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性质分为哪些(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admin 2024-02-05 22:39:47 608

摘要: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法典适用丨丨债务法定抵消的适用及除外情形

【法典条款】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条文解读】

  (一)抵销制度概述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抵销具有以下功能:第一,实现债权。通过抵销,债权人无须通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实现自己的债权,因而是对自己债权的私人执行。第二,简化法律关系。通过抵销,债务人可以不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仅需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消灭债务,免除双方互相履行的时间、费用以及其他交易成本。第三,发挥担保功能。当一方当事人只行使债权而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其财务状况***化,无法履行债务时,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难以实现,此时对方当事人通过主张抵销,就可确保在对等额度内实现自己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前段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就使交叉债权人获得相对于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是抵销权担保功能的具体体现。考虑到抵销欠缺公示方法,且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债权归于消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企业破产法》第40条后段对破产抵销作了限定,明确三种情形下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民法典》第569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学理上也称之为“抵销适状”。具体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既互负有效的债务,又互享有效的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权债务,可能会因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也可能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提出抵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行使抵销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主动债权一般必须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不完全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2)可撤销的债权在未被撤销之前可以主张抵销。(3)附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防止他方的抗辩机会丧失。例如,附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剥夺了对方的抗辩机会。

  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中,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中,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2.对方的债务已到期

  所谓对方的债务已到期,即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由于抵销产生相互清偿的效果,故只有主张抵销的一方享有的债权,即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至时,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合同法》曾规定适用抵销应当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条作出了修正。这是因为抵销人提出以自己未届履行期的债务(被动债权对应的债务)主张抵销的,实际上是其放弃了期限利益,如果符合《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即提前履行不***害债权人利益的),理应允许。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领域的例外情形。《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据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对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3条作了细化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所谓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都是支付同样的种类物;所谓标的物的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抵销的例外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3条的规定,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也可以抵销。

  (三)法定抵销的除外情形

  本条同时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

  一是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所谓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是指如果允许抵销,就会违反债的本旨或者不符合给付目的,因此只能以相互清偿实现债权目的。主要包括:(1)不作为债务,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竞业禁止债务等,若允许当事人主张抵销,会导致债权目的无法实现;(2)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应禁止侵权行为人主张抵销;(3)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许抵销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等。

  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这一例外情形系《民法典》编纂时吸收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新增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对不得抵销作了约定,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允许。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典型例子如前述《企业破产法》第40条后段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又如,《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此外,一些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不得抵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四)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这是因为抵销权性质上是形成权,依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抵销的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变动。这里的通知,是作出意思表示的方法,表明抵销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且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行为为不要式行为,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作出。

  除了通知之外,《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这是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和解除权的行使一样,本质上都是以意思表示为之,在诉讼中提出具有抵销意思的抗辩或者提起反诉,本质上也是一种通知行为。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将使抵销无法产生确定的效力,不符合抵销制度的本旨,而且可能***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抵销附有条件或者附有期限的,应当认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定抵销的效果

  抵销所产生的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是相应债权消灭,即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在对应额度范围内消灭。如果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等额,则两个债权同时归于消灭。如果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不等额,则只在相应额度范围内消灭,剩余部分仍然应当履行。

  主张抵销还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2020年修正)第11条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际上在诉讼外主张抵销,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主张抵销,本质上是债权的行使,符合《民法典》第195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当主动债权数额不足以抵销全部被动债权数额时,也会发生抵充问题,此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第561条的规定。对抵销的抵充问题,《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也作了规定。其第43条规定,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对于抵销的法律效力问题,存有争议的是抵销是否具有溯及力。本条只规定了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未明确抵销是否具有溯及力。传统民法大多规定了抵销具有溯及力,即溯及到抵销适状时债权在对应额度内消灭。当前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应当放弃抵销具有溯及效力的主张,采取抵销不具有溯及效力的主张。有学者即指出,在不采取自动抵销的立法模式下,抵销的意思表示生效后方产生抵销效力的做法更符合抵销作为履行替代方式的法律地位,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否则,基于抵销的溯及效力,抵消人在抵销适状后既不履行债务也不行使抵销权,无须承担任何不利法律后果,甚至在主动债权时效经过时仍然可以抵销,置被动债权人利益于不顾,难谓公平。目前,《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采取了有溯及力的立场。

【适用指引】

一、抵销通知的方式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以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尚需满足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一条件,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有观点认为,此时不能主张抵销,否则剥夺了对方的时效抗辩权。一些域外立法例则认为,如果时效未完成前已经抵销适状的,则可以主张抵销。还有观点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仍然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债务人有权事先或者在收到抵销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目前司法实践中,既有认可诉讼时效期间虽经过,但时效未完成前已经抵销适状时可以抵销的案例,也有认可诉讼时效经过不得主张抵销的案例。因此,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典型案例】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 词:抵销权互负债务通知

裁判摘要:关于源昌公司能否主张与悦信公司债务抵销的问题。虽然源昌公司对悦信公司享有的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有赖于对以下问题的分析:一是源昌公司抵销权的形成,二是源昌公司抵销权的行使。

(一)关于源昌公司抵销权形成的问题

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条件,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1.就权利形成的积极条件而言,法定抵销权要求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其中,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当作如下理解:首先,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即进入得为履行之状态。其次,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本案中源昌公司与悦信公司互负金钱债务。就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的问题,源昌公司因悦信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而对其享有2000万元的债权,2006年2月18日届至履行期;悦信公司对源昌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海南高院(2016)琼民终154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源昌公司按照2005年11月18日的《股东会议纪要》承诺退还悦信公司2000万元,因该纪要并未明确退还时间,故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悦信公司可随时要求源昌公司退还。由此可认定,在源昌公司对悦信公司2000万元债权于2006年2月18日履行期届至,到2008年2月17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悦信公司对源昌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亦处于可履行之状态,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综上,源昌公司与悦信公司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本案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已经成立。

2.就权利形成的消极条件而言,《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互负金钱债务,双方债务并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之债务。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之规定,在源昌公司对悦信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委托费用债权之诉讼时效届满前,源昌公司与悦信公司即已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具备法定抵销要件,源昌公司抵销权成立。

(二)关于源昌公司抵销权行使的问题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即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可认定,通知仅系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本案中,源昌公司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不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而本案中双方互负的2000万元债务在(2012)闽民初字第1号案中源昌公司将债务抵销的举证证明目的告知悦信公司时即已抵销。原判决以源昌公司主张抵销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悦信公司的债权在海南高院作出(2016)琼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之前不确定等理由认定不适于抵销,缺乏理据。此外,因抵销关系之双方均对对方承担债务,在某种程度上对己方之债权具有担保作用,故《合同法》未对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而是规定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后,对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即使如此,抵销权的行使亦不应不合理的迟延。本案中,悦信公司与源昌公司在2005年末几乎同时发生数额相同的金钱债务。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双方均未提出相应主张。2011年悦信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2012)闽民初字第1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后,源昌公司遂即在该案中提出债务抵销之主张,当属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自难谓其怠于行使抵销权。此外,从实体公平的角度看若以源昌公司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认定其不能行使抵销权,不仅违背抵销权的立法意旨,且有悖于民法之公平原则。综上,源昌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行使抵销权并无不当,双方债权已经抵销。

基本案情:2005年11月18日,悦信公司以承诺人的名义向源昌公司和侯某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5年4月1日受贵司及阁下委托,负责办理厦门市“源昌山庄”项目南闽字第2726A号地块开发所需的部队手续(具体委托事项为:本人应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南京军区申办南京军区联勤部批转***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3)后营字第339号文的手续及文件(原件)并转交给贵司为止,以此办理上述委托事宜,委托人应支付其费用共计3000万元及两部奔驰牌小轿车);本人确认截至2005年4月13日,已经陆续收到贵司及阁下支付的委托费用2000万元;本人承诺于2006年1月28日之前完成委托事项,如不能在2006年1月28日之前完成委托事项的,本人将于2006年2月18日前将全部委托费用2000万元全额退还源昌公司及侯某,逾期退还的,则由侯某先生选择其他处置方式。该《承诺函》落款上列明的承诺人为悦信公司,但未加盖悦信公司的公章,洪某松及见证人侯某、黄某城、黄某(由黄某城代签)在该函上签字。2014年12月31日,源昌公司向悦信公司发《关于再次通知2000万元债权债务互相抵销的函》,称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悦信公司后,因悦信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又未另外退还委托费用,要求其对悦信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与悦信公司对其享有的2000万元款项相互抵销,抵销后,其对悦信公司不再负有债务。此外,侯某向悦信公司支付505万元(其中:2005年4月11日付200万元;2005年4月13日分别付125万元、180万元);2005年4月14日,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向悦信公司支付1000万元;2005年4月18日,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省源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悦信公司支付400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905万元,用途均注明为“往来款”。源昌公司向该院提交的侯某、明发公司、源昌城建公司出具的汇款说明,均称相关款项系代源昌公司支付。

(摘自《***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

1.法典适用丨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以及怠于验收的法律后果

2.法典适用丨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以及标的物瑕疵异议期内怠于通知验收情况的法律后果

3.法典适用丨丨定金与违约金、赔偿***失之间的关系

4.法典适用丨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

5.法典适用丨丨企业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6.法典适用丨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7.法典适用丨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8.法典适用丨丨合同法定解除的适用

9.法典适用丨丨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行使

10.法典适用丨丨“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及除外情形

11.法典适用丨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12.法典适用丨丨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3.法典适用丨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规定

14.法典适用丨丨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民事责任承担

15.法典适用丨丨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适用

应付账款款项性质有哪些

应付账款款项性质有哪些往来款、借款等,跟应收账款款项性质相同,里面比如有一百个客户.你有十个客户都是你卖设备部门对应的应收账款,其他的是你卖材料部分对应的应收账款.这十个客户就是款项性质相同,那90个客户是款项性质相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账单、随货同行**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益"中相应金额(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五)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关于应付账款款项性质有哪些介绍就先到这里,要是广大学员看了文章关于款项性质方面的介绍,得通过文字上的理解还是很有限,希望能够深入了解它的知识,建议可以通过网站在线咨询系统,直接一对一询会计专业老师比较好.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之债务性质分析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

     公司经营之债务性质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男)和王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张某出资设立了某宝公司,张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时,公司资金紧张,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将该等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王某因不参与公司经营,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现张某和王某要离婚。

问:张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要点分析

(一)张某(男)在公司的身份界定

1.法定代表人

2.控股股东:根据其持有公司90%的股权可知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对于王某(女)的知情状态和公司身份界定

1.对借款不知情;

2.不参与公司经营。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界定

1.在没有约定夫妻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因公司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司法判例

01

淦垒、涂斌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

裁判要点

1.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

2.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女方)利益。

所以,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02

赵敏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裁判要点

1.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松岭和赵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贷款系用于青岭公司,而姬松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提供担保不仅为了公司经营,也为个人收益,并无不当。

2.因青岭公司系赵敏与姬松岭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青岭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与赵敏、姬松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亦无不当。

所以,二审法院综合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03

张京晶与汪榕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京02民终1487号】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案涉的借款本金有一大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用于汪榕任法定代表人的巨拓公司生产经营,该公司的收入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张京晶实际取得了巨拓公司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

所以,该借款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04

崔敏与唐圣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187号】

裁判要点

1.案涉借款发生在秦江与崔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虽然崔敏再审提出其与秦江已经分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其不能证明唐圣强与秦江已经约定该借款属于秦江的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其与秦江已约定财产分别所有。

3.虽各方均认可所借款项实际用于森冠公司经营,并未直接用于家庭开支,但是,秦江为森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森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森冠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经营产生的收益必然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影响,崔敏未举证证明其没有享受到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

所以,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案件情况,将本案所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05

范海光与张志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586号】

裁判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由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推翻的责任。举证推翻的两种情形,一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一个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

本案中,范海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志浩与徐福生明确约定借款为徐福生个人债务,而且不能证明张志浩知道其夫妻二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范海光的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备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目的在于打击假离婚躲债的现象,保护债权人利益。其中,第2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时间标准”,即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这的确遏制了企图通过“假离婚”达到“真逃债”非法目的的人,但由于对债权人的过分保护,却***害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利益,又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伪造虚假债务的情形,使非举债的配偶一方白白增加了负担。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的第1064条是对《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简化与整合明确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总结

(一)对于夫妻一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用于公司经营的,在司法实践中,如该公司的经营利润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二)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理由包括:

1.一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状况与夫妻共同收入密切相关→该债务是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收益必然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影响→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享受公司的利益→夫妻中的另一方也需要因此而承担债务风险→该笔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合力经营,常见情形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作者:汤帆

带教律师:李世琦

负债一般分为()A,流动负债B,短期负债C,非流动负债D,预计负债为什么答案是选AC?不是流动和长期负债?

题中并没有给出长期负债选项,因此只是考察其中的一种负债的分类,你为什么非要长期负债?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补充: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通说认为,债权包含以下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享有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如前所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并非基于其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而需借助于债务人自主实施的给付行为才能达到目的。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先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因此,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从债权效力的角度而言,为债权的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利益,是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此项权能体现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此项权能,在债的效力上表现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在债权的上述三项权能中,给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保护请求权则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借助于***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可表现为实施特定的行为(作为义务),也可以表现为不实施特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债务的履行,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失去既有利益,处于不利益状态。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同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一方面通过债权的实现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因履行债务失去既有的利益,通过这种平等互利的对待给付分别获得各自利益的满足。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每一个具体的债的关系中,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债务的内容一经特定化,非经当事人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加以更改。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许设定没有期限的债务,将使债务人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的自由,这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期限上的有限性是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债务可因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等原因而消灭。债务不仅不能针对某一民事主体而永久存在,也不能当然延续到债务人的继承人。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的交付出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有的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解释。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债务与责任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在理论上,债务是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前者是一种法律义务,后者是一种法的强制。但法律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若不履行,必将发生法律上的责任;而责任则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其发生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可以说,债务是一种潜在的强制,责任是一种现实的强制。

债权性质分为几类

法律分析:债权类型根据债权的法律性质,可以把债权划分为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和已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在此,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称为自然债权,已经依法确认的债权成为法定债权。前者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将成为有争议的债权,需要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裁判方能确定:后者已经法院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类型根据债权的请求标的,可将债权区分为金钱请求权,即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金钱债权如货款,加工款,租金等须以一方交付货币方能实现的债权;非金钱债权则如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以某种行为实施后方能实现的债权,这种债权不是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非金钱债权又可根据标的的特性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收入按什么分类可分为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国有资产收入行政事业

**销则收入按收入形式分类可分为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国有资产收入行政事业。或斗含**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收入的来源衫笑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

什么是借入短期债务,什么是借入长期债务。分别属于资产负债表的哪个部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所得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而债务法要求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新的税率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由于债务法能够客观地反映税率变动引起的企业所得税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债务法。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债务法与新会计准则中的债务法却并不相同。  债务法又分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会计制度中的债务法是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基本内涵  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税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亦即计税基础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例如,某企业将应计入产品保修成本的10000元确认为一项负债,该产品保修成本在企业支付赔款时才能抵扣税款,则该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在以账面金额清偿该负债时,企业未来应税所得将减少10000元,假定所得税税率为33%,则相应减少其未来所得税支出3300元。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00元。因此,如果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期间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中获得收益,那么它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元。  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共同点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都属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之处:  1.理论基础相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都认为所得税的性质是一项费用,而不是利润的分配。  2.都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都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在税率发生变动时,都要求调整递延税款的余额。显然,它们都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3.计算结果一般相同  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在没有其他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处理的方法相同,所以,尽管二者的会计原理并不相同,但是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般都是相同的。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不同点  1.核算对象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作为债务法下的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暂时性差异,后者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还包括不是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例如,企业合并时,按购买法处理会计上要求按被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但税法中往往规定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所得税,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时间性差异产生。再如,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一般情况下***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另外,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资产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称调整等都产生其他暂时性差异。  2.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注重利润表,认为利润表是受托责任报表,因此用“收入费用观”(会计利润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并将这种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以所得税费用列示在利润表上,递延所得税则是会计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相对比的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昀重要的财务报表,因此用“资产负债观”(经济利润观)定义收益,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适应这一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账面余额与计税基础间差异直接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则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本期发生额加以确定。利润表债务法反映的企业财务目标是企业利润昀大化,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反映的企业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昀大化。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程序复杂,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不易把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简单,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在会计报表中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和预测。  3.对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的调整,其特点是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必须对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计算程序为:首先计算所得税费用,然后再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额,昀后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加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加(或减)由于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及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因此,只能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影响额之间的差额视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  具体核算步骤为:  (1)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依据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暂时性差异;(3)暂时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4)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影响金额)应当是其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5)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从报表项目的转移方向上看,利润表债务法是由利润表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项目,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推出利润表项目。  4.对递延税款的理解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全部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大大拓宽了“递延税款”的含义。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本期的发生额。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尽管也将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并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但由于暂时性差异是累计的差额,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账面价值。  5.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下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以净额列示的,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其实是因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质上与资产或负债所引起的纳税后果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将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来自网络。。。

会计毕业论文~题目:关于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有哪些参考文献????请各位老大速度帮帮忙

提供一些关于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的文献,供参考。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关宏超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6期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思考张丰伟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11期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探析谢克宝现代商业-2008年15期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周艳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1期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 梁邵华当代经济-2008年4期浅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邓巧飞经济论坛-2008年5期博弈论分析下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选择研究  惠全红张涛***管理信息化-2008年6期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林瑾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年1期企业债务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刘扬职业技术-2007年12期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新变化刘源张迎彬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1期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苏强财会月刊:会计版-2007年9期企业债务重组的纳税筹划张美中钱枫财会学习-2007年11期小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管见余业无财会月刊-2005年16期浅议股份制企业债务重组及其核算马淑英李大勇工业技术经济-1999年6期企业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探析张捷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5期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及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李清华张秀玲绿色财会-2007年9期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纳税核算的影响杨超***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9期某外贸企业债务重组案例分析陈金妹上海会计-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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