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货白银的话,请问挂单是啥意思啊? 白银挂单类型主要有四种,分别是限价买进、限价卖出、止损买进以及止损卖出。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四种白银挂单类型:一、限价买进
现货白银的话,请问挂单是啥意思啊?
白银挂单类型主要有四种,分别是限价买进、限价卖出、止损买进以及止损卖出。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四种白银挂单类型:一、限价买进,mt4上显示为Buylimit。即在现价下方挂单,设置做多的指令,这个挂单类型是预计当前汇价在跌至某价位后将反转回调。二、限价卖出,mt4上显示为Selllimit。即在现价上方挂单做空,预计价格在涨至某价位后将反转回调。三、止损买进,mt4上显示为Buystop。即在现价上方挂单,设置做多的交易指令。这个挂单类型是一个追涨的行为,预计汇价在突破阻力或关键位后将迎来进一步的涨势。四、止损卖出,mt4上显示为Sellstop。即在现价下方挂单,设置做空的交易指令。这个挂单类型是一个杀跌追空的指令,预计汇价在跌破阻力或关键位点后将继续下跌。
为什么建行转来自账会显示银行维护中?
银行维护中,是指银行的系统正在处于维护或升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客户就无法办理银行业务。在系统维护完成之前,银行卡也是无法进行存款或取现等操作的。大多数情况下,银行进行系统维护往往是在晚上12点至凌晨三四点之间,用户一般只需要等待几个小时就能完成维护了。转账显示银行正在维护中,即银行正在进行系统升级维护,银行卡或网上银行暂时不可用。随时关注银行网站的维护公共,合理调整业务办理时间;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致电银行客服获取帮助。知识拓展: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建设银行将在9月20日(周二)至26日(周一)进行系统升级,升级期间将暂停办理部分业务,具体安排如下:(一)银行卡业务。9月24日0:50至7:00,建行龙卡借记卡(包括磁条卡及IC卡)、准贷记卡(包括磁条卡及IC卡)暂停所有境内/外业务。(二)自助服务和电子渠道服务1、9月24日0:50至7:00,建行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和POS机具(含电话POS)暂停使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暂停交易。2、9月23日18:00至9月24日3:50,暂停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网站、个人商城、电话支付、电话银行、短信、微信渠道的客户新增和注销、账户维护、功能开通、资料维护及短信服务费维护等功能。(三)个人外汇业务9月23日20:00至9月26日8:00,暂停个人结售汇业务。9月23日20:00至9月26日7:00,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全部待成交挂单随之变成已失效。
银行理财挂单是什么意思啊?
理财产品里面的挂单一般等同于委托,即投资者决定买卖理财产品时通过电话,电脑等形式向交易系统发出的买卖指令。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投资理财需求,可以选择我行理财产品。
平安银行有推出多种理财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不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投资方向,风险均不一样,按是否保本分为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
股票今日从银行转账到证券账户,挂单买入,但由于委托价格过低,没有成交。
没有成交的挂单会在登记公司清算的时候处理,资金会回到股票账户中,次日才能转到银行卡里,如今天挂单没有成交,资金转回银行卡需到下周四股市开盘时间了。
我在网上转账可是我把银行选错了,可是它还成功了!银行人员说是挂单~这个心杀许植紧场钱还能退回来吗?!
帐号错了或收款行错了就入不了帐的,对方收不到。银行方面就是挂帐了。日终就回退回你的卡里,最迟转天到帐。
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挂单时间是什么意思?
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挂单有效期包括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120小时、当周有效和30天,其中当周有效的失效时间为当周六早4点,30天的有效期为720小时。挂单是指你在交易的时候委托一个交易单,交易单可以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触发挂单和追加挂单。
浦发银临烟磁景波引内艺磁供劳行转账多久到账?
浦发网银跨行转账分为实时跨行到账和普通跨行转账:1、实时转账:在提交成功之后对方即可收到款项。2、普通转账:在提交之后,收款人不会立即收到款项,一般会在2-3个工作日内收到。银行的转账流程:所有的银行跨行转帐都说通过人民银行的转帐系统来处理的,这个系统的开放时间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9点到下午的5点。要是你在网上转帐的话,在它系统开放的时间就会实时到帐,要是不在系统开放的时间,银行就会挂单,等到人民银行的系统开了给你做单。银行的转账速度:如果同行转都是时时到账,速度都极快。如跨行转,按银行体系都有经人民银行系统,各行都不快。跨行还可经非银行系统的第三方支付系统,速度一般。银行跨行体系中有种超级网银,超级网银时时到账,速度极快,因此超级网银速度最快。因你是同市,还一种特殊方法可用。在收款银行用他行卡取现后再存到接收账户上。有的手续费,但比跨行转账少。
挂单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低点挂买单或者高点挂卖单!股价在上升,但是你觉得会回调,就提前在低点挂买单,当价格到挂单的价格就自动成交;挂卖单,你觉得股价今天会到那个位置时,可以提前挂卖单,价格涨到挂单位置,自动成交!
有关期货交易中因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的法律问题研究|威科先行
作者| 王越
机构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约稿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强行平仓是指期货交易中持仓者以外的第三人强行了结持仓者持有的仓位,以管理和控制期货交易风险。触发强行平仓的情形通常包括:持仓限额情形下强行平仓、违规情形下强行平仓、紧急情况下强行平仓、保证金不足情形下强行平仓。其中,客户未能按照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期货公司对其持有的仓位进行强行平仓的情况是较为常见且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形。本文也将主要探讨此种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对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历来有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强行平仓究竟是实施平仓者(本文中主要讨论期货公司作为实施平仓者的情况)的权利,还是实施平仓者的义务,还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还是分情形在权利与义务间转化。“有权利平仓”意味着可以平仓也可以不平仓,“有义务平仓”意味着必须平仓,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的界定也会影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配置。因此,法律性质的观点争议绝非空中楼阁,而是直接决定了强行平仓后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以及救济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纳较多的主流观点是“权利义务分情形转换说”。在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时,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义务,其必须对客户强行平仓,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已经触及了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底线,期货公司有义务稳定金融秩序。当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标准但高于规定标准时,强行平仓是一种权利,期货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平仓,从而保证市场交易的灵活性。“权利义务分情形转换说”更有利于实现交易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义务
1.追加保证金通知与强行平仓通知的区分
实务中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一般分为两种:第一是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通知(以下简称“追保通知”);第二是强行平仓通知。依据现有法规,期货公司有义务在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及时发出追保通知,但是具体到期货公司在执行强行平仓前,是否要再另行发出强行平仓通知,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期货纠纷座谈会纪要》均只要求期货公司履行向客户发出追保通知的义务,若其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从最大化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发出追保通知后期货公司仍应当在执行强行平仓前,再另行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但是,如因市场行情剧烈变化等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未另行发出强行平仓通知就实施强行平仓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不因此认定期货公司存在过错。
2.期货公司通知义务具有法定性
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是为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行平仓的选择权,该项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2号案件的判决中就已明确,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随时强行平仓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归为无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未将追保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予以区分。因此从判决书的字面意思理解,追保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都属于法定义务,均不得通过约定免除。但是,根据前文所述,现有法规下仅追保通知属于法定义务,除非期货经纪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期货公司无强行平仓通知义务。
3.期货公司通知的方式
为避免风险,期货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充分考虑客户以往的交易习惯、市场行情是否紧急以及通知能否迅捷方便地到达客户等多种因素。同时,交易者也应对自己的交易持仓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查看交易系统了解其持仓和保证金情况。当市场行情出现波动,及时通过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查收期货公司的相关通知,以免因未及时平仓或追加保证金而造成损失。
4.期货公司通知追加保证金期限的合理性
强行平仓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客户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但也应保证存在可追加保证金的可能性。对于合理期限的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按照交易时间的划分可以将强行平仓划分为隔盘风险和盘中风险两种情形。隔盘风险即在上一交易时间段结束后,在期货公司向客户发送结算单的同时通知其在下一交易时间段开始后立即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对于隔盘风险,从客户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到开盘有较长的时间,通常不会引发较大的争议,如期货行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合同指引》(2021年修订)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当日向客户发出结算报告单,包括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的,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始前按照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因此,对隔盘风险,一般要求是下一交易时间段开市后半个小时完成追加保证金或平仓。
容易引发纠纷的一般是盘中风险的合理时间,盘中由于极端市场行情,客户的账户资金水平可能骤然下降导致保证金比例低于交易所规定,此时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具有急迫性。盘中风险的合理追加期限难以形成统一标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参考国内外交易所的追加期限,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曾规定在发出通知后的1个小时内可被视为合理时间,我国的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通常给予被通知方半个交易日的时间。
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应当主要考虑市场行情的紧迫程度和业务流程所需的时间。银行转账方式存入保证金的,通常仅需几分钟;对于手工方式存入保证金的,就应考虑银行转账和期货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处理所需的时间。
三、强行平仓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及分析
1.超量强行平仓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行平仓的数额应当与被强平主体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换言之,如果不符合“基本相当”,则属于超量强平。在(2018)最高法民再80号案件中,客户邓某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在2015年7月7日的风险度为101.61%,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额为一万多,即期货公司仅需平仓邓某的1手合约即满足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但期货公司却强行平仓了邓某的9手期货合约,并对邓某造成重大损失。显然期货公司存在超量平仓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并应承担由此对邓某造成的损失。
因此,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时必须注意强行平仓后的保证金余额是否过度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水平。否则,期货公司需要赔偿客户因超量强平遭受的损失。
2.强行平仓时机选择纠纷
客户常以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时机选择不正确,未最大化保护客户利益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如(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案件中:
二审法院认为:
从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来看,只要客户的期货公司风险率达到100%,而客户又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期货公司就具有强行平仓的权利,合同并没有约定或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在哪个时间点强行平仓。况且,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界定哪个时间段最有利于客户。故客户称期货公司没有在合适时间平仓以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上文第二点“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所述,当客户账户保证金金额低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标准但高于规定标准时,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因此,期货公司有权选择强行平仓的时间点。虽然期货公司有义务维护客户的利益,但要求期货公司准确预测市场行情变动进而在损失最小的时间点强行平仓也明显不合理。从尽量防范诉讼风险的角度,建议期货公司可借鉴上述案例中期货公司的做法,即预先明确告知客户“如未出现停板,则在a时间点挂单平仓;如出现停板,则立即挂单平仓”。
3.未及时强行平仓造成穿仓损失纠纷
客户常以期货公司未及时强行平仓,导致平仓后客户账户发生穿仓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穿仓损失。如在(2020)沪74民初598号案件中,客户账户的期货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未达100%时,期货公司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而未采取强行平仓措施。2019年8月30日下午14:41客户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达100%后,期货公司经通知并给予客户自行处置的合理时间后客户未予任何处置,期货公司于当日夜盘挂单强行平仓。但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客户所持合约流动性枯竭,平仓无法及时实现,直至2019年9月2日夜盘完成平仓时客户账户出现穿仓。本案中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穿仓损失。
法院认为:
由于公司保证金标准高于交易所保证金标准,客户账户期货公司风险率大于100%时尚不会导致期货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本案双方间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也仅约定客户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时期货公司有权而非必须执行强行平仓。因此,在客户的期货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尚未达100%时,期货公司不行使强行平仓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间合同的约定。8月30日14:41由于所持合约行情剧烈波动客户账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期货公司经通知并给予客户自行处置的合理时间后,于当日夜盘挂单强行平仓,并无不当。期货公司已经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鲍某明所持合约流动性枯竭,平仓无法及时实现,直至2019年9月2日夜盘完成平仓时鲍某明账户出现穿仓。本案中,期货公司并不存在变相违反强制性规定向客户提供融资、客观上允许客户透支交易的过错。依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应要求期货公司承担因期货市场行情变化所造成的穿仓损失。
但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指出交易所标准下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平仓,否则需承担穿仓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参照该条规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应当以保证金为零为最低界限。(此处是指按照交易所标准计算的保证金)如果客户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期货公司亦不执行强行平仓,即构成违规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变相向客户融资。由此造成穿仓的,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与客户分别承担。
综上所述,在客户保证金不足的风险发生时,建议期货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以避免出现未及时平仓纠纷:
(1)市场行情波动导致客户账户的期货公司风险率大于100%后,就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并告知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已经有权强行平仓。
(2)当客户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后再次通知客户采取措施并告知客户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强行平仓。
(3)客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因穿仓涉及期货公司垫付资金和金融市场稳定,故此时给予客户自主操作的时间范围不宜过长,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对穿仓交易的发生存在过错。参考相关司法案例,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后,最晚在下一个交易时间段开盘后应当立即挂单强平。进行强行平仓操作前单独发送强行平仓通知。
(4)上述操作过程中期货公司需注意:保留强行平仓时的行情证据,证明执行强行平仓的紧迫性。期货公司应尽量采取次数多、频率高的通知措施。(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4号案件中,期货公司着重强调在强行平仓前四次通知督促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保留客户不具有转账可能的相关证据。(2020)沪民终727号案件中,期货公司提出客户在2020年3月6日、3月9日均是经期货公司催告不予理睬直至强平,有不自行处置的习惯。
四、结语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规模总量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满足了期货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需求,深度完善了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交易制度中防范和管理风险的重要一环,对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障期货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宏观层面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指导,但还亟需各实务工作者在实际操作中总结经验,助力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与起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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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叶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 曲峰:《中国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 谭婧:《个股期权强行平仓实施方式及其法律后果探讨》,载《证券法苑》
2013年第2期。
5. 辛野:《强行平仓不及时致穿仓的损失承担》,载《人民司法》2019年
第14期。
6. 张啸尘、王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通知义务》,载《期货及衍生品法评论》2018年第1卷。
7. 许宁:《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8. 雷艳智:《论期货市场透支交易与强行平仓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政法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作者简介
王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专员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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