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基金支持条件(技术创新基金的创新基金各类项目审查重点)

admin 2024-01-23 15:58:00 608

摘要:技术创新基金的创新基金各类项目审查重点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特点和创新基金的支持政策,创新基金采取不同的项目类型给予资助。各类项目的审查侧重点是:创新项目:

技术创新基金的创新基金各类项目审查重点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特点和创新基金的支持政策,创新基金采取不同的项目类型给予资助。各类项目的审查侧重点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产品的研发初期、研发中期以及对于市场急需的、有较好创新性的产品中试阶段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性包括新技术的发明、一项成熟技术的新应用、多项技术的集成应用。对于研发初期的项目,立项审查关注的重点是技术创新性、企业领导者素质和创业团队状况。对于研发中期的项目,立项审查关注的重点是项目产品的技术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承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基础条件。对于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支持的目的是通过资助服务中的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核心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快速成长,立项关注的重点是服务的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为技术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等服务业务。支持的机构需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资助,引导和鼓励更多非营利性和公益型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群体的技术服务,并使其形成一个群体,更加有效地发挥中央财政的政策引导作用。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立项审查关注的重点是服务内容的市场需求、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重点向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行为的创业投资机构及被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或补贴,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详细内容见有关文件)。2013年农业领域(指南代码700800)重点支持:良种培育、节水灌溉、农机装备、新型肥*、加工贮运、循环农业等。

产业基金设立思路架构?

一、产业基金的发起条件

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三、运作程序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流程上,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大致包括项目调研与立项、项目评估与决策、投资管理、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别

1) 按组织形式分类: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

2) 按发行方式分类:可以分为私募型产业投资基金、公募型产业投资基金。

3) 按投资标的分类: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五、 产业基金最核心的三大主体确定方式

1)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管理人需要集宏观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经验与资本经营技能为一体,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2) 基金托管人: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对基金进行统一保管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运作产业投资基金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有:监管,执行,以及保管。

3) 投资者:投资者是产业投资基金市场主体中的核心;投资者主要有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自然人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要求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个人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机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要求法人投资者实收资本不得少于2亿元。

2020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2020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建有研发机构。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标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除半导体、生物医*等重点产业外,一般要求企业近两年持续实现盈利。(二)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技术成熟度高,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项目属于《指南》支持领域方向、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目标产品明确,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新*类项目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并已启动III期临床;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样品)检验,需经临床的已启动研究。  4.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农业种业、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申报创新基金的,但是需要满足其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软件产品、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通信产品、广播电视技术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产品、智能交通、生物医*、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研究|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之法律实务探讨

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其中第九条提及需要拓宽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实务经验,对该通知所鼓励的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过程中,具体应当关注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要点分析,以便为未来相关项目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基金 央企 公司债券 法律实务

“基金债”通常是指发行目的在于为基金运作投资募集资金的债券。但我国监管部门并未将“基金债”视为一类债券细分品种,也并未赋予其官方的定义。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基金债”的范畴,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基金债”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由某笔基金所发行的债券。我国证券与基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基金应当以何种形式设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基金可被分为公司制基金以及合伙制基金。然而由于税收较高、市场发展制约等因素,我国绝大多数为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合伙制基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并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合伙制基金设立形式的限制决定了“基金债”不可能是由“基金”本身所直接发行的债券。在实践中,“基金债”是指由这些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发行的债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包括公司、其他合伙企业或自然人,**部门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及自然人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故,“基金债”一般只能由作为合伙人的公司发行。

如上文所述,“基金债”的发行主体是作为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公司,实质上为该公司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发行后募集所得的资金通常会被用于偿还存量债务或支持公司的业务经营,而不会被用于自身业务经营之外的其他领域。但对于“基金债”而言,其发行募集所得的资金基本会全额被用于对外投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发起或设立基金;2.用于出资认购基金份额;3.用于扩大已发起或设立基金的资本规模。

“基金债”来自于国家监管部门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出台的一系列鼓励通过发行债券为**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募资,以促进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例如2005年11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根据《创投企业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定义,“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法域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而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则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在此期间,国家并未对除**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私募基金是否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说,在此期间一般的私募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进行系统性监管的法律性文件,其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但仍未明文禁止基金将发行债券作为募资手段。

“基金债”监管的转折点,始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于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严格的规定彻底使得“基金债”的发行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资管新规》出台后,一般的私募基金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渠道已被彻底砍断。但《资管新规》并未明确说明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不受《资管新规》第五条的限制继续发行“基金债”。直至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并未进一步制定或出台针对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适用规则。在此期间,创业投资基金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行为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既无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确认,也无法律法规对其明令禁止。

于2022年11月发布的《通知》则首次明确了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政策,但并未对该政策的执行作出具体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可见于2014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位于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提出了鼓励的政策,并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的行业自律规则并提供差异化的会员服务。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则可见于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是指“由**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并不能直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通常会通过其控股的国有企业对该基金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即该国有企业会成为**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代表**一方的合伙人。而根据《通知》的要求,目前仅对央企产业基金可发行科创公司债券。

从笔者过往参与公司债券发行的项目经验来看,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需要关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失信状况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今年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上交所第4号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深交所第6号指引》),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提出了许多新的、与普通公司债券有不同之处的审核要求。在本章节中,笔者将结合《上交所第4号指引》《深交所第6号指引》(以下合称“两份《指引》”),从笔者的实务经验出发,为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务作出一些实务上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大多数公司决策都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后方可施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了“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了第三十七条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所以,一般而言,律师首先需要关注发行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有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过往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曾遇到特殊情况,即**部门或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时,为了减少审批程序,有时候会将原《公司法》所规定的属于股东/股东会的权力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或**发函的方式下放到国有企业内部至董事会一级。笔者在为某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该地国资委(该国企的唯一股东)将其股东相关权力全部委托给了国企的董事会行使;在此情况下,只需要确认该次发行具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即可,而非股东决定。还有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股东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其他股东代为行使的情况。这要求律师在对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相关特殊情况。

一般而言,谈到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时,律师们都会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进行确认:一是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以确认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合法存续),二是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以确认发行人的设立和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确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提及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因此律师在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时,务必需要确认发行人符合上述两类基金的相关要求,否则可能出现触犯《通知》与《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的情况。

在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两份《指引》都为作为发行人的公司提出了更多要求。因此,在为科创公司债券发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关注上述普通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主体资格信息外,律师还应当参照两份《指引》的要求,确认发行人符合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两份《指引》对于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所提出的要求如下:

根据两份《指引》的规定,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首先满足以下三个一般性的要求:公司治理规范、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80%。从这些一般规定可以看出,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对于发行人公司治理和诚信情况具有较高的要求。在为公司债券发行等证券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通常会主动对发行人在相关网站上进行网络核查,以确保发行人自身的合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于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诚信档案应当无不良记录,这要求律师在进行网络核查中应当更加注意这方面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标注。

两份《指引》都将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了四个种类,具体如以下表1所示:

▼表1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种类表

《通知》所鼓励的是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券,且这些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通知》项下这类基金相关的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被划分至“科创投资企业”这类分类中。因此,如果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需要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其应当确保满足上述“科创投资企业”所列的两个条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指引》同时规定,支持“科创孵化企业”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券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示、建立分园、收购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本身主营业务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运营,且主体评级满足相关要求,其也有可能可以以“科创孵化企业”的身份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在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央企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人。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营,在债券发行的实质要求这一部分中,律师应当主要对发行人的公司组织架构及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公司董监高的任命情况、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及风控等制度制定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负债情况以及对已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履行情况等几方面。除了需要遵守普通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之外,在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以及负债情况这三方面,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两份《指引》所提出的、针对科创公司债券发行的特殊要求。

具体而言,由于如前文所述,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确保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因此律师在查阅相关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时应当特别注意资产负债率一项,并作出必要的标注和提示。其次,两份《指引》都要求“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的律师注意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科创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因此,律师还要特别注意核查发行人在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的相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均需要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两份《指引》都提及,“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为“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同时,其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指引》同时规定,如果“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是符合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发行科创公司债券;且在此情况下,两份《指引》均没有对主体或债项的评级提出额外的要求。笔者认为,如央企产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合伙人)符合后者的条件,其主体或债项的评级应是参照普通公司债发行的要求即可。

而如果央企产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合伙人)属于“科创孵化企业”类的发行人,则也需要注意,其主体评级需要达到AA+级或以上。

虽然如上文所述,上交所与深交所在两份《指引》中对发行人的失信情况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但并未就相关的失信事项核查作出额外的要求。因此笔者理解,律师可在严格进行相关核查的情况下,逐项将核查结果列出并进行必要的相关提示及标注即可。

由于科创公司债券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债券品类,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两份《指引》对发行人通过科创公司债券募集所得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科创投资企业”和“科创孵化企业”类发行人而言,其募集所得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者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的比例又不得超过3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6]《**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7]《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9]《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本文作者

倪洁云律师、曹泽坤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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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由财政注资和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集团(筹)”〕筹资组建。力争到2025年,区产业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

报道|投资界-解码LP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成长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集聚高端产业、前沿技术和高端人才,推进我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根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区委、区**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兼顾引导效应和投资收益,贯彻区委、区**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支持初创型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项目产业化,按照是否采取让利措施分为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两大类。

(一)基金分类

1.引导类基金。是指为招引重大产业项目,在关键领域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或上级要求配套的非市场化基金,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度让利。

2.效益类基金。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同股同权的形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并承担风险的盈利性基金。

(二)资金来源

产业基金由财政注资和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集团(筹)”〕筹资组建。力争到2025年,区产业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

二、使用原则

(一)**引导。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经济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支持符合区主导方向的产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和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分类管理。产业基金实施分类管理,每年编制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保证产业基金良好运作。

(三)规范运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产业项目。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机制,产业基金使用须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确保产业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三、使用要求

(一)引导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须符合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效益类基金可以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

(一)引导类基金

引导类基金采取政策性直接投资、引导性合作基金、**专项或经区**同意的其他方式。

1.政策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专项支持区内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区内企业新增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大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

2.引导性合作基金。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由金投集团(筹)制定引导性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根据引导类基金年度预算额度,面向市场公开遴选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一般为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及区内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等,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早期项目。

产业基金参与引导性合作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20%,出资不超过1亿元,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生物医*、人工智能等投资期较长产业,可延长至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在原基础上可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引导性合作基金建立合作期内年评估及约束机制,对于超额完成返投目标、提前完成返投目标或招引项目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方一定的奖励和让利,对于未完成相关协议约定指标或考核不合格的要约定相关惩罚条款。相关返投认定标准和绩效考核细则由区发改*另行制定。

3.**专项。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参股国家或省市专项基金,或为区重大产业项目、孵化器、政策等配套设立的专项基金(含人才基金、特别合作园区基金、天使引导基金)等,具体出资和返投比例等条款可突破引导性合作基金的相关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经区**同意的其他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同意的其他使用方式。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经区**同意,基金使用方式和投资额可不受前述标准限定。

(二)效益类基金

效益类基金采取市场化直接投资、市场化合作基金等方式。

1.市场化直接投资。产业基金领投或作为单一投资人以及采用跟进投资的方式,通过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进行同股同权投资。若领投或作为单一投资人,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确需资产评估的,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用跟进投资的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投资估值依据。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市场化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制定市场化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根据效益类基金年度预算额度,面向市场公开遴选主发起人。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合作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出资不超过2亿元,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生物医*、人工智能等投资期较长产业,可延长至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在原基础上可延长两次,每次一年。

同一项目(含合作基金)可同时申请引导类和效益类基金出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两类基金所规定最大出资比例之和。

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期管理的产业基金参股的合作基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支,其中引导性和市场化合作基金各不超过2支,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到位,产业基金按同比例最后一个出资。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管理基金存续期区产业基金出资规模合计不超过1亿元的合作基金管理人,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其管理合作基金数量。

基金所募集资金应全额纳入银行托管户托管,银行托管报告应规范核心要素的披露。

五、组织分工

(一)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设立区委财经委员会领导下的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府办、人才办、文创发展中心、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产业平台和金投集团(筹)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确定参会和列席单位,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区发改*,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金投集团(筹)开展相关工作,组织领导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引导性合作基金组建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及引导性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并维护产业基金专家库。

(三)财政*。代表区**履行出资人职责,可授权杭州高新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产业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四)商务*、经信*。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制定投资方案、参与专家评审、投后跟踪、退出决策等工作。从区外招商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由商务*负责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区内存量的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由经信*负责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商务*、经信*负责初审并向金投集团(筹)进行推荐。

(五)产业平台。参与发改*、商务*和经信*引进项目(含合作基金)的决策和投后服务工作;负责属地企业对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融资需求摸排,接受属地企业产业基金需求申请,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由其初审后转交商务*、经信*推进,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其向金投集团(筹)进行推荐。

(六)金投集团(筹)。作为区产业基金的管理人,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基金规定,建立合理的基金管理体系,设立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的使用额度并实施分类管理。负责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配合商务*、经信*拟定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并做好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分类制定引导性、市场化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并面向市场公开遴选合作基金主发起人,负责引导性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配合发改*拟定基金组建方案,并做好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市场化合作基金的决策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自主或提交领导小组决策;负责市场化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和制定市场化合作基金绩效考核细则;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动态监控投资风险,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变动、合作基金返投比例等动态信息的报告;明确金投集团(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理体系,并制定内部激励机制。

(七)其他区级部门。区府办、人才办、文创发展中心、科技*、市场监管*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向发改*、商务*、经信*和金投集团(筹)推荐项目并初审,参与项目投资、退出决策。

六、基金决策程序

(一)引导类基金决策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由发改*、商务*和经信*根据分工受理,出具初审意见及提交议题表,经基金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2.尽职调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金投集团(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3.专家评审。金投集团(筹)组织专家和区有关部门对尽调结论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可提交领导小组决策。

4.领导小组决策。根据项目(含合作基金)投资金额,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分别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议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常务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决策通过后的项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专项、经区**同意的其他方式参照上述决策程序,可适当简化流程。

(二)效益类基金决策程序

1.决策立项。金投集团(筹)设立内部立项管理制度,对部门、产业平台推荐和市场渠道项目(含合作基金)及时决策是否立项。

2.尽职调查。金投集团(筹)组织专业机构对立项的项目(含合作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业务行业分析、法律合规、财务分析、投资方案及估值分析等事项。

3.专家评审。金投集团(筹)组织专家对尽调结论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决策流程。

4.金投集团(筹)自主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由金投集团(筹)自主决策并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后一周内向基金办公室报备。

5.领导小组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常务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以下(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亿元以上(不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决策通过后的项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七、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公开上市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导类基金的项目最大让利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本金加同期LPR利率利息,具体在协议中明确。

(二)引导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退出条件时,由金投集团(筹)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基金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提交决策单位制定退出方案,按项目原有出资决策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决策通过后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效益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退出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三)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四)产业基金退出发生损失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先由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冲抵,若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冲抵时,差额部分由金投集团(筹)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五)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合作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八、日常管理

金投集团(筹)全面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牵头做好产业基金运作中相关风险的处置工作。

(一)风险事项管理。金投集团(筹)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日常性、突发或重大事项处理机制,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违约情况、重大股权变更、并购重组、合作中止退出等情况),应在事项发生起3日内向基金办公室书面报告,且采取措施责令整改并监督其规范运作,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金投集团(筹)向基金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接投资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接投资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二)做好投后管理。金投集团(筹)严格按照决策意见做好项目投资、过程监管和退出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定期向区委、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基金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营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月产业基金运营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季度运营分析报告,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年度整体运营分析报告和被投资项目进展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管理费用提取。按基金类型由对应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引导类基金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6%/年收取,效益类基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收取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6%/年收取;达到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8%/年收取;达到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1%/年收取;未达到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4%/年收取。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具体由区发改*负责实施及解释。原杭高新〔2017〕53号文件及涉及产业基金的相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科研基金申请条件?

需要博士学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科技部主办的影响力最大的科研基金项目。根据历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的条件来看,申请人只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是有博士学位就可以申请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青年基金项目里面,必须是博士学位的获得者。

《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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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导读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

来源丨市科学技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发挥**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广州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由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产业投资基金综合管理平台--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基金”)作为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35亿元份额)的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现拟征集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 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 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 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 孵化基金。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三) 天使投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四) 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 跨境风险投资。

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三、申报条件

(一)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二)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成立时间需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三)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至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 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 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 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科技金融处:周立津、史威,83124078、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尽快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后续视子基金征集情况,决定是否再行征集;

(二) 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捌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 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22楼2201室; 邮编:510620; 联系人:邱秉强(020-66606688-848或13560137878)、吴冠仪(020-66606688-843或13602886271)。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f@gzjkfund.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 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广金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广州市科学技术*

2019年4月10日

媒体合作:010-84464881

商务合作:010-8446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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