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怎么算(项目资本金!)

admin 2023-12-08 14:26:59 608

摘要: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变迁 1、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 2、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 3、特殊规定一:地方**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 4、特殊规定二:PPP模式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变迁

1、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

2、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

3、特殊规定一:地方**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

4、特殊规定二:PPP模式项目资本金要求

二、项目资本金融资方式

1、权益型金融工具

2、股权类金融工具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变迁

我国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于1996年,随后二十几年经过了多次修改调整,但项目资本金的基本属性和制度框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1、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

(1)1996年6月6日***《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35号文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奠定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有:

a. 确立相关基本定义:

投资项目资本金: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该定义包含了项目资本金的三大特征:一是由投资者认缴;二是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三是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投资项目总投资:计算资本金的基数,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b. 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c.(货币)资本金来源:

各级人民**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d. 资本金缴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e. 资本金调整: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

f.  银行贷款: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35号文当时规定的试点范围只是经营性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暂不实行,直到2009年***《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中才出现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这类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而正式将项目资本金制度正式扩大到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是2015年***《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通知中明确提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

(2)2009年10月23日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金融机构规范性文件都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到位是项目能否放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银行向固定资产项目融资的基本准则,将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作为可以进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前提条件,对于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进行处罚。

实践中金融机构一般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各种来源的资本金都汇集在一个账户中,金融机构很难区分,必须审核来源的合规性,需要通过向上追溯到股东的财务报表,但一般只追溯到第一级股东,不会再向上穿透股东的股东。

b.  铺底流动资金必须是股东自有资金,不得发放贷款。关于铺底流动资金是否属于项目资本金存在争议,根据35号文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一般是全额流动资金的30%,项目总投资是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项目资本金计算于是出现两种方式:

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比例+铺底流动资金

两种方式计算结果差别很大,而且铺底流动资金和项目资本金也不完全一样,铺底流动资金必须是股东自有,项目资本金可以是股东的债务性资金,铺底流动资金在项目启动阶段或初运行阶段就会被投入使用,不会闲置,而资本金一般不允许抽回。各大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会严禁对铺底流动资金发放贷款。

c.  原则上要求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资本金如果是分期到位的,每一期都需要追溯来源合规性。

d.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需要以调整后的概算为基础重新计算资本金比例,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变更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

e. 同一债务人同时实施多个项目,资金混用,资金池运作,通常一笔资本金运作多个项目,金融机构需要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防控风险。

f.  银团贷款的情况下,牵头行行使项目资本金审核职责,参加行对所属的份额进行审核,拼盘项目金融机构按自身承担的贷款比例履行资本金审核职责。

(3)《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

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了提振经济,开启了大基建的时代。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金融机构大量发放项目融资,实践中风险隐患也开始逐步显露,对于风险暴露尤其严重的信托公司,监管当*发布了84号文,强调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

84号文最重要的是清晰的界定了不得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几个资金来源,特别是对股东借款和资管产品的界定,日后监管机构和各种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斗智斗勇,不断在这几个定义的界定上进行角逐:

a.  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

b.  银行贷款

c.  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

d.  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4)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

23号文是迄今以来关于项目资金相关规定中最为严格的一份文件,否定了很多金融机构在基建项目融资上的模式和做法,关于项目资本金,23号文规定:

a.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基金或**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b.  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以上规定中,就“穿透原则”、非债务性资金这两个关键词如何理解与执行,各方争议很大。

对穿透原则应如何执行,在财政部就23号文的解读中指出,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那么,穿透需要穿透多少层?是否一直要穿透到最终实际控制人和最终的资金源头?

对于非债务性资金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项目公司的资金,就是非债务性资金。另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资本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在10号文中就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规定中,就将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作为条件之一。如果是这样,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因不属于管理人自有的资金,就不能作为资本金。

实践中,许多谨慎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最严格的口径来执行,给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模式设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极大的限制了基建项目的投资和实施。 

(5)2019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在2019年支持鼓励基建补短板的政策导向下,针对争议最大且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中最为重要的项目资本金,***发布了26号文。鉴于23号文过于严厉而对基建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26号文调整了23号文中关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规定,放宽了限制,扩大了基建项目资本金的来源,项目资本金融资获得了一定的政策空间,但是,26号文依然对违规情形作出了明确禁止。26号文的要点有:

a.  明确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

b.  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由此,社会资本方通过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以及可进行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托计划等金融工具筹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通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筹措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从上述三项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情形来分析,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筹措的资金如果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需要符合浮动收益、收益劣后、本金劣后三项条件。

c.  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项目借贷资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所谓“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是指不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劣后于债务性资金取得收益,清算时受偿顺序劣后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的股东借款。其实与上述对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的要求相似,核心是股权属性为主的资金。根据会计准则,若股东借款符合特定条件,例如,长期借款不计划收回且不计取收益的,可以将股东借款认定为权益。能够提供具备上述要求股东借款的提供方一般都是实业资本,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一般具有期间收益要求和资金回收等方面的要求,因此26号文实质上禁止了金融机构以“股+债”方式给项目提供项目资本金融资。

d.  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总体来看,26号文列出的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情形是: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项目借贷资金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

“名股实债”

但是在23号文和26号文中都没有对“名股实债”提出明确的定义,其仍然是一个较难鉴别的概念。在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基协发布的文件中,对“名股实债”有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名股实债”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投资收益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二是投资者一般不实质性参与经营管理。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名股实债”模式有:强制性回购/第三方收购、差额补足、对其他投资方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的远期实缴模式、存在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安排的结构化安排、定期分红且在分红不足时由第三方补足、非市场化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约定的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机制”)。市场化的对赌条款不属于“名股实债”。

2、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

自1996年35号文确立了部分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后,随着不同时期经济发展进程和行业政策的变动,项目资本金比例又经过了四次调整,分别为:2004年***《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2009年***《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2015年***《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2019年26号文。

具体比例调整如下:

行业

1996年35号文

2004年13号文

2009年27号文

2015年51号文

2019年26号文

交通运输

35%及以上

铁路

25%及以上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公路

25%及以上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城市轨道交通

25%及以上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煤炭

35%及以上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钢铁

25%及以上

40%及以上

40%及以上

40%及以上

邮电

25%及以上

化肥

25%及以上

25%及以上(钾肥除外)

25%及以上(钾肥除外)

电力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机电

20%及以上

建材

20%及以上

化工

20%及以上

石油加工

20%及以上

有色

20%及以上

轻工

20%及以上

纺织

20%及以上

商贸

20%及以上

水泥

20%及以上

35%及以上

35%及以上

35%及以上

电解铝

20%及以上

35%及以上

40%及以上

40%及以上

房地产

20%及以上(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

35%及以上

30%及以上

25%及以上

保障性住房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普通商品住房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电石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铁合金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烧碱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焦炭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黄磷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多晶硅

30%及以上

30%及以上

玉米深加工

30%及以上

20%及以上

机场

30%及以上

25%及以上

25%及以上

港口

30%及以上

25%及以上

20%及以上

沿海及内河航运

30%及以上

25%及以上

20%及以上

其他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20%及以上

特殊调整政策

经***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经***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公路(含**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由于不同文件中项目分类和列举不尽相同,本表格仅记录文件中明确提出比例的项目,空白处因未在文件中明确,其具体比例不详,有可能维持其上一次比例不变,有可能执行相应文件中“其他”项的比例,有可能当时尚未纳入规定范围之内。

3、特殊规定一:地方**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

201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地方**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

33号文对项目资本金制度形成了重大的影响,文件发布后就此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认为该规定与2018年23号文相冲突,改变了项目资本金非债务性资金的本质属性。当时也有部分观点解释,专项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是**性债务,应与普通债务性资金有所区别,而且33号文规定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也仅限于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此处重大项目的范围由***严格界定,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因此33号文的这一规定属于小范围的特殊规定,并不构成对23号文相关规定的修改。

这一争议在稍后2019年11月发布的26号文得到了圆满的解释,26号文修订了28号文对项目资本金极为严厉的限制,明确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不需要穿透向上审核其是否是投资者的非债务性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允许项目资本金进行合规融资。专项债是**债务性资金,**作为投资人将专项债资金投入项目,对于项目来说,该专项债资金为股权投资,并非债务性资金,因此33号文的规定与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并不矛盾。

(1)关于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

对于专项债用于项目资本金33号文主要有以下规定:

a.  只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允许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是指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具体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b. 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条件: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c. 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限制:

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

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2019年9月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做出两项修订:

a. 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按照扩大后的专项债可使用范围做相应扩大,具体为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同时禁止使用范围也按专项债禁止领域为准,具体为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b. 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上升到20%左右。

2020年4月3日国新办就增加地方**专项债规模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表示:

a. 新一批专项债使用领域在2019年确定的九大领域之外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按照扩大后的专项债可使用范围做相应扩大)

b. 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2020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地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94号文)》,再次调整专项债资金适用范围,提出重点用于***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2021年2月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提出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

a.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运、城市轨交、停车场等)

b.  能源项目(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等)

c.  农林水利(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等)

d.  生态环保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

e.  社会事业(包括卫生健康公共设施、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

f.  城乡冷链物流设施

g.  市政(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地下管廊等)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h.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包括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海南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

i.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等领域。

与2020年相比较,新增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两项重点领域。

2021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提出2022年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

2021年12月16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了2022年专项债券支持的重点方向,提出三个聚焦:一要聚焦短板领域,重点支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效应强的重大项目;二要聚焦九大重点方向;三要聚焦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十四五”规划纲要项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点项目、水利、城市管网建设等。2022年专项债重点支持方向明细列表如下:

交通基础设施

铁路

收费公路

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水运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停车场

能源

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农林水利

农业

水利

林业

生态环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社会事业

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养老

文化旅游

其他社会事业

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

供水

供热

供气

地下管廊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保障性安居工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

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2)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偿还顺序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部分专项债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按照国发〔2019〕26号规定,专项债资金需要进入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能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因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经营留存收益,建设期项目公司不存在经营留存收益,专项债不能进入这两个科目,因此作为股东方,只能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注入。由于项目资本金是“非债务资金”,因此项目公司不承担**方股东的专项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方股东只能以取得的所有者权益来归还专项债本息。**方股东只能以取得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分红,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分红的前提,即银行认为分红不会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第二种是转让股权所得价款,通常银行在贷款前也会提出若股东方发生变更,须得到银行的同意;第三种是减资,减资要通知债权人,通常只有在银行等债权全部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取得项目分红、转让价款或减资所得资金计入**性基金预算,扣除应纳税款后偿还专项债本息。

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是市场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方股东是以取得的所有者权益来归还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本息,从项目公司的角度来说,其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性资金,偿还完毕债务性资金后的剩余才能够分配分红,或者是得到债权人同意后才能转让股权或减资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偿还顺序应劣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若项目公司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项目收益对应的**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本息,是否可以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虽然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但专项债的发行主体是**,其对专项债负有直接、最终的偿还责任。根据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规定,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鉴于项目收益需要优先保障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因此在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的期限设计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如果专项债期限过短,债券存续期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专项债就只能依托项目收益以外的财政收入偿还,或者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就失去了项目收益专项债“自求平衡”的意义。

4、特殊规定二:PPP模式项目资本金要求

PPP项目一般规模较大、期限长,社会资本方等参与PPP项目时往往存在项目资本金的融资需求,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不合规的做法,例如通过股东借款、明股实债、小股大债、结构化融资等方式,将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2017年后,监管机构开始关注PPP领域项目资本金的乱象,开始出台相关制度约束。

(1)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以下简称92号文)

92号文列举了两项与资本金有关的退库事由:

a.  将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92号文并未对债务性资金做出详细的规定,从法条本身来看,应该是沿用1996年35号文的相关规定,但是鉴于2017年的金融监管政策风向已偏向严控金融风险,因此92号文中的债务性资金在理解时有新的观点,而且在PPP领域,债务性资金的含义又多了一重:

35号文是两种情况:以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和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PPP中是三种情况:以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及以**方出资代表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92号文中的“以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是35号文一开始就严禁的,没有异议。但“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则存在争议,可能不同于35号文,部分保守观点认为可能会被监管机构穿透审核从严认定违规,而以**方出资代表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超出了35号文对**性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地方人民**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也应被认定为违规。

b.  由**或**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

这一条是对上述**方债务性资金情形的具体列举,而且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固定收益回报”,后来被广泛应用到包括**方债务性资金在内的多项资本金来源,成为判断债务性资金的关键标准,虽然形式上并不符合债务性资金的条件,但实质上有固定收益回报的都可认定为债务性资金。

明确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将会面临退库风险。

(2)2017年11月21日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以下简称192号文)

192号文在92号文基础上进一步对名股实债和购买劣后级份额这两种非常重要的违规资本金来源做出了规定。

当时金融机构以社会资本方或财务投资人身份成为PPP项目公司股东,由第三方对金融机构提供回购、差补、流动性支持、远期认缴等增信措施,确保其所投资金的本息偿还的做法非常普遍,即所谓的“名股实债”,也称“明股实债”。

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禁止规定,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甚至成为通行做法,与普通的债务性资金不同,“名股实债”结构往往极为复杂,各种通道叠床架屋,为金融机构规避入表和金融监管,因此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危害性很大,风险很高。

192号文发布的2017年11月,正是《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时间,此时监管层对金融创新、通道业务已经开始严格清理,这些业务的资金很大部分正是流入到基建领域充当资本金。192号文明确严禁名股实债和购买劣后级份额不仅在当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对资本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完善。

92号文发布于2017年11月12日,《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于11月17日,192号文发布于11月21日,发文密集度之高可以看出当时政策环境的严厉。

2018年23号文也对PPP项目资本金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要求对PPP项目的资本金穿透核查资金来源,严防债务性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层面,对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也予以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充抵项目资本金的,不得主张享有借款债权。

(3)2019年财政部《关于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

10号文对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空前绝后,规定: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这是迄今为止,关于项目资本金相关规定中最为严厉的提法,明确禁止了除自有资金的其他任何资金来源,如果说23号文尚存在一些争议,如“穿透原则”是否要追究股东及股东的股东出资来源是否为债务性资金?资管产品等募集资金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部分保守的23号文解读意见认为,资管产品等募集资金不算自有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此外认为穿透原则需要一直向上穿透到最高一级股东,考察每一级股东是否存在债务性资金,按上述观点已无限接近于解释为“自有资金”,但还是比不上10号文直接一刀切的否定所有除自有资金外的资金。鉴于23号文已经被2019年26号文纠偏,目前的项目资本金制度已允许项目资本金合规融资,然而在PPP项目领域,10号文依然施行,所以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规定独树一帜,仍然适用必须为股东自有资金的严格限制,

根据10号文规定“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意味着如果股东投资PPP项目不是自有资金,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性资金而面临整改、退库或问责等处罚。

此外,涉及PPP项目资本金还有一个问题:专项债+PPP模式中,是否可将专项债资金作为PPP项目资本金?根据2020年11月《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财政部认为,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将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可见从监管机关的角度是不认可这种做法的。

二、项目资本金融资方式

1、权益型金融工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的解释,权益型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

(1)永续债券

永续债属于混合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是介于普通优先级债务与普通股之间的资本工具,一般具有债务和股权两重特性)。永续债在会计上可计入权益科目,有助于高负债企业降低杠杆率,并且,债务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递延支付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会对债务人的流动性形成过大压力。从发行方式来看,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企业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为主,同时,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永续债信托计划、永续债权投资计划也在逐步兴起。

从永续债的条款设计来看,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a. 产品期限与赎回条款

永续债期限一般采用“初始期限+N”的方式。在每个债务期限(包括初始期限与延续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延续N年。

b. 利率及利率重置条款(利率跳升机制)

与普通债券产品类似,永续债的利率可以设定为固定利率,也可以设定为浮动利率。因为利率设定方式不同,利率跳升机制也有所区别:

在固定利率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上个债务期限期末的利率基础上调升相应的基点(即当期利率=上个债务期限期末的利率+x(x为上调幅度)BP

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基准利率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利率跳升机制调节的主要是利率中的利差部分(即利差空间不断扩大)。即当期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x×上调次数)BP,其中,x为每次上调的幅度。

c.  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永续债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债务人享有当期利息递延支付的权利,利息的递延支付不以永续债投资者(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且不构成违约,债务人有权选择在付息日支付当期利息或推迟至下一付息日支付。在发生利息递延支付的情况下,出于对永续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于已递延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照特定的利率标准累积计算孳息等。

但是,一旦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务人就不得递延支付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孽息。强制付息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债务人向股东分配或缴纳利润,或向其股东支付红利或股息

债务人返还股东其他形式的投入

债务人减少注册资本。其中,因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具有确定性的事件,因此,一般将此种形式的分红不作为强制付息事件

d.  无担保

永续债产品一般不设定担保,此项亦为会计准则确认权益类工具的条件之一。若附加担保条款,则可能被认为永续债项下已经产生潜在的契约义务,由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确认为金融负债。

e.  债务人清算时的偿付顺序

在债务人清算时,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低于担保债务,但是,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在国内所发行的永续债相关金融产品中,经常出现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对普通债务和永续债按照同等清偿顺序进行偿付的约定,也就是说,永续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不再具有次级属性,此类约定在极端情况发生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但是,从会计处理上看,可能会损害永续债的权益工具属性。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以下称“2号文“),2号文对永续债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具体来看,主要规定了永续债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a.  债务人对于永续债的期限递延具有自主决定权。此处的“自主决定权”不仅需要考察相关法律文件中就债务人直接还款义务的设计,而且,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构成债务人“间接义务”的情形。此处的“间接义务”一般可以理解为通过条款设计,导致债务人因难以承受高利率等原因而不得不偿还或者赎回永续债。

为了避免构成债务人的“间接义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利率跳升有次数限制;

存在最高利率限制(即“封顶利率”),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b.  债务人清算时,原则上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债务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如果约定债务人清算时永续债与债务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影响永续债的权益工具属性,并据此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

c.  会计平衡。永续债投资者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通常应当与债务人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永续债投资者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指的是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或者债务)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权的债券。如果可转换债投资者不想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权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或者债务)并按照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

可转换债系一种常见的混合融资方式,属于公司普通债券(或者债务)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一般而言,可转换债可以分为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券和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是股权与债券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可转换债投资者只能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债券与公司股权的转换。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认股权和公司债券可以分离的可转换债券,其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发行上市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各自独立流通和交易。

对于可转换债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具有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在可转换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的股价较高,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可转换债转换为公司股权,获得股权价值上升的收益;如果公司股价较低,投资者可选择不转换,通过出售可转换债获得收益或者持有至到期时获得固定的收益。同时,可转换债的债权性可以保障在债务人清算的时候其求偿权的优先级高于公司股权。

对于债务人而言,可转换债的利率低于同一条件下普通债务的利率,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如果可转换债的投资者在转股期选择将可转换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权的,公司无需另外支付费用,相较于其他权益融资方式,也节约了成本。可转换债将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功能相结合,使债务人在融资方式、融资性质和融资时间上更具有灵活性。

从之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态度来看,也已经将可转换债作为一种权益投资来看。例如,在原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就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规定时,就将“创业企业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均作为权益来看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中基协”)于2018年1月23日组织召开的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上,认为运用可转债投资到被投企业的,可以形成权益资本。其后,在中基协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也将“可转债”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范围。

(3)权益型REITs

权益型REITs常见交易结构及交易步骤为:由基础设施或者房地产等不动产的原权利方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持有不动产相关权益。其后,原始权益人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并可以通过合规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后续再以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及衍生权利作为基础资产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这种交易结构项下,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间接拥有不动产相关权益。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以不动产的运营收入和其他收益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的实际资金来源。

在权益型REITs中,私募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同时,私募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进行的股东借款,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也可以作为目标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2020年7月3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深沪交易所紧接着出台相关配套指引,标志着中国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2021年6月,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截止2021年底已有11只公募REITs产品上市,涵盖产业园区、高速公路、污水处理、仓储物流、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领域,共发售基金364亿元,其中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约160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1900亿元。

2021年6月2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发行的行业范围。

2021年12月2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就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工作部署。

2022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号)》,对REITs发行设立环节以及存续运营环节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指引,但对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以及不同资产类别在实施REITs时可能涉及的特定问题尚未形成明确政策规则。

2022年1月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将优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环境纳入完善金融投资领域准入方式的重要举措,体现出国家期望借助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政策优势,进一步深化REITs试点改革的殷切期望。

2022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深入推进公募REITs试点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一文,提到了公募REITs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一是正在研究制定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二是抓紧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REITs试点项目落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6号文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因此以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等权益工具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2、股权类金融工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的解释,股权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可进行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托计划等。

(1)投资股权的银行理财产品

在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和投资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称“6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定义,即“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其投资范围也需要遵守6号文的规定。该办法开启了商业银行设立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大门,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得批准,四大行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均已正式发行产品。例如,工银理财就发行了一款科创主题的私募股权产品“博股通利”,产品将选取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成长过程中直接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后续通过科创板上市退出。

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项目资本金融资。在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合规的方式向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之后,所投资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2)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

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来看,可以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其中,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分为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设有预期收益率。

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进行项目资本金融资。在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并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后,所投资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之前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的操作中,一般采用“名股实债”的操作方式,常见的方式有由强制性要求原股东或者第三方以特定价格回购或者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由原股东或者第三方提供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款差额补足等方式。

在26号文中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由此来看,如果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采用了。

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形成“名股实债”结构的,所涉及的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类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的规定,中基协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根据中基协的相关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只有登记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方可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在中基协进行基金备案。

同时,在中基协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中基协明确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是投资性质的活动,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项目资本金融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设立并向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之后,所投资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此类私募股权基金比较典型的是以**投资基金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例如2021年后比较火的城市更新基金。

(4)保险股权投资计划

根据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允许保险资金设立投资计划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政策意图是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2016年保监会修订对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令〔2016〕2号)》。根据规定,保险股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可以是境内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可以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人采取股权、**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除上述途径,企业发行外债也是项目资本金的一个可行资金渠道。根据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后附的操作指引规定,境内企业借用外债资金“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企业外债资金被允许用作项目资本金。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提出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对汇发〔2013〕19号“不得办理结汇”的要求进行了放松。发改委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鼓励企业外债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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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资源开采权。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资源开采权的比例不超过总项目资本金的20%。

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_税务知识_会计实务实操

文章是关于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的会计实操内容,下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财税处理技巧,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的困扰。

项目资本金是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属于自有资金,包括货币出资、工业产权、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资源开采权等。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项目资本金是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属于自有资金,包括货币出资、工业产权、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资源

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包括**投资、股东直接投资以及股票融资。

资本金=静态总投资×资本金比例+建设期利息,没有考虑资本金与建设期利息的动态关联性。以铁路投资为例,铁路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时,铁路建设项目大多是铁道部独资,关注投资现金流量和指标,是可行的简化处理方法,该方法将使计算资本金少于实际资本金。资本金按动态投资算法计算,考虑了建设期利息与资本金的动态关系,计算所得的资本金更为准确。

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指企业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投资者按比例投入的资金,我国注册资金又称企业资本金。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资讯关于《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一个一亿的项目一年需要融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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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怎么看?

【天风研究】 孙彬彬/谭逸鸣(联系人)

摘要:

市场高度关注专项债新政对于多方面的影响,本文聚焦于专项债这一变化所透视的地方债发行管理的新内涵。

按照33号文的政策框架设定,在土地预期收益算入相应项目的经营性收入的情形下,项目能够满足“在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才可向金融机构融资”这一要求,项目收益平衡能力将显著提高。

当然,这毕竟是一种较为乐观的评估,专项债用作资本金以及撬动市场化融资实际上面临着两方面的约束:1)存量债务的包袱;2)地方**中长期财政平衡的压力。

呼和浩特项目总投资210.48亿,发改委在批复该工程时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50%,其中自筹资金100.24亿,加上专项债5亿,即105.24亿。而其市场化配套融资占到了50%,105.24亿全部为银行贷款(其中新开发银行提供6亿美金,国开农发内蒙古分行承诺提供信贷支持)。

最新的案例为山东的鲁南高铁五区县片区建设项目总投资61.88亿,其中自筹资金19.77亿元,专项债融资42.11亿。2019年发行的15.11亿全作为资本金进行投入了,后续发行是否计入资本金取决于当年自筹资金相对于资本金要求的缺口。

(2)中长期财政平衡面临压力。财政的平衡很大一部分需要依靠土地,如果专项债想大量用于基建,那么势必增加红线范围土地预期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中长期来看将对整个财政平衡造成相当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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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注:文中报告节选自天风证券研究所已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相关风险提示等详见完整版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怎么看?》

对外发布时间    2019年9月25日

报告发布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已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报告分析师

孙彬彬SAC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6090003

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与由报日率区别,及其公式?

你这是从哪里看来的?内部收益率应该都是使净现值为0的那个收益率,按你的问题,一个是内部资本,一个是投资资本,这要给道例题来做的吧?按例题来选取内部资本和投资资本

请问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怎么计算?

资本金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是,资本金利润率等于利润总额除以资本金总额再乘以一个百分比,特别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如果资本金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那么就要计算资本金总额的平均数。资本金平均余额等于期初资本金余额加上期末资本金余额之和再除以二来进行计算。  资本金利润率,这个数率就是利润总额占用资本金的百分比,这个比值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是一种获利能力的标准性的指标。

注册新公司的出资时间在公司法上怎么规定的?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CGD光电工程-经济评价软件(SEE)V202107 - 知乎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对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木联能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指导下,于2010年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GD光电工程系列软件”,规范和指导全国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CGD系列软件主要包括:太阳能资源数据验证与评估、概算、经济评价等产品。

CGD系列软件自发布以来,经历了大量的工程实践检验,得到了五大四小发电集团业主、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及集团二、三级单位、各省市电力设计院用户的一致好评,目前市场占有率达98%。各业主、项目评审专家等一致推荐使用木联能CGD系列软件。

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已经被普遍认为是未来最有竞争性的能源之一,因其分布广泛、用之不竭并具有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等优良特性,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其开发利用对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编制效率及计算的准确性,木联能特编制了《CGD光电工程软件-经济评价》软件。CGD光电工程-经济评价软件(SEE)是以《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及《风电场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为编制依据,通过输入相关参数,自动计算并生成财务评价报表的软件。软件主要用来完成光伏发电工程财务评价,为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评价部分的内容,为建设光伏电站提供理论依据。

木联能经济评价专业人员以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发布了几十个不同版本的各类经济评价软件,每一次版本的升级均以提高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的易用性和高效性为宗旨,与时俱进,带给客户更好的功能体验。

其中,风电、光电经济评价软件市场占有率达98%以上,为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统一计算结果的评判标准和可比性,许多业主甚至指定设计单位及集团二三级单位使用木联能经济评价软件作为辅助财务评价编制工具。

以新建项目为例,流程图如下:

操作流程:

1)工程管理用来管理需要进行经济评价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工程、打开已有工程、查看最近打开的工程、保存当前工程、当前工程另存为、关闭当前工程、退出软件。

2)设置基本方案参数:用于设置计算基本方案时要用到的基础数据,包括:基本参数、资金来源、成本费用、收入和税金。

基本参数:主要用来设置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容量、建设期、装机进度、分年度投资等。

资金来源:用来设置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的来源。自有资金来源:如合资企业个数及股份比例设置;融资资金来源:如贷款银行个数及还款的设置;还可以设置流动资金及短期借款。

成本费用:用来设置运行期间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包含折旧费、维修费、人工工资、材料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还可以设置经营成本产生的进项税率。

入和税金:收入和税金主要用来设置发电量、电价、补贴等与收入相关的参数,以及项目所要交纳税费的税率等。

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缺口较大,非平价项目在进行经济评价时需要考虑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对项目收益的影响。电价补贴设置用于设置此类项目的经济评价,可设置上网电价及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当在基础数据中进行“多年参数”设置时,为了方便输入,可以将从Excel中复制的相应数据通过选择鼠标右键菜单进行粘贴,也可以设置有规则的其他填充。

依据设置的基本参数、资金来源、成本费用、收入和税金、电价补贴等参数生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评价部分所需的各报表,及EVA测算表。

用于设置建设投资变化(收购项目为:收购价格变化)、上网产量变化、上网电价变化、其他产量变化、其他单价变化、经营成本变化、贷款利率变化7种敏感性因素的单因素或多因素分析方案,以便于进行敏感性分析。

根据所设置的敏感性分析方案,生成敏感性分析表及敏感性分析图。分析完成后,系统消息区会给出具体信息。

对基本方案计算结果及敏感性分析结果进行展示,同时提供导出,各类型项目主要有以下报表及图表:

新建项目:

对于新建项目,当根据所设参数完成了基本方案计算及敏感性分析后,软件提供生成可研报告中财务评价相关部分的内容,还可以进行节能减排参数设置,设置完成后,可以对报告进行导出操作。

1)软件分为新建项目和收购项目两种,能够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3)操作简便,只需要输入基础数据,便可生成需要的财务报表;

4)设置敏感因子,进行敏感性分析,便可生成敏感性分析的图表;

5)根据计算结果,自动生成可研报告中财务评价相关部分的报告内容,快捷方便;

1)依据《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风电场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编制,具有标准性;

3)为电力设计院、业主单位、咨询公司等提供了准确、高效、方便的财务评价工具。

在新能源行业,CGD光电工程-经济评价软件(SEE)市场占有率达98%以上,成为行业核心经济评价软件,为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统一计算结果的评判标准和可比性,许多业主甚至指定设计单位及集团二三级单位将其作为重要财务评价编制工具。目前主要客户涉及:大唐、华能、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电建、中国能建旗下各级单位、各省新能源设计单位、华润、十一科技、国网、中节能、水发集团等国内外1000多家企业单位。

技术篇|建设项目投资测算中如何精确计算项目资本金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发文规定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进行初步测算,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分析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计划。本文将通过举例测算,演示在投资测算过程中如何精确计算项目资本金。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规定,项目总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

建设投资即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实实在在的投资,该项费用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投入测算得出,而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基于项目融资额、分年投资进度计划及贷款利率。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规定融资额的计算需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此时就出现了一个无法避免的循环,即:

融资额=固定资产投资×(1-k)

建设期利息=融资额×t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Q

其中:

K—为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各行业有明确规定;

t—本处为设定的系数,并非实际计算方法;

Q—在一个具体的项目中,为常数,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

上述四个等式,(4)中的Q为已知的常数;其余三个等式包含三个未知数,且不能互相化简,从数学的角度来说,解存在。在该种情况下测算出项目资本金比例往往高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数值。

我国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及《***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对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总体上,新政策对资本金比例的整体要求有所降低。

建设期利息的常规计算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按照年中放款测算,建设期利息计算如下:

当年建设期利息=

(之前年份累计已到账借款+当年到账借款/2)×借款利率

而建设期内产生的所有利息,为各“当年建设期利息”之和。

到底怎么算

扯这么多,是该说说到底怎么算了……

首先,假定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1,而该项目所在行业的资本金比例规定为最低20%,那么从满足最低资本金比例角度来说,资本金就是1×20%=0.2,剩下的是借款,即0.8。

该项目预估的建设期为2年;开发进度要求:第一年建设完成60%,第二年建设完成40%。那么,理想预期借款到账进度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

具体测算如下(根据现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4.90%):

这个时候产生的累计利息是:固定资产投资为1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之和。或者:产生的累计利息是2年建设期、借款进度60%和40%,借款利率4.90%类型项目中建设期利息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

根据上表可推算出表2:

项目资本金计算

在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PPP实施方案编制阶段,项目投资及财务评价时,通常对融资额进行取整测算,所以通常在表2计算得出的融资额基础上采用excel取整公式对贷款额进行取整(应向下取整,向上取整会导致资本金比例不合要求,即运用rounddown公式,而非roundup公式),取整之后的融资额按约定的借款进度、借款利率按表1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可得出取整后融资额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进而测算出项目总投资。即: 

举例说明:

如已知某项目建设投资2000万元,建设期2年,分年投资进度60%,40%,资本金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4.90%。测算项目资本金最低为多少?

项目建设期利息比例测算:

通过上述计算,可测算出项目建设期利息占总投资的比例为4.32%(=1.18%+3.14%),因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暂不考虑流动资金)。故,项目建设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1-4.32%=95.68%。

因该项目建设投资2000万元,因此,可反推出项目理论总投资为2090.3万元。又因80%的总投资通过贷款解决,故理论贷款额=1672.24万元。采用rounddown公式即rounddown(1672.24,-1)=1670万元。

确认贷款额为1670万元,根据已知投资进度、利率及利息的计算原则,测算项目建设期利息90万元。

因此,项目总投资为2000+90万元=2090万元。

资本金额=2090万元-1670万元=420万元。

该测算可在excel表中通过设置公式实现快速联动测算,不仅满足了项目资本金比例20%的要求,也克服了建设期利息计算与项目总投资计算出现循环的情况。

说明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项目资本金比例需执行国家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比例需大于等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如某项目行业资本金比例最低要求20%,在项目投资测算时,可按照文件规定设置资本金比例,具体的设置情况可根据项目体量及业主要求综合考虑。但总体上,资本金比例高的项目在后期融资、增信等要优于资本金比例相对较低的项目。

可研及融资市场副总:南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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