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一般被判几年(老鼠仓是什么?为何屡禁不止?)

admin 2024-02-27 15:19:41 608

摘要:老鼠仓是什么?为何屡禁不止? 在爆利面前有的人是很脆弱的,比方说贩毒超过一定数量要死刑的,但是还是有人贩毒。 基金经理私底下买场外期权,是老鼠仓吗?会判刑? 几百个基

老鼠仓是什么?为何屡禁不止?

在爆利面前有的人是很脆弱的,比方说贩***超过一定数量要死刑的,但是还是有人贩***。

基金经理私底下买场外期权,是老鼠仓吗?会判刑?

几百个基金经理报团买场外期权,不仅算老鼠仓,而且是赤裸裸的洗黑钱,动用的资金可能上万亿,建议全部枪毙,不需要*话。

又一起老鼠仓判了!趋同买卖股票35只获利737万,基金经理被证监会罚没千万,刚又被追究刑责

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银华基金原基金经理的刑事判决书,本案当事人在因“老鼠仓”被证监会处罚后,又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证监会已经调查发现,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事实,二人向证监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共计1095.78万元。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这位基金经理名为郭建兴,2009年12月-2016年7月分别在华商基金、银华基金任职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件事已经过去很久了,郭建兴在被证监会处罚之前就已经离职了”。

又一起“老鼠仓”判了

尽管判决书的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但是这起“老鼠仓”事件发生在几年前。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郭建兴分别担任华商基金、银华基金的基金经理,先后管理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基金。

在其管理基金期间,利用基金账户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张超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杨某、张超名下两个证券商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35只,证券交易成交额共计97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37.08余万元。

据判决书的描述,张超和郭建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主要发生在2009-2010年之间,彼时郭建兴还在华商基金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张超和郭建兴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均辩称趋同交易纯属巧合。后来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张超的供述,他和郭建兴是同学,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运营管理部,二人联系紧密。2009年郭建兴在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基金建仓信息,跟着基金加仓信息炒股会有更大获利机会。但是其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本人和亲属都不能交易股票,只能提供资金和基金建仓信息,因此要找到可靠的人替他交易。

2017年1月,证监会经调查发现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事实,对郭建兴、张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5.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犯罪线索移交***机关立案侦查。此外,还对郭建兴采取了5年市场禁入措施。

“老鼠仓”屡禁不止

就在上个月,天津证监*下发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原银华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周可彦被处罚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被处罚的原由,也是因为“老鼠仓”。

根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0日,今年以来已经被披露的“老鼠仓”的案件已达7起,涉案时间从2009年至2019年不等。包括广发基金原基金经理白金,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景涛,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王青方,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经理吴文哲、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柳菁等。

在上述“老鼠仓”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乏知名的基金经理,在案发后均因伙同他人进行趋同交易获利并***害投资者利益而被处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难逃金钱诱惑,自毁前程,令人唏嘘。基金经理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执行者,更应该加强自我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对“老鼠仓”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与《刑法》也有更良好的衔接。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监控系统也全面升级。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而这种监管不仅仅表现在“老鼠仓”上,监管趋严或将成为常态。今年以来,监管无论是对公募还是私募、甚至是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的处罚力度明显提升。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7月1日-8月19日,共计19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遭罚。

以下结合司法解释,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个角度,探讨私募基金“老鼠仓”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适用法律及变化

2018年以前,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老鼠仓”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私募暂行办法》第23条第5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38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第23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述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各自的《交易规则》中设立“交易行为监督”专章,各期货交易所制定发布专门的“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从异常交易角度织密对私募“老鼠仓”的自律规范体系。

上述情况从2018年起发生了改变,证监会改变了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38条之规定,对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顶格只能罚三万的通常标准,转而开始按照《基金法》第123条对私募基金“老鼠仓”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基金法》第40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处罚[3]。证监会指出,根据《基金法》第2条规定,该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因此,《基金法》第123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018年4月,证监会依据《基金法》第123条对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文宏“老鼠仓”行为开出首张破格罚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罚款251.44万元。私募基金“老鼠仓”适用《基金法》处罚后,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公私募基金“老鼠仓”行政量罚尺度趋于统一。

(二)处罚方式

如前所述,证监会目前依据《基金法》第123条对私募基金“老鼠仓”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有三种: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此外还可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第6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由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前三种通常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作出,市场禁入措施则以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4]。

1.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对所有私募基金“老鼠仓”的当事人,证监会都会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从2015年开始,证监会不再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处罚,而以市场禁入决定代替[5]。由于市场禁入与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效果存在一定重合,同时也会影响相对人的就业权,因此监管部门在适用上相对谨慎[6]。

2.没收违法所得

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所得无一例外会作出没收的处罚。对于近年来逐渐出现的违法所得为负的案件,该类行政处罚不适用。

例如近期因违规交易被行政处罚的**东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经理丁贵元,其从事“老鼠仓”趋同交易反亏10万余元,故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事“老鼠仓”遭遇亏***可以逃避处罚。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可以转而对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

3.罚款

根据《基金法》123条,证监会对老鼠仓的罚款数额以违法所得为基础,违法所得超过一百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从近年的处罚决定看,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的罚款数额始终处于法定范围内的高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三倍至五倍区间。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很低的,证监会一般仍会附加罚款处罚,甚至苛以重罚。前文所述的丁贵元,以及2018年通过“老鼠仓”仅获利500元的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颜财光,均被处以10万元罚款。而2018年因“老鼠仓”反亏***200余万元的深圳凡得基金经理刘晓东等三人,更是因为趋同交易金额高、参与人数多而受到10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2、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关于私募基金“老鼠仓”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实践中尚无具体案例,此次司法解释亦未涉及。从目前案例看,私募机构在项目运作及退出阶段,更常见的违规、违法操作乃至犯罪情形主要还是内幕交易。数年前爆发的徐翔案,至今风波犹存,就是这一类犯罪的典型代表。

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相似之处。

两罪都规定在《刑法》第180条,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客户资金运用于具体项目、获取利润期间容易触犯的罪名。两者亦有不同之处,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区分:信息来源、行为方式和行为主体,简述如下:信息来源而言,内幕交易罪利用的是内幕信息。

《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其确切范围刑法并未规定。

行为方式而言,内幕交易包括三种类型: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即“买卖、建议买卖和泄漏”。

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包括两种类型: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即“买卖、建议买卖”。

泄漏未公开信息不能比照泄漏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行为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主体包含两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知情人。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内幕信息,而不在其工作单位等其他要素。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体,《刑法》规定必须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因此,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构成“老鼠仓”犯罪的关键点在于私募机构是否属于这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该问题目前有争议,主要原因是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定义存在分歧。

具体来说,***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定义为“经***证券监督管理***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按照该规定,私募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在2017年***税务总*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又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等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7]。

我们认为,从行为主体角度,认定私募机构属于《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没有实质性障碍。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金融业务领域的创新,以金融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对机构的属性进行区分成为趋势。不应以单独规范性文件未予规定、不持有金融许可证等作为否定其“金融机构”的理由[8]。

第二,就“老鼠仓”犯罪而言,刑法所要保护的是投资者的信义利益。私募机构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行为牟利,侵害合格投资者利益,亦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通过扩大解释,将私募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符合刑法立法目的。

来源:参考私慕好帮手、财联社、海通反洗钱合规、基小律、***基金报、 泰和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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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是什么意思?

老鼠仓是一种营私舞弊、***公肥私的腐败行径,指的是在金融机构中,利用职位违反法规从事相关贸易活动,先用自己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等到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这种行为被视为金融领域中的老鼠之举,与腐败和盗窃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什么叫老来自鼠仓?一般有什么特征?

所谓“老鼠仓”就是拥有机构资本控制权的人在操纵股市之前,挪用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以最低价格大量买入将要被操纵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后用公司的资金大肆拉抬股价,在最高价位卖出属于自己的股票的行为。个人获利丰厚,至于国有资本的盈亏已是无关紧要。这是***资本市场有别于其他***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已经查处的几起由证券公司操纵的股票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被操纵的股价上涨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但公司的账户获利并不多,有的还是亏***的。原因就在于此!

获利1亿,判刑5年!扒一扒基金经理的“老鼠仓” 做“老鼠仓”究竟有多赚钱?网友们经常讨论的基金经理“偷吃”究竟能“吃”多少?以最近宣判的一起“老鼠仓”事件为例,一位女基... - 雪球

做“老鼠仓”究竟有多赚钱?网友们经常讨论的基金经理“偷吃”究竟能“吃”多少?

以最近宣判的一起“老鼠仓”事件为例,一位女基金经理以及她的家人利用内幕消息,3年时间,投资188只股票,赚了1个亿。

当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女基金经理也受到了严惩——钱,没收;人,判五年。

简单科普一下,部分基金经理选好股票后,提前用亲戚朋友的账户建仓,再用自己管理的基金拉抬股价,谋取收益的行为,就属于老鼠仓,它的本质就是把基金里的钱通过股票转换成自己的钱,所以我们也会将这种行为称作“偷吃”。

那么基金经理都是怎么偷吃的呢?道哥盘点了关于老鼠仓的报道,总结出以下三类:

第一类老鼠仓——直接操纵型:也就是用基金里的巨额资金,拉抬私人账户所投股票的股价,从中获利。

第二类老鼠仓——内幕交易型:文章开头所说的女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其实更接近于这种,她担任基金经理的时候,就把提前把调仓操作告诉父亲与丈夫,后者利用这些内幕信息提前建仓相关股票。

第三类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型: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研究里取得的成果,有的证券从业者会私自利用这些信息,从股市赚钱。

其中,最直接影响咱们投资者利益的就是前两种了,比如之前有位钱姓基金经理,就曾通过直接操纵手段,套利了160万元,而他当时所管理的基金业绩可以说是非常惨淡了:

除了钱某这类***人利己型老鼠仓经理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基金经理玩老鼠仓不赚反亏。比如2015年至2016年,有位史姓基金经理的个人股票账户和他所管理的基金,同步交易的股票多达105只,而这二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

研究了最近15年里老鼠仓相关的新闻后,道哥有这样两点发现:

部分小伙伴应该对基金经理的收入构成有一定的了解——他们的收入有一部分来源于所管理的基金的管理费。也就是说,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经理收入越高。

而基金的规模又和业绩息息相关——业绩越好的基金,规模越容易增长,基金经理也就越容易获得更高的收入,这是一个正向循环。

另外,近几年证券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基金经理而言,偷吃的难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高。

那么该怎么选基金经理呢?有哪些优秀的基金经理值得关注呢?快关注道哥,咱们下期聊!

Ps:道哥之前写过很多分析基金经理的文章,大家可以通过公众号后台搜索哦!

像液候老鼠仓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公募基金,而私募基金却很少,是吗?

私募本身靠的就是信誉和能力吸引资金,如果出现老鼠仓,必然被封杀,就像银行没有信誉必然受到挤兑,所以私募不会做这种事公募出现老鼠仓主要是激励机制不健全,获得的收益与操作产生的成果不成正比

什么叫老鼠仓?

是范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

李旭利“老鼠仓”案二审维持原判 有期4年罚1800万元-手机闽南网

10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此前的一审中,李旭利自称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曾经炒股,但2008年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事件后,他就不再买卖股票。直至2009年4月6日,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给其太太打电话,询问是否要买股票。

尽管李旭利一直表示自己不合适买股票,但在对方请求帮忙“做成交量”的前提下,他通过电话示意李智君可以买一点工行、建行的股票,但李旭利表示他对“一点”究竟是多少并不清楚,事实上,李旭利的账户在涉案期间持有价值5000多万元的工行、建行股票。

从涉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看,4月3日至9日期间,李旭利管理的蓝筹、成长、精选基金大量买入上述两只股票,就在4月7日,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金额超过5000万元,至6月16日卖出,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银行红利17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

这一震惊业界的“老鼠仓”案件二审时,李旭利当庭翻供,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陆姓刑讯员曾对他多次威胁,称如再不承认事实就羁押他其妻子。由于担心妻子被采取强制措施,担心孩子失去亲情,他编造了与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裁助理的李智君通话买工行和建行股票的故事,事实上,他根本就不认识李智君,之前的证词是在恐惧的状态下配合警方做出的不真实证词。李旭利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解和辩护。

对此,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就侦查人员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某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基金现在天天老鼠仓,大盘跌它大跌,大盘涨它也跌,怎么举报洗鸿鹏?

这本身正常,这个基金又不是指数型基金,所以它和大盘没有直接关联,大盘涨它下跌并不能说明老鼠仓,也可能是因为它的重仓股压在传统产能过剩行业。基金报告是按季度出的,所以它出了6月报表后下次一般要到10月后出9月底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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