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2020修订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来自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admin 2024-03-04 15:05:49 608

摘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来自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来自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3.1.2条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且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①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②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③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④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

  【剧透】本文是随后5月4日拟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带链接版本的内容(链接)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规则对退市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强退市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沪两所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会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本所结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和退市实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落实规则清理部署,精简优化退市相关规则

  (一)精简规则数量,完善退市制度体系

  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精简规则数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规则内容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

  同时,完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完善重新上市条件;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二)优化章节体例,方便规则使用

  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风险警示和退市章节的编写体例,《股票上市规则》也将退市情形按照类别分节规定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具体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同时将听证与复核、退市整理期、主动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分别单列一节纳入退市一章,进一步提升规则体例清晰度及使用便利性。

  三、《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成交量和股东人数指标,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对于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情形,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审计机构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首年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

  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从以下四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

  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将“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并加强规则的统一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细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规范类退市情形和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三是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四是设立风险警示板。五是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五、《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内容,原标题调整为“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并修改5条,新增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风险警示板块,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范围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参照退市整理股票做法,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二)强化投资者风险揭示,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吸纳本所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及业务指引内容,将现行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以及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要求,纳入《交易规则》。

  (三)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设置交易量上限,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二是吸纳本所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内容,并入《交易规则》第3.3.15条部分内容,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四)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并实施30%、60%两档停牌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二是明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后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20%。三是为与《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做好制度衔接,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退市整理股票其他交易机制,如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等,保持现行制度安排不变,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分别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五)部分条款暂缓实施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本所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车飞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相关阅读: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2020年8月24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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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6.1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号)(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和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420号),以及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深证上〔2019〕245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二、对新规第十四章第三节及第14.5.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指标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三、对新规第14.2.1条第(六)项规定的退市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对于新规施行前(含施行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股票,新规施行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四、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五、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六、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七、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位置:信息披露/本所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a股,也有b股,还有基金、国债等交易品种。其中a股股票有:代码000开头的主板股票、代码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代码300开头的创业板股票。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_股权_行权价格_激励计划

原标题: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毅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6名,实际参加的董事6名,全体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目前有较好的现金储备,本着稳健经营的理念,力争使资产保值增值,为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组建了资产管理部门,聘请了在资产管理领域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团队,以稳健的投资策略为核心,参考国际上较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式进行包含固定收益为主,权益、另类资产等多资产多策略多元分散化的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将全资子公司九安***有限公司(ANDONHONGKONGCO.,LIMITED)作为专门投资子公司,并在***注册成立新的子公司,承接其贸易职能。公司拟增加投资类业务经营范围,即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此外,因公司业务及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新增经营范围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等事项。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完成,根据公司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0.87元/股调整为8.44元/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83元/股调整为3.40元/股。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价格调整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后实施)。

公司董事王湧先生、丛明先生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C/D,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部分或全部不可行权,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现对该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共计729,250份。其中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45,000份。另外,根据公司2022年度绩效考评结果,2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80%;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60%;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第一期不具备行权条件不可行权。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84,250份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计注销以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29,250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353人调整为327人,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37.00万份调整为504.38万份。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王湧先生、丛明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四、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2022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结合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及各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的共计3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计划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97,000份(实际行权数量以***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3.40元/股。

公司董事王湧先生、丛明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董事制度》。

六、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七、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八、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九、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姚凯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调整上述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729,25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353人调整为327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37.00万份调整为504.38万份。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2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行权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597,000份。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目前有较好的现金储备,本着稳健经营的理念,力争使资产保值增值,为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组建了资产管理部门,聘请了在资产管理领域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团队,以稳健的投资策略为核心,参考国际上较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式进行包含固定收益为主,权益、另类资产等多资产多策略多元分散化的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将全资子公司九安***有限公司(ANDONHONGKONGCO.,LIMITED)作为专门投资子公司,并在***注册成立新的子公司,承接其贸易职能。公司拟增加投资类业务经营范围,即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此外,因公司业务及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新增经营范围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鉴于上述变更,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等事项。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1)。

4、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0年10月20日,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九安JLC1,期权代码为037880,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99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1,286万份。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1.59元/股。

6、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59元调整至11.53元,公司***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1年10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528,00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47,000份,行权价格为11.53元/股。公司***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52.8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53元/股调整至10.87元/股。

9、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230,00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05,000份,行权价格为10.87元/股。公司***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0.87元/股调整至8.44元/股。

(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3、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9)。

5、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353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9元/股。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49元/股调整至5.83元/股。

9、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5.83元/股调整至3.40元/股。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729,25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97,000份,行权价格为3.40元/股。公司***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相关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0.87元/股调整为8.44元/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83元/股调整为3.40元/股。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价格调整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后实施)。

公司本次对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调整上述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3、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9)。

5、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353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9元/股。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49元/股调整至5.83元/股。

9、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5.83元/股调整至3.40元/股。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729,25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97,000份,行权价格为3.40元/股。公司***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C/D,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部分或全部不可行权,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现对该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共计729,250份,具体情况如下:

1、因激励对象离职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45,000份。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评分确认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获授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行权,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根据公司2022年度绩效考评结果,2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80%;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60%;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第一期不具备行权条件不可行权。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84,250份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计注销以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29,250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353人调整为327人,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37.00万份调整为504.38万份。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等事宜,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729,25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729,25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353人调整为327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37.00万份调整为504.38万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97,000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84,594,772股的0.3296%,行权价格为3.40元/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3、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9)。

5、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353名激励对象授予73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9元/股。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49元/股调整至5.83元/股。

9、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5.83元/股调整至3.40元/股。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729,250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97,000份,行权价格为3.40元/股。公司***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6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2022年1月4日为授予日,故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5月3日届满,届满之后可以进行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23年5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2、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按公司总股本481,450,022股,扣除公司回购的25,492,681股,以455,957,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共计派发319,170,138.70元。该方案已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前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9元/股,调整后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83元/股。公司已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按公司总股本484,594,772股,扣除公司回购的13,602,781股,以470,991,9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共计派发1,177,479,977.50元。该方案已于2023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前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83元/股,调整后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40元/股。公司已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4人调整为35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由738.5万份调整为737万份。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80%;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可行权比例为第一期可行权数量的60%;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第一期不具备行权条件不可行权。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合计注销以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29,250份。

上述事宜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可行权人数及数量:

注:①实际行权数量以***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3、行权价格:3.40元/股(调整后)。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行权期限:自***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对公司股权结构及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根据本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159.70万份全部行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数据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2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行权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597,000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432证券简称:九安医疗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7月3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8日。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审议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议案一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登记时间:2023年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3、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南开区南开工业园雅安道金平路3号

邮政编码:300190

联系人:李凡

联系电话:(022)87611660-8220

联系传真:(022)87612379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附件2:《授权委托书》、附件3:《股东参会登记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32投票简称:九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投票时间:2023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人(本单位)作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九安医疗(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附注:

1、股东(委托代理人)须对上述议案明确表示意见,持赞成意见的,在“同意”栏中打“√”,持反对意见的,在“反对”栏中打“√”,持弃权意见的,在“弃权”栏中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不选或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票账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兹登记参加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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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前三天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

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的同时,创业板的交易规则也产生较大的变化。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还增加了临时停牌机制。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至20%,与上交所科创板看齐。创业板已经上市的股票、基金等,竞价交易实行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新的交易制度还增加临时停牌机制,在无涨跌幅限制下,较开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和60%的,各停牌10分钟。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之后,部分股票名称中可能会出现字母标志,比如“N”“C”“U”等,其中N代表股票上市首日,C代表股票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U表示该公司尚未盈利。此外,这次改革还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了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等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新股上市头5个交易日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这会使得新股的上市的价格会一步到位,在第一个交易日可能就会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的价格。如果网下定价偏高,新股上市首日就可能出现破发,打新的投资者就有可能被套住。因此在注册制之下,创业板的打新和炒新将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再是稳赚不赔。

按照新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如果是新开通创业板权限的投资者,须在开通前的20个交易日内,日均账户资产超过10万元,且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参与打新的投资者,还要持有深交所股票,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的老投资者,只须重签新版《投资风险揭示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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