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权激励公司:胜蓝股权丨一文详解北交所从审核到发行! - 知乎 2、规范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权激励公司:胜蓝股权丨一文详解北交所从审核到发行! - 知乎
2、规范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依法规范经营。
4、公众性:最近1年期末净资产≥5000万元;发行的股份≥100万股,发行对象≥100人;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东人数≥200人,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25%(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10%(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
5、负面情形: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遗责;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信尚未消除;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税收优惠、**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存在较大依赖。
√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应主要源于前期研发成果产业化。
√主营业务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⑤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创新能力是否突出、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发或经营成果。
①主营业务稳定: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③管理团队层稳定: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某企业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辞职,审核期间实际控制人发生继承,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①独立性: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诚信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上市前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中小企业成长规律性问题的包容性案例:客户集中度高;关联交易占比高;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不支持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不得属于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③充分理解和体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内涵和精神。
√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变更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变更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依据会计准则披露相关信息;
√相关变更事项应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公众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控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
√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相关日常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申报前后,发行人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将依据相关制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涉及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在审期间会计差错更正的典型监管案例: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控股股东财务资助问题、股份支付服务期问题。
①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或超过7个月的披露要求
√超过4个月的,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超过7个月的,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2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在申报、回复问询等提交申请文件或发行阶段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供;
②与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衔接
√提供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前,应先通过临时公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披露;
√提供经审阅的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其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提供经审阅的第二季度财务报表的,其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对应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启动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该定期报告对应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不要将审阅报告应在提交前披露,与财务报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混淆。
√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原因,时间节点、趋势方向及具体影响程度;
√发行人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判断经营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仍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是否呈现整体持续衰退,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情况是否基本一致;
√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下滑的,相关事项对业绩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
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指标较上一年(期)下滑幅度超过50%,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一般应认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应当诚实守信,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承诺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承诺事项不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①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是否基本一致或匹配,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②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关注“转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满足相关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
√发行人对前述行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完善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相关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潜在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公司章程(草案):申报时提交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董监高: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比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的设置应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定;
√可转债:同步审议可转债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事项;申报当日办理完成暂停转股事宜并披露,终止审核或者上市后及时办理恢复转股事宜;
√优先股:同步审议优先股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事项;
√期权激励计划: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原则上不得行权。
目前累计核准84家,从受理至核准出函平均耗时128.2个自然日,核准耗时仅7.9个自然日。审核与注册的基本流程如下:
√审议: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披露: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关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审议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临时公告等。
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发行上市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议:《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募集资金用途、董事会授权等八类事项;
√表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对出席的持股未达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披露: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
报备时间: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自查期间:首次披露公发上市事项的前6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
异常交易处理:拟推进的,消除影响;无法消除,特别风险提示及中介意见。
限售办理: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披露当日向股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
限售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可控制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限售期间: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禁止:应当遵守敏感期交易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股票于申报的次一交易日前停牌。
补正不超过30日:申请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5日内受理;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当日披露;受理当日,发行人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1、未按要求补正;2、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触发相关合规要求;3、存在未实施完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
·保荐机构申报材料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3个月后方可再报。
·首轮问询发出前,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干扰审核工作;
·对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豁免披露;
·公告:5个工作日前。
·回避:可申请委员回避。
·现场问询:召开前2个工作日查询现场问询问题清单。
·暂缓审议:存在待核实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可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同一项目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审核意见: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审核时限:2个月,回复时间不算在内。
·回复时限:3个月。
·时限除外情形:中止、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审核通过后,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及申请文件;
·退回补充审核的,对相关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6个月,特别情况可申请延期3个月;
·有重大影响的,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
·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或信披要求的,暂停发行;已发行的,暂缓上市;
·导致不符合条件或信披要求的,出具意见并报告证监会
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结案;
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⑤发行人拒绝、阻碍或逃避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核查;
⑥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⑦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审核工作;
⑧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⑨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适用情形:对终止审核决定有异议(主动撤回不适用);
处理结果:复审会议认为理由成立的,重新审核;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决定。
适用情形:对复审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
处理程序: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办理;
如:对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点等事项,仅依据关联方出具的简要说明及相关访谈记录发表意见,无其他核查过程;未充分核查三张财务报表间明显不勾稽的情形,导致出现明显列报错误。
如:因前期专业判断不谨慎,导致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披露文件方面,披露内容前后不一致、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业务收入、部分年度合同总金额、应付账款等数据披露错误,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未完整披露,重要财务指标变动分析一笔带过浮于表面等;
·回复文件方面,漏答问题、遗漏发表意见,回复文件前后不一致或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等。
如:保荐代表人在上会时无法有效答复委员现场问询问题。
如:访谈记录缺失;固定资产关键要素核查记录不完整;未完整记录现金交易测试程序等。
如:质控部门提出的底稿整改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验收;质控部门未留存其开展核查工作的相关资料。
如:不熟悉公开发行审议程序要求,在企业拟调高发行股份数量时,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不熟悉限售要求,照搬IPO规定要求发行前股东全部限售一年等。
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受理后多久批复
为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扩展资料: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要求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3、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基金涨到多少点卖好?
基金分为公募、私募。公募基金又分为场内基金、场外基金。所以,这个问题应该区分对待。
排除在外不讨论的基金1、私募基金。私募的品种繁多,并不是由投资者主动操作,所以不讨论。
2、场内基金(公募)。只有证券公司可以交易,需要开立证券账户,操作模式和买卖股票一样。不存在涨多少点的概念,买卖要根据自己的交易习惯,所以不讨论。
3、场外基金(货币型)。这种基金每天结算,无论什么时候卖,都按照结算后的净值。所以,投资者不需要考虑卖点。
需要考虑卖点的基金场外基金中的6种:债券型、指数型、混合型、股票型、FOF型、QDII型。
其中,
指数基金要区分:宽基指数、行业指数债券基金要区分:纯债型、偏债型影响基金卖点的因素基金品种:决定涨幅空间股市行情:决定涨跌幅度债市行情:债券型、混合型受影响期货市场:决定个别板块的稳定性极端情况:战争、瘟疫等,结果未知自己的投资预期:决定心态自己的心态:越着急赚钱就越容易亏投资期限:持有时间长的优势多一些操作模式:一次性、定投资金来源:闲钱、借钱、全部家当特殊事件:需要用钱、司法执行买入时的净值:高低不是绝对的数值小结:真是一言难尽啊!
我的实战建议:1、定投模式下,设定一个参考范围。但是不代表要严格执行,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股票型:20%-25%混合型:15%-20%行业指数:参考股票型或混合型宽基指数:10%-15%(必须跟踪行情)债券型、FOF型、QDII型:不建议定投,所以不给参考范围,自己做决定。2、一次性买入,遇到大盘上涨。
高风险基金涨到10%-20%左右就卖。债券、FOF这种在3%-7%左右就卖。QDII基金需要自己关注外盘,同时要考虑基金的底层资产,所以无法明确列举。随机应变的方法,就是看着盘面长,不考虑盈利多少点,只要看到整个市场都热闹非常时就卖出,否则就会调头下行,没准又被套住了。3、一次性买入,遇到大盘下跌。
亏损严重,手中还有大量闲钱的,可以考虑低位补仓,不要卖。亏损严重,手中有少量资金,可以设定成定投模式,慢慢补。亏损严重,手中没钱,赶紧躺平,等。亏损严重,但是又急需用钱时,就看你舍不舍得卖。所以,要么亏钱卖掉解决问题,要么有人愿意借钱给你帮你一把。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缺的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的综合判断力,而不是单纯涨到多少点卖的问题。祝各位投资顺利,注意风险。可转债及交易规则 - 知乎
可转债的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本身是债券,每张债券的票面价是100元,可以到期还本付息,但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可转债附带转股权,即可转债的持有人可以选择按约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债券转化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的收益。当然,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不转化成股票而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的固定收益。
可转债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其本质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普通公司债相比,可转债更受上市公司青睐,因为可转债的转股设计,降低了债券的发行成本(可转债的发行利率多数都在2%以内),以最近发行的精工转债(110086)为例,其票面利率说明是这样的: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
通常,一只可转债对应一只正股,例如“湖北转债”的正股就是“湖北广电”,可转债的表现与正股表现深度关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转债特殊条款:
1、转股权,即可转债券转换为正股股份的权利。可转债转换为正股需要支付的价格为转股价,在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里,转股价事先约定。
可转债转化成股票时,含有转股价值的概念。转股价值就是可转债转化成股票的价值。
转股价值=债券面值/转股价格*正股价=一张可转债转股的数量*正股价
举个例子,湖北转债的面值是100元,约定的转股价格是10元,正股湖北广电的价格当前为12元,则湖北转债的转股数为100/10=10股,其转股价值为10*12=120元。
需要注意的是,可转债的表现与正股的关联性较高,一般用转股溢价率衡量可转债的股性,该指标主要指可转债市价相对于转股价值的溢价水平。
如上述湖北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30元,则其转股溢价率为(130-120)/120*100%=8.3%。一般而言,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较高时,正股股性较一般,同时也要注意转股溢价率过高带来的投资风险。
2、回售条款,该条款是一种投资者保护条款。当正股价不断下跌,大幅低于可转债转股价时,投资者不会愿意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这时就有权力将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3、赎回条款,该条款是保护发行人的条款。当正股的股价连续多日高于转股价时,发行人(上市公司)有权向投资者强制赎回未转股的债券,并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给投资者还本付息。强赎条款目的是促使投资者加速转股。
交易方式:实行T+0交易,可以当日买入、当日卖出,不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但有临时停牌制度。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积100元为报价单位,以1手(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1手=10张)。
交易场所:沪市可转债交易代码开头两位数是11,深市可转债交易代码开头两位数是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涨跌±20%触发熔断停牌30分钟,涨跌±30%触发熔断停牌到14:57,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将在14:57复牌进行连续竞价。全天上涨和下跌各可触发熔断停牌两次。沪市转债停牌期间不能委托或撤单。临时停牌后复牌,采取连续竞价方式,实时委托,实时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涨跌±20%触发熔断停牌30分钟,涨跌±30%触发熔断停牌到14:57,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14:57将之前的委托单进行集合竞价得出新价格,14:57之后再继续集合竞价。全天上涨和下跌各可触发熔断停牌两次。深市转债停牌期间可以委托或撤单。深市转债盘中临时停牌后复牌,采取集合竞价的方式。复牌集合竞价的范围是,最新成交价的90%-110%之间。若复牌时不超过14:57分,则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盘中连续竞价;若复牌时是14:57分,则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上交所的可转债:集合竞价区间70元-150元,在70元、150元时触发熔断停牌到14:57,在14:57复牌后进入连续竞价,此时价格可以不断上涨,没有封顶价格,比如最近的山石转债(118007)就是这样的。
深交所的可转债:集合竞价区间70元-130元,在70元、130元时触发熔断停牌到14:57,在14:57复牌后进入两个集合竞价阶段,先是复牌集合竞价,涨跌幅是10%。比如:复盘前是130元,复牌集合竞价涨10%是143元。之后是进入尾盘集合竞价,涨跌幅也是10%,如果两次集合竞价都是涨10%,尾盘集合竞价是157.30元,即:143+143*10%。只要是有效报价会按照对应的两次集竞价价格成交,最高为157.3元,比如近期的胜蓝转债(123143)就是这样的。
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受理后多久批复?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具体到什么时...
可转债一般多少时间上市?
20多天可以上市
可转债发行之后,一般在20多天就会上市,上市之后投资者就能进行买卖操作,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因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因为正股走势较差,或者最近债券市场行情较差,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可转债上市出现破发的情况,从而导致可转债上市被延迟,其上市日期以上市公布的日期为准。
可转债申购中签后,多长时间才可以上市
可转债由发行申购到上市时间,差不多10至20个工作日。例如:东方雨虹可转债申购发行时间:2017年9月27日上市时间:2017年10月20日
可转债核准后一般多久发行?
可转债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若超过6个月,核准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核准,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核准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核准申请文件到做出决定期限为3个月。若上市公司发行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申请应重新核准。
卖飞两只涨停股,9月14日转债池
一、叶回顾
贵广转债:早盘高点9%。
海波转债:平开后快速拉升,后市涨至13%。
胜蓝转债:午后一路走高到12%。
假期里的转债池还不错,今日涨幅前两位囊括其中:中秋节后首日(9月13日)转债池。转债今日成交了483.92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456.31亿元,放量27.61亿。
新泉股份公告,拟发行可转债11.6亿元,用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升级扩建项目(一期)、汽车饰件智能制造合肥基地建设等项目。
志特新材: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美联转债:美联新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以聚乳酸回收废弃料为载体的彩色母粒及其制备方法”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铂科转债:铂科新材,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最主要的客户还是比亚迪,占了一半左右的收入。
孚日转债:孚日股份:控股子公司孚日新能源产出合格的电子级VC产品。
模塑转债:模塑科技:模塑转债预计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
证监会公告,大元泵业、百川股份、赛轮轮胎、豪能股份、上海沿浦发行可转债事项获通过。
二、叶出手
贵广转债:开盘后,挂的163元,9%的卖单,顺利出在日内高点。
山西路桥:7.29元,7%时走了,尾盘上板。
安凯客车:8.04元,4%时卖飞,后面涨停。盘后,4天3板的安凯客车收关注函:要求详细说明净利润同比下滑44.87%的具体原因。
三超新材:三超转债明天14日是最后转股日,收盘前试仓了些正股。
黑榜:
粤宏远A:4.79元,-7%,割了。
三、叶问答
叶问:聊一只正股较活跃的转债?
叶答:法兰转债。正股法兰泰克四个交易日前曾经涨停,今日早盘一度触板,市值36.97亿元,苏州的公司,有换电、一带一路、机器人题材,今日异动大概是和机器人板块上涨相关联。转债剩余规模2.75亿。
四、叶翻牌
1、长久转债:长久物流今日涨停,一带一路、物流、动力电池回收。明日开盘后留意正股走势。
2、贵广转债:贵绳股份继续跌停,贵广网络涨停,转债溢价率:-2.77%,距离触发赎回条款时间很近,注意风险。
3、海波转债:公司主营桥梁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正股盘中大涨近18%,转债溢价率:-2.48%,剩余规模:2.43亿,有临近触发赎回条款风险。
4、丰山转债:丰山集团今日涨停,农*股进军锂电池行业。
5、胜蓝转债:近期很活跃。
6、城市转债:走势今日落后正股3%。
备忘录:
嘉澳、迪森转债:9月19日最后交易日
金博转债:9月20日最后交易日
锦浪转债:9月21日最后交易日
本文仅为本人复盘记录,不作操作建议。部分品种个人可能有参与,介意请略过。今天就这样了。
祝,好运。
可转债发行后一般多久可以上市
大概半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