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历史汇率查询(请问哪里可以查到农业银行的历史外汇牌价)

admin 2024-01-22 15:27:24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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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号农行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

这个是2016.5.12号农行的汇率1澳元=4.7705人民币元

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打造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

2014年1月9日,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

广西边民何深庭在中越边境东兴市从事越南农产品进口生意多年。自2014年广西启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以来,中国首个东盟货币服务平台、首个人民币与越南盾特许兑换业务试点等相继落地东兴,当地摆脱了人民币和越南盾兑换汇率的“地摊银行”定价。何深庭说:“资金结算效率高、安全有保障,我的生意越做越大。”

东兴市与越南芒街市隔河相望,是中国与东盟唯一海陆相连的口岸城市。东兴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300多家,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有1万多人,是中越边境最繁忙的口岸之一。近年来该市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金融改革措施,并创造多个“广西第一”和“中国第一”,越来越多从事中越贸易的企业和边民得到实惠。

东兴市成为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一个“缩影”。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称,试验区建设五年来,广西大胆探索,围绕跨境金融、沿边金融、地方金融三条主线,推进金融开放与跨境合作,不断提升沿边金融服务水平,强化金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兴边富民,广西致力打造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

2017年9月13日,第9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

加快开放步伐金融改革迈向“深水区”

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华南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海陆相连的省区。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影响力持续扩大,中国与东盟开放合作的“南宁渠道”作用日益凸显,广西日渐成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新门户、新枢纽、新高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合作,金融需先行。***于2013年11月批准实施滇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包括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区域面积96119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总面积40.51%。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范世祥介绍,广西扎实推进各项金融改革政策,重点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保险市场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等“十项任务”。

越南客户到银行网点查询当天人民币对越南盾的汇率信息

近五年来,广西加快金融开放步伐,与东盟金融合作不断深化,沿边金融改革创新可圈可点,向“深水区”迈进。据广西金融办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4月末,广西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达8697.46亿元,在中国8个边境省(区)中排名第一位。

目前,广西23家银行的319个分支机构开办了跨境人民币业务,2967家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105个国家和地区与广西发生跨境人民币收付。2014—2016年,人民币连续3年成为广西第一大结算币种。2017年,广西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为41.57%。

自2014年以来,广西先后引进东亚银行、广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平安银行获批筹建,新组建6家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相继成立,填补了地方金融组织空白。广西银行服务网点增点扩面也取得新进展,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实现了在沿边沿海地市“零”突破,大型银行通过搬迁逐步填补在试验区县域分支机构的空白,目前试验区网点达2593家,较2013年末多220个。

2018年2月28日,中越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启动仪式在友谊关中越边境零公里处举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成功从越南调运800万元人民币现钞入境。

促贸易投资便利化打造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

广西与越南的陆地边境线长达1020公里。近年来,随着双边旅游、留学、公务访问、探亲访友和劳务输入输出人次逐年增长,市场对中越双边本币回流机制建设需求日益增加。

2017年8月30日,一辆装载着越南盾的押运车缓缓驶入广西凭祥友谊关口岸,广西首笔越南盾现钞成功调运,结束了广西与越南“隔河相望”却无法实现两国货币现钞直接调运,绕道广东、香港“舍近求远”的历史。

今年2月28日,随着800万元人民币现钞调运确认单从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交接至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区内首笔人民币现钞从越南调运回流完成。“这意味着广西中越双边本币回流机制得以真正建立,中越双方在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又迈出新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苏阳称。

范世祥介绍称,广西已成功搭建面向东盟的外币现钞跨境调运通道。中国银行总行在广西设立东盟货币现钞兑换中心。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桂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在“家门口”就能实现越南盾等东盟国家货币的兑换。截至今年4月末,各家银行已发生10笔外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金额折合5741.6万元人民币。

此外,广西积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搭建了区域性跨境人民币业务平台(南宁),并编制发布中国—东盟(南宁)货币指数(NanningCAMI)。目前,以广西为枢纽,辐射港澳、东盟和南亚国家的广西—东盟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高速路基本建成。

中国—东盟(崇左)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贸易平台于2017年4月试运行以来,交易金额月均超2亿元,解决了企业发展瓶颈问题,让中小型企业在贸易中更加省时、省心、省力。在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俞上林看来,“以沿边金融改革促进外贸提速将大有可为。”

国开行广西分行贷款支持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

为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投资便利化,广西各金融机构加快组建面向东盟的货币清算、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心。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还积极开展境内外联动融资产品创新,成功与农行新加坡分行联合支持了广西“走出去”项目——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马来西亚钢铁项目,开创了境内外分行跨境融资合作新模式。

广西处在“一带一路”交汇对接和陆海统筹的重要节点、关键区域,在中国对外开放格*中地位突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广西更好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深化中国—东盟开放合作、融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载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陈武表示,广西将深入推进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农业银行汇率牌价表实时查7月2日农行日元汇率多少

经查询农业银行2018/07/02日元兑换人民币元汇率:1日元=0.05978人民币元。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流程?

1、首先去农业银行开通企业网银,然后开通网银结汇功能。

2、登录企业网银后,选设置——勾选网银结汇相关功能。

3、接下来,申请结汇:依次点“国际业务”——“结汇申请”——进入填写申请页面(以美元结汇为例)。

4、逐项选择或填写信息,选择收款账户,填写结汇金额,点击“获得汇率”查看实时参考汇率(不是最终结汇汇率,汇率随外汇市场实时变动),点击“转换金额”查看结汇后参考金额,注意该金额不是最终金额以实际提交成功为准。

5、注意要如实勾选“结汇类型”、“涉外收支编码”,填写结汇用途。

6、点击添加,显示网页复核信息,如确认无误需点击K宝上“OK”确认;如需修改点击“C”取消。

7、点击确定后,可见“最终确认价格”即可成交汇率,20秒倒计时内点击确认即刻成交;决定不成交则点取消,如需结汇可随后重新录入结汇申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时结汇单笔最大金额为等值300万美元,一旦成交,无法撤销。“结汇类型”、“涉外收支编码”、结汇用途要如实填写。

农行外汇牌价实时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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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手机app怎么看外币?

你好,要查看外币的汇率或进行外币交易,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在农业银行手机app上操作:

1. 打开农业银行手机app并登录您的账户。

2. 在首页或菜单栏中找到“外汇”或“外币”选项,点击进入。

3. 在外汇页面中,您可以选择查看外币汇率或进行外币交易。如果您只是想查看外币汇率,可以选择“外币汇率查询”或类似选项。

4. 如果您想进行外币交易,您需要选择“外币买卖”或类似选项,并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5. 在外币买卖页面中,您可以选择要买入或卖出的外币种类,并输入相应的金额。

6. 确认交易细节后,按照提示完成交易。

请注意,具体操作步骤可能会因农业银行手机app版本或更新而有所不同。如果您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您参考农业银行手机app的帮助文档或联系农业银行客服进行咨询。

在哪里可以查历史上人民币对外币汇率?

你可以上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查询外汇牌价,按日期即可,但十年前的可能只有中间价可以参考。

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张农科受贿罪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张农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职检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农科、刘军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郭泽锋、检察官助理苏鸿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农科及其辩护人韩玮、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于春梅、王振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军,利用张农科担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2集团、北京市环卫集团、曹某1、汪某2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出售、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张农科单独或者伙同刘军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2496.226346万元,其中,刘军伙同张农科收受人民币6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农科伙同被告人刘军,利用张农科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2集团在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董村垃圾渗沥液处理厂工程项目、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张农科单独或者伙同刘军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600万元、1万美元,并接受李某1为其支出的房屋装修款人民币9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96.0496万元,刘军伙同张农科先后2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600万元。

(二)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省宿迁市某2公司在承揽劳务分包项目、催要工程款以及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1之女招录至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二级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9年,张农科先后5次收受曹某1给予的人民币505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8.6万元的玉扳指1枚,共计折合人民币546.3615万元。

(三)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在向北京市环卫集团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某3公司股权以及为汪某2谋取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经营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张农科先后3次收受汪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四)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在向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某4公司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某5公司股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8年11月,张农科先后2次收受胡某给予的10万港元以及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周庄渔港的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26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4.2434万元。

(五)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环卫集团在承揽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综合处理及配套设施残渣填埋场项目以及有关人员办理安全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7年,张农科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给予的人民币165万元,并接受唐某为其安排的价值人民币36.545642万元房屋装修,共计人民币201.545642万元。

(六)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6公司在催要工程款、办理项目分包合同备案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2年,张农科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汪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汪某1出售房屋1套,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七)2011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司长陆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某7公司参与开发的华山峪客运滑道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2年初,张农科通过时任陕西省渭南市华山管委会主任霍某1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八)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某8公司**书记崔某1职务上的行为,为庄某在京安排工作并落户提供帮助。2018年,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渭南市华州区在开展环卫服务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农科先后3次收受请托人时任陕西省渭南市**副秘书长、渭南市华州区委书记霍某1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价值人民币5.521104万元的金如意一支,共计人民币85.521104万元。

(九)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该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9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徐某在承揽劳务分包项目、催要工程款以及某9公司申请建筑工程特级资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张农科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以及2次接受徐某为其家庭置换车辆支付的差价款人民币32.5151万元,共计人民币62.5151万元。

(十)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0公司在承揽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12年3月,张农科接受该公司下属安装公司经理林某为其家庭置换车辆支付的差价款53.99万元。

(十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1公司在与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某12公司合作承揽敦煌市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张农科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3公司复杂结构研究院在承揽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京环装备环卫专用车项目一期、新能源环卫专业作业车停车场等设计项目上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农科收受该院院长苗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农科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刘军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人民币2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农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军,利用张农科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农科、刘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农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张农科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农科、刘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农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张农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张农科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建议审判机关依法查封南京腾元软磁公司的300万元的股权及存放在某30公司的剩余钱款50万元;应准确审核扣押在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数额,以便确定本案追缴赃款赃物的情况,准确认定张农科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刘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军系从犯;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刘军揭发张农科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立功情节;刘军积极退赃并真诚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军,利用张农科担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2集团、某1公司等单位及曹某1、汪某2等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出售、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张农科单独或者伙同刘军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96.226346万元,其中,刘军伙同张农科收受人民币6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6年,张农科伙同刘军,利用张农科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2集团在承揽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张农科伙同刘军先后两次收受某2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某1给予的共计600万元贿赂款。张农科收受李某1给予的1万美元并接受李某1为其支付的房屋装修款90万元。张农科收受李某1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96.0496万元,其中刘军伙同张农科收受李某1给予的贿赂款6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儿子和刘军的儿子是同班同学,其得知刘军的姨哥张农科是北京某1建委副主任,其让刘军在某2集团挂名副董事长,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仅负责从张农科处取得项目。2012年,其通过刘军请托张农科承揽工程,在张农科的帮助下,某2集团中标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合同总标的共计6亿元。2013年1月,为了表示感谢,其给刘军200万元现金,其将现金装在两个纸箱子里,后其和刘军将两个箱子放在刘军的车后备箱内。2014年12月底,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已基本结束,其让财务人员准备了400万元的转账支票,刘军的妻子陈某1取走该张支票,其给刘军600万元是出于感谢刘军和张农科帮某2集团承揽项目。2013年左右,其得知张农科出国考察的消息,其通过刘军送给张农科1万美元。2016年,刘军告诉其张农科家装修,后其支付了90万元装修款,刘军支付了90万元装修款。当时某2集团已经中标了北京市环卫集团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其为了和张农科搞好关系,所以才支付装修款,后其通过张农科以某14公司的名义中标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项目。

2.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北京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其签订的,合同的发包方是某3建委,承包方是某2集团,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抗震加固、外墙面保温、小区公共部位整治,工程2015年完工,合同标的1.5亿元。某2集团能承揽该项目的原因除了资质和从业经验上都符合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外,另外是其上级单位领导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向其推荐了某2集团,最终某2集团中标。

4.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其出席了北京市环卫集团的会议,因张农科和崔某2在和其谈话的过程中明确说明其不需要负责老项目,所以其也就未实际参与该项目。《北京市京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期)、《北京市京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京环房会字2017-5)、《城建八公司中标通知书(施工)》《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北京市京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的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项目材料。在该项目招标前,张农科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某2集团,某2集团的李某1也和其谈过招标事宜。在正式招标前,张农科明确告诉其让某14公司中标,后李某1告诉其某14公司中标,某2集团也可以参与,最后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某14公司。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0日,刘军让其到李某1的公司领了一张400万元的支票,其直接去李某1的公司财务室领的支票,并在支出凭单上签名,该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和家庭支出。在案某2集团和某15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刘军让其找李某1签订的,静听海公司与某2集团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张农科家装修期间,刘军支付了90万元的装修款。2013年5月20日,刘军让其将张农科存放在刘军名下的200万元转给赵某1。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李某1让其帮张农科的房子进行室内装修,一共花了200万元左右,刘军给了其90万元,剩余都是李某1支付的。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位于上河村的住房重新装修,刘军负责装修的事宜,其听说花了至少100万元,刘军出了一部分钱,刘军介绍的李某1出了一部分钱。在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上是其签字,李某1指派了李某2专门负责装修工作。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张农科称有亲戚的钱款做理财,其和张农科约定年息10%,后来其收到刘军汇款共计400万元、徐某汇款共计300万元、张某1存入100万元。2015年4月份,其转回刘军银行卡200万元,同年9月,其转回徐某银行卡300万元。2018年下半年,其将本金及利息460万元转给刘军,目前还差100万元利息未支付。

9.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刘军让其帮忙存了50万元现金。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总承包合同》、某2集团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书证证明:某2集团承揽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向某2集团支付项目款的情况。

11.《关于安定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扩容工程和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招标方案专题会议纪要》、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用印申请单、施工合同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安装合同**、合同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某2集团承揽北京市环卫集团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的情况,工程中标审批人、合同审批人均为张农科。

12.《北京市京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城建八公司中标通知书(施工)》《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某2集团以某14公司的名义承揽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项目的情况。

1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历史交易明细、某2集团记账凭证、支出凭单、某15公司企业账户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表、《采购合同》等书证证明:2013年1月29日、2月3日,刘军尾号为×××工商银行账户先后存入共计200万元;某2集团与某15公司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2014年12月,某2集团以昌平项目材料款的名义向某15公司转账400万元,领款人为陈某1。

14.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收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中国光大银行转账凭证、《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等书证证明:刘军为张农科支付购车费、装修费、转账汇款等共计228.31万元。2015年11月3日,刘军尾号为6805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取现共计300万元。

15.赵某1提供的理财情况说明及借款利息计算表、中国工商银行存入及转出的银行凭证、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存入及转出的银行凭证、中国光大银行存入及转出的银行凭证、赵某1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明:张农科通过刘军、徐某、张某1交给赵某1800万元用于理财。后赵某1通过潘某2、张某2、常某等人向刘军尾号为×××工商银行账户共计转账660万元。2015年9月25日,贺某向徐某转账300万元,同日徐某将该款汇入刘军尾号为×××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后刘军该账户于同年11月3日向某16公司汇款200万元、向某17公司汇款100万元。刘军尾号为×××工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4月13日向陈某2汇款200万元,刘军将160万元、4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

16.干部任免表、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分工、关于张农科任职的通知、北京市环卫集团经理层工作分工等书证证明: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张农科任某1建委任委员,主管机关及直属单位d的建设、信访、宣传、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工作;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张农科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d组成员、副主任,分管建筑市场管理处、房屋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张农科在北京市第五期区县*级领导干部研修班学习;2014年3月至案发,张农科任北京市环卫集团**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北京市环卫集团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全面工作。

1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等书证证明:2019年4月23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为由对张农科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8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行贿为由对刘军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8.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款物清单、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情况。

19.中国银行外汇汇率查询证明:2013年,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为6.0496;2016年6月至7月,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为6.5523;2015年12月,港币兑人民币最低汇率为0.82434.

2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入d志愿书等书证证明:张农科、刘军的自然情况。

21.某15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某15公司工商注册情况。

2013年,在北京市委组织的第五期*级干部研修班期间,其出国考察,李某1通过刘军给了其1万美金。2017年,其把这1万美金连同其他的一些钱都放在汪某2那里保管。在2015至2017年间,在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期间,其还帮助某2集团承揽了北京市环卫集团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2016年,其位于上河村的住宅装修,刘军和李某1每人支付了90万元装修款。

23.被告人刘军供述:2011年前后,其爱人陈某1和李某1的爱人因为接送孩子相识,这样其和李某1也就认识了。李某1知道其表哥是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所以邀请其一起做项目,并给其挂了某2集团副总裁的头衔。其跟张农科提过李某1,并将张农科介绍给李某1认识。2012年,张农科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管招投标的副主任,李某1得知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要招标,让其找张农科帮忙运作,张农科和昌平区建委副主任申某打了招呼,某2集团顺利中标该项目。2013年1月底,李某1在办公室给其200万元现金,其告诉张农科后,张农科称一人一半,其将张农科的100万元存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后来张农科让其帮忙存款90万元,其表示凑足100万元,张农科同意,其将200万元中的10万元又给张农科存上。2014年12月份,李某1又了给其400万元,其中228.31万元用来支付张农科买车、转账给张华科、装修等费用。综上,李某1给予的600万元,张农科实际分得338.31万元,其实际分得261.69万元。2013年,张农科出国考察,李某1让其转交给张农科1万美元。2014年张农科到北京市环卫集团任职,在张农科的帮助下,某2集团中标北京市环卫集团董村分类垃圾综合处理厂渗沥液处理站工程。2016年前后,其听张农科说北京市环卫集团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工程,其提出让李某1承揽,张农科让其联系韩某1,并称会和韩某1打招呼,后李某1挂靠的某14公司中标该项目。

2013年,其给赵某1转账400万元、通过徐某的卡转账300万元,共计700万元,后收到赵某1转款800万元和160万元利息。2015年9月,张农科让其将赵某1返回的300万元理财款入股某16公司,其代张农科持有某16公司的股份。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6401的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327的账户由张农科实际使用。

二、2015年至2019年,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省宿迁市某2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在承揽劳务分包项目、催要工程款以及将曹某1之女曹某2招录至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二级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9年,张农科先后五次收受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1给予的505万元、美元5万元、价值8万余元的和田玉扳指一枚,以上款物共计546.36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曹某1、陈某3、曹某3、陈某4、唐某、樊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信息记录、曹某2入职北京市环卫集团二分公司的资料、取款凭证、200万元转账凭证、200万元提取记录、收据及现金照片、某18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及结算支付情况、某18公司承揽北京市环卫集团项目的情况、某19公司支付某2公司工程款的情况、某2公司承揽某1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结算协议书、浦发银行业务凭证、收据及某2公司章程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某2在向北京市环卫集团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某3公司股权以及为汪某2谋取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经营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汪某2给予的钱款共计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汪某2、汪某3、余某、何某、刘某1、夏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废纸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北京市环卫集团董事会会议纪要、关于废纸利用基地项目情况变化的汇报、董事会决议、关于办理某3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请示、关于某3公司60%股权转让款的请示、《北京市环卫集团与汪某2关于隆亨纸业60%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据、兴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记录、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凭条、兴业银行取款凭证、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凭条及某3公司、某20公司、某21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在向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某4公司出售其个人持有的某5公司股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8年11月,张农科先后二次收受胡某给予的港币10万元以及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周庄渔港的房屋一套,鉴定价格266万元,以上款物共计274.243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胡某、何某、罗某、王某2、蒋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环卫集团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某22公司关于中兆培基股权收购相关工作的请示、关于加快执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董事会决议、北京市环卫集团董事会决议、协议书、某4公司关于中兆培基股权收购相关事宜的请示、关于为顺义基地解抵押相关工作的请示、北京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某4公司拟收购某5公司99%股权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某4公司d政联席会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某4公司收购中兆培基公司付款明细、北京银行对账单、转账支票、收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公司在承揽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综合处理及配套设施残渣填埋场项目以及有关人员办理安全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农科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给予的165万元,并接受唐某为其安排的价值36.545642万元房屋装修,以上共计201.54564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唐某、袁某、张某3、潘某1、王某3、李某3、程某、赵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某23公司会议纪要、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招标公告发布单、投标报名表、中标通知书、某1公司与某23公司签订的《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综合处理及配套设施(残渣填埋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北京市环卫集团支付项目进度款明细、穆安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穆安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补登记记录、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文件、某1公司现金提取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淮安国信大酒店入住单、某1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6公司在催要工程款、办理项目分包合同备案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汪某1给予的现金15万元,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汪某1出售房屋一套,以上共计1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汪某1、白某、赵某2、张某4、王某2等人的证言,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天恒大厦项目回款明细、交通银行进账单、华能大厦机电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某24公司合同登记备案、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行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的通知、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客户回单、储蓄取款凭条、储蓄存款凭条、转账支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进账单、记账凭证等书证,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1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欲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某7公司参与开发的华山峪客运滑道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2年初,张农科通过时任陕西省渭南市华山管委会主任霍某1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给予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某1、霍某1、陆某等人的证言,某25公司合同审核汇签单、华山峪客运滑道项目合作合同书、关于华山峪滑道项目规划选址的初步审查意见、渭南市环境保护*关于华山峪旅游滑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关于核准华山峪滑道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华山风景名胜区华山峪滑道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某8公司**书记崔某1职务上的行为,为庄某在京安排工作并落户提供帮助。2018年,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渭南市华州区在开展环卫服务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时任陕西省渭南市**副秘书长、渭南市华州区区委书记霍某1给予的80万元、价值5.521104万元的金如意一支,以上款物共计85.52110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霍某1、王某1、冯某、霍某2等人的证言,关于庄某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国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人事通知、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关于申请**采购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的函、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关于城乡环境卫生投入情况的说明、中标确认函、渭南市华州区城区环卫服务项目费用预算审核报告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审议投资渭南市华州区城区环卫服务项目事宜、董事会决议、某26公司章程及工商注册资料、关于金如意销售情况说明、翠绿提货单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该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9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徐某在承揽劳务分包项目、催要工程款以及某9公司申请建筑工程特级资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农科收受徐某给予的30万元,以及先后二次接受徐某为其家庭置换车辆支付的差价款32.5151万元,以上共计62.515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徐某、张某4、邸某、张某5、刘某2等人的证言,东亚??世纪城项目文芳苑劳务分包合同及结算书、转账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的公告、某27公司的消费单、销售通知单、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个人取款凭证、个人存款凭证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2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0公司在承揽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12年3月,张农科接受该公司下属安装公司经理林某为其家庭置换车辆支付的差价款53.9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林某、张某1、徐某、王某2、朱某2等人的证言,银联刷卡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某28公司收款结算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二手车销售转移登记表、三亚中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地块2号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1公司在与北京市环卫集团下属某12公司合作承揽敦煌市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张农科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给予的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周某、何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关于敦煌京环公司2016-2018年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北京市环卫集团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某29公司章程、酒泉市敦煌市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等书证及被告人张农科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农科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卫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某13公司复杂结构研究院在承揽北京京环文化产业(通州)发展大厦、京环装备环卫专用车项目一期、新能源环卫专业作业车停车场等设计项目上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农科收受该院院长苗某给予的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农科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200万元。被告人刘军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20万元。

关于刘军所提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刘军在受贿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在收受李某1钱款的过程中,张农科与李某1最初并不相识,李某1通过刘军请托张农科承揽工程,并通过刘军贿赂张农科,刘军是连接李某1和张农科不可或缺的纽带,亦是实现李某1贿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关键环节。刘军不仅系犯意提起者、积极运作者,还是受贿赃款的实际控制者,其作用在实际分得赃款数额、控制支配受贿款等方面均有所体现。刘军在张农科共同受贿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故公诉机关认定刘军系从犯的公诉意见,刘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从犯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鉴于公诉机关对刘军所提量刑建议系以刘军具有从犯、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为基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军在收受李某1贿赂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刘军不具备认定从犯、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公诉机关对刘军所提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刘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军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调查机关并未出具刘军具有检举、揭发张农科犯罪的相关书面材料,且根据在案相关证据,刘军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系由刘军代为保管的用于存放张农科收受贿赂款项的账户,刘军对此节事实负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其对此情节的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刘军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农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军,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军伙同张农科通过张农科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他人钱款,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亦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农科、刘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认定被告人刘军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张农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从轻情节;张农科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农科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张农科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从轻情节;刘军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军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农科、刘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农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农科、刘军共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农科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六十三元四角六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在案查封的房产、股权、扣押的物品予以变价,变价款及在案冻结被告人刘军、某17公司、某30公司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与案件无关物品退回公诉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长  余 诤

审判员  麻学军

审判员  韩希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琳燕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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