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涉及哪些税收(前海新四板挂牌的价值和好处有哪些?)

admin 2023-12-15 01:16:06 608

摘要:前海新四板挂牌的价值和好处有哪些? 新四板挂牌好处如下: 1、享受政策性红利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完成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规则,意味着四板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会占

前海新四板挂牌的价值和好处有哪些?

新四板挂牌好处如下:

1、享受政策性红利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完成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规则,意味着四板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会占据愈加重要的地位,更是对中国上千万中小微企业的实在利好,可以实实在在享受到更多资本政策红利。大部分当地**对企业挂牌会分别给予股改补贴、挂牌奖励、技术改造补贴、土地政策、税收返还等多种扶持政策。

2、转新三板或IPO(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从挂牌发展到上市,是企业资本运作的终极目标,也是企业家实现人生价值和财富梦想之路。

3、企业展示服务

关于IPO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探讨

每一个文艺而理性的人

    都置顶了“灵魂伴侣”。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是大多数IPO企业上市征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由于折股时可能存在新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就存在红利所得。在自然人股东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交的问题上,现行税收法规存在着模糊和不清晰之处,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IPO企业股改中自然人股东交纳红股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案例提示】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经当地税务*请示省税务*,认定其自然人股东均应按改制基准日的留存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金额作为基数,交纳红股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简称“尤洛卡”)于2008年1月3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改制情况如下所示(金额单位:元):

尤洛卡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总股本由原来的1028万股增加至2890万股,增加了1862万股,每股面值1元。尤洛卡自然人股东在此整体变更过程中获得了1862万红股,那么,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税?如果需要交,该交多少?尤洛卡何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尤洛卡所在地的山东泰安市地方税务*就上述问题向山东省地方税务*进行了请示,山东省地方税务*于2009年8月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山东省地方税务*做出上述批复的依据是:

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由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尤洛卡案例可知,山东省地方税务*认定尤洛卡个人股东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两条:一是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利润分配行为,因此需要按改制前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留存金额视同利润分配交税。二是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及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尤洛卡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税务部门认定的转增1862万股本的顺序,先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1825.77万元,然后才是将36.23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按照该转增顺序,也需要按改制前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留存金额视同利润分配交税。

另外,认定尤洛卡在有限公司期间形成的资本公积36.23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可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已失效废止。如果目前企业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只有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部分才算是利润分配,那么企业如果在股改前分步转增注册资本,就会产生不同的纳税情形。

以尤洛卡为例,如果尤洛卡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先将42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然后再进行整体变更,那么整个变更过程中只增加了1820万股(1862-42)红股,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的交税基数就由原来的1825.77万元减少至1820万元,减少了5.77万元的基数。如果拟变更股份公司企业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金额非常大,那么分步实施股改形成的个税影响就会非常大了。

二、IPO企业股改中自然人股东免交红股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案例提示】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法规适用,经请示当地税务*,自然人股东对取得的红股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天龙”)于2008年7月1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

为2008年4月30日。改制情况见下图(金额单位:元)。如右图所示,华盛天龙改制前注册资本为15898308.51元,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59.21%。华盛天龙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总股本增加了59101691.49股,其中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增加34994111.53股,每股面值为1元。

华盛天龙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提到:

“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不遭受任何损失”。

笔者对于华盛天龙向地方税务*的请示及地方税务*的具体批复内容无法获知,但通过华盛天龙上述说明可知,由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新增股本,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不应适用该文件向华盛天龙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又无具体针对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因此,在经请示地方税务*后,华盛天龙的上述自然人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取得红利没有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今后出台规定需要交税的话,个人股东再补交)。

三、分析和政策建议

从山东省地方税务*对尤洛卡自然人股东征税案例可知,如果在有限公司期间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可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华盛天龙股改前的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金额高达69962986.02

元,而其股改过程新增的股本仅有59101691.49股,如果认定华盛天龙股改过程新增的股本由资本公积折股的话,那么华盛天龙的自然人股东当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对尤洛卡自然人股东交税案例中净资产的折股顺序,应先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然后才是资本公积,那么华盛天龙股改时的新增股本均应由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再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参照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交税精神,华盛天龙自然人股东应就取得的34994111.53股红股交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两个已经上市的公司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过程中,个人股东纳税方面出现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亟待确立一套标准化的制度设计以规范红利税。

首先,规范股改中自然人股东的红利税金额和代缴机构。只要是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折股的,均应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就应对上述折股过程中取得红利,参照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被投资单位代扣代缴,并由工商部门根据股改需提交的资料及自然人股东的完税凭证办理股份公司新设手续。

其次,明确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及规范。建议税务部门制定自然人股东对于净资产折股行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法规,明确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及具体交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适用的范围明确为股份制企业,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累积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税缺乏规范,因此,应制定相应税收法规。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也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交税行为,因此,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明确规范上述折股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交税的相关税收法规,各地均是参照相关文件精神自行解释理解征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规范上述行为的税收法规。

再次,明确净资产各项目的折股顺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应按照先将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进行折股,然后才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折股的原则进行。对于新增股本金额小于留存资本公积(溢价)金额的,应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对此次股改过程中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金额单列明细项目进行核算,等到股份公司将该资本公积转赠送红股时,股份公司再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应制定上述个税的缓交政策。现在有些拟上市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都很愿意按照上述规定在股改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主要是拟上市企业可通过自然人股东交税一事向拟上市企业输送利益,否则个人很难愿意在没有收益时就白白交税。目前,拟上市企业大都获得当地**的极力支持,上述交纳个人所得税事项一方面是体现自然人股东个人向地方**交税,另一方面体现为地方**将上述已交税款的地方留存部分(至少是40%)或更多以各种奖励方式返还给拟上市主体。

以自然人股东应交1000万元个人所得税为例,自然人股东(可能是实际控制人)自己掏腰包交1000万元的税,如果地方**能将其留存部分(预交税额的40%)在上市即期返还给拟上市企业,就能形成400万元的**补助,按20倍市盈率计算,拟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就能提高公司市值8000万元,1000万元的成本获得了8000万元的市值,很显然,这是很合算的。鉴于此,为使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也鉴于个人股东在股改过程并没有获得真实的分红现金流,笔者建议,在税收法规设置时将上述交税行为按一定期限进行缓交,可分具体年限交,也可直接从该红股未来直接收益中扣收。

税务部门对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交税行为制定明确易操作的税收法规,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案例实操:

例如:某一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净资产共计6000万元,改制以净资产2:1的比例转增股本。股东权益为股本3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0万。假设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那么在这次净资产转增股本过程中,该企业应该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方法一:(转增后的股本3000万-原实收资本2000万-原资本公积500万(无需缴税))*20%=500*20%=100万元

方法二:(转增后的净资产6000万-原实收资本2000万-原资本公积500万(无需缴税))*20%=3500*20%=700万元

按照上述文件,确实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公司在改制时,净资产转增股本时,从留存收益进入到资本公积的部分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税。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两种方法均认同,上述两种方法均有企业采用,当然方法一采用的企业更多一点。在采用方法二时,当这部分尚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实际转增股本时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如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按国家税务总*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从本质上说,方法一、方法二其实是一样的,方法一与方法二的差异其实只是时间性差异。

 

股改的时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视联文激度普处要交个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着限定性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直接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因而在税收的层面上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原城市信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新,请以相关规定为准。应答时间:2021-09-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https://b.***.cn/paim/iknow/index.html

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有哪些

政策很多,税种一般包括3类1、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企业法人转让股权所得,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但普通股民股权转让不交税3、印花税,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VX搜索51个税问答,权威专家在线答疑

企业上市前需关注哪些税务问题

你说呢...

整体变更个人股东所得税是否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体现?

常规操作都是先分红再股改;这样股东才会觉得没往外掏钱交税你这种情况:如果审计时能够取得税务*出具的缓缴证明,那不挂账也没关系,毕竟依法纳税是股东自己的事情,公司仅存在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东没向企业交过钱或者企业也没分过红给股东,没办法代扣

国有企业能上市吗?股份制改革后会不会影响其公有制的性质?

可以上市,和民企股票的类型是一样的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可以上市,和民企股票的类型是一样的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私企怎么上市?上市都需要什么?流程是怎样的?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股改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一、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文是针对是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国税函〔1998〕333号文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税函[1998]289号文之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之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第8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笔者认为,这里税法上有一个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我把二、三点分开写的原因。

股份制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也包括非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如果按照2015年第80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即使是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是需要未来进一步完善。

 

四、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加注册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存在争议。

国税函[1998]289号文指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加注册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10〕54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80号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从性质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资所形成的溢价和股份公司溢价发行所形成的溢价在性质上并没有区别,在征税上一个要征税、另一个不要征税,这个本身是不合理的,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但是实际操作中,在股改的过程中,有些地方税务主管单位确实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公司还为此被罚过款,这个在做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23号文规定,股改前发生股权转让的,对交易时已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改公司主体具有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

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国税函〔1998〕333号文也规定,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23号文规定,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总之,我们应该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认真研究,明确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税,由税来申报、扣缴。同时,也要明确税法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合规地节税。

来源 |晓敏(ID:taiyang_min)。

图片|来源网络

股改要交哪些税

一、正面回答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2、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二、分析详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股权变更流程是什么?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美课业汽饭言识套决确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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