司的生产经营,昆通公司通过岳贤、罗海东等持股的方式成为兴通达公司的股东,两公司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现象。昆通公司通过此种方式设立兴通达公司并利用了兴通达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害了邵萍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昆通公司应当对以兴通达公司的名义向邵萍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公报案例,可以总结出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要件为: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务混同。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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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芮,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TEL:13637743022)

公司上市前发生的并购行为(该并购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会对上市有影响吗?有什么影响呢?

并购属于融资行为

关联方交易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依据,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有一定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转移利润、利益侵占等。。。

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中-监管篇) - 知乎

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碰到。可能有的业内朋友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本文情怀就为您全面理清这个问题。

上一篇,我们讲到准则的规定的9种情形。今天情怀带大家再看看,作为监管机构的代表,交易所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并且带给各位看官情怀的整理分析。

本篇导读如下:

目前交易所对关联方关系进行明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共有五个,分别是: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于2011年发布,是交易所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唯一一个单独文件。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上市公司关联人分成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三类,各自的明细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排除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考虑到上交所科创板有单独的股票上市规则,故此文件应仅适用于上交所主板。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第(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行文上与上交所主板有所不同,其不再区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规定实质上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具体条文如下。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四、与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适用于深交所的传统板块(原主板和中小板,现已合并)。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第(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第(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排除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关联自然人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这条规定是比较奇怪的,在会计准则定义的范畴中,这类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颁布于2011年,后续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无此类条款,推测是在新文件中修正了这部分内容。

情怀理解,实务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可能存在有些人实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但为了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故意不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这条规定相比其他板块对关联方认定严格的多(其他板块均只要求达到控制程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向下延伸)。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或IPO企业需特别注意一下。

客观的说,***董事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或其他公众公司)的影响其实是十分有限的,其本身就被要求与公司具备相当的***性,所以情怀认为,将其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已经比较严格,将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方也再拉进来作为关联方通常情况下确实是没有必要了。

为了规避减持的限制,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安排时,故意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在几个法人主体或其他组织之内。

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增加的这个一致行动人,据情怀理解,和上述的上交所科创板增加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应该是相同的。

对于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所有的交易所文件均只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以情怀很是怀疑,这是一个笔误。

因为原文“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其他交易所文件中都是表述为本条(认定关联自然人)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里整理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就是比其他交易所文件中多规定的第三项。

怀疑归怀疑,既然正式文件中已经这么规定了,作为*民那就只有执行的份了。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除***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认定为关联方,但需注意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被认定为关联方。

因为所有的交易所文件行文中,这部分均是未将监事列入的。原因据情怀理解,应该和有些板块将***董事的其他关联方排除是相同的。

从这么多内容类似的文件中整理相同和不同,真是件很累人的活(大哭),各位看官是不是该多多支持一下情怀呢?

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关联交易会对公司的股票有影响,因为关联交易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关联交易(外文名:Connected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害。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帆陆易要受到监管。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告梁基本的法律规定。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袜轿运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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