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什么是公开发行?什么是私募发行? 私募基金你得正确的看待。现在正规的阳光私募一般通过和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高端产品。起点认购高,一般人是买不起的。他们只推
什么是公开发行?什么是私募发行?
私募基金你得正确的看待。现在正规的阳光私募一般通过和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高端产品。起点认购高,一般人是买不起的。他们只推荐到高端客户。还有阳光私募对于人数也是有限制的,因为高起点,导致买的人必然不会很多。也不需要覆盖宣传。对募集资金的额度也是有控制的。他们不会想公募基金那样好几十亿的发行,规模太大运作也费力。不是他们不想挣钱,而是要打出成绩,赢得口碑才是目的。
股票私募发行是什么_私募发行有什么优点
股票私募发行是什么?这种行为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特点存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股票私募发行是什么,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到大家。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不足在于投资者数量有限,流动性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声誉。国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几乎都是通过私募发行的,中国关于证券私募发行活动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
私募在中国多被称为定向发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私募(PrivatePlacements)与“公募”(Publicoffering)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公募股票市场适合普通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可以通过定投等方式实现资产增值。而私募股票则主要面向高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适合进行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目前,公募股票市场已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和证券监管机构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改革。私募股票市场则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中。
1、最积极的策略
最积极的策略则是根据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在各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之间进行转换或者对不同类别(风格)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构造组合并不断进行积极的调整,从而充分挖掘和利用短期市场环境变化所蕴藏的机会。由于投资策略的转换调整必须以市场的预判为基础,也即必须运用市场时机选择策略,所以这类股票组合策略的总体表现往往是交易成本高,最终投资绩效具有较大的易变性。
介于积极与消极之间的股票组合投资策略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完全不考虑市场时机的选择,通常只购买并持有某一类股票或者坚持某一种投资风格,前文个股投资策略中所提到的价值股、成长股、科技股、大盘股、小盘股策略等都属于投资风格的范畴。而且一旦选定某类股票后就不再轻易进行调整。
其他长线技巧:
1.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价格是投资成功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只有以低于股票内在价值的价格买入,才能获利。
在长期投资中以合理的价格买入股票比在短期投机中找到合理的价格更重要。所谓“合理”是指股票价格低于股票所代表的真实价值,即低于公司的流动资产净值(不包括固定资产的资产,如流动现金、存款、库存产品和扣除债务后的应收账款)。找到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后市场不会一直忽视这类“含金量高”的股票,价格迟早会回到正常价值水平。
做长线看重的是股票的增值性和稳定的股利收益,因此应学会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策略、发展计划等。企业业绩的历史记录与未来盈利能力同样重要。历史记录反映了股票的现值,良好的早期业绩能为公司的未来提供更有力、更充分的保障,并为未来的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资金、经验、信誉、贸易合同、稳定的客户关系、市场主导的竞争优势,以及盈利能力的所有其他组成部分,将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有什么区别?股票公募与私募发行的区别?这篇文章说清楚了!_ip138媒体号
编辑时间:2022-12-2906:440422复制链接
一、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有什么不同?
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都是发行方式,不过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异。
首先的区别是,公募与私募的受众人群不同。不管是基金和股票,或者是其他证券,用的是公募的话,那它就是指面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通俗来讲,就是向寻常老百姓发行。私募的话,倒不一样,它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就像是什么老股东、企业老员工或者拥有高资产级别的人。
其次,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在审核上也大不相同。由于公募发行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所以有关部门的审核会比较严格,需要的手续也非常多,但是私募由于发行对象是少数人,因此它在审核这一方面比起公募要宽松很多。
还有就是,不论是股票、基金亦或是其他证券,倘若采用公募的发行方法,发行单位需披露的治疗会多出一点,而私募发行要披露的资料则比较少。
本质上讲,公募和私募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从募集单位的角度出发,主要是按照自己的目标人群以及目的来选择相应的发行方式。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募发行的投资标的和私募发行的投资标的该怎么正确选择,要考虑他们的资产和风险偏好来确定。就拿私募基金来说,与公募基金PK,其设置的的准入门槛要高出不少,普遍而言资产达到一定量级的人才能够投资。而且,私募基金在投资风险这一方面也要大于公募基金,所以往往适合具有一定财富的风险偏好者投资。
一、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有什么区别?
1.募集对象和资金门槛的区别
首先,从名字看,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募集对象不是一个群体,社会公众是公募基金的筹集对象,因此基本没有资金门槛,几乎人人都能买;可是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少数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不能够进行公开的推广普及的,具有非常高的资金门槛,需要投资的金额至少50万,一定要完全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可谓是很严格,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按时披露,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则不怎么严格。
公募基金基本上不收取业绩提成,仅会收有关管理的费用,但是近些年也出现了盈利才收管理费的基金;然而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会按协议约定收取一定的业绩提成,习见的是收取盈利的20%作为回报,因此私募基金具有十分强的激励机制。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旗鼓相当,结合以上内容来看,公募基金投资门槛比较低,比较适合普通人;私募基金投资门槛高,比较适合有钱人。
但小伙伴们需要注意一点,虽然公募基金由于要求更严格,各方面的风险要低于私募基金,不过决定理财风险的,本质上是基金的底层资产,例如一只主投债券的私募基金风险会低于一只股票型的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各类特殊投资者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豁免流程
与大家共同见证HF、PE/VC行业的点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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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资者的募集流程
在实务操作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适当性流程涉及到多部法规,存在交叉规定,因此很多小伙伴搞不清楚到底哪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豁免哪些流程,本文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供参考,如有问题欢迎文末留言探讨!
宝图镇楼!各类投资者的募集环节要求
01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个最普通的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应当包含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私募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签约及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环节,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1
特定对象确认
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进行特定对象确认,私募管理人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能公开宣传的只有私募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特定对象确认需要投资者填写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基本信息表、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普通投资者,需要根据投资人填写的风险调查问卷评分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一般由低到高分为C1-C5不同级别。
除了投资人分类以外,管理人还需要对自己发行的基金产品划分风险等级,一般由低到高分为R1-R5不同级别。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因此管理人要根据投资人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适当性匹配,确定投资人可以购买哪些基金产品。
进行适当性匹配之后,需要向投资者发送风险匹配告知书或者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如果风险匹配就可以继续下一步。如果风险不匹配,私募管理人应该中止购买流程,不能主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但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并且投资人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管理人应当就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
3
私募基金推介
该环节会涉及到私募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明确禁止的推介行为一定不能有,比如公开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虚假宣传、委托无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募集等。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有的一点是,向投资人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时,需要由私募管理人的员工来做,其他外部人员不能进行基金产品推介。
另外,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4
基金风险揭示
适当性匹配一致,并且确认申购意见后,私募管理人需要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除此之外,私募管理人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这一步,投资人需要提供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财产证明文件。
在第一步进行特定对象确认时,我们并不需要投资人拿出来身份及财产证明材料,但在这里就需要提供了。结合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建议大家在审核投资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时,要审慎严谨,通过材料能够充分证明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否则会因存在瑕疵,无法确切地核实其身份而遭受监管处罚等合规风险。
6
投资者签约及打款
确认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之后,管理人就可以与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
如果是合伙型基金,还需要同步进行合伙企业的工商确权工作,注册投资类合伙企业或者进行投资人变更等等,会比较复杂。
基金合同签署成功,投资人需要按照约定将投资款打到募集监督账户。
7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且打款之后,就进入了24小时投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私募管理人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8
补充:其他需要关注的流程
(1)部分环节需要双录留痕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四个环节需要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双录: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
(2)投资者适当性回访
投资者适当性回访与冷静期回访不同,投资者适当性回访是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另外,对于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也可以适当增加回访频次。
02
各类特殊投资者可以豁免哪些流程?
接下来到了重点内容,我们都知道,私募基金有很多特殊的投资者,比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QRFII,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员工跟投等等。那么,这些特殊的投资者到底特殊在哪些呢?我们分类来看。
参考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1
普通投资才&专业投资者
在日常业务中,积募接到很多私募小伙伴的咨询,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首先,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在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以后,我们再进一步对投资人进行分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因此,合格投资者是必须满足的要求,相当于是在合格投资者的大池子里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当然,也有一些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特殊投资者,我们在后面会讲到。
由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出自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以他们所对应的要求也主要是适当性管理层面。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表示不适用(双方不属于同一法规,也并非多个法规交叉概念,互相独立,故而不适用,并不表示不需要执行)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适当性流程中没什么环节可以豁免的,因此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双录、适当性回访等都需要做。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说,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专业投资者虽然可以豁免风险调查问卷环节,不强制进行风险分类,默认适配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但是如果管理人对专业投资者也做了风险评级,建议大家仍然按照风险评级销售对应的基金产品,不要越级销售。
2
QFII/QRFII
QFII、RQFII全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此类投资者也属于特殊的投资者。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QFII、RQFII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区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3
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其子公司主要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4
境内非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日常实务中,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合伙企业。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非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没有可以直接豁免的募集及适当性环节,但是如果该机构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5
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
目前,我国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在日常实务中,我们遇到比较多的是有限公司。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可以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另外,如果该机构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6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是我们在各类私募规定中经常看到的一类特殊投资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慈善基金并不等于慈善基金会,如果是慈善基金会认购私募基金,仍然要按照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来执行相关流程。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可以豁免的环节包括: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7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地市级以上)
地市级以上**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2023年新增的一类特殊投资者,出自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根据《**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特别含义的概念,一般需要有**批文,并且在发改委备案,并不等于地方**的投资平台,两者的概念不完全一致。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地市级以上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00万元起投金额(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另外再额外提示2点,一是**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出资金额可以豁免100万的要求,并不等于其最终全部的实缴出资额要低于100万;二是如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还可以豁免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双录、适当性回访等环节。
8
资管产品、私募基金
此类特殊投资者全称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其中,资产管理产品的概念可以参考资管新规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基协备案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仅限保险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9
私募基金管理人(非跟投)
这里特指非跟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即管理人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投资于另外一家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而不是跟投自身发行的基金。这种情况与管理人跟投有所不同,很多私募从业人员会将其混为一谈。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非跟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公司型管理人可以豁免,合伙型管理人需要穿透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10
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
这里就是我们大家最为常见的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分为管理人、高管、普通员工三类。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针对私募管理人跟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针对私募管理人的高管和普通员工跟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对于双录、适当性回访,需要进一步判定高管或者普通员工是否属于专业投资者,如果属于就可以豁免,如果不属于则不能豁免。在认定是否属于专业投资者时,高管人员只需要提供对应的资产证明即可,不用提供2年以上投资经历证明,而普通员工则需要提供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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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问题:证券发行公募与私募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驶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劣,一般来说,公募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养老基金、共同甘共苦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私募发行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驶几乎全部采用私营募方式进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即证券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与公募发行相比它具有发行要求低、节约发行时间及成本、承销费用低、收益高等优点,但其流动性较差、发行面窄不利进一步发行。
什么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发行的“基金”未备案不会被罚?
【主编有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未到中基协备案,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例子屡见不鲜。以合规视角,并不是管理人设立的资金集合体都是基金,因此有些情况下管理人自己认为的基金,其实并不是监管认定的基金。因此此类资金集合体不备案,当然就不存在什么被罚的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企业 B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2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中基协认为:本案例中, 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合伙企业A于2018 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中基协认为:本案例中,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协会已不予备案
什么是私募发行?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
什么是私募债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用户:聚文惠什么是私募债?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股市跌宕起伏,往往令普通投资者无所适从,相反债市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以后王者归来,以稳定的态势持续上涨,而在众多债券投资产品中,私募债以其低风险、高收益以及**背书等独特优势,颇受资本市场青睐。并且由于近期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债券市场在逐步回暖当中。据央行发布的2015年9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数据显示,该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2.3万亿元,同比增长121%,环比增长19.8%。什么是私募债?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私募债的发行条件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期限在
保险资管细则出台,明确私募发行+限200人+35%非标要求+10%风险准备金+不刚兑
要点:
1)明确产品私募发行:发行对象穿透合计不超200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门槛30万
2)明确产品发行实施注册制度,加快保险资管产品的审核发行;
3)明确产品投资非标比例,同一管理人投资非标有35%上限要求;
4)明确产品不得刚兑
5)明确产品管理人需提取风险准备金,为管理费10%,累计不超净值1%;
答记者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七、《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管理人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六条(禁止刚性兑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财产独立)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行业自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九条(登记交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采用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第十条(监管主体)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产品当事人
第十一条(管理人资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管理人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
(三)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托管人资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第十四条(托管人职责)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产品财产;
(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产品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如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和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以及银保监会的监督,向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九)产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六条(专业服务机构要求)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的投资顾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并具有专业资质;
(二)具备承担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关经验;
(三)最近三年无涉及投资顾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
第十七条(能力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产品形式)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资质)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范围)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产品分类)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资金额)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注册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的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四条(持续登记)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
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登记责任)投资者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信息以登记交易平台的登记结果为准。相关产品的受益凭证由登记交易平台出具并集中托管。
投资者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登记交易平台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数据互通)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行业基础设施系统与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报送责任。
第二十七条(系统接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者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接口规范,报送产品材料和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销售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存续期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质、规模,制定专项制度,建立健全机制,设置与产品发行相独立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开展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在产品存续期,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注册机构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第三十条(产品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清算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银保监会要求,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人数)单只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通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嵌套及穿透原则)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质押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的,应当在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
第三十六条(投资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第三十七条(估值核算)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产品净值。
第三十八条(管理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品规模、投资范围、风险特征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的计提标准。
第三十九条(投资期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披露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要求披露)投资者有权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登记交易平台查询与产品财产相关的信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构披露要求)托管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银保监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机构报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存续期募集信息等,并于产品终止后报送终止信息。
第四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自律机构报告)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产品专项统计、分析等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双方应当加强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风控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保险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有效管控和应对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八条(风险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内外部审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条(应急处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品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知情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管产品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相关会议。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三条(人员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法,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禁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二)利用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产品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关联交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关联方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人员处罚)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业内机构处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等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业外机构处罚)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专业服务机构责任)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未尽责履职,或者其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注册机构责任)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专项制度,完善注册业务系统,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审慎、透明、高效开展注册业务。
第六十二条(登记交易平台责任)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专项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切实维护登记交易平台相关系统的稳定运行,有效发挥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作用,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养老险公司参照)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跨境业务参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过渡期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
第六十六条(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私募发行-华律•优质问答(v.66law.cn)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