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十五日生效怎么回事 保险十五日生效是指生效的时间,通常保险在签订合同以后会有即时生效和十天或者十五天犹豫期,在十五日犹豫期内退保是不扣费用的,根据《保险法》第十
保险十五日生效怎么回事
保险十五日生效是指生效的时间,通常保险在签订合同以后会有即时生效和十天或者十五天犹豫期,在十五日犹豫期内退保是不扣费用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险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单表示同意承保时,即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因为保险合同较为特殊,往往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如保险条款可能特别约定,保险费的交纳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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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长江路交汇处东北角萌科视界B单元2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辉,山西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男,该单位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澈,该公司员工。
原告哈尔滨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辉、马健,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项保险损失321779.16元;2、本案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与喜来公司签订保险单,为我公司所聘用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包括郑成),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我公司依约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2016年6月29日,我方员工郑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杨杰受伤,郑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第三方伤者杨杰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4737.16元,此外已垫付5500元,我方承担诉讼费11542元,我方损失共计321779.16元。我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喜来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哈尔滨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都提到其员工郑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郑成无证驾驶无牌车,是严重违法行为,不是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52条,喜来公司也没有通知我们,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我方不同意喜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查明,2016年2月18日,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为喜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喜来公司投保员工共370人,其中包括郑成;保险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零时至2017年2月17日二十四时,雇主责任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人医*费责任限额3万元,雇主责任险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0万元,附加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0万元,附加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单全部内容为打印形式。2016年6月9日10时许,郑成在工作过程中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道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大市场西侧时,与由北向西转弯的骑自行车的杨杰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杰受伤。事发后杨杰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郑成、喜来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2月7日做出(2017)黑0104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判令喜来公司赔偿杨杰医疗费56011.66元、病历复印费47.5元、鉴定费3710元、营养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02940元、误工费31500元、护理费28028元、二次手术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已垫付5500元,剩余304737.16元,并判令喜来公司承担诉讼费5871元。后喜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民终46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喜来公司已履行了生效判决,向杨杰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及诉讼费。
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其中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件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件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其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加粗加黑。喜来公司确认保险公司未向其提供上述保险合同,亦未向其说明提示免责条款。
关于本案保险投保方式,喜来公司确认本案保险为续保,在网上办理,其公司将保险费转帐支付给保险公司,无投保单,保险公司亦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表示本案保单具体如何投保不清楚,但双方均确认本案保险合同无投保单。
本院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是,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喜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本案保险的免责条款,但本案保险合同并无投保单,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喜来公司亦予以否认,故上述免责条款对喜来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喜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0元;
二、驳回哈尔滨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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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解析I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车祸身亡而法院判赔106万保险金,高院提审后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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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文提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既包括免责条款,也包括限责条款,但是,不包括解除合同条款和保险责任条款。若是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只须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而不是明确说明。
本案涉及酒后驾驶,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为何一、二审均判决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6万元?高院提审又意味着什么?
关键在于辨析提示的条件和呈现方式。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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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最终看再审结果]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认定,涉案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赵O强系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O强当场死亡。
根据涉案《两全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麻醉*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酒后驾驶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就上述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除酒后驾驶外的其他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因涉案投保提示书、投保单均系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上面亦无载明有关免责条款和释义的内容,且受益人主张赵O强投保时是焦O霞(承保公司业务员)在其平板电脑录单系统上给赵O强填写的内容,赵O强仅在最后按照焦O霞的要求签字。二审审理中,本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涉案保险业务办理时的标准办理流程截图及显示该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每一步操作程序的视频,以查明有关事实,但该公司未能提交。一审审理中,该公司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载明赵O强收到涉案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月22日(该合同已于2017年1月16日生效),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在赵O强投保时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综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赵O强投保时提供了免责条款,而涉案投保提示书、投保单本身即是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赵O强在该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上签字不能证明保险人已提供免责条款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判决根据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判令该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106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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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赵O强为自己投保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并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2000元,意外伤害身故、残疾6万元。该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打印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赵O强署名的《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签收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
2019年3月8日1时57分许,赵O强驾驶小型轿车与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赵O强当场死亡。2019年3月19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赵O强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货车司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至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最终认定赵O强承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106万元。
另查明:
1.涉案保险业务系2017年1月15日,在保险公司举办的答谢会现场,由该公司业务员焦O霞和投保人赵O强使用焦O霞工作用平板电脑,采用电子签单的方式办理。
2.涉案《两全保险条款》及意外伤害保障计划适用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均约定:“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二份合同条款“释义”部分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醉酒”等概念作出了解释。
3.涉案《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载明:“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赵O强在落款处“投保人(签名)”栏签名。《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中“第七部分声明与授权”载明:“1.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已提供投保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照要求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你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作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对此,本人无异议。……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该内容为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赵O强在落款处“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
4.受益人就涉案保险纠纷此前起诉T保险公司时(后撤回起诉),焦O霞作为受益人一方的证人于2020年1月13日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记载:T保险公司代理人问:“答谢会上是否对产品进行了明确详细说明?合同签订是如何签订的?”焦O霞答:“不知道,业务员不能进场。业务员统一在一个房间培训,答谢会完毕后赵O强说专家说的这个产品挺好我就买这个。在平板上签的,打开平板,点开客户需要的产品输入客户信息,验证客户身份资料,‘我已阅读本条款’只是打勾,点击确认核保通过,现场支付。”后T保险公司提交焦O霞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书面证言,内容为:“2020年1月13日下午所做的证词,因投保人办保险至今时间太久,记不清楚,说的不够具体,现作出以下补充,请予采纳。投保人赵O强在参加答谢会签单前,曾多次见面,已告知酒驾、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时不承保[注:应是不理赔]。保险合同上已注明,酒驾、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时不承保[注:应是不理赔],本人已明确将该条款读给投保人赵O强,这是当时的事实。”
5.本院二审期间,为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提交涉案保险业务办理时的标准办理流程截图及显示该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每一步操作程序的视频,并要求该公司通知其业务员焦O霞到庭说明有关情况。该公司未能提交有关流程截图及视频,解释称投保后自动生成的有投保单,该公司系统没有留存相关视频,只是在投保过程中对被保险人有自动抓取的照片;赵O强投保时是2.0版,现在已经升级为3.0版,现在的办理流程与原办理流程不同,当时的办理流程现在已经无法提取,故无法提交涉案保险业务办理时的标准办理流程截图及显示该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每一步操作程序的视频。该公司亦未能让焦O霞到庭说明情况,但书写了一份证言并附本人手持身份证及该证言拍摄的照片提交法庭。该证言内容为:“我叫焦O霞,2017年1月15日面见客户赵O强,向其讲解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逐一告知[注:应是明确说明],客户赵O强同意并签单10年交,每期保费2500元按10次交清。录单时我问询客户赵O强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既往病史,赵O强告知身体健康无任何住院病史。我向赵O强再次逐项将免责条款、保险责任告知,客户保单为赵O强本人亲笔签名,本人回访。”
一审诉讼中,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一份,证明该公司在与赵O强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责任免除条款向赵O强履行了提示告知及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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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及理由
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赵O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否对本案承担保险责任。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认定,涉案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赵O强系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O强当场死亡。根据涉案《两全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的有关约定,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麻醉*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酒后驾驶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就上述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除酒后驾驶外的其他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从本案的有关事实看,2017年1月15日,涉案保险投保时采用的是电子签单模式,由保险公司业务员焦O霞协助投保人赵O强在该业务员工作用平板电脑上的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文件上签字后再生成正式文本,之后交付赵O强。这其中,操作程序中的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对该免责条款是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是否必须浏览免责条款、释义等合同条款方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对认定该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涉案投保提示书、投保单均系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上面亦无载明有关免责条款和释义的内容,且受益人主张赵O强投保时是焦O霞在其平板电脑录单系统上给赵O强填写的内容,赵O强仅在最后按照焦O霞的要求签字。二审审理中,本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涉案保险业务办理时的标准办理流程截图及显示该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每一步操作程序的视频,以查明有关事实,但该公司未能提交。一审审理中,该公司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载明赵O强收到涉案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月22日(该合同已于2017年1月16日生效),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在赵O强投保时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赵O强投保时提供了免责条款,而涉案投保提示书、投保单本身即是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赵O强在该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上签字不能证明保险人已提供免责条款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结合焦O霞在受益人就涉案保险纠纷此前起诉Z保险公司时出庭证言的有关内容(焦O霞之后出具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其内容亦是对其原出庭证言所述称事实的反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书面证言不能对抗其出庭证言),一审判决以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有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该公司关于涉案交通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判令该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106万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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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涉案保险合同是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两全保险合同条款2.4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
被保险人赵O强本次出险系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性行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保险人作为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对受益人等以保险人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赵O强投保时,在投保前已经投保提示,投保中经过讲解与填写投保单,对投保单第七部分“声明与授权”予以确认。该“声明与授权”第1项内容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已提供投保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照要求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作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对此,本人无异议。”投保人赵O强对此进行确认并亲笔签署了合同,按期如数支付了保险费,表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同意了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包括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且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中包含“被保险人醉酒”“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休的加黑形式予以载明,同时在合同第10条“释义”部分,对“醉酒”“酒后驾驶”进行了常人能够理解的书面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
同时,投保流程系先进行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生成保险合同,送达后再次确认并签署回执。但原审法院却以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而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为由,认定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明显属于对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机械理解,且该理解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类似的案件目前正在突发,原审法院总以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看似有利于弱者,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背后隐藏更多的是纵容了投保人滥用诉权,丧失诚信底线,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弈赔六周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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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一、高院提审意味着什么
本微在上一世纪曾履职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五年,记得每年提审的案件极少,作出提审裁定,往往是需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对于高院提审的现行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也就是说,高院对原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也应当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条件(最高院裁定提审限定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解析
本案一、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106万元。那么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上——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最有可能存在哪些错误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涉及两类条款,它们各自对示明义务有不同的要求:一是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如醉酒、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导致伤害事故,需要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法定免责条款,如酒后驾驶导致伤害事故,只需提示和格式条款一般性说明。
只要证明两者违反其一,即可产生保险公司未尽示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反过来说,连法定免责条款的提示都没做到,就不需要再去论证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了。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聚焦在酒后驾驶这一法定免责条款是否提示说明上,有其道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是最轻的——只要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提示,而不需要证明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
由此看来,原审法院花大笔墨证明保险业务员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酒后驾驶的法定免责条款,意义不大。在二审辩论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的代理人,对于示明义务的理解均存在偏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赵O强本次出险系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性行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保险人作为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对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其实,触发法定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不需要作明确说明。
受益人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更是以行业规定的形式,对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作出明确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应对出示投保提示书、免除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及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录音录像。”其实,该办法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并未在当地实施。
三、提示的条件和呈现方式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再聚焦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免责条款的提示上。
对于提示的条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于提示的呈现方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提示的构成要件。首先,提示的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上一篇推文提及的限责条款;其次,提示的时间:在订立合同时,即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之后相对人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再者,提示的程度: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本微大胆推测,本案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最大可能就是出现在提示的时间和程度的判断上,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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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目录 投保单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投保单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展开编辑本段投保单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 各种投保单(12张)期、提单号等。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存放地点; 3.投保的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编辑本段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很多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给我的印象是: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其实,一份完整、准确、内容真实的投保单,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么,填写投保单该注意什么? 首先,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确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最后要亲笔签名。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保险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目录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展开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1][2]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文)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3][4] 编辑本段保单分类 S.G.保单 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 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5] 编辑本段法律效力 保简易人身保险单 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6][7]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 验收 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核对 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三思 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所以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备案 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保管 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补办 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变更 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出险 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退保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批单 批单(Endorsement)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什么是基金?个人如何买?
基金是基金公司集合大家的钱去买股票等投资品,收益给大家分配,当然基金公司要提取费用,还有基金公司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买基金相对买股票是风险小的间接投资,买股票则是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买基金可以在基金公司,基金代销银行,证券公司。其中在证券公司开户最方便,可以买的基金种类也多。
保险的投保单号码与保单号码是不是不一致的?
是正常的,就车险来说,投保单号和保单号是不同的,投保单里提交核保的顺序来排生成一个投保单号,而核保通过后生成保单号,又会重新按照顺序生成一个新的序列号的。
健康告知讲解(全文)
现将投保单健康告知问题的讲解完整呈现,既可系统学习,也可临时备查。如喜欢,欢迎收藏转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题1:您是否已投保其他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
解释:这问的是投保史。主要为了解你是否有超额投保的情况。比如,你的收入并不支持你投保那么高额的保险,这就是核保需要考虑的一个风险点。核保有一套个人最高保额的估算方法,在此我虽不便透露细节,但可以告诉你,只要你不是为了把异常高的保额拆分在多家公司投保,你就不用担心会因为本项告知而被拒保。
问题2:您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新单申请或复效申请是否曾被拒保、推迟、加费或作任何形式修改?
解释:这问的是异常投保史。也就是,你在其他公司的投保申请,是否存在没有被正常承保的情况。没有正常承保的原因,可能是健康问题,也可能是财务问题,或其他问题。没有正常承保的结果,可能是拒保、延期,也可能是加费、除外。总之,对于没有正常承保的原因和结果,保险公司都要知道。这不代表下一家公司一定会跟随上一家公司,作出一样的核保决定。最终影响下一家公司决定的,还是客户的健康或财务问题本身。而且,产品不同,核保决定也未必相同。比如,客户因为高血压在上一家公司被拒保了医疗险和重疾险。但他在下一家投保的是防癌险和骨折险,就很可能正常承保。
问题3:您是否曾向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提出过癌症、重疾、伤残或住院医疗的索赔申请?
解释:这问的是理赔史。这些理赔史往往是保险公司最快速了解客户健康状况的途径。请注意,这里没有问门、急诊医疗费理赔史,所以这方面的理赔可以不用告知。有人说,也没问身故理赔史——废话,那是天堂保险公司要问的。
问题4:您是否正在或试图参与私人性质飞行、或携带氧气瓶潜水、或登山、或从事危险性的运动?若“是”,请填妥相关问卷,连同此投保单一并交回本公司。
解释:这问的是危险运动。这里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危险性的运动”,这些运动显然会影响核保对风险的评估。这里说的“登山”,不是指公园爬山一类的活动,而是指专业攀爬有一定高度的山峰。另外,如果你参与的运动,是在问题所列的三项以外,那么,它是否属于“危险性的运动”,就由你自己判断。比如,“翼装飞行”这种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参与的运动,就明显也属于“危险性的运动”。而对公众开放的“蹦极”,就不应属于“危险性的运动”。这里面有一个常识性问题,如果后期在理赔纠纷中,双方对于“危险性的运动”的定义产生分歧,法官在认定时,也会按普通人的常识去理解和解释。有人说,法官会不会按有利于客户的角度去理解呢?这我不好说,但你没必要去冒这个险。
问题5:您是否正计划前往其他国家或海外地区旅行,工作或居住;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若“是”,请详述时间及具体前往的国家/海外地区。
解释:这问的是长期旅行计划。核保手上有一个时时更新的危险地区列表。一些正在发生战争或恐袭风险较大的地区,有可能被拒保。虽说战争与恐袭都是除外事项,但一旦发生事故,海外调查难度相当大,有些理赔案很难说清楚。所以核保需要提前对这些地区进行拒保。注意,三个月以下的短期旅行,在本项问题上无需告知。
问题6:身高(厘米)/体重(公斤)
解释:这问的是体型。投保单上身高体重,一般以“厘米”和“公斤”为单位。有些人把“170厘米”误填成“1.7厘米”,倒还好,毕竟没人会身高1.7厘米。但如果把“50公斤”填写成“100公斤”,就可能被要求体检。被要求体检后,说我填错了,能不能重填,核保也不敢信你了。是不是让你一次次试填,试到通过为止呢?还有人会直接问:身高175厘米,应该多重算正常?敢情你不是如实告知,你在往正常值上凑,是吧?真当核保二愣子了!另外,保险公司有抽样体检。体检查出来与告知出入很大,或者你拒绝参加体检,就可能上“黑名单”。以后再投保,就有麻烦,营销员也可能被质疑。如实告知,该怎样就怎样。
问题7: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接受医学检查(含健康体检):血检、肿瘤标志物、X光、超声波、心电图、CT、PET-CT、核磁共振、核素扫描、内窥镜、病理检查、脑电图、心血管造影等?
解释:这问的是体检史。时间状语是三年内,之前的无需告知。医学检查,包含生病去医院做的检查,也包含每年例行体检。随着健康体检的普及,多数人应该回答“是”。然后,系统会问“是否有异常结果?”。此时,先不急跟客户拿报告。先问客户,他是否记得有明确且重要的异常结果。若有,他会清楚表述,你再索取报告。若他不记得,那就填“否”,系统将不会要求提供报告。所谓告知,是根据客户知道的情况告知,不是根据真正的事实来告知。很多人没听懂这句话,感觉这句话超越了他“朴素的良知”。没人能保证自己知道的,就一定是真实且完整的情况——这也是“有限告知”的重要特点。否则,就成了“无限告知”,这将无限扩大客户的义务范围,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客户主动要求提供报告,可以接受,但你不要看。告诉他:我看不懂,我会代为递交。报告上的一切异常均会被除外,因为既往症不赔。具体参阅《致命的体检报告》。
问题8: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接受手术、住院治疗?接受诊疗持续超过7天以上?
解释:这问的是就诊史。两个时间状语请关注。三年以前的手术史、住院史和诊疗史,都不用告知。三年以内,接受诊疗正好7天或7天以下,也不用告知。不要犹豫,严格按提问回答,出事儿不要你负责。但注意,这是两个单独的问题。任一问题回答“是”,整个问题就要回答“是”。有的人理解为:三年内有住院或手术,且接受诊疗7天以上,才需要回答“是”——这是不对的。
问题9:是否正在接受或准备接受*物治疗、手术、放疗、心理治疗、透析治疗?
解释:这问的是治疗史。这里列出的治疗,基本涵盖了临床上常见的所有治疗方式。有人问,客户正感冒吃*,要不要告知?依据“如实告知”原则,要告知。但这也许不会影响最终核保结果。不要根据你自己衍生出来的判断去决定如何回答,那样很危险,因为你的判断有时并不准确。比如,如果你觉得感冒服*不需告知,那么肺炎服*需要告知吗?是不是有点不确定了?所以,这种自行推断的做法不可靠。严格按问题回答,保护客户,也保护营销员。
问题10:是否有身体残障状况:四肢、五官、手指、足趾缺损或畸形?
解释:这问的是肢体及五官形态残障。缺胳膊、少腿、唇裂、眼球缺失、耳道闭锁、并指、少指、多指……主要指四肢和五官,在形态上是否异于常人。任何其他器官残障,任何功能方面残障,不要回答在本题中。
问题11:是否有身体残障状况:视力、听力、语言能力或智力障碍?
解释:这问的是五官及智力功能残障。无论是单眼或双眼的失明和弱视,无论是单耳或双耳的失聪和听障,任何类型的失语及智障,都要告知。失语在医学上分许多类型,有运动性失语、感觉性失语、传导性失语、命名性失语、失读、失写等等,都叫语言能力障碍。不是根据客户自己觉得,也不是根据营销员觉得,而要根据医生的明确诊断来告知。医生有在病历上明确诊断“失语”,才需要告知。智障也是一样。
问题12:是否有身体残障状况:脊柱、胸廓、四肢或关节功能障碍?
解释:这问的是躯体及四肢功能残障。这与问题十不一样,问题十问的是形态是否异常,这里问的是功能是否异常。比如,上肢看上去正常,但肘关节无法弯曲。要注意,只有医生诊断过确实有“残障”,才需要告知。例如:脊柱严重的扭曲需要告知,长期伏案导致的颈椎生理曲度变直,就不需要告知。这个度如何把握?完全看医生诊断。一般来说,有如此重大残障,客户不可能不知。所以,以客户告知足矣,无需自己拿病史研究。
问题13: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异常情况?或曾因此而就诊?反复头痛、晕厥、胸闷、胸痛、气急、紫绀、不明原因发热或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齿龈出血或鼻出血、咯血、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黄疸、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视力或听力明显下降、不明原因的声嘶、血糖异常、血压异常、过去三个月内体重有5公斤及以上的减少(不包括怀孕分娩)?
解释:这问的是症状史。问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那些只有症状表现,但还没有明确诊断的客户。这里提到的症状,几乎都预示着比较严重的疾病。我介绍一些大家可能不太理解的症状。“晕厥”,不是一般头晕,而是指一下子晕倒,意识丧失。“紫绀”,是指口唇发紫发白,可能因缺血缺氧所致,多数预示心脏疾病。“咯血”是一种吐血,但血液来自肺和支气管,通常预示呼吸系统疾病。“呕血”也是一种吐血,但血液来自胃肠道,通常预示消化系统疾病。要注意,这里只问1年内的情况,1年以前的情况,不用在此告知。另外,5公斤以内的体重减轻,只问近3个月内是否有这样的情况。还有,这个问题反复强调“不明原因”,只有当有这些症状,且原因不明时,才需要在此告知。比如,我在过去三个月内,因正常减肥,体重减轻了6公斤,这就无需告知。其它症状,如果已经有了明确诊断的疾病,也无需在此告知,可以放到后面具体询问疾病时再告知。如果本问题回答“是”,多数情况会被延期和拒保。道理很简单,发生这些严重症状,原因还不明确,你说谁敢保呢?
问题14: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神经精神类疾病,如癫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症、多发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综合症、肌肉萎缩、脊髓疾病、精神分裂症、焦虑症、情感障碍、抑郁症、痴呆症?
解释:这问的是神经精神类病史。从这个问题开始,就按人体的系统,开始分别问了。这里列出的都是神经系统或精神系统的严重疾病。只要医生有诊断过这些疾病,都要回答“是”。其中多数都是拒保疾病,只有极个别疾病的轻度状态还可保,比如轻微的癫痫。因此,这项如果回答“是”,基本等于GameOver。有人问:以前有,现在好了,还要告知吗?请注意问题的问法:是否目前或过去……所以,当然要告知。而且老实说,这些疾病极少能痊愈。客户说“现在好了”,只代表他个人期待而已。后面针对其他系统的疾病问答,也是一样,我就不再重复提醒。还是那句话,严格按题回答,不要自我延伸判断。
问题15: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五官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或剥离、视神经病变、虹膜睫状体炎、青光眼、白内障、失明、高度近视800度以上、眼底病变、中耳炎、耳聋、鼻窦炎、美尼尔病?
解释:这问的是五官科病史。这些疾病比上一题来说相对轻微,不一定会导致拒保,但可能导致医疗险或重疾险的除外。800度,单纯是指近视的度数,不包括散光的度数。比如,近视700度加散光200度,就不用告知。美尼尔病,是由于内耳平衡器官病变,导致的阵发性眩晕、耳聋和耳鸣。
问题16: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肺脓肿、肺栓塞、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肺结核、尘肺、矽肺、肺结节?
解释:这问的是呼吸系统病史。哮喘,根据发作频率和发作时的严重程度不同,核保决定也会不同,从正常承保,到加费除外,再到拒保延期,都有可能的。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俗称“鼾症”,严重者会有呼吸暂停的危险,有可能被拒保。肺纤维化,如果范围大、程度重,存在拒保可能。肺结核,活动期不能保,陈旧性影响不大。尘肺、矽肺一般都要拒保。肺结节,尤其磨玻璃结节,一般都拒保。少数非磨玻璃结节可能承保,需要个案评估。呼吸系统疾病的总体拒保率,还是较高的。
问题17: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心脑及血管性疾病,如高血压病、缩窄性心包炎、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肥厚、主动脉血管瘤、心律失常、心肌病、脑血管瘤、脑血管意外、脑炎、脑膜炎、血管畸形、血管瘤、下肢静脉曲张?
解释:这问的是循环系统病史。大概只有高血压、心律失常、血管瘤和下肢静脉曲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再看看。高血压如果长期控制得比较稳定,有承保希望。心律失常的种类很多,窦性心律下的心律失常还可以商量。所谓窦性心律,就是这个人的心脏起搏点在窦房结。我们常见的窦性心律异常包括:窦性心律不齐、窦性心动过速、窦性心动过缓,等等。但也要看“速”到什么程度,“缓”到什么程度,并非都能承保。而且,即使承保,医疗险也要做相关除外。血管瘤,要看是哪个部位的。比较*限的皮肤血管瘤不会拒保,比较小的肝脏血管瘤也可以承保。下肢静脉曲张,一般都能保,但医疗险会做除外。脑炎和脑膜炎,如果是既往症,现在已治愈,可以承保。其他疾病属于严重疾病,而且不太可能完全治愈,所以拒保可能极大。
问题18: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炎病毒携带者、肝硬化、肝脓肿、肝内结石、肝炎、肝脾肿大、脂肪肝、肝吸虫感染、胆囊炎、胆结石、化脓性胆管炎、消化性溃疡、出血及穿孔、溃疡性结肠炎、胰腺炎、肛管疾病、疝气?
解释:这问的是消化系统病史。其中比较容易直接拒保的疾病包括:肝硬化、肝脓肿、肝脾肿大、肝吸虫、化脓性胆管炎、出血及穿孔、溃疡性结肠炎、胰腺炎——这些疾病不常见。大家经常遇到的,是肝炎病毒携带、肝炎、脂肪肝、胆囊炎、胆结石、消化性溃疡、肛管疾病和疝气——这几种疾病都有承保希望,当然要看具体情况。肝炎不光指病毒性肝炎(甲肝、乙肝、丙肝,等等),还包括酒精性肝炎、*物性肝炎,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肝炎。消化性溃疡,特指“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两种疾病,并不包括消化道其他部位的溃疡。肛管疾病指的是“痔疮”、“肛瘘”和“肛周脓肿”等疾病。
问题19: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如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异常、尿毒症、肾积水、尿路结石、尿路畸形?
解释:这问的是泌尿系统病史。这里比较容易被拒保的疾病有: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异常、尿毒症、肾积水和尿路畸形。大概也只有尿路结石还有可能承保。尿路结石包括: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等等。反正在整个上泌尿系统中出现的结石,都叫尿路结石。请大家在告知的时候,不要遗漏。
问题20: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痛风、肢端肥大症、垂体机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或甲状旁腺机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结节、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
解释:这问的是内分泌系统病史。所谓“内分泌”,就是跟激素相关。可能还有承保希望的是:不太严重的痛风、甲亢、甲减,以及甲状腺结节。即使承保,也可能会加费或除外。其中,甲状腺结节能否承保,要看其大小、形态和分级,具体可阅读《甲状腺结节》。其余几种内分泌疾病,基本上都拒保。其中,肢端肥大症是因为生长激素分泌过多引起的。垂体是脑中的一个器官,它是全身激素的司令部,负责对许多激素的分泌进行调控。它的功能亢进或减退,势必影响巨大。具体可阅读《垂体与垂体瘤》。甲状旁腺在甲状腺的后侧,所以叫“甲状旁腺”。它所分泌的甲旁腺素,负责调节钙磷代谢。肾上腺在左右肾脏上方,所以叫“肾上腺”。它分泌的激素,大家一定听说过,叫肾上腺素。
问题21: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恶性肿瘤(含原位癌)、交界性肿瘤、或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赘生物、结节?
解释:这里问的是肿瘤病史。人体肿瘤有很多类型,可参考我订阅号文章《肿瘤的各种称谓》。如已确认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且未治愈,肯定拒保。如恶性肿瘤已治疗过,那要具体看情况。一直有人问,恶性肿瘤术后多久能再投保?没有固定标准,一般看:1、肿瘤情况——位置、大小、形态、转移、病理,主要看肿瘤“恶”到什么程度。2、治疗情况——手术、化疗、放疗、靶向*、免疫治疗,主要看治疗“对”到什么程度。3、目前情况——术后多久,当前状态,近期检查,主要看疗效“好”到什么程度。根据以上三点,核保进行综合评估。交界性肿瘤,是介于良恶性之间的肿瘤。它虽不属于恶性,但如果客户正患有的话,也是不能承保的,具体可参考《交界性肿瘤》。所谓“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也就是未定性肿瘤,核保的处理原则与“交界性肿瘤”差不多,也不能承保。息肉、囊肿、赘生物以及结节,多数良性,但也存在恶性可能。尤其“多发”的情况,核保决定会比较谨慎。因此,都需要结合具体客户的情况,做个案评估的。
问题22: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友病、白血病、各类贫血、血小板减少?
解释:这里问的是血液系统病史。血友病是一种染色体缺陷导致的遗传病,表现为凝血功能障碍,是拒保疾病。白血病就是血癌,也是拒保的。贫血根据原因,可分很多种类,大家常见的贫血包括:失血性贫血(红细胞丢失过多,如:外伤和月经)、溶血性贫血(红细胞溶解)、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遗传问题导致的血液生成障碍),等等。这些贫血中,绝大多数都要拒保。只有一些非恶性原因导致的,且程度也不严重的贫血,还有希望承保。血小板减少,有时在客户的病史上,医生可能会描述为“紫癜”。紫癜的主要表现为皮肤脏器出血倾向。大家常见的可能有"特发性紫癜"(特发,就是原因不明的意思)和“过敏性紫癜”(过敏引起)。一般来说,血小板减少较多,通常拒保。
问题23: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风湿免疫性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胶原症、硬皮病?
解释:这里问的是免疫系统病史。“风湿性关节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名字近似,症状也类似,都有发热、关节痛和血沉快,但却是两种病。类风湿比风湿关节炎,拒保概率更高。其余列出的四种疾病,基本都拒保。可参考《强直性脊柱炎》、《红斑狼疮》。胶原症,其实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组病的统称,包括:类风关、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Wegener肉芽肿,等等。客户病史上写的诊断,可能不会写“胶原症”,你要注意一下,是否上述疾病。硬皮病,一种皮肤炎症、变性、增厚、纤维化,进而硬化和萎缩的结缔组织病,原因不明。
问题24: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骨骼系统疾病,如骨关节畸形、关节功能异常、双侧肢体不对称、股骨头坏死、颈椎病、腰椎病、脊柱疾病?
解释:这里问的是骨骼系统病史。骨骼疾病一般是*部的,所以承保机会较多,但医疗险会除外相关疾病。股骨头坏死,听上去可怕,其实只是因为股骨上端缺血,导致*部的坏死,不会整份保单拒保。颈椎、腰椎或脊柱疾病,只要没有严重的脊髓压迫或神经压迫,仍有承保希望。
问题25: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性病、酒精或*物依赖?
解释:这里问的是不良嗜好病史。性病,全称“性传播疾病”(STD)。常见性病包括: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艾滋病等八种。也有医生直接写“STD”,你要看得懂。酒精和*物依赖,你不要误解为简单的饮酒和服*,这里说的是“依赖”。说白了,就是“酗酒”和“吸毒”。如果有这两种情况,也就不要投保了,肯定拒保的。
问题26:您或您的配偶/父母是否曾接受或试图接受与艾滋病(AIDS)有关的医疗咨询、检验或治疗或是否曾在过去6个月内持续一周以上有下列症状:体重下降、食欲不振、盗汗、腹泻、淋巴结肿大及皮肤溃疡?
解释:这问的是艾滋相关病史。艾滋是严重疾病,除个别险种对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艾滋予以赔付外,几乎所有险种对艾滋都是不赔的。这一题,就是了解客户是否有过罹患艾滋的风险,包括接受过咨询、检验、治疗或半年内发生过相关的症状。为啥只问配偶和父母,而不问子女呢?配偶有相关历史,可通过性行为传染他。父母有相关历史,可通过怀孕分娩传染他。而子女有相关历史,传染给他的可能性不大。另外,后面提到的一系列症状,也可能出现在其他疾病。但这题中问的,是明确指向与艾滋相关的。如果自己知道没有任何可能的艾滋接触史,就不要在这里傻乎乎的回答“是”。这题要回答“是”,那也不用继续投保了,肯定拒的。
问题27: 您的家属(父母、兄弟姐妹)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心脏病、多囊肾、肠息肉、糖尿病、癌症?
解释:这问的是家族病史。这里所说的“父母”、“兄弟姐妹”,都是指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否则,根本就不存在家族遗传的问题。此处列出的五项疾病,都有比较明显的遗传倾向,但不是明确的遗传病。不要因为这题回答“是”了,就惴惴不安,仿佛一定会被拒保,不是这样的。核保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决策。多数在此项告知为“是”的客户,实际上最终的核保结果还是完全正常的。永远记得,我们只要如实告知就行。
问题28:您是否吸烟或曾吸烟?
解释:这问的是吸烟史。经常有人问,吸烟与不吸烟,到底对核保决定是否有影响?回答是肯定的。但也不是只要吸烟,就一定加费或拒保。这还要取决于他吸烟的量,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关疾病。至于具体吸到多少会有影响,合并其他什么疾病会有影响,请恕我不能详细说明。一般当这一题回答“是”以后,系统会跳出问题,进一步了解客户吸食哪种烟草(普通香烟、雪茄、烟斗,等等)、每天的吸烟量、吸烟史有多久。还是那句话:如实告知就行。
问题29:您是否有或曾有饮酒的习惯(不包括偶尔社交饮酒)?
解释:这问的是饮酒史。有人不明白“偶尔社交饮酒”的含义。首先,你独自在家从不喝酒,只在朋友聚会时喝,那就叫“社交饮酒”。其次,你也不是隔三差五的就有这种朋友聚会,那就叫“偶尔”的社交饮酒。如果此题回答“是”,系统还会跳出问题,询问客户喝哪种酒(白酒、黄酒、红酒、啤酒,等等)、饮酒量有多大、饮酒史有多久。如同吸烟一样,饮酒史也可能会影响核保决定,但具体衡量尺度不便介绍。
问题30:您是否曾接到医生对您饮酒、吸烟的建议和警告?
解释:这问的是烟酒建议史。每个有烟酒习惯的人,可能都曾收到过医生戒烟限酒的忠告。但这里所指的“建议和警告”,并非指这种普通的“口水”警告。不然的话,抽烟喝酒的朋友,这一题就都要回答“是”了。那么,这一题反而变得没有意义了。这里所说的“建议和警告”,特指医生针对你的某些身体状况,很严肃的要求你戒烟戒酒。比如,你的心肺功能已有一定程度损害,医生说,再抽烟会如何如何。再比如,你的肝功能已经不好了,医生说,再饮酒会如何如何。如果是这种实质性的“建议和警告”,就需要在本题回答“是”。
问题31:您是否正处于妊娠期?
解释:这问的是怀孕史。各公司对妊娠期女性,是有不同规定的。这与不同险种也有关系。对于医疗险来说,只要客户怀孕,都会暂时延期,延期到分娩后再承保。因为怀孕期间,身体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很难分辨有些疾病究竟是独立存在,还是与妊娠相关。对于寿险、重疾险、意外险,与妊娠的关系较小,但又并非完全没关系。对于这些险种,还要区分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孕早期基本无影响;孕中期需要看一下产检报告来判断是否承保;孕晚期不接受投保,要延后到分娩以后。
问题32:您是否患有乳房肿块、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阴道异常出血或其他生殖器官疾病?
解释:这问的是女性病史。随着常规健康体检的普及,女性乳房肿块的发现率越来越高。关于乳腺肿块,可参阅《乳腺结节》。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也是女性常见的生殖系统疾病,可以参阅《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巧克力囊肿)》和《子宫肌瘤》。阴道异常出血,是指除了正常月经以外的阴道出血,而这种出血往往预示疾病。因此,这也是核保时需要关注的。
问题33:您是否曾被建议重复宫颈涂片检查、乳房检查、乳房X光或活体检查?
解释:这问的是女性检查史。为什么保险公司对客户是否被建议“重复”检查这么关注?因为只有当第一次检查发现一些问题时,医生才会建议重复检查。宫颈涂片检查或TCT,是用来了解女性客户宫颈病变的。其结果可能是“炎症”、“CIN”,等等,具体可以参阅《TCT与CIN(宫颈癌检查)》。乳房检查,包括B超、X线钼靶,等等。活体检查简称“活检”,又叫病理检查,它是指医生取宫颈细胞、乳腺细胞,放在显微镜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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