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汇代理违法吗?_手机搜狐网 目前的国内市场处于爆发增长阶段,正经历着属于外汇市场的黄金时代,从而涌现出了大批的外汇服务代理商,那么外汇代理的存在是否合法呢? 由于国
外汇代理违法吗?_手机搜狐网
目前的国内市场处于爆发增长阶段,正经历着属于外汇市场的黄金时代,从而涌现出了大批的外汇服务代理商,那么外汇代理的存在是否合法呢?
由于国内目前并没有完全的开放外汇,对外汇的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只有银行和交易所可以进行外汇交易,还有一些外盘公司,就是在国外建立的金融公司,在这样的公司也可以进行外汇交易。正规的外汇平台是不违法的,而外汇代理人在国内也是属于合法身份。但是你所在的平台如果是黑平台,造成了客户亏损,作为代理商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目前国内的外汇体制,使得国内的外汇公司也纷纷选择做代理商。但是,作为代理商一定要选择合规的外汇平台,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客户负责,正规的监管会合理的保障客户资金。考察资金安全主要从两方面考察:第一要看交易商,它们的平台应该被严格受监管,根据监管规定,即使交易商倒闭,客户的钱也会由第三方保险机构进行赔偿。第二方面就是考察代理商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理不受监管平台的,或者是在平台上加了点差和佣金的,这些代理商就会给客户造成很大的麻烦;另一种就是正规专业的平台,不加点差和佣金的正规代理商。为客户提供受监管的平台,存取款的过程中,它们也不经手资金,所以客户的资金绝对有保障。
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入罪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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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往往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进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的判断让很多外汇平台代理人觉得百口莫辩,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为读者讲解办案机关在办理外汇平台代理行为时的入罪逻辑。
一、“我”因代理外汇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某经朋友李某介绍到某平台炒汇。据平台提供的宣传资料显示:该平台对接境外某权威外汇交易商,该交易商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监管,交易商提供的备案号也可在FCA平台核实。该交易商组建了超过20年外汇和金融领域丰富经验的精英组成的管理团队,能够及时止损。某平台系该交易商在国内的唯一合法代理,通过该平台可以直接参与境外外汇买卖,安全性好、杠杆率高、收益有保障。
该平台交易使用人民币投资,购买外汇后以对应的外汇计价,收益折算为人民币提取,可以本人操作或者委托交易员代为炒汇,平台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或者佣金。
受李某邀请,张某先到平台开立虚拟账号模拟操作,在熟悉相关交易规则后,张某便开立了投资账户参与炒汇。前期,张某赚了不少钱,投资资金也能正常赎回。李某随后告诉张某,介绍其他人到该平台炒汇的话,可以成为该平台代理,不需要任何成本,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代理的规则是:成功代理用户注册后,用户进行投资,代理就可以来获取活动奖励,后续如果代理注册的用户有交易,代理也可获得佣金返利,而且只要代理注册的用户产生收益,代理还可获得盈利分享。代理的收益规则根据不同级别设置了不同的收益比例和获益级数,代理的级别根据自己的投资额,直接代理注册人数,代理团队总业绩等来确定。
后来,张某及其代理注册用户发现投资频繁出现亏损,于是向平台提出要求赎回余下的资金。平台方称出现技术故障,资金暂无法赎回。张某等人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将张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为何失了钱财的代理人还涉罪:公安机关入罪逻辑详解
在涉案行为的司法性质判断中,办案机关会严格遵循演绎法律推理,也就是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其中大前提是法律法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是何犯罪。
对于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说,大前提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法规。
(一)“大前提”的回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对于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给出了规范的定义,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该条文认定传销活动时给出的要素有:“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但是上述条文还不足以单独支撑起对于本罪行为人的定罪、处罚,相关的司法解释还做了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又进一步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组织领导作用的认定问题、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罪名适用等问题进一步细化。
上述规范体系是认定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大前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涉案行为完全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该行为属于犯罪,那么办案机关是如何得出代理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呢?
(二)办案机关入罪逻辑第一步:平台从事了传销活动
如前文所述,认定某一活动是否属于传销活动主要看是否具备下列要素:“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办案机关在上述要素的判断中均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详细的论证过程如下:
1.是否以经营活动为名;涉案平台以炒汇、做外汇平台代理等投资经营活动为名义。办案机关认为,无论是炒汇还是做外汇平台的代理在我国都是不被允许的,该经营活动自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参与人不能得到合理的对价,等同于常见传销活动中的名义产品或者名义服务,因此,平台满足以经营活动为名的要素。
2.是否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入门费);涉案平台不仅要求注册用户投资,也要求代理人投资,属于是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作为炒汇平台,不仅要求参加者至少投资1000美元获得用户资格参与炒汇,而且要求代理人投资2000美元、4000美元获得不同级别的代理资格,这是典型的入门费。
3.是否将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将代理人依照自己的投资额、直接和间接代理注册人数、代理团队总业绩等来确定为不同的级别,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而且在三层级以上,符合层级的要求。
4.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的规则设定为:(1)注册人员均需要进行投资,(2)注册人员投资,代理就可以获得活动奖励,(3)代理注册人员(发展人员)越多,则对应的级别可能越高。因此,可以得知涉案平台存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
5.是否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办案机关认为这属于新型的金融传销,虽然并未采取人身强制或精神控制,但是涉案平台设定的“拉人头”+“层级返利”规则确实起到了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作用,因此,涉案平台满足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条件。
6.是否骗取财物;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采取的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违法的,是不可以持续的,但是其采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而且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于下线缴纳的投资款,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投资款中非法获利,可以依法认定为骗取财物。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的行为满足传销活动的全部特征,因此得出平台从事了传销活动的结论。那么对于平台代理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还需要回答另一个重要问题:平台代理人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
(三)办案机关入罪逻辑第二步:代理人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对于组织、领导者的判定,司法解释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对于本案的外汇平台的代理人张某而言,其下线人数及层级数已经满足了追诉标准的三层三十人,办案人员将其认定为属于2和3型的组织、领导者。
具言之,办案机关认为张某作为高级经理人,在传销层级中处在较高位置,是该代理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代理人之一,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具有管理、协调职责(属于2型组织、领导者);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认为:张某作为高级经理人,对传销活动进行积极宣传推广,属于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因此属于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涉案平台是否满足“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返利”、“骗取财物”等传销活动特征,如果满足则进行第二步判断:
第二,该外汇平台的代理人是否属于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或者对传销活动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上两个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在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后,办案机关就会得出涉案外汇平台的代理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结论。
三、结语
即使是真实对接境外交易商的国内炒汇平台,其作为二级经纪商,依赖交易客户佣金或境外交易商返佣获利是较为微薄的,在同时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很多平台会铤而走险引入传销模式推广市场,此时作为该外汇平台的代理人则很可能被办案机关依照上述入罪逻辑予以定罪。
在办案机关看来,此时的外汇平台的“网络炒汇”项目就是以炒汇为名要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对于外汇平台的代理人也应当以组织、领导者追究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入罪逻辑所存在的两大关键性谬误:
第一,该外汇平台确属真实对接国外外汇市场的平台,即使采用传销方式进行推广也仅属于传销违法而非传销犯罪;
第二,外汇平台代理人可能存在被欺骗的情况,此时其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传销活动,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其参与传销活动就径行认定其属于犯罪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当然根据案情的不同可能还存在着不同的辩护角度,但是总的来说,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主要从平台和个人两方面进行着手。对于这一内容的关切,请期待系列文之《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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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安全可靠的外汇交易商
美国的正规交易商受美国期货协会(nf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英国正规交易商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fsa监管,中国香港的外汇交易商受香港证监会(sfc)监管。且香港证监会规定,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交易商只能做20倍杠杆以下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超过20倍杠杆都是违法的,很多香港公司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找国内或者新西兰的代理商开公司的形式做100倍200倍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甚至更高,实际上香港法律根本监管不到他的分公司,资金安全也就无从保证!不要相信那些说是受监管的如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日本、澳门、瑞士、新加坡、新西兰、印尼等国的外汇交易商,这些国家存在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但监管程度相对于美国来说要弱,监管形同虚设,资金安全根本没有保证,且你从网上根本查不到交易商的所谓监管信息!所以选择美国的外汇交易商要好一些,美国是世界的金融中心,外汇业务做的最多最有权威和发言权!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美元也在全世界有着很大影响。因此,美国作为外汇交易来说,也是一个主要的交易市场,它所拥有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商也最多。而且世界比较知名,规模实力雄厚的大交易商也大多在美国,加上它的监管比较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是最好的选择。做外汇的朋友切记:1.找一个受监管严格的外汇交易商,资金安全才有保证!一定要是受美国NFA和CFTC或者英国FSA监管的交易商!另外新西兰,新加坡,澳门,瑞士,日本,香港(20倍杠杆以内的为正规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印尼,开曼群岛……监管形同虚设,规劝朋友们谨慎!2.找一个国内服务等各方面相对好一些的代理商,不要看他写字楼有多大,公司有多大规模,你只是他们的一个客户而已,公司规模再庞大也与你做交易没有关系!还是那句老话:公司代理不正规的平台,那就直接pass掉了,不用再多考虑了!只要他是正规的就可以,哪怕只有一个人,千万不要被代理商表面的东西所蒙蔽。3.找代理商千万别禁锢自己的思想——认为只有你当地的代理商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就放心大胆的去开户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只要代理商合法正规,是可以完全通过网络进行的,没什么必要非得在当地做!公司即使是在当地但是代理不正规平台且收你很高的佣金,那除非你有钱你愿意!关键要看他提供的服务如何!我们只是通过代理商开户而已,当地不当地,签合同不签合同都是没有用的,说白了,当地的代理商也是说跑就跑,你去哪里找!这是很多投资者的一个很大的误区!
在国内开外汇代理公司合法吗?
目前在中国的外汇公司都是清一色外企,只要是受监管的正规平台是合法的,因为**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中国投资者投资外汇市场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做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必须到到国家指定的银行兑换。到其他地方兑换都是违法的。外汇兑换指定银行是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在外汇兑换指定银行和法定外币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属于违法行为。
警惕!又一家外汇交易平台现庞氏骗*:年化收益60%!诈骗流程曝光
“我前几天去参加了一个香港理财公司组织的免费酒会,特别高大上。”
刚刚毕业一年的阿敏对此羡慕不已,“那里的外汇经纪人和我同龄已经在深圳买房买车了!”
而早已实现财富自由的王总在去了一次迪拜后,更是坚定地认为外汇行业前景无限,只要跟着组织这次迪拜游的理财公司,便是可以让他实现60%以上的年化收益,让财富稳健增值。
这个理财公司究竟是何来头?
日赚千分之三到四的“好生意”是怎么做到的?
“不是资金盘,我们做的是真金融。”证券时报记者第一次到访这家位于深圳福田区CBD的“香港环球发展控股集团”时,工作人员就如此强调。“
现在的外汇平台鱼龙混杂,我们是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正规金融企业,公司的独家技术是创始人潜心钻研近20年、经过市场验证能够稳定赚钱的,我们的产品有非常严格的风控,每天只赚千分之三至四,绝对稳健”。
身处近三千平方的办公场所,再听着这样一番话术,和记者同行的来访者们似乎都有些心动。接着一位西装革履的“金融精英”进行了15分钟的“路演”,更是让不少来访者彻底沦陷,当场表示要入金。
这场令人“上头”的路演到底说了些什么呢?
根据路演讲师介绍,“客户只需提供个人信息和本金,就可每月提取3%的“睡后收入”。开户、入金、托管等过程都会有专人负责,真正的一站式服务。“
此外,讲师浓墨重彩地讲述了公司目前采用的核心技术——魔方分析系统。
据其介绍,该系统创始人马乃麟是上海亿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带领团队专注研究“英镑对日元”的波动规律17年,被业内誉为“中国镑日交易第一人”。
系统将时间的观念从k线中剔除,将空间(价格)的变化在k线上的作用加强。凭借这套技术,公司的托管产品可以做到8%-10%的月化收益,其中客户分配45%(公司分配35%,交易团队分配20%),每月可取,不计复利,年收益合计35%-40%。
产品封闭期1年,客户可以按月获得3%的月化收益,和至少25%的年底超额收益,综合年化收益超60%。
此外,公司为了证明这套技术确实能够稳定赚钱,还向客户提供教学服务,客户只需缴纳3000元人民币学费,自带1万美元账户,学习一周必保盈利3%,如若不能或者亏损公司将补齐。
那么,有着稳赚不赔的技术,为什么不自己操盘赚钱呢?
“做销售才是最赚钱的”,面对记者的发问讲师这样解释道,“教学服务主要是证明公司的技术稳健,但自己盯盘很辛苦,而且初学者很难控制系统性风险,想赚钱你可以一边入金托管一边做外汇经纪人。”
随后讲师又介绍了公司的外汇经纪人制度,只需入金3000美元,进行托管即自动成为公司FIB级别会员,之后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获取收益。
随着级别的不断晋升,奖励效应会依次调高,若达到1.4亿元业绩,理财收益加佣金累计可赚得600万元。
如此看来,拉人头确实比炒外汇赚多了!
另一位专职外汇经纪人桐桐则对记者表示,“这次疫情让很多人意识到理财的重要性,我们的产品确实能够实现稳定盈利,现在每天都有很多人找我咨询”。她把玩着手上的卡地亚手镯继续说,“我现在的佣金收入已经远远超过托管收益了呢”。
躺赚的投资者真能高枕无忧?
由于理财收益每周都可正常提取到账,小峰起初也觉得自己可以实现躺赚的梦想了。
但系统中并无本金操作界面,还是让他有些慌张,在追问工作人员后才得知,涉及本金的操作需要通过经纪商账户完成,且出入金都需要兑换费,入金1$需支付0.02$,出金1$需支付0.03$。他最初投入的3000美元本金实际支付了21516元人民币,而且是直接转账给公司客服的私人银行账号。
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为了规避外汇管制,客户的资金都是以人民币的形式转给客服,再由客服通过“运作”使其资金以美元形式存入客户的经纪商账户。
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客户本人通过经纪商账户出金,需在周末提取收益后方可操作。小峰的3000美元美元本金提取需90美元(约合人民币625元)。“入金之前他们没有和我详细讲过这些,现在已经入金了,资金一进一出仅手续费就要5%,我现在出金就亏了。”小峰似乎有些底气不足,“我每天来公司,确实有很多人投了很多钱进来,他们都不怕,我也不用担心的吧”。
真的不用担心吗?
记者细细察看了小峰提供的资料,试图找寻这家公司的致富密钥,却发现另有一番“挂羊头卖狗肉”的味道。
该公司声称,其合作的外汇经纪商为CASH和ATT,分别受美国NFC和澳大利亚ASIC监管,这两者可以说是目前国际上最严格的监管机构。
记者咨询了一位业内人士,他表示,NFA监管的外汇平台杠杆只有50倍,目前国际上只有嘉盛和安达两家经纪商具有其外汇牌照,其他都是冒充的,所以这个CASH肯定是假的。
在美国必须有RFEDs(零售外汇经纪商),才是真正受NFA监管的零售外汇经纪商。许多交易商自称有监管号码,是NFA会员,不一定代表该经纪商能够经营零售外汇经纪业务,可能只是许可它做其他业务,如FCMs(期货代理商)、IBs(介绍经纪人)、CTAs(商品交易顾问)等。
另外,记者在某网购平台上发现,一些商家可提供全球金融监管牌照代办服务,无需任何证明,当日办理当日审批,完成NFA牌照注册仅需1500美元。
而关于ATT平台,该业内人士直言“资金盘无疑,ATT就是个黑平台。”
“他们也不是每次交易都盈利,不过一个月下来整体是赚的”,小峰向记者展示了他MT5平台上的外汇交易订单记录,投入的3000美元已获利200余元美元,收益符合托管产品宣称的8%-10%月化收益,当然小峰只能取得其中45%的收益。
记者发现,在这份订单记录中,包括直盘(包含有美元的外汇货币对)和交叉盘(美元以外的外汇货币对)交易,但奇怪的是,大部分交易并非公司宣传中具有独家优势的磅日(GBPJPY)交易。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仅凭这样的成交订单无法验证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有很多方式可以作假。
只要外汇平台愿赌服输,投资者盈利后也可以提现,但如果是黑平台,投资者必将面临巨大的资产损失风险。
解密!虚假交易诈骗全流程
到案后,嫌疑人交代了“搭建平台——设*诱骗——篡改数据——关盘杀单——洗钱获利”的诈骗全流程。
随后,群里会适时推出讲师的网络直播间,邀被害人加入。“一开始只讲正规的股票,讲课传授一些经验,让股民领取直播间的账号密码来听课,取得信任。
约2周后,就引导他们去虚假平台投资外汇。”嫌疑人余某交代,讲师团队会设计一个为期6周的方案,明确每周任务和要求,不断对被害人“洗脑”、引诱投资。孰不知,整个直播间里只有被害人和自己的钱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图说:抓捕现场。警方供图
警惕!切勿轻信理财“专家”
“受骗的股民被大额收益回报所吸引,轻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花言巧语。”浦东分*惠南公安处副处长孙祺透露,“京石国际”外汇交易平台看似正规,实际上数据都可随意修改。一旦被害人在平台投入了大额钱款,嫌疑人就会择机在半夜或凌晨进行数据修改,制造投资受损假象,骗取钱款。
炒外汇被骗钱还能追回吗?
最后我们说一下,外汇投资被骗,钱还能不能追回的问题?
外汇投资比较特殊,国内不允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意思也就是你在国内的平台炒外汇,本身就是违法的,你如果在国外的平台炒外汇,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骗了,首先看一下是哪里的平台?
国内的平台就报警,追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国外的平台,需要向监管机构投诉,因为一般出事的平台都是三流监管,管控性很小,追回的可能性就很小。
如果你不确定是什么平台,也可以到专业的外汇平台比如FX110或者汇查查等去查询,如果在他们平台可以找到,可以直接投诉。
不管是什么平台,你受骗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包括出入金证明,聊天记录证明,银行流水证明。(提醒:这些记录刚开始就可以保存好,以免后期遇到问题)
受骗后,记得抱团维权,去网络搜索相关的信息,找到维权组织。如果受骗人数过多,还可以借助媒体报道等放大信息,防止更多人上当,为立法找到更多证据。
交易不易,希望大家能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资金!
来源 综合 证券时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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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代理的公司合法吗
展开全部代理的业务的公司各方面手续齐全,都是合法的,但是国内对这块监管不是很完善,都是代理国外的平台,你自己要做需要看实力安全保障方面,新手的话不建议自己找,要熟悉懂行的人带或者向他们了解,再或者自己多学习多查些资料,要擦亮眼睛,希望我诚恳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我,谢谢
炒外汇的为什么要拉人?
1、因为拉人的人想要赚取佣金,经纪人成功拉人炒外汇之后,平台会给经纪人一定的佣金作为回报,所以外汇经纪人拉人炒外汇是为了赚取其中的佣金。
2、外汇黑平台给别人洗脑,一般这样的平台秤能够给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并且能够赚取高利润,当客户心动入金之后,平台再以各种理由不给出金或者想办法让客户亏损以赚取利益。
3、拉人也可以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
现在有许多做外汇投资的公司,具体怎么样的,合法的吗?
现在国内还没放开外汇投资外汇投资或者代理公司都是不合法的盈利有2点1是开户赚取交易佣金2是代理操作利润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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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份回答过笑看人生网友的一个关于保证金和实盘的差异的提问,后来对于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些整理,集中在我的博客上了,现在抄给你吧我博客的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416626581这个问题也是被人问过很多次的问题,最早我是在瀛海威的一个论坛上见过这个问题,当时上海的外汇宝交易刚刚开始,而保证金交易已经被**打击过好几次了,我记得1994年广东打击保证金交易的时候立案罪名是“聚众赌博”,这个罪名真是形神兼备,但是它并未触及事情的本质,现在我们的监管机关对于保证金交易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里主要是牵扯到管辖权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本项目下的外资流入太多了,需要流出一些),一会儿我会解释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在境内从事保证金交易并且涉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洗钱的,我们的监管机关和执法机关会给予严厉打击。 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在保证金交易里,买卖双方只须付一小笔保证金给经纪商即可。缴纳保证金的目的有二:(1)保护经纪行的利益,当客户因故无法付款时经纪行即以保证金补偿。(2)为了控制交易所的投机活动。在正常情况下,保证金为已成交的合约总值的10%左右。从保证金实质来看,是交易人士经过经纪商付给商品结算所的一笔资金,并不计算任何利息,以保证交易人士有能力支付佣金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损。但交易保证金绝不是买卖远期货物的订金。 你理解了保证金的含义以后,就应当明白,保证金交易实际上是在你缴纳了保证金以后,向银行(或经纪商)提供了承担风险的保障,银行(或经纪商)这个时候就可以向你提供相应额度的贷款(在外汇中就是针对不同货币的融资喽,在债券或股票交易中就有可能是融券,期货交易的交易标的不一样所以我就不说了)用于交易。在进行支付保证金的交易的时候你要注意这样几点: 1、银行向你提供的、用于交易的贷款是要支付贷款利息的,虽然你买了其它的货币会形成存款利息,但是这个存款利息比起贷款利息来低得很多(卖出日元买进美元例外) 2、保证金交易最终必须轧平交易头寸,这时候银行(或经纪商)会将你交易的收益连同保证金一起划归到你的账户上,如果交易有损失,则直接从保证金里面扣除,由于交易产生的利息损益将按天从账户中未冻结的资金中划取(或加入,如果有收益的话)如果账户中的资金不够的话,则从已经冻结的保证金中划取。 3、当亏损达到代理买卖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银行(或经纪商)会通知你追加保证金,如果你不追加保证金,银行(或经纪商)会直接清算你的交易,轧平你所有的头寸。 4、就目前而言,在国内进行保证金交易还是不合法的。 实盘和保证金交易的区别在于,实盘交易的货币是兑换交易,不存在贷款关系,买卖的结果永远都是你的存款,即使你不换回原来的货币,银行也得按照约定支付你利息。不论你兑换的货币贬值或升值到什么程度,银行都没有权力在没有通知您或者您没有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将该货币兑换成其它货币。而保证金交易,你必须对冲你的交易,使得交易的结果必须是保证金的损益,在这里只有保证金和交易产生的利息损益是你自己的,其它都必须经过清算手段回归到保证金。也就是所,实盘交易,你交易的是自己的存款,你改变的是存款的利息,而保证金交易你交易的是某种合约,你改变的是保证金账户的绝对数量。 从实质上来说,保证金交易是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所有的风险,而实盘交易中,投资人只承担外币对于本币的汇率风险,其它的风险都由银行承担了。从交易手段上说,虽然保证金更加先进,而且使得普通投资者拥有和银行一样的信贷环境,但是对于象我国这样的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的国家来说,兑换交易比保证金交易所面临的系统风险要小很多。 实盘交易是兑换交易,由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关系,所以我国在汇户下的兑换交易的交易成本比较高,所以买卖差价就比较大(我国现钞结售汇的差价很大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外汇储备的现钞部分是在国内自主流动的,而国际惯例是将现钞存回发钞行赚取利息,因为历史原因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按照国际惯例那样去做,所以我们的相对费用要高的多),而国外的保证金交易由于其面临的市场风险完全是由投资人自己来承担的,所以买卖点差就很小。 实盘交易,只要你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外汇存款,你就可以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买卖。办理手续是免费的,交易费用已经记录在买卖差价中了。 保证金交易,你的外币存款必须在境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你需要和开展这项业务的银行(或经纪公司)签订一个合同,签订时请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明确该合同所使用的法律的管辖权是谁、交易的佣金和交易条件是什么、在合约签订地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等等。签订好合同以后,你就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保证金是交易总金额的1%~10%,也就是说你可以承担的汇率波动1%~10%,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进行一次10万美元的交易,你只需要缴纳1000~10000美元的保证金,而你能够承担的汇率波动风险不应当超过你的总的保证金账户的总额。 关于保证金交易的监管问题就复杂的多了,这里牵扯到当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交易规则的监管,对互联网交易和电子商务的监管,等等,很多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全世界都没有一个合适的方法,我这里只能简单说说 首先,所有金融交易的监管机关都是中央银行和**的金融监管机关,在中国金融交易由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共同监管,只有持证单位可以进行授权范围内的金融交易。香港由金融管理*来监管金融交易。台湾由中央银行和台湾行政院下属的一个专门机关监管。美国的金融交易由美国证监会、美国金融监管*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共同监管。 其次,对于保证金交易,目前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并不允许这样的交易(通过缴纳保证金进行没有格式约定的货币、债券、股票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的面对普通投资者的交易,也包括了有格式约定的但未经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交易的合约交易),这在1994年就已经明令禁止的。到目前为止,仅有交易代理合同在代理行所在地签订的、约定以当地法律位约束条件的代理合同是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签订的,适用法律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代理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她属于违法合同。例如,如果保证金公司是香港的,那么,你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应当去香港签订,这样你的代理合同才是合法的合同,否则这个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违法契约;如果是美国的公司,那更麻烦,那个代理协议必须有美国注册的律师签字这个协议才合法,新加坡好像也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关于资金,根据我国境内的法律法规,目前我们还不允许境内普通投资者的资金自由流出到境外,参与金融交易。只有哪些本身就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资金才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参与到金融交易中去。 第四,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可制度是颁发金融许可证、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业务许可证会约束持证机构的经营范围(金融业务许可证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超范围经营的,将会受到吊销许可证、罚款、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等处罚。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金融管理机关颁发的相关许可证证件、代理证件在我国境内没有法律效率,也不能做为金融业务代理、交易、授权的凭证。各国、地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都会详细说明该证件的适用范围和所受到的法律约束的。所以,拿着不是由我国金融监管机关颁发的代理、交易证件进行代理、交易、委托、经纪业务的都是违法行为。 第五,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服务器所在地和客户端所在地以及服务终端所在地几个地方的关于电子交易和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交易才是合法交易,否则,根据目前全球的有关互联网网上交易的有关法律,你只要不符合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你的交易都涉嫌非法交易。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不能一一解答,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