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单位是指哪一方(雷石普法丨“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雷石法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防控报告)

admin 2024-03-04 15:03:27 608

摘要:雷石普法丨“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雷石法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防控报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宏伟律师 目录 一、前言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检索数据来源 三、企业债权

雷石普法丨“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雷石法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防控报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宏伟律师

目录

一、前言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检索数据来源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可视化分析

四、 企业债权转股权核心要点归纳

五、 企业债权转股权救济之完善建议

六、 结语

一、前言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中的一项,通常来说,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报告主要以可视化、大数据的角度探讨公司实务中常见的涉及企业债权转股权诉讼的类型及应对办法。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检索数据来源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

检索条件:案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   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199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09月03日前共199篇裁判文书。

(一)审判年月

上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2019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44件,2012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1件。

(二)省份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区域,分别占比20.60%、9.05%、7.54%。其中案件量最多的省份是河南省达到41件。

(三)案件类型

从上面的案件类型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民事,占比100.00%。

(四)案由

从上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有199件。

(五)法条引用

1、实体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有2件,其次是商业银行法(2015)第二十四条。

2、程序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五条,有32件,其次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

(六)文书性质

从上面的文书性质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案件的文书性质主要是裁定,占比为54.77%,其次是判决。

(七)文书类型

从上面的文书类型可以看到当前的案件类型分布状况,典型案例2件,普通案例197件。

(八)审理程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占比66.83%,二审案件占比16.58%,执行案件占比9.55%,再审案件占比3.52%,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2.01%。

(九)法院层级

从上面法院层级的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71.36%,其次是由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占比20.60%。

(十)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此类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溆浦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企业债权转股权核心要点归纳

第一,被投资公司未能依法成立的,债转股一方可否请求解除转让协议?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方也就是债权人应当将相应债权转入至被投资企业当中,并遵守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章程,履行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债务人也就是原公司债权人则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成为被投资公司债权,并保证债权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二,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第三,办理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资方可否有权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股权,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债转股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经确定,双方都应当完全、适当履行合约。

第四,非因转股权一方的原因导致债转股协议无法顺利进行的,股权方可否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对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债转股协议,合同双方都有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关于实施债转股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入股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具有确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北京HK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ZH机电技术公司债权转股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问题】

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点评要旨】

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救济之完善建议

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他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权利。作为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两者所蕴涵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有区别,但也存在着相当的联系。

首先,债权和股权的权利主体条件基本相同。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债权人或股东。其次,债权和股权的权利内容均包涵了财产权,而且股权中诸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票交付权、公司解散权等权利内容与债权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样,同属请求权范畴。再次,两者均具有可约定性,即债权和股权都可由契约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根据民事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改变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效果上看,债权转化为股权有利于交易安全,也有利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做出了确认,明确了企业债转股的合法性。

2、债转股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债转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2)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3)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

六、结语    债权转股权合同需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确定的、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用于转让的股份是债务企业自身的,而不是债务企业对其他企业享有的股份。

债务人实施债转股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淸偿程序。债转股与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不同,破产程序或者淸算程序是对一般债务的清算程序,对所有债权人一次性淸偿完毕,债权人的地位和淸偿标准都是相同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除外)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是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转股,债权人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

债权方是什么意思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

债务国和债权国?

***持有最多的***国债,所以是***最大的债权国。***是自己也有债务,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一改还不是债务国。债务国(netdebtor)指一国持有的他国金融资产总量低于他国持有的该国金融资产总量,这样的***就是债务国。

债权企业融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融资就是债权融资,不要与债券融资或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混淆了啊。

我们先来看一个融资项目案例:

这是一个债权融资的项目。

该公司融资800万元,并没有走银行贷款这条路,而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寻求资金。

从该公司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公司债权融资是指资金出借方,凭对该项目的了解评估,作出将自已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并取得相应利息收益,同时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就叫债权融资。

河南这家公司债权融资没有担保、也没有抵押品,还款来源是销售回款或其他来源。很大程度上这个债权融资有相似于信用借款;或者说投资人将资金出借不是取得股权,而是取得对该公司的800万债权。该公司举债的行为形成了一种经营性债务,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很多人会有一个疑问:那若该公司到期无力还债或关门了怎么办?和尚就再介绍一下债权融资的有关知识。

债权融资有分无追索权债权融资和有追索权债权融资两种方式。

无追索权债权融资情况若出现项目风险,也仅限于该项目资产价值剩余额为限额,不得扩大追索权利。有追索权债权融资通常是说在无追索权的层面,再加上有一个第三方担保,在无力足额清偿的条件下,担保方提供的担保品额度用于清偿外,也不得再扩大追索权利。

该话题就分享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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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包是什么意思?

债权包: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债权转让需要开具**的由哪方开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芹侍当向付款方开具**,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迹首历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姿搜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在会计学里,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身和财产***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我方债权单位是指哪一方

就是债权人,是债主的意思。

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意思

债务是指对外的欠款,有还债的义务;债权是指外界单位个人欠自己一方的债,对方有偿还的义务。比如你对外的借款,别人欠你的货款等。举例:甲借乙钱10万元。甲对乙而言,乙欠甲债务10万元,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债权国是放款的一方,是债权人;债务国是欠款的一方,是债务人。权意味着权利,义意味着义务,这个就好理解了。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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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通知】破产管理人实务与重整、预重整、涉税法律实务讲座||湖南省常德市

(9月25--27日)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东风破”系列

本文着重就破产中的职工债权作简要介绍,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要点做出说明,希望能为大家梳理出一些实务中破产职工债权的疑难点,进而协调破产企业与职工群体的利益冲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一、职工债权概述

1.概念

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出现“职工债权”这个名词,仅是实务中对职工相关劳动权利的合称及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是企业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结欠劳动者的工资、医疗、伤残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实务中简称“职工债权”。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远远超过第一款的列举,第一款列举的,均是劳动者最最基本的劳动权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即指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基本的、具有优先权的劳动权利的总称。

2.性质与偿还顺序

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优先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款表明职工债权虽然具有优先受偿性,但其不能对抗设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之所以将担保物权优先,因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优先于债权,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财产有优先受偿职工债权的权利。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其自身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只是法律为了保护职工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才在立法上为职工债权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进而使得比其他的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职工债权在破产实务案件中的困境

1.许多企业未通过破产程序便注销

根据工商资料记载,每年,我国有大量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但是后者的审理数量仍然远远低于前者的数量,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企业没有通过破产程序就注销解散了。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很多企业负债严重,早已资不抵债,无产可破;另一方面,我国破产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普遍要历时5、6个月,更有甚者长达一年以上,这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愿意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投身破产程序中。此外,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职工,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很难找到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个别职工积极维权,也往往会选择劳动仲裁而不会考虑破产程序,执行不了也就不了了之。

2.职工债权滞后于担保债权受偿

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为了顺利获取融资,企业往往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数额都会很大。从现有案例来看,破产企业的大多数财产,已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入破产,破产企业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财产都会被拿来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导致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会很低,甚至有的案例中职工债权根本得不到清偿。

正如前所述,《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采用时间点划分的方式,2007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后规定,该法出台之前的职工债权若未从无担保的财产中进行清偿,所未清偿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则滞后于有担保的债权。尽管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存在其合理的理由,但是在现今尚缺乏职工保障基金的情形下,现行破产法施行以后产生的职工债权被法律规定绝对化地规定在有担保的债权之后,使得很多职工在失去工作后也得不到相应的救济。

3.职工债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职工债权的种类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债权优先的条款,是要显示出***想要保护广大职工群体的意愿,但由于规定的含糊,存在操作问题:(一)其他劳动权利也应考虑列入,如经济补偿金已列入范围,但没有列入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是否列入,实务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就是认为属于一般债权,不列入职工债权,另一种是将赔偿金的一半列入,似乎公平合理。(二)工资等的认定需完善。由于并未对职工工资的具体金额认定做进一步规范,这就导致实务中一些阻碍职工债权清偿的问题出现,例如企业高管以职工身份优先受偿高额工资债权等行为极有可能***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此外,职工债权的具体金额是动态的,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发生变化,但是我国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的时间等没有做出明确限定,因而也给劳动债权的数额确定增加了困难。

4.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不明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债权,但没有规定这些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首先,职工工资是职工债权中最为主要的一部分,是大多数劳动者负担衣食住行的主要生活来源,建议工资比经济补偿金等其他劳动权利更具有优先权;其次,合理确定工人工资的范围、受偿比例和最低标准,确保最大化实现银行的担保物权,比如对于借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不享有优先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不享有优先权等。

5.企业破产职工和工会的参与度低

工会是职工基于职工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团体,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代表职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是普通职工的利益代表,促进企业与职工间的交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工会代表有权参与并行使自身的监督权。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职工和工会代表参与会议的权利,至于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与会议的人数、方式、发表意见的效力,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工会在实务中的效果不太明显,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实务中,由于职工人数较多,彼此之间意见难以形成统一,这就使得职工和工会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程度被各种束缚。法律对职工和工会代表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没有细化,这也为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利用职权之便,和其他债权人***意串通,违法清偿,严重***害劳动职工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职工债权在破产实务案件中的热点解读

1.经济补偿金

在破产案件中,多数职工都会由于企业破产而被迫终止劳动关系,故此职工债权中往往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鉴于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故上述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而对于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实务中应注意对于职工的工作年限要严格审查,重点关注多次进出公司职工名册的职工工作年限。

2.垫资、集资现象

企业在经营运转中经常会发生垫资现象。在破产实务中对于垫付部分,相关规定表示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等,原则上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汇报,争取**的支持。在**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但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对垫资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该条款将自己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实务中还存在着一些企业由于资金运转不周等问题未能及时支付职工工资,进而与职工约定将拖欠工资部分用于公司建设,并支付职工一定利息。对于这部分集资款,其在本质上是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职工工资部分,应当优先受偿,但是利息部分却不属于职工债权,因其类似民间借贷的性质,应按借贷处理,属于普通债权。

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不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那么这一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工资是否应纳入职工债权中呢?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结合法理来看,因不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另外一倍工资实际上是惩罚性赔偿,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在一些实务案例中,有些法官认为工资系劳动者付出劳动而应得的报酬,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产生,与劳动者的劳动并无直接关系,二者实质并非工资,而不享有职工债权的优先权。

4.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是企业发给员工的一种奖励式的工资,其金额大小与员工的业绩挂钩。在一些行业,例如房地产、保险销售等企业,职工的绩效工资数额较大,那么则部分绩效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是一个问题。实务中法官普遍认为,破产法中的工资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优先性是建立在劳动者付出自身劳动价值而获得等额回报,体现出对于职工弱势群体的保护,而绩效奖金的发放往往建立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之上,不应归为具有优先受偿性的职工债权。

四、职工债权保护的建议

1.债权申报阶段:

积极行使异议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本来是为了使得职工省去了每一位职工都来单独申报债权的繁琐程序,推动破产程序的尽快展开。然而,实践中很多职工对于企业的破产流程和破产进度知之甚少,还有很多员工不知道如何讨薪,在得知不需要自己申报时便消极懈怠,躺在权利上,以至于浪费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职工债权的统计,但鉴于立法对于职工债权的范围等规定仍然不够清晰,且职工债权因个体差异而不同,只有职工自身较为熟悉,故职工在破产申报阶段应该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明确自身的职工债权。若发现存在问题,职工应第一时间行使异议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破产会议阶段:

工会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

由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目的在于向各方债权人汇报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进度。《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资格,以此来更加清楚全面的了解企业破产事宜。在实际生活中,破产企业所涉及的职工群体人数较多,为了会议及时高效的顺利进行,不可能让全部职工参与到债权人会议中来,此时工会代表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可以统一代表广大职工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大家的诉求。

笔者认为,当前法律有关这一内容较为笼统,为改善这一状况,一是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所能行使的表决权、异议权等;二是要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的赏罚机制,对相关失职人员采取免去代表身份等处罚措施。反之,对切实为职工办实事的工会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以提高工会人员对破产事项的参与积极性,进而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破产清偿阶段:

进一步明确职工债权清偿范围及顺序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的列举范围过于笼统,除职工工资以外,还包括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各类补偿金等,反而不利于职工债权的保护,由此导致实务中不同地区职工债权的清偿范围存在差异。为解决这一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细化劳动债权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绩效奖金等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等关键问题。

此外,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将担保物权赋予了绝对优先于职工债权清偿的地位这一规定略有不妥。有关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目前主要存在三大主流观点:第一种是担保债权优先说;第二种是劳动债权优先说;第三种是折中说,即使得部分职工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第三种折中说,将职工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例如具有人身权属性质的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等。此类债权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代表了一部分人格权的法益,在人权至关重要的今天具有特殊意义,可以考虑将此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4.欠薪保障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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