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股票调整到位吗(002510天汽模就是一垃圾。名副其实的垃圾。后悔没有听你的。没有及时卖出。)

admin 2024-01-22 15:25:45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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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行情快报:天汽模(002510)11月8日主力资金净卖出852.14万元_主力研究_股票_证券之星

证券之星消息,截至2023年11月8日收盘,天汽模(002510)报收于4.49元,下跌0.44%,换手率6.0%,成交量55.85万手,成交额2.48亿元。

11月8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852.14万元,占总成交额3.43%,游资资金净流出764.35万元,占总成交额3.08%,散户资金净流入1616.49万元,占总成交额6.51%。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见下表:

该股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如下:

天汽模2023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6.59亿元,同比上升6.73%;归母净利润8776.81万元,同比下降20.53%;扣非净利润6310.57万元,同比下降40.31%;其中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5.6亿元,同比下降31.4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3578.08万元,同比下降46.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778.19万元,同比下降53.28%;负债率65.91%,投资收益7264.86万元,财务费用3370.19万元,毛利率15.1%。天汽模(002510)主营业务:汽车车身覆盖件模具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等。

资金流向名词解释:指通过价格变化反推资金流向。股价处于上升状态时主动性买单形成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上涨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入,股价处于下跌状态时主动性卖单产生的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下跌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出。当天两者的差额即是当天两种力量相抵之后剩下的推动股价上升的净力。通过逐笔交易单成交金额计算主力资金流向、游资资金流向和散户资金流向。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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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与“股权对赌”之司法实务辨析

本文约计8000个字,预计阅读时长20分钟。

一、

问题的提出

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规定,“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该规范把“对赌”纳入为“明股实债”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即“对赌协议”常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由此可见,《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对“明股实债”的定义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对赌协议”的定义存在一定冲突。《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定义重点在于引导投资,约束加重实体经济负担的固定收益融资方式。《九民纪要》则将“对赌协议”限定在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重点在明确股权性融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因而司法实践中应以《九民纪要》为分辨“明股实债”与“对赌协议”的标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的裁判依据亦是《九民纪要》的规定。

虽然“明股实债”和“股权对赌”二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都可要求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且基本都具有“保本保收益”的功能,在实践中都因考虑到《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股权的限制而难以执行,但是“明股实债”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债”,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管理的范畴,而“股权对赌”本质上属于“股权”,主要属于《公司法》管理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二者法律性质的认定也会涉及到协议效力的认定。总之,“明股实债”与“股权对赌”之司法实务辨析不可谓不重要,对协议性质的划定也往往成为诉讼争议焦点之一。

那么问题便是,司法实践中,具体该如何认定相关协议的法律关系为“明股实债”还是“股权对赌”?法院往往从哪些方面进行区分认定?其最本质的区分点为何?

二、

典型案例

笔者在检索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民申3841号)作为分析基础:

【裁判要旨】

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从协议文本内容出发,并结合协议签订背景以及协议履行经过作出综合认定。“明股实债”下协议约定的转化条件或行权条件类似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若协议约定的转化条件或行权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则应属于“对赌协议”。根据《九民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且案件事实足以认定投资方是融资方股东的,协议应当定性为对赌协议。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中小企协与铁观音集团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就中小企协向铁观音集团增资事宜约定如下:中小企协同意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对铁观音集团进行增资,1000万元全部计入铁观音集团的注册资本,待和君三度增资2.2亿元全部完成后,铁观音集团注册资本为28870万元,中小企协占公司注册资本3.463%。中小企协全部增资资金1000万元将在2017年汇入铁观音集团所有的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小企协对铁观音集团增资资金到位后,铁观音集团应在增资资金到位后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中小企协与铁观音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中小企协参与铁观音集团的重组,并认缴铁观音集团2.2亿元增资中的1000万元。中小企协参与本次增资,系可转债性质的股权投资,在符合《补充协议》约定条件时,中小企协的认缴增资款可转为对铁观音集团的债权。

《补充协议》确认,中小企协认缴铁观音集团1000万元增资属于财务性投资,中小企协不参与铁观音集团的经营管理。在中小企协足额支付增资款之日起满6个月,铁观音集团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未通过关于中小企协增资及股东权利的新章程;或铁观音集团未能恢复正常生产并且2017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中小企协足额支付增资款之日起满6个月后,中小企协主动放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自愿将所持股权转为债权;中小企协和铁观音集团协商一致;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中小企协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持有铁观音集团股份或将所持有的股份转为对铁观音集团的债权。

中小企协行使股转债选择权,在中小企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铁观音集团之日起30日内,铁观音集团以自有资金等额回购中小企协的1000万元增资款,并按年利率15%计算投资收益连同1000万元本金全额支付给中小企协。计算投资收益的期间为从增资款到达铁观音集团账户之日起计算,计算至中小企协实际收到铁观音集团支付的全额回购款及全部利息之日止。

如中小企协认为铁观音集团具备投资价值,愿意继续成为铁观音集团的股东,则中小企协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铁观音集团发出书面确认函,中小企协继续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及铁观音集团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中小企协只能选择上述两种处置方式的一种处置认缴增资款。2017年9月16日铁观音集团章程记载,中小企协成为铁观音集团股东,认缴出资为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前。

2017年8月17日,中小企协向铁观音集团转账汇款1000万元。截止至本案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时,中小企协仍登记为铁观音集团股东,出资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46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审查涉案《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当从《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文本内容出发,并结合《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以及《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履行经过作出综合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中小企协向铁观音集团汇入1000万元作为认缴铁观音集团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资金。经查明的事实可知铁观音集团已在铁观音集团章程、工商登记中将中小企协登记为公司股东。从形式上看,中小企协已成为铁观音集团股东,获得股东资格,1000万元款项具备股权属性。

根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股转债条件,即中小企协有权在支付增资款6个月后的任意时间要求铁观音集团以自有资金回购前述10000000元“增资款”,并支付铁观音集团实际占有该笔款项期间按年利率15%计收的利息。依据上述约定事项,中小企协主张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为“明股实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中小企协虽然不参与铁观音集团经营管理,但却在其认为铁观音集团有投资价值且自身愿意继续成为铁观音集团股东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依据《增资扩股协议》与铁观音集团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若《增资扩股协议》是中小企协与铁观音集团为满足重整程序要求而为,并因而效力低于双方自由签订的《补充协议》,那么约定于《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亦应视为中小企协与铁观音集团在订立《补充协议》之时的真实合意。据此,中小企协对铁观音集团并非享有纯粹意义的普通债权,而是《补充协议》所明确约定的“可转债性质的股权投资”。

而转化条件或行权条件,正如《补充协议》前述约定,视中小企协是否看好铁观音集团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而定。尽管该条件极为主观,但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明显区别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或所谓“明股实债”。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符合《民商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所确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的定义,应当为定性为对赌协议。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中小企协作为投资方与铁观音集团作为目标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均清楚表明中小企协是铁观音集团股东,且2017年9月16日铁观音集团章程亦载明中小企协成为铁观音集团股东,认缴出资10000000元,后中小企协在出资期限内实缴上述出资,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中小企协仍登记为铁观音集团股东,出资额为10000000元,持股比例为3.464%,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中小企协是铁观音集团股东。现中小企协以明股实债为由,主张其并非铁观音集团股东,只是一般债权人,本院不予采信。《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对赌协议,现双方均未能说明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内容存在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本院确认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有效。

再审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小企协作为投资方与铁观音集团作为目标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均清楚表明中小企协是铁观音集团股东,且2017年9月16日铁观音集团章程亦载明中小企协成为铁观音集团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后中小企协在出资期限内实缴上述出资,截至二审辩论终结之时,中小企协仍登记为铁观音集团股东,出资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464%。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中小企协是铁观音集团股东。现中小企协以明股实债为由,主张其并非铁观音集团股东,只是一般债权人,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根据《补充协议》,中小企协对铁观音集团并非享有纯粹意义的普通债权,而是《补充协议》所明确约定的“可转债性质的股权投资”。是否转化视中小企协是否看好铁观音集团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而定,该条件明显区别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或所谓“明股实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关于对赌协议所确定的“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的内容,本案《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定性为对赌协议。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增资扩股协议》与《补充协议》为对赌协议,并无不妥。

【律师总结】

总结起来,“明股实债”与“股权对赌”区分的核心要点为两点:

一是签订协议时投资人的真实意愿,即是否具有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意愿,抑或只是单纯的举债;二是转化或行权条件是否属于不确定事项。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意愿的审查则往往通过协议的内容、交易模式、履行情况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具体来说,即若签订协议当时,投资人不具有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意愿,转化或行权条件为附期限法律行为,则属于“明股实债”;若签订协议当时,投资人具有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意愿,转化或行权条件属于不确定事项,则属于“股权对赌”。

三、

延伸阅读及具体裁判规则

笔者通过对同类案件进行检索,筛选出以下裁判文书,形成如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裁判规则一:协议的法律性质应结合协议内容、交易模式、目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若(1)从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看,明确表明投资者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2)从协议的履行看,双方按约履行了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义务;(3)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支配,且实现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4)转化或行权条件属于不确定事项;(5)协议约定行权条件成就时的收益并非固定的金额,则协议认定为对赌协议。

案例1

【裁判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湘民终960号

【裁判观点】

《转让及增资协议》性质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理由如下:

1.从涉案《转让及增资协议》形式和内容分析,《转让及增资协议》标题即载明是股权转让和公司增资,协议内容亦明确约定了各股东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价格、认购增资资本数及价格、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放弃等,可以看出城建公司具有通过购买兆富公司各股东所持兆富公司的股权而成为兆富公司股东,并对兆富公司进行增资的意愿,兆富公司及各股东均同意。

2.从《转让及增资协议》履行情况看,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城建公司成为持有兆富公司31.3%股份的股东,3004.8万元股权转让及增资款亦支付完毕,双方按约履行了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义务。

3.一般来说,明股实债投资人并不追求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支配,亦不追求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而本案中,案涉《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城建公司为兆富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财务并表权。且兆富公司所有经营性项目和资本运作类项目应无条件向城建公司开放,由城建公司独立决策决定是否参与项目合作,并派出监事担任兆富公司监事长,还可通过董事会审定兆富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可见,城建公司成为兆富公司股东后,城建公司对兆富公司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城建公司的投资目的并非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而是取得兆富公司股权,并通过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派驻董事、监事人员等来实际参与兆富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约定已超出常规借款合同的内容,也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特征。

4.《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了城建公司每年可按投资额取得固定分红,顾名思义,公司分红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有盈余时对股东投资的回报,是基于城建公司所持兆富公司股权而取得的收益,而并非利息。综上,根据《转让及增资协议》内容、交易模式、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应当认定城建公司与兆富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及增资协议》的性质并非借款关系,而是股权投资关系。

案例2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京民终102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融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法院认为,融资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基础,结合交易背景、目的、模式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就涉案融资协议而言,首先,从涉案融资协议的内容来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盛世聚浦合伙以股权受让的方式对时空能源公司进行投资,时空能源公司的整体估值与上市公司天汽模拟现金收购公司30%股权的整体估值相同,时空汽车公司将其持有的时空能源公司6.85%的股权(对应人民币68.50万元的注册资本)溢价转让给盛世聚浦合伙,盛世聚浦合伙成为时空能源公司的股东。

其次,从涉案融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协议签订后,盛世聚浦合伙依约支付了178785000元股权转让款,时空能源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盛世聚浦合伙成为该公司的登记股东,且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第三,关于回购条件,《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为时空能源公司100%股权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天汽模收购,则时空汽车公司负有回购义务,天汽模是否收购时空能源公司的股权,显然属于不确定事项。

第四,关于投资收益,《补充协议二》约定时空能源公司100%股权被天汽模以约定的方式收购完成,时空汽车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不含)前以大宗交易或其他方式(具体收购方式以盛世聚浦合伙指定为准)收购盛世聚浦合伙届时所持天汽模全部股份,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本金加投资本金以8%年化收益率(复利)计算的收益并扣除盛世聚浦合伙在持有时空能源公司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之余额。由此可知,盛世聚浦合伙在退出时所获收益并不是固定的金额。

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融资协议系投资方盛世聚浦合伙与目标公司时空能源公司及其股东时空汽车公司订立,包含了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内容,属于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对于时空汽车公司、浙江亚丁公司、陈峰提出涉案融资协议性质为“明股实债”,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融资协议虽然存在保底条款,但回购条件并非确定事项,投资收益亦非固定金额,并不符合以在固定期限内获取固定收益为特征的债权融资模式。时空汽车公司、浙江亚丁公司、陈峰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对于时空汽车公司关于案涉融资协议属于“明股实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能否成就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是不确定的,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固定收益存在显著的区别。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时空汽车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二:只要符合协议约定,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非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标准。

案例3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民终591号

【裁判观点】

《投资协议》载明,万利源公司拟增资扩股,农开基金拟出资3,000万元对万利源公司增资。万利源公司股东会已经决议,同意接受农开基金作为新股东对公司投资。农开基金自完成出资之日起,成为万利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投资协议》进一步约定了投资完成前万利源公司的经营行为、投资以后的公司治理以及保障农开基金的知情权等内容。

其次,《保障协议》第一条约定了,万利源公司、轩敏义共同承诺投资期间应当达到的经营业绩标准,万利源公司向农开基金按照约定标准分配利润,在未达到该标准时轩敏义应当给予农开基金的现金补偿。第二条约定了农开基金投资的退出,轩敏义负有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义务,并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了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标准。上述协议实质是,万利源公司增资扩股,吸收农开基金投资入股,在农开基金投资成为股东以后,万利源公司、轩敏义针对公司发展不确定因素,订立的包含规范公司治理、金钱补偿、股权回购等具有投资保障性质的协议。上述协议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开基金依约向万利源公司支付了投资款3,000万元,并进行了股东的工商登记变更,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6日四次参加股东会,行使了股东权利,领取了相应的分红款。

农开基金作为股东,不参与万利源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协议约定,且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非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标准。农开基金与轩敏义、万利源公司约定按照固定标准分配利润,但能否实际履行还需符合法定条件,与借贷利息不具有同一性质,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农开基金与轩敏义根据不同回购事由约定了两种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标准,农开基金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回购事由及标准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亦非对借贷利息的请求。

一审以农开基金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亏损,取得以固定标准计算的收益,不承担风险,从而认定协议名为投资入股,实为借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开基金设立于2016年6月,基金的投资模式承载了省**发挥农业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满足农业企业资金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面的重要功能。

一审法院将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涉企资金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更好地实现**调控产业目标方面的重要意义。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股权投资关系,本案的处理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遵循股权投资保障的裁判规则。

案例4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粤01民终13433号

【裁判观点】

1.从《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是沁泉投资中心作为投资方,投资800万入股任玩公司,成为任玩公司的新晋股东。

2.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沁泉投资中心作为投资方为确保自己投资安全,张广宇、葛亮为吸纳投资款而做出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该类约定在公司吸纳新增股过程中普遍存在。

3.若任玩公司能如约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沁泉投资中心则无权要求回购股权,无论任玩公司在上市后经营状况如何。

4.公司的本质就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主体,因此沁泉投资中心作为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很正常。张广宇、葛亮以沁泉投资中心不参与公司经营为由主张沁泉投资中心非真实投资入股,显然不足为信。因此,对张广宇、葛亮提出的案涉《投资协议》实际为名股实债的借款合同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 特别声明//

// 作者介绍//

裴红娜: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公司法、知识产权等

邮箱:hongna.pei@kangdalawyers.com

陈舒雅: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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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调整到位如何找到调整充分的股票

拉高吸引散户,突然下杀制造套牢盘套住散户,然后慢慢盘整或者盘跌,让被套牢的散户失去耐心,在低点割肉,再吸收筹码足够后,迅速拉升股价脱离成本区,然后开始盘整,因为有强势拉升之后盘整又不跌,之前拉升太快,散户不敢买入,现在盘整上上下下,散户开始敢买,随即再迅速拉升,让这一段盘整买入的散户庆幸自己买对了,通常这就是股票上涨第三波的主升段。然后再进入盘整,这里盘整的目的,是吸引新的散户买入,而因为修正幅度又不大,之前买入的散户也不会卖出。等买入的散户足够多,主力就会迅速的开始第五波末升段的拉升。这里买入的散户也会和之前的散户一样,产生买对了的错觉。于是主力在这里就开始边拉边出,因为这里的涨升不像第三波那样连续,所以在拉的过程还会不断有散户追入。等到主力持股出脱大半,就会开始迅速下杀股价,而之前买入的股民散户因为之前震荡后又涨的经验,就不会卖出。等到发现股价持续下跌到一个恐怖的位置。散户就会开始恐慌杀跌,这时候主力又会进场快速拉升。比如去年3373那一段,让散户以为牛市又开始,但实际这里只是ABC下杀的B波反弹,是主力给散户错误信心的做法。于是散户又被骗了。于是,主力又会快速下杀出清筹码散户就是这样周而复始的被割韭菜。要想转变去学习正确的技术面筹码面知识制定严格的止盈止损纪律利用学会的东西建立一套高成功率的交易系统当你能长期保持小赚+小赔+大赚自信自然就有了但是记得只小赔依靠的就是止损策略的严格执行买入就跌或者买入3天不涨代表你分析的错误错了就要认记住学知识不是百度出来的那些大路货色而是能拉出来在行情中实证验证成功率在七成以上的技术分析方法举个例子阳线吞噬就是阳包阴无论你在哪里找的知识都会告诉你后市看多吧但在A股二十年的统计中阳线吞噬之后的走势涨跌对半的概率那么这种技术分析有用么?更不要说如果一段上涨后出现的阳线吞噬叫做双人殉情后市七成要下跌比如2638之后出现的那2次和1月9日3147那一次相反的例子是贯穿线后市上涨的概率超过七成你看看创业板这几个月出现的三次贯穿线是不是每次都出现短线反弹?包括这次1月17日的这还只是K线还有成交量筹码面形态等等综合知识去研判的方法

天汽模:震荡调整完毕 短期股价将强势拉升

原标题:天汽模:震荡调整完毕短期股价将强势拉升

因修路,双向车道被封了一半,俩辆车相互剐蹭了一下,两车主就把车停在过往车道上吵得激烈,前后堵的水泄不通……然后其中一方牛逼哄哄的拿起手机“喂,老爸,打一百万我,我要撞死一个人”。本以为另一车主会赶紧跑或赔礼道歉,却不料他也拿起手机按了几下“老爸,把你银行帐号发我,今儿有人要撞死我,你准备收钱啦!然后两人打了起来……

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大家的老朋友乔雪。今天再继续来讲解本周的跨周强势股,老规矩,首先来看一下今日的盘面:

周五沪深两市小幅低开,早盘题材概念全线萎靡,沪指在小幅反弹后快速跳水,股市上窜下跳,皆要淡定坦然;若是追涨杀跌,必将左右打脸;坚持绿肥红瘦;才能吃到大肉!关于今日盘面昨日乔雪已在《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白马股遭7家机构16亿资金增持将成月末新秀》一文中提到今日会有小级别的反弹,相信看到了的朋友都不会恐慌吧。

本周6月19日讲解的300355蒙草生态,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2%的收益了。6月19日讲解的多喜爱,连着两天两个板,三个交易日17%的收益也是不错的。6月20日讲解的002466天齐锂业截止到目前为止也有12%的收获了。6月21日讲解的600189吉林森工,短短的两个交易日涨幅达到17%很是不错了。

今日讲解的002346柘中股份,尾盘强势拉升涨停。恭喜把握到的朋友,也感谢朋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下面再来讲解一只多家机构增持的个股:天汽模

技术面: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中期趋势:上涨趋势有所减缓,可适量高抛低吸。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4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603.09万股,占流通A股2.43%

综上来看,该股有主力资金的流入,股价未破飞龙寻道线,乔雪很是看好后市,把握不好的不要忙莫的操作。本文仅供讲解参考,不做具体的投资建议。该股后期走势依旧会在乔雪林圈内kdj8970中给大家详细讲解。

从本周市场的整体表现来看,主板的走势明显强于题材板块,这与A股被纳入MSCI有着很大的关系,特别是金融和大消费在本周的异动,确实也使得市场呈现分化格*走势。从技术分析来看,沪指的周K线形成两阳夹一阴的上攻组合,而创业板股指收出的是十字星,基本上可以确认下周市场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纷纷收阳的概率更大一些。

本文来自:乔雪微信kdj897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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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声明:相对比K线理论、交易系统,我一直认为心性是第三个层面,也是交易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为此凝练出“反技术反人性反自我”的理念,也建立了多因子情绪指数模型,对实战操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14年的股海沉沦,让我变得积极、乐观、真诚、感恩,因为我坚信,只有正直、善良才可能在行业内长久立足,希望通过这里将我每天交易后的想法分享给大家,如果对你有所感悟,对我已是莫大的鼓励!

20201202收盘点评

01情绪指数、市场高度、大额成交

 情绪指数:

市场高度:

6板:1只,彩虹股份(OLED);

5板:1只,天汽模(股权转让);

4板:2只,中水渔业(社区采购),郑州煤电(煤炭);

3板:4只,丹化科技(可降解塑料),蓝黛科技(新能源汽车),顺博合金(次新+铝),华资实业(白糖+参股金融);

2板:主板9只,创业板0只;

关注2板及2板以上,17只,强势。

今日大额成交前30家:

02市场剖析

今日两市震荡整理,盘中上证创新高3465点,证券、银行、保险仍然是局部活跃,工程机械延续强势,取而代之的是科技股的蓄势,其中OLED、氮化镓、封测、第三代半导体等活跃,周期股高位震荡,次新股局部活跃,军工、白酒、新能源调整,上证收3449点,创业板收2682点,两市合计成交8800亿,外资流出40亿,个股涨跌各半。

从梯队方面来说,今日是非常完整的,OLED的彩虹股份6板,新能源汽车的天汽模5板,社区采购的中水渔业4板,煤炭的郑州煤电4板,保险的华资实业3板,可降解塑料的丹化科技3板,有色的顺博合金3板,新能源汽车的蓝黛科技3板,还有银行的中军青岛银行、厦门银行都是2板,证券的中军国盛金控也是2板,新能源汽车的小康股份也是2板,基本上都是两市最热门的个股,今日的盘面在市场情绪大幅回暖后高位股的溢价是非常好的,资金的龙头信仰非常强。

从这些数据我们分析,可以得出主流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新能源汽车、煤炭有色、OLED上活跃。深度分析的话,资金启动的还是小银行、小保险、小证券,这说明这波金融股的行情是游资发动的,真正的机构还没完全发力,只有招商证券这几天动的比较明显一点,那么对于板块的深度我们有必要深思下。本质上还是因为12月资金面偏紧一点,喜哥认为大的启动还是要到1月初,时间还不到。

那么,这里指数虽然今日新高了,大概率还是一个诱多,变盘日下周一,这是大的方向。也就是说,本周在择时上都是安全的,真正的风险点在下周,今日外资流出40亿,如果明日外资依然不能流入,叠加高位股的可能退潮,市场就会承压,因此对于涨幅较大的个股还是要注意一下风险,尽量去选择低位还没启动的板块及个股,相对会安全一点。

盘面上看,大资金也是这么做的,超跌的科技个股得到了资金的主买,无论是OLED,还是封测,也还是半导体,资金都在蠢蠢欲动,倒不是说资金会在科技板块上发动一波大的行情,只是大资金也在回避不确定性,去做低位的板块及个股,这个思路及逻辑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同样还在低位的还有中字头板块,比如中国交建、中国建筑等,这些个股随着三一重工、中联重科被大资金挖掘后也会顺势而起。

展望明日,市场仍然是高位震荡,很难大涨,更很难大跌,因为时间周期不到。这里不排除金融股冲高后开始回落,科技股酝酿反弹,同样短期有超跌属性的还有白酒板块,在这种混乱盘面下最爱异动的还有军工、次新股,这些板块后半周难免不躁动下,毕竟资金从来不会停止套利,总有人会试错,不是吗?

03热门板块分析

大金融方面,青岛银行、华资实业龙头,厦门银行、国盛金控中军,招商证券、中泰证券也都还有机会,调整到位的东方财富同样可以关注下;

大科技方面,封测、氮化镓、OLED活跃,可以关注下光刻胶、半导体芯片方向,局部活跃的机会还是有的;

消费、医药方面,这里白酒、医药部分个股会有反弹,特别是大盘不太好的时候,不过参入意义不大。

周期股方面,沿着五日线走趋势,说不上特别弱,也说不上特别强,主要这两天金融股比较出风头,而超短资金的体量又是有限的,并不支持多板块作战,大概率还是走趋势;

新能源汽车方面,相对较弱,与板块阶段涨幅较大有关,且外围中概汽车股也是暴跌,观望即可;

军工股方面,本周连续调整三天,明日周四历来是军工板块最喜欢异动的时间点,可以适当关注前期强势的几个军工股,都有机会;

次新股方面,品渥食品涨停板,近端次新股C瑞丰暴跌,板块暂时没有得到太多资金的关注,观望就好;

只做硬逻辑的龙头板块龙头个股,屌丝板块、屌丝个股不看不听不想。

04重要资讯

【拜登就中美贸易表态:不会立即撤销关税】拜登终于就过去两年不太正常的中美贸易发声了。近日,他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他会暂时维持与中国的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不会立即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取消关税。他还说,首先他将对第一阶段协议进行全面审查,并征询亚洲与欧洲传统盟国的看法,以便制定一致的战略,而不是过早做出个人判断。(券商中国)

【富时中国A50指数新纳入比亚迪等3股12月18日收盘后生效】富时罗素宣布对富时中国A50指数、富时中国A150指数、富时中国A200指数、富时中国A400指数、富时中国A小盘股指数的季度审核变更。该变更将于12月18日星期五收盘后(即12月21日星期一)生效。同时,富时罗素宣布富时中国A50指数新纳入比亚迪、泸州老窖、爱尔眼科,删除保利地产、智飞生物、中国联通。(环球网)

【工信部相关领导:对光伏玻璃熔炉项目报批和产能置换进行更加市场化的管控】日前,工信部原材料司组织召开了一场关于光伏玻璃企业与光伏组件企业供应保障对接座谈会。会议上有代表预测,2021年光伏行业玻璃缺口为8-10GW,同时因组件尺寸升级以及大硅片比重增加,只有新建的窑炉才可满足大尺寸玻璃的需求,预估明年大尺寸玻璃的满足率仅50%-60%。工信部相关领导表示,会将信息上报上级单位,对于光伏玻璃熔炉项目报批和产能置换进行更加市场化的管控。(界面新闻)

【润禾材料:实控人拟减持8.92%股份】润禾材料公告,公司持股69.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2020年12月24日-2021年6月2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2%)。(来自爱股票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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