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院: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以“普通债权”申报享有债务人抵押的债权,其他担保人可以此抗辩部分保证责任! 欢迎朋友圈转发!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裁判要点: 债务人以自己
最高院: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以“普通债权”申报享有债务人抵押的债权,其他担保人可以此抗辩部分保证责任!
欢迎朋友圈转发!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裁判要点:
债务人以自己的抵押物为其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并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仅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视为银行放弃了对该抵押权的实现,保证人在该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
1、氮肥厂与***银行宝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5万美元,借款用途为引进氨汽提法***素生产技术、设备。
2、宝鸡卷烟厂向***银行宝鸡支行出借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氮肥厂必须以其原有固定资产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抵押给宝鸡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3、氮肥厂无力清偿到期借款并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宝鸡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西安办,东方公司西安办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争议焦点:
宝鸡卷烟厂能否在银行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氮肥厂被***列入拟破产企业时,该厂的资产总额为80096万元。后东方公司西安办向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的,并没有提及抵押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编制了拟确认债权表,东方公司西安办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应当认为,东方公司西安办放弃了物权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因东方公司西安办放弃了物权担保,且氮肥厂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审判决免除保证人陕西卷烟厂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
(2009)民二终字第34号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实务分析: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债权人对财产权的抛弃,该行为是系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对此项认定较为严格。因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因此通常情况下认定该行为应确认债权人明确作出了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相关行为(主要是指: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
不过,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如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灭失即可视为其放弃抵押权。此时其他担保人需证明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期间遭受***失,放弃抵押权即可被认定。
本文案例中法院作出的推定合理: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没有基于抵押主张别除权,随着清算的进行,抵押物被所有债权人予以分配,抵押权灭失是必然。推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应无争议,本判例值得而推荐。
不过,即使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也不必然构成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部分免责,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最后有个尾巴“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往往债权人在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中均约定较为严苛的担保条款,即:无论债权人是否放弃对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均不影响其向其主张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以加粗字体存在。因此,提醒担保人:如果在对债务提供担保时,真实意思是对债务人物保范围外提供担保的话,需要注意防范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无论任何情形均担保的“霸王条款”。另外,关于该“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后续文章予以展开。
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执行律师团队) 来源:保全与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执行标的物上出现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01
裁判要旨:
执行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其所有债权的,需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2
案情介绍:
一、2011年4月27日,***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下称“民生南昌分行”)与江西健缘家俱有限公司(下称“家俱公司”)签署抵押贷款协议,并对家俱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XX路X号X01室、X02室、201X室、202X室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
二、姜帆系其与家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案号为南昌东湖区法院(2012)东执字第116、117号。姜帆在与家俱公司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担保物权条款,其债权为普通债权。南昌东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家俱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进行了首封。
三、因家俱公司未履行其与民生南昌分行约定的债务清偿义务,经诉讼,南昌中院作出(2012)洪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家俱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民生南昌分行申请执行,南昌中院作出(2013)洪中执字第76-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家俱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第二次公开拍卖时,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四、2015年8月26日,姜帆向南昌中院提交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以其作为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案涉房产中的一间抵偿相应债权,申请执行人民生南昌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南昌中院裁定驳回姜帆请求。
五、姜帆向南昌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院裁定。南昌中院认为:异议人姜帆的普通债权只能在执行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和清偿民生南昌分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后,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受偿。故南昌中院作出(2015)洪中执异字第64号执行裁定,驳回姜帆异议。
六、申请复议人姜帆不服南昌中院裁定,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江西高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姜帆作为本案普通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势必***害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裁定,驳回姜帆复议申请。
03
裁判要点:
执行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其所有债权的,需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姜帆系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案件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生南昌分行系本案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对本案抵押物及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本案执行拍卖物第二次流拍,普通债权人姜帆申请以物抵债,抵押权人民生南昌分行作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法院未支持申请复议人姜帆以物抵债的请求。
04
实务经验总结:
一、执行标的物的抵押权人,标的物上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注意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
此外,还需注意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清偿顺序的判断。如:同一财产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合同法》286条)权并存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二、执行标的物上的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处于最后被保护的权利,《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有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普通债权人在债务发生前应该尽可能在债权上设定抵押担保,在执行财产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三、因本案中首封法院属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所以尚未涉及到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的问题。
05
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诉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以下为该案在高级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拍卖房产上因负有其他优先债权,普通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请求难以被支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依照《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姜帆系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案件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系本案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对本案抵押物及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位于南昌县莲塘镇XX路X号X01室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现作为本案执行拍卖物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XX路X号X01室的房屋第二次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作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能视为其已放弃对本案位于南昌县莲塘镇XX路X号X01室的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申请复议人姜帆作为本案其他执行普通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势必***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申请复议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南昌中院原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06
案件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帆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赣执复字第47号】
延伸阅读
关于拍卖房产上因负有其他优先债权,普通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请求难以被支持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处理变价财产上权利负担的相关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变价房产上存在租赁负担时,需要判断租赁合同与查封财产之间的时间先后顺序
案例一:《无锡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环亚国际语言专修学校等与袁宇峰、曹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12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承租房屋上设有抵押,设定抵押权的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申请复议人主张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设定抵押权之后,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南京中院系于2014年6月13日查封涉案房屋,申请复议人主张从2014年8月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该时间也在法院的查封时间之后,该租赁行为不得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故无锡中院作出(2015)锡执委字第00001号通知书限新特高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将人员和设备搬离现场并无不当。”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属***意串通,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对案外人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池敏与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泰(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执异49号】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池海名下,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池海所有,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法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以其系承租人为由主张停止拍卖,但租赁权的成立与否均不能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且案外人所称的租赁长达18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半年内支付完毕18年的租金63万元,有违常理及交易习惯。案外人称2013年2月1日转账给被执行人池海的50万元是租金,并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池海所写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1日的《收条》,但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资金流水明细,案外人池敏与被执行人池海间有多笔资金往来,特别是在2013年1月31日被执行人池海转账50万元给案外人池敏,次日2013年2月1日案外人池敏又将该50万元回转给被执行人池海,因此,案外人池敏与被执行人池海属***意串通,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对案外人池敏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流拍财产抵债的,应优先考虑对涉案流拍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案例三:《中粮世通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与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224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拍卖流拍的财产,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应如何确定债权承受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从复议申请人李先树提出的复议理由和烟台中院查明的事实看,本案涉案财产第二次拍卖流拍的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两执行债权人提出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以物抵债申请的时间均在法定期限内,应认定两执行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看,复议申请人虽自称是担保物权债权人,但其没有主张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担保物权债权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权人,对涉案流拍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依法应认定中粮公司所提以物抵债申请受偿顺位优先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请求以物抵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例四:《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另案执行债权人程德勇等23人与贾刚、李霞、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执字第173-4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于2013年7月1日即办理了案涉处置资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其作为抵押权人,就案涉处置资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在以物抵债中优先承受,故另案执行债权人冯海芳、四川利贞公司、程德勇等23人以物抵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以物抵债债权的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案例五:《韩荣与彭淑华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5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系李星明、彭淑华与案外人杨茂柏按份共有的房产,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法院协调,案外人杨茂柏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98.8928万元在支付其所占份额的对价的前提下以物抵债,换言之,本次以物抵债是附条件的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在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申请以物抵债时,韩荣未提交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张述平交至法院的案外人杨茂柏所占房产份额对应价款839.55712万元后,将执行标的物裁定与张述平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中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本案中韩荣基于不愿承担支付案外人房产份额对价的义务,放弃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的按份共有人李星明、彭淑华系申请执行人张述平的共同债务人,本次以物抵债,张述平的债务并未足额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物抵债债权的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故张述平不存在补交差额的情形。”
5、司法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丧失竞买资格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偿债务
案例六:《广东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执复字第46号】
本院认为,“司法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丧失竞买资格后,能否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第一,申请执行人在每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都有权利申请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是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在任何一次拍卖当中,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人)都有权利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申请以物抵债。第二,虽然原竞买人省信息公司在重新拍卖时不得参加竞买,但其丧失的只是竞买人的资格,无权参与竞买并不因此丧失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人)到场要求以物抵债的权利。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竞买人省信息公司因其原因导致重新拍卖,在重新拍卖时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均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偿债务。广州中院对涉案金穗大厦第四层房产拍卖因无人竞价导致流拍,省信息公司以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人)的身份,请求以该次拍卖保留价18953811元接受涉案拍卖房产,交付其抵偿本案相应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6、案涉房产网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房产的,法院可裁定将拍卖房产抵偿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案例七:《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084号】
法院认为,“淮安中院(2013)淮中执字第0313-1号执行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淮安中院在案涉财产网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徐方平又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将拍卖财产抵偿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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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普通债权是什么意思
一、普通债权是什么意思1、普通债权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什么是实现债权?
实现债权是债权的实现。
债有多种,如借贷人还清了银行的所有贷款,就可以说银行实现了对当事人的债权。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内容如下:
1、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基本权能,因为债权本质上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效力上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其债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依据债权取得相关的给付利益;
2、给付保有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的给付。债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就是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出的给付,因此,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后,并不能基于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3、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害赔偿之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外,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销;
4、保全权,是指在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债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3、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4、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5、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6、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7、债权具有任意性。
UnsecuredCreditor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UnsecuredCreditor 无抵押债权人 指无需财产作为抵押而向一家公司或个人提供借贷的个人或机构。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什么是次债?
次债(Subordinated Debt)是指在违约或破产情况下,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处于优先债权之后的债务。次债通常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因为它在违约情况下的偿付优先级较低。
次债通常用于企业融资或债务结构中,作为补充资金或增加杠杆的一种手段。次债持有人会在公司破产时处于债权顺位的较低位置,这意味着他们在获取剩余资产时的优先级较低。优先债权、债券和其它债务通常都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由于次债面临较高的风险,通常会提供更高的利率回报以吸引投资者。这反映了其较低的偿付优先级和投资风险。次债的回报通常会受到市场对风险的评估和信用评级的影响。
担保物权优于普通债权的纪切数浓慢简农艺余定热法条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优于普通债权的法条是什么?担保物权优于普通债权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1、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败李宽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适用于其他机关。比如海关等。税收优先权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察亮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扰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失。(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担保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担保方面的一些事项并不是特别的了解通常状况之下,如果是涉及到具体的担保方面的权益的话,应当严格的按照我们***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相对于普通债权来说,担保物权就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这是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规定的。
债权和债务的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一般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