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员工跟投管理办法(请问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阳光私募中投资顾问要至少跟投至10%?阳光私募对投资范围、比例有哪些限制呢?)

admin 2024-01-26 12:17:15 608

摘要:请问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阳光私募中投资顾问要至少跟投至10%?阳光私募对投资范围、比例有哪些限制呢? 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这是私募基金自己的规定,不过这种规定不违法。

请问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阳光私募中投资顾问要至少跟投至10%?阳光私募对投资范围、比例有哪些限制呢?

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这是私募基金自己的规定,不过这种规定不违法。跟投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投资顾问不负责任的情况发生,因为自己也出钱,所以投资顾问必须选自己认为最好的项目投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调动投资股东积极性,只要投资顾问投资了好的项目,自己也能获得非常大的收益。

私募基金中的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注意事项

员工跟投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给该员工缴纳的社保,可以提交最近1个月的,协会对提交的月份数没有要求

2、签订的劳动合同,兼职员工不能跟投

3、员工在职证明(加盖管理人公章)

员工跟投疑惑问答

Q

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Q

中基协目前对于管理人及员工跟投比例、金额有限制吗?

Q

可以!风控总监是私募管理人高管,可以跟投的。

Q

针对以自然人员工身份直接跟投或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跟投PE基金的,适用20%比例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以公司作为平台间接跟投PE基金的,对于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到的合伙企业分派的股息和红利,需要适用25%的比例税率。

Q

要提供劳动合同,并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Q

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Q

不可行,跟投员工需要全职,否则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跪求私募基金的跟投制度,却详细越好!谢谢!

这里面有详细的内容,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希望可以帮到你。http://baike.baidu.com/view/134402.htm?wtp=tt

投资界24h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今日起施行;阿根廷首笔人民币直接投资落地;新晋LP一举投11家GP_同花顺圈子

时间: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当地时间8月30日,中国银行布宜诺斯艾利斯分行于当天完成阿根廷首笔人民币直接投资落地。这笔投资来自中国新能源企业邦普循环,数额为人民币428736元,用于其阿根廷子公司的日常运营。(央视新闻)

软银旗下的芯片设计公司Arm将于美国“劳动节”过后举行美国IPO路演;将于9月13日确定IPO股票发行价,计划通过IPO募资50亿至70亿美元,估值可能会介于500亿-700亿美元。

据澎湃消息,截至8月30日,顺丰控股、中通快递、圆通速递、申通快递、韵达股份、德邦股份六家快递公司陆续发布完2023年上半年业绩,总营收达2264.43亿元,归母净利润总计115.78亿元。其中通达系快递(中通、圆通、申通、韵达)营收共计863.84亿元,归母净利润共计71.59亿元。今年上半年,六家快递公司均实现较强的盈利能力。其中中通净利润最高,达42.12亿元,同比增长55.37%。顺丰净利仅次于中通,达41.76亿元,同比增长66.23%。

8月28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显示,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乡鸡”)主板IPO审核状态已“终止”,原因是老乡鸡及其保荐人国元证券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似乎在意料之中,一级市场并没有感到太多意外。

回想8月27日,阶段性收紧IPO新规出炉,似乎就已经预示了这一幕。在此之前,消费企业上市之难,有目共睹。凡此种种,VC/PE已经形成了普遍共识:当科技创新成为绝对的主流,吃穿住等消费企业主动选择在IPO大门让步。

投资界-解码LP获悉,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决策委员会公示了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简称“南沙科创母基金”)2023年天使类子基金第二批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本次南沙科创母基金拟出资11家GP,分别是:翰颐资本、中盈股权投资、高捷资本、力华投资、中大创投、越秀产业基金、前海长城基金、德沁资产、云和资本、三七互娱创投基金、万联天泽。如此盛况,留给创投圈深刻印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根据《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关于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办发〔2019〕38号)、《辽宁省国有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行动方案》(辽宣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设立辽宁省文化和数字产业投资基金(简称“省文投基金”)。现将省文投基金简介及管理人选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介

(一)基金名称:辽宁省文化和数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二)基金发起人: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宜家中国总裁兼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庞安泽(PontusErntell)在媒体沟通会上介绍了公司2024财年投资计划,从今年9月开始的未来三年,宜家计划在华投资63亿元。官方将这一投资战略称为“生长+”。庞安泽进一步指出,宜家在中国是除了瑞典以外唯一有完整价值链的国家,涉及产品设计、测试、生产、采购、仓储及配送、零售、购物中心、数字创新等各环节,将利用这一优势为客户提供最优的家居解决方案。(财新网)

瑞银集团计划在瑞士裁员约3000人,该银行在收购瑞信后将削减数十亿美元的成本。就两家银行大规模合并将在瑞士损失多少工作岗位,这是首席执行官SergioErmotti第一次给出具体数字,他在8月31日分析师电话会议上披露的裁员人数可能只是裁员总人数的一小部分。(环球时报)

近日有消息称,宝马集团旗下MINI品牌将在9月推出优惠活动,最高优惠可达4.5万元,同时还可以叠加以往赠送给购车用户的金融、保养等优惠。从销售人员处获悉,MINI近期确实会降价,幅度在2至4万元,官方消息将会在9月1日正式发布。此次降价将会涉及全系车型的现车,不包括预定车辆,根据生产批次的不同,优惠力度也有所不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降价并不能叠加之前用户购车可享的一些换购权益。(界面新闻)

马斯克:X将推出语音和视频通话功能

8月31日,埃隆·马斯克在社交媒体平台X表示,X将允许用户能够在该平台上进行语音和视频通话,且无需手机号码。不过,马斯克并未透露这些功能将何时向用户开放。X的新隐私政策将于9月29日生效,新的政策将允许该平台收集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X并未说明将收集哪些生物特征信息。通常而言,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个人的面部、眼睛和指纹等数据。

据彭博社记者马克古尔曼报道,苹果公司正在使用3D打印技术来制造即将推出的部分AppleWatchSeries9的外壳。这种制造工艺可以节省传统数控加工所需的大量金属材料,同时缩短生产时间。据悉,苹果公司采用了一种叫做“粘结喷射”的技术,可以用粉末状的物质打印出接近实际形状的设备轮廓。然后,通过热压的方式将物质压缩成类似钢铁的质感,再经过铣削加工进行精细化。据古尔曼透露,苹果和供应商已经开发3D打印技术至少三年了。古尔曼还确认,如果AppleWatch的测试成功,苹果公司将在未来几年内把这种工艺扩展到更多的产品上。(财联社)

谷歌在印度和日本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功能

谷歌公司8月30日表示,为印度和日本的用户在搜索工具中引入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可以根据提示显示文字或视觉结果,包括摘要。该功能最初只在美国推出,本周在这两个国家推出,用户可以选择是否使用。日本用户将能以当地语言使用该功能,而印度用户将能以英语和印地语使用该功能。(界面新闻)

据易车报道,新款特斯拉Model3将于9月1日(本周五)上市,其消息来源于南京某特斯拉门店销售。根据此前的报道称,新款Model3将移除所有雷达,售价预计在20万元左右。(IT之家)

去哪儿补贴员工生育:每孩最高7.7万元

8月31日消息,OTA平台去哪儿宣布,即日起为员工设立生育补贴福利——“驼二代成长礼金”。所有司龄满3年及以上的正式员工,在2023年9月1日及之后新生育驼二代,每个孩子在1周岁至5周岁的生日时,均可获得一份1万元人民币的成长礼金。除了生育补贴外,去哪儿此前还向员工发放旅游基金。若拿满所有福利金,最高可达7.7万元(成长礼金5万元+旅游基金2.7万元)。(红星资本*)

8月31日,首批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大模型百度文心一言、百川智能、商汤商量SenseChat宣布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开放服务。除了上述三家企业外,还有消息称,北京的抖音(云雀大模型)、智谱AI(GLM大模型)、中国科学院(紫东太初大模型),上海的MiniMax(ABAB大模型)、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书生通用大模型)等多家企业和机构的大模型位列第一批名单,而阿里通义千问、360智脑、讯飞星火等则不在首批名单之列。(第一财经)

光宇兆能获1.2亿元A轮融资,宇业集团领投

光宇兆能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以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为核心,专业从事工商业零碳园区投资的新能源开发商。光宇兆能主要为工商企业建设零碳园区,在园区内搭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光储充一体化停车位、风光互补照明系统等一体化能源系统。企业业主方零投资,只需提供场地,光宇兆能负责提供投资、开发、建设、并网及后期运维等一系列服务,光伏电站所发的电,直接供企业使用,光伏电价约为电网电价的八折左右。在配备储能设备时,电站系统可通过“低电价时为储能电站充电,高电价时放电用于企业生产”,来为企业节省用电成本。

截至2023年8月,公司已相继成立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湖南、湖北、广东等区域子公司,已投资持有运营零碳园区50多个,持有分布式光伏电站70MW,在建及储备零碳园区100多个。据悉,到2023年底,光宇兆能目标投资持有运营零碳园区超200个,持有分布式光伏电站超150MW,光储充一体化车位100个。

阅读全文同川启动数千万元A轮融资,索道投资领投

投资界8月31日消息,近日,同川科技正式引入数千万元A轮融资。同川于2014年接受上市公司汉宇集团控股,为了同川的更好发展,汉宇集团在2023年通过股权激励让创始人沈晓龙和团队获得了控股权。

本轮融资是在新的背景下,同川独立发展引入的第一轮外部投资。此次融资由索道投资领投,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谐波减速机产能扩张、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实现机器人谐波减速器、机器人关节模块产业化的战略布*。

阅读全文半导体测量设备研发商「法博思」完成数千万元A轮融资

投资界8月31日消息,据36氪,近日,法博思(宁波)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博思”)完成数千万元A轮融资,由合肥敦勤致元,以及由Intel和ARM等高管创立的兴牛资本共同投资。本轮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研发团队扩展、市场推广、DEMO机台生产及新品研发等方面。

法博思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半导体测量设备研发商,致力于为半导体行业客户提供国产化、自主可控的量测设备。团队规模20余人,研发人员占比约80%。其中,核心成员主要来自夏普中国研发中心、天津大学、上海交大等全球知名企业、院校。创始人兼CEO宋金龙曾就职于夏普、联想研究院,在3D算法、视觉检测与测量等方面均有所深耕;COO朱建国拥有丰富的半导体行业经验,先后就职于海尔集成电路、贝岭股份、英国Plessy等半导体公司。

福碳科技专注于等静压石墨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历经十余年研发和中试,已具备半导体级静压石墨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受益于光伏和半导体两个高景气下游市场的快速发展,福碳科技自成立以来保持了快速的成长。

“目前,福碳的产品供不应求,处于以产定销状态,随着新产能陆续上市,今年的销售额预计可以翻两倍以上”,福碳科技副总经理纪斌表示。

投资界消息,近日,苏州三个臭皮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N科技)宣布完成由深创投领投、凯乘资本共同投资的Pre-B轮数千万元级融资,凯乘资本担任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本轮融资将用于持续技术创新,产品临床注册,以及进军海外市场。

3N科技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产业园,专注于接触镜护理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团队多年深耕眼科赛道,直面接触镜护理痛点,用颠覆式的创新技术持续提升全球数以亿计接触镜消费者的佩戴体验,同时将角膜感染、干眼等接触镜护理不当引起的并发症风险降至最低。

阅读全文江门和创完成数千万元首轮融资,聚焦新一代硅碳负极材料

投资界8月31日消息,硅碳负极产品提供商江门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和创)近日完成数千万元首轮融资,由千乘资本领投,源来资本跟投。本轮融资将用于产品迭代、实验条件扩充、现有生产设备的量产放大等。

江门和创成立于2022年11月,致力于自主研发、生产新一代共沉淀硅碳负极产品。目前公司已搭建完成公斤级生产设备,并圆满完成各项样品性能测试。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内部印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

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已内部印发。

中央企业基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批准由国资委发起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三)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四)项目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五)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中央企业应当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统筹规划国家级和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

(二)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现代产业链链长、原创技术策源地任务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可围绕企业主责主业、产业链建设方向、科技创新攻关领域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二)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为适应国有基金业务监管要求,***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基金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20〕30号)同时废止。

据悉,《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等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投资基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

《办法》不仅从宏观上阐明监管依据和逻辑,更在中观、微观层面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新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办法》开宗明义强调制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基金投资流程中明确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等程序要求,监管思路与国企投资、交易要求一脉相承。特别是针对国有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强调国有基金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就明确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与国有公司资产交易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为平行关系,而非国有基金资产交易因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可不“进场”。

(一)从实际控制管理人角度区分管理基金与参与基金

《办法》从持股比例、公司治理、集团管控和财务并表四重维度认定央企管理基金及参与基金。针对央企管理基金,参照国有企业监管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设立基金应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或估值程序。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央企基金划分为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产业基金、项目基金及财务性基金。

结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中观监管要求包括:

1.央企原则上不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3.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围绕主业发起产业基金,其他企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4.资产负债率高、基金资金闲置、前期基金投资亏损超过20%的企业原则上不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5.除创投基金等情形外,中央企业发起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10%;

6.避免为承揽业务参与基金,参与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3%。

《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并共担风险,其中央企在产业基金出资不得高于30%,多个央企不超过60%,央企参与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20%。

契约型基金广泛用于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并非国有私募基金的主流类型。《办法》也规定央企基金应为公司或合伙型基金;在投资方式层面,与国有企业投资相契合,强调不得以不得违规使用货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不得违规担保,也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

在投资层级方式,过多层级的投资不利于基金管控,也必将徒增管理费成本。《办法》要求产业基金以直投为主,子基金则必须直投。

1.委派专人参与管理

《办法》特别强调,即便针对央企参与基金,也要按照“应派尽派”的原则有效使用派出席位保障投资权益。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较大的基金或规模较大的基金,应当结合项目储备和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计提比例。

央企基金禁止管理权外包,并实际控制使用本企业字号或主要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针对基金延期事项,《办法》明确基金仅能延期1年,且延期年度管理费原则减半。

针对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员工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中央企业管理基金和中央企业参与基金。

第三条中央企业管理基金(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不含中央企业所属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是指中央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基金管理人行为。

中央企业参与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第四条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是基金管理人第一大股东且集团合计持股原则上不低于40%。

(二)在董事会拥有与股权比例相应席位并委派董事长,在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

(三)基金管理人*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机制纳入中央企业整体管理体系。中央企业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当为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第五条中央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的领导与完善基金治理有机统一,与管资本管队伍管*建有机结合,把*的领导贯穿到基金业务管理全过程,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持促进科技创新。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聚焦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领域,助力中央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发展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充分发挥贴近产业需求的优势和协同作用,助力中央企业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坚持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和基金使命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治理架构,把控投资方向,守住风险底线。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

第六条中央企业基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批准由国资委发起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三)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四)项目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五)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第七条国资委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和服务国家战略,国有经济布*结构调整,国资央企改革重点任务,聚焦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统筹规划国家级和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

(二)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现代产业链链长、原创技术策源地任务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可围绕企业主责主业、产业链建设方向、科技创新攻关领域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二)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基金应当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为主,除项目基金外,一般不得使用契约制形式。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货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除创业投资基金等情形外,中央企业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10%。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主要投向服务主责主业、支持供应链产业链发展等相关方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除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外,中央企业对出资参与的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3%。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集团决策后向国资委备案: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发起设立认缴规模超过20亿元或集团合计认缴比例超过30%的产业基金,以及认缴出资超过1亿元的参与基金。(设立项目基金不备案)。

(二)其他中央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引入其他股东,应当把认同*的领导、支持*建工作作为选取合作对象重要条件,引入股东应当具有产业或行业较大影响力、较多基金出资份额、较强专业管理能力,能够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收取使用、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持续加强资金募集能力,选择与企业战略契合度高、对产业发展有深刻理解或重大贡献、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投资人开展资金募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基金出资人享有权益应当与其实际出资相匹配,对长期出资不到位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合理限制其权利或进行基金减资,不得为基金其他出资人垫付出资。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原则上新设产业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30%,全部中央企业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60%,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参与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20%,参与其他中央企业基金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借贷、担保业务,不得投向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货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严格控制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等的规模和比例。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应当以直投项目为主,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鼓励和引导中央企业产业基金优化投资策略,通过组合投资、控制单、项目持股比例等方式分散风险,积极投资具备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中早期企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的职责权限。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全方位尽职调查,基金风控部门应在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未按风险提示意见决策的应当记录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科学设定投资条件,注重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认真做好投后管理,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经营情,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统筹规划基金整体退出安排,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基金投资人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到集团和利用关联基金交易退出的决策程序。对于符合集团战略的优质项目,合理使用优先购买权。审慎购买其他企业的基金份额,购买或转让基金份额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存续期限安排。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后管理费提取比例不高于原比例的50%。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是基金业务管理主体,应当将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以及基金重大投资决策等纳入集团“三重一大”范围。明确基金业务的集团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跨部门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平台进行基金中后台业务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及时建立*的组织、开展*的工作,探索*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加强**监督和巡视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健全基金治理结构,严禁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禁止基金管理人将管理权委托外包,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实际控制使用本企业字号或主要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选聘和管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投资能力。符合有关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聘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向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派出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未按照授权或要求开展工作的,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一)对于管理基金,中央企业应当派出人员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对于中央企业基金投资决策属于集团“三重一大”范围的,派出人员应当先行向中央企业报告,在履行集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发表意见。

(二)对于参与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做到能派尽派,有效使用派出席位,督促派出人员按照授权或要求积极参与基金管理,保障出资权益。

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明确基金募投管退和监督审计等关键环节的岗位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业务基金。

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设定管理费收取方式和比例,规范管理费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探索开展预算管理。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企业、主要投向集团内部项目、规模较大的基金或母基金等,应当适当降低管理费收取比例。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务信息化管控能力,将信息化检测手段嵌入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全过程,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基金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投资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重点环节的在线监测,有效监控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情况,提升基金业务管控水平。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基金团队积极性,督导基金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基金特点和资金项目来源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体系,健全业绩、薪酬双对标机制,加大绩效薪酬比例,防止过高薪酬或平均主义。

第四十条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团队超额收益分配应当综合管理人团队在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贡献及整体薪酬水平进行确定,建立超额收益递延制度,探索回拨机制,不得提前向员工支付未完全退出项目的超额收益。

第四十一条中央企业实施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在对涉及团队人员管理、考核、任免、薪酬等事项进行决策时,团队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或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中央企业履行。

第四十二条中央企业基金实施员工跟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第四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绩考核,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国家级基金和专项基金加强考核落实国家战略、推动国资央企改革和完成专项任务等情况。产业基金加强考核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效果等情况。项目基金加强考核资金使用、合规运行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对基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力度,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评价制度和工作体系,对基金落实战略任务、促进集团主业发展、协助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财务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价。国资委适时组织复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开展基金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将中央企业基金制度建设、重要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投资整体布*、高管人员信息及变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基金评价结果等情况向国资委报告,根据国资委要求开展基金业务负责人述职,自觉接受国资委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基金业务重大风险识别、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出现重大风险、重大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指导,加大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力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基金业务的,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新设和参与基金。对于在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中违反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和投资中早期企业的项目,应当合理界定容错条件和情形。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等情形的,综合主观动机、问题原因、决策过程和后果影响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程序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第五十条中央企业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投资基金委托中央企业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中央企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4年底,过渡期内应当有序压减基金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新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基金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20〕30号)同时废止。

时间:2023-06-09|来源:中国证券报、连云港市金融控股集团官网、冯华勋律师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有哪些?

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目前我国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也日趋成熟。2004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改任,应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审计等工作经历。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由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地区)大都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不同程度的资格管理。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总的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地区),其直接的人员监管手段使用得越少。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消化了监管的重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为赢得市场认同“惜名如金”,因为任何一次侥幸心理都可能毁掉其苦心经营的职业生涯。这种市场声誉机制对于遏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促使其行为长期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跟投制度:员工跟投

怀赤子之心,修至诚之道;奉知行合一,登彼岸之桥——坚持原创,做一个平凡但不平庸的财税人。

作者:郭琪燕

来源:燕言税语

员工个人直接跟投项目公司,所分收益按20%缴税;资本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SPV为公司制时(所投项目为公司):所获股息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利息按规定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到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SPV股份,个人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管理人管理基金报酬包括两部分: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因能力、级别不同,收入动辄百万不是什么稀奇事情。员工收入如果均来源于则管理人的工资薪金报酬,综合所得最高可达45%级——这对团队的创始人还是基金高管无疑是很大的负担。于是,从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税负角度,基金跟投当中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架构——SLP(speciallimitedpartner,特殊有限合伙人)。SLP其实也是有限合伙基金的LP,只是这个LP比较特别,它是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来代替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

 

SLP收取的附加收益是“投资收益”吗

关于我们

我们长期跟踪**投资基金政策变化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关注各地**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不断总结各地**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模式。对于国内合肥、苏州、深圳等引导基金发达地区的运作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基金运作成功的关键要素,总结引导基金运作与地方产业招商有效衔接的成功模式。昆玉学堂精心研发了系列课程《**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招商和**投资基金实务运作》(音频课),目前,已经陆续上线。

我们的服务

近几年来,很多区县级地方**都纷纷设立引导基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碰到很多实际问题,我们针对地方**开展咨询服务。我们可以为各地**管理部门和**引导基金机构提供如下服务:

1、制定个性化**基金设立方案。围绕当地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分析**投资基金和产业招商相结合的模式,制定个性化的基金设立方案。

2、对于已设立**基金的地区,制定基金运作管理优化方案。结合当地**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情况,评估当前的基金投资运作绩效以及对产业招商的支撑水平,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制定**基金优化方案。

3、规范**基金运作。协助**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各项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退出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等。

4、协助地方**、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定制基金产品,对接优秀的投资机构资源。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基金的募集流程及注意事项

员工跟投的定义

第13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条件为:

(一)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员工跟投情况下,从业人员不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也不需要满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但需要提供相应跟投人员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

员工跟投的募集流程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募集流程包括: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

(1) 风险调查问卷

(2)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3)投资者信息表

(4)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风险揭示书

(6)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7)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私募管理人作为天然的专业投资者,跟投购买产品不需要进行双录。

但是,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普通员工,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若其本身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则要按要求完成双录,不能豁免该环节。

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

员工跟投金额低于100万的起投门槛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员工身份”的认证材料,主要分为全职员工和兼职高管。

全职员工,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如涉及社保代缴,代理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不能通过非任职机构管理人和不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其他企业缴纳社保;

兼职高管,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6个月的工资流水凭证;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该跟投员工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信息。

另外,员工跟投采取员工跟投持股平台的形式,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自己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产品,这样情况下该员工跟投平台的实缴不得低于100万元。

其他常见问题

1、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跟投如果社保在股东方,未转移到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可行?

答:普通员工不得兼职,若其社保不在管理公司缴纳,则不属于员工跟投,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兼职高管参与跟投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六个月工资流水。

2、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怎么上传?

答:这种情况该高管属于兼职高管,需要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的工资流水凭证。

3、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

答: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体现的是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但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这种情形下需要提供情况说明、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4、基金管理公司聘用的员工已超过60岁,无需再缴纳社保,跟投时可以不提供社保记录么?

答:协会备案关注要点中提到,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跟投,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的,需要100万起投。

5、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或提供社保增员表,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6、我公司新产品员工跟投,需要提交社保记录。因我公司是异地办工,此员工是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提交分公司为这位员工缴纳社保记录可以吗?

答: 提交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证明是可以的;分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建议满足以下条件:1)社保证明中能够体现缴纳单位的名称;2)附加说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联关系;建议提供从入职至提交社保证明日的记录。

7、我们一位员工跟投,投资金额超100万,是否可以当外部人员购买产品呢?股东可以当作外部投资人吗?

答:员工跟投金额超过100万,已经符合合格投资者起投门槛了,可以当做外部投资者核查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识别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员工跟投的要求,上传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

股东如果在私募机构任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该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应当以员工跟投形式认购。没有任职的股东则认定为外部投资者。

8、私募投资基金可以设置基金管理人或者员工跟投份额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份额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取方式不一致吗?此类产品可以通过协会备案吗?

答:可以备案,在此类产品中,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员工跟投份额,除费用、业绩报酬与其他投资者不一致外,同等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所有投资者仍共享基金投资收益或者承担基金投资亏损。

9、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如果员工离职了,该怎么处理?答:探讨总结参考一:跟投份额转给没离职的同事;

探讨总结参考二:

员工跟投认购时,需要签署承诺函和员工已签字的空白赎回申请单,离职时单个产品低于100万元,或高于100万元但未补齐合格投资者材料的,需要全额赎回。持有高于100万的,如果之前是按照管理人员工的当然合格投资者直接认购的,还需要补齐合格投资者材料。

探讨总结参考三:

如果他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肯定是内部员工接,或者是公司接,合规不允许他继续持有,对公司来说有风险!如果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就可以继续持有,并有费率的优惠。

探讨总结参考四:

员工离职后,如果之前跟投的金额不到100万,后续不能加仓,不必赎回。部分私募管理人会要求离职员工赎回,一方面这样做会更合规,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个别私募管理人会将员工跟投作为一项员工福利,很多是不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既然不是公司员工了,就不能继续享有这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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