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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级基金怎么计算 基金100分额是多少人民币-大渝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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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基金与其他基金有所区别,它可拆分为两级或多级,又能将多级基金合并为母基金,既然如此不同,分级基金净值如何计算?
分级基金净值如何计[此]算:
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文]净值=A类份额净值[章]*占比+B类份额净[来]值*占比
举例:
备注:
N为当年实际天数;[自]t=min{自年初[大]至T日,自基金合同[渝]生效日至T日,自一[百]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科]算日至T日}。计算详细步骤可[此]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文]书。
*鹏华资源分级A份[章]额的年基准预期年化[来]预期收益为一年期存[自]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大](税后)+3%。基[渝]金管理人并不扮迟承[百]诺或保证A份额持有[科]人的约定应得预期年[此]化预期收益,如在某[文]一会计年度内基金资[章]产出现损失情况下,[来]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自]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大]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渝]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百]。
1、分级A的投资策[科]略
(1)买入低估的分[此]级A并长期持有获取[文]稳定的利息预期年化[章]预期收益
分级A通常是折价交[来]易,约定预期年化预[自]期收益率与折价兑现[大]差共同构成了分级A[渝]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百]来源即隐含预期年化[科]预期收益率。通过购[此]买隐含预期年化预期[文]收益率高的分级A并[章]长期持有,可以相对[来]稳定地保证本金安全[自]及利息预期年化预期[大]收益。
每周末计算母基金的[科]折价率和分级A的隐[此]含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文]率,选择隐含预期年[章]化预期收益率高、母[来]基金折价率高的分级[自]A。每周买入排名靠[大]前且流动性较好的三[渝]个分级A,每周轮换[百]。
(3)购买有下折预[科]期的分仔丛级A博取[此]下折预期年化预期收[文]益
下折是分级A期权价[章]值实现的方式。一般[来]情况下,A份额中有[自]75%左右会折算为[大]净值为1元的母基金[渝],如果是以0.8元[百]左右的成本买入A份[科]额,参与下折的预期[此]年化预期收益将达到[文]近15%,但需要注[章]意持有分级A参与下[来]折需承担两日的母基[自]金净值波动风险。
(1)研究大盘及板[渝]块走势,锁定投资行[百]业或主题
分级基金大多是跟踪[科]行业或主题指数,在[此]选择分级B时首先要[文]根据行业基本面、相[章]厅戚李关政策、热点[来]事件等,选定强势板[自]块,借助杠杆跑赢指[大]数和大盘。同时分级[渝]B受市场情绪影响大[百],积极预期通常能带[科]动价格大幅上涨。
(2)在同类行业和[此]主题的分级B中,综[文]合考虑杠杆、流动性[章]、折溢价情况
热门行业会同时出现[来]7、8只分级基金,[自]此时可选择杠杆更高[大]、流动性更好的分级[渝]B,同时避开母基金[百]溢价较高的分级B,[科]避免套利盘带来的打[此]压。
因对杠杆的追逐,分级B通常会溢价交易,尤其是下折前,溢价率较高,如果按照市场价交易、净值折算将会带来巨大损失。
99.80份。100元是多少基金份额取决于基金申购费率和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高低。假设基金申购费为0.08%,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那么100元可买入的基金份额=99.82÷1.0002=99.80份。计算方法:份额是你的申购金额÷基金当日的净值,这里面没有计算手续费,通常是百分之一点五。
计算基金申购费用及[章]份额:
一、申购
1、净申购基金金额[来]=申购基金耐哗晌金[自]额÷(1+申购基金[大]费率);
2、申购基金费用=[渝]申购基金金额-净申[百]购基金金额;
3、申购基金份额=[科]净申购基金金额÷T[此]日基金份额净值。
假设投资者申购10[文]000元的某只基金[章],申购费率是1.5[来]%,当日的净值是1[自].2000,那么净[大]申购基金金额=10[渝]00÷(1+1.5[百]%)=9852.2[科]元,申购基金费用=[此]1000-9852[文].2=147.8元[章],申购基金份额为9[来]85.22÷1.2[自]000=8210.[大]1份。
4、净申购金额:A[渝]类基金产品是需要根[百]据申购金额收取一定[科]比例的申购费的,净[此]芦茄申购金额就是指[文]除去申购费之后的申[章]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来]:净申购金额=申购[自]金额÷(1+申购费[大]率)。例如,某A类[渝]债券基金买入金额小[百]于100万的申购费[科]率为0.8%,经1[此]折优惠后实际按0.[文]08%收取。那么买[章]入100元该基金的[来]净申购金额=100[自]÷(1+0.08%[大])=99.82元。[渝]
5、T日基金份额净[百]值:T日是指除周末[科]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此]交易日,如果投资者[文]是在交易日当天15[章]:00前买入,那么[来]当日就是T日,如果[自]在15:00后买入[大],那么下一个交易日[渝]才计算为T日。例如[百],某基金12月20[科]日(周五)的基金份[此]额净值为1.000[文]0,12月23日([章]周一)的基金份额净[来]值为1.0002。[自]如果投昌锋资者在1[大]2月20日15:0[渝]0前买入,那么T日[百]基金份额净值就为1[科].0000,如果在[此]15:00后买入,[文]T日基金份额净值则[章]为1.0002。
一个月后投资者赎回该只基金,赎回费率是0.5%,当日净值是1.4000,那么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8210.1×14000=11494.3元,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1494.3×0.5%=57.5元,赎回净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11494.3-57.5=11436.8元。
分级基金母基金的净值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类似,在某一时点上,计算方法是:母基金单位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母基金总份额)。
分级基金子基金的计算则略有不同,分级基金子基金仅是名义上的划分,而不是实际资产的划分,母基金所有的资产并没有区分分别属于哪个子基金,因此无法直接通过一般开放式基金净值的虚咐计算方法获得。一般分级基金优先份额的净值计算方法是根据合同约差燃纯定的收益率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而并不承担实际的投资盈亏。因此,大部分分级基金优先份额的净值都大于等于1元,只有个别产品由于设计条款不同可能会低于1元。由于优先份额子基金和进取份额子基金共同构成了母基金,优先份额的实际投资盈亏由进取份额分享与承担,因此进取段春份额净值并没有独立的计算方法,而是在母基金净值和优先份额净值确定后通过计算两者的差额而获得。
分级基金称为不定期折算,又称为“到点折算”,分为向上折算(上折)和向下折算(下折)。
发生向上折算时,A[来]类的上折和定折相同[自],得到净值超过1元[大]的部分以母基金份额[渝]得到的约定收益,B[百]类份额净值超过1元[科]的部分折算为母基金[此]。上折对A类无影响[文],但会使B类恢复为[章]较高的初始净值杠杆[来]。
假设B类下折为B净[自]值≤0.25元,发[大]生向下折算时,下折[渝]日B类净值0.24[百]2元,A类净值1.[科]036元,母基金净[此]值0.639元。则[文]每1000份净值0[章].242元的B类,[来]折算为242份净值[自]1元的新的B类;每[大]1000份缓源山净[渝]值1.036元的A[百]类,折算为242份[科]净值1元的新的A类[此]和1036-242[文]=794份净值1元[章]的新母基金;每10[来]00份净值0.63[自]9元的母基金折算为[大]639份净值1元的[渝]新母基金。
在接近下折时,原先[百]溢价或折价交易的B[科]类基金的溢价值扰中[此]或折价值会缩小到原[文]来的四分之一。例如[章]原先溢价值0.12[来]元的B类,在净值0[自].25元发生下折裂[大]山时交易价就为0.[渝]28元,溢价值缩小[百]为0.03元。原先[科]折价值0.08元交[此]易的B类,在净值0[文].25元下折时交易[章]价就为0.23元,[来]折价值缩小为0.0[自]2元。原先平价交易[大]的B类,在发生下折[渝]时仍旧接近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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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什么是分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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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分级基金B份额价格快速上涨,个别基金溢价幅度甚至超过100%。12只分级B宣布5月26日开市起停牌一小时;16只分级基金也在5月26日发布风溢价风险提示公告。截至5月28日,交银施罗德旗下的交银互联金融B份额净值为0.572元,二级市场价格为1.537元,溢价幅度达到168.71%。此外,申万菱信旗下的申万菱信深成指B份额和申万菱信电子行业B的溢价幅度也分别达到了134.99%和52.79%。
什么是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StructuredFund)又被称为“结构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分级基金通常分为两级,A级份额和B级份额,两者合并为分级母基金。
用一个例子来理解分级基金。假设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出资十万元购买了同一只股票基金,第一年大盘涨势喜人,两人获得了70%的收益;第二年大盘暴跌,基金净值下跌了50%。到第三年的时候,保守的张先生认为:“大盘这样大涨大跌太刺激,我不想追逐过高的风险和收益,只想要稳定的固定收益,能够保值增值就可以了。”而李先生的想法则是:“第一年大盘上涨了那么多,要是有人能借我一部分资金,让我借着行情多赚一些就好了。”虽然张先生和李先生一个想要固定收益,一个想借贷资金,但是张先生担心个人借贷风险太高,万一李先生投资失利,无法偿还债务就麻烦了。这时候他们投资的基金公司想了个办法,把基金分为两级,A级份额每年获取固定收益,而B级份额则承担支付A级份额的固定收益和母基金的整体盈亏,这样等于A级份额的投资者以一定利率将资金借给了B级份额的投资者。张先生一想:“我投资A级份额,每年可以获得我想要的稳定收益,由基金公司管理还可以降低我的风险,而且我的收益优先于B级份额,更有保障一些。”李先生认为:“投资B级基金就等于基金公司帮我借到了钱,让我去追逐更高的收益,完全符合我的需求。”于是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投资了A级份额和B级份额,形成一个母基金却有两种份额的结构,这样的基金就是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在投资时,以母基金作为整体运作,和普通基金没什么区别。而在收益分配方式上,分级基金才体现出其与普通基金不同的地方:B级份额投资者每年向A级份额投资者支付固定利息,支付利息后母基金总体的投资盈亏均由B级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假设某分级基金共募集100万元,A级和B级分拆比例为1:1,B级份额虽然只占50万,却承担了100万元的风险和收益(除去支付A级份额的固定利息及其他费用),等于获得了2倍的杠杆,因此分级基金B级份额也是杠杆基金。下表简单表示在不考虑管理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指数分级基金中A级和B级份额投资者不同的收益情况,从中可以看出B级份额的投资者在杠杆作用下,收益和亏损都被放大,投资风险较高。假设初始净值为:母基金:1000元;A级份额:500元;B级份额:500元,A级份额固定利息为6%: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并且设置了截止到2020年底的过渡期。也就是说,到2021年市场上将不再有分级基金,而现有的存量分级基金,也将根据文件要求在2020年转型或清盘。
部分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报(http://www.cn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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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分级基金B份额净值波动较大,临近下折阀值,分级基金B份额一旦下折,将可能导致大幅亏损。请各位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基金公司风险提示公告,提高风险意识,充分了解分级基金特点及风险后,理性参与分级基金B份额的交易。1.什么是分级基金分级基金(StructuredFund)又叫“结构型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分级基金各个子基金的净值与份额占比的乘积之和等于母基金的净值。例如拆分成两类份额的母基金净值=A类子基净值×A份额占比%+B类子基净值×B份额占比%。如果母基金不进行拆分,其本身是一个普通的基金。2.分级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即指基础份额按约定比例分拆成两类份额;以及两类份额按照约定比例进行配对合并成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因此,分级基金的三类份额可通过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来实现相互之间的份额转换。3.分级基金的杠杆分级基金中的杠杆一般有三类:份额杠杆=(A类份额+B类份额)/B类份额净值杠杆=(母基金净值/B份额净值)*份额杠杆价格杠杆=(母基金净值/B份额价格)*份额杠杆分级基金B份额的杠杆使得B份额的盈利和亏损均被放大,且随着B份额净值的下跌,杠杆会逐步放大,当触发下折阀值时,B份额的杠杆达到最大。假设B份额的杠杆为1:4,如母基金净值上涨5%,则B份额净值上涨20%,如母基金净值下跌5%,则B份额净值下跌20%。4.什么叫分级基金下折?一般B份额净值满足一定触发条件时,母基金、A、B份额净值均归1,场内A、B份额按比例缩减。大部分分级的触发条件为B份额净值下跌至0.25时(具体以基金公司基金公告为准)。此条款为保护A份额的约定收益,以及保证产品的延续性。5.分级基金B份额下折风险投资案例:假设B类下折为B净值≤0.25元,发生向下折算时,假设下折基准日B类净值0.25元,如在二级市场价格0.4买入(溢价60%),A类净值1元,则B类基金杠杆达到1:5【0.25:(0.25+1)】,母基金净值0.625元。则每1000份净值0.25元的B类,折算为250份净值1元的新的B类,下折后假设B类二级市场价格为1元(无溢价),则原每1000份B类下折损失为1000*0.4-250*1=150,下折亏损幅度为37.5%;如下折后假设B类二级市场价格为1.2元(溢价20%),则原每1000份B类下折损失为1000*0.4-250*1.2=100,下折亏损幅度为25%;每1000份净值1元的A类,折算为250份净值1元的新的A类和1000-250=750份净值1元的新母基金;每1000份净值0.625元的母基金折算为625份净值1元的新母基金。
分级基金的现实例子
150210是分级基金b类,跟股票一样在场内交易,买卖方法跟股票完全一样。分级基金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或申购、赎回。场内认购、申购、赎回通过深交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分级基金最好在二级市场,也就是股票市场购买。这样的话选择余地大些,交易费用低,进出也灵活。1.购买分级基金的进取b类,需要开通证券交易账户,像买卖普通股票一样进行交易,但卖出时没有印花税,并且很多券商对于场内基金的交易收的佣金,都会比买卖股票佣金底一些。进取b类基金,都是带杠杆运作的,涨跌幅都会大于其跟踪的指数标的。2.购买分级基金的a份额,必须要到证券公司买欢迎前来开户如果你是基金投资者,那你将有一条最优惠且能提高收益的购买途径.。你手里的基金,不管你原先在哪个代理经销渠道(银行、基金公司或券商)买进,无论你是开基,封基,还是lofetf,转托管去证券营业部
什么叫可转换分级基金?
一、可转化的分级基金:该分级基金可以在基金市场里面同另一个基金进行转换,也就是在不用赎回的基础上直接完成基金的变化,从A变成B。(A、B只是代号,无意义) 二、定义简介: 分级基金(StructuredFund)又叫“结构型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 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分级基金各个子基金的净值与份额占比的乘积之和等于母基金的净值。 例如拆分成两类份额的母基金净值=A类子基净值XA份额占比%+B类子基净值XB份额占比%。如果母基金不进行拆分,其本身是一个普通的基金。
《资管新规》落地后,私募基金产品架构设计该关注哪些问题?_基金服务网
本文将结合《资管新规》中的若干重磅性条款,就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架构设计方面需关注的几大法律和实务操作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资管新规》是否和如何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
2018年4月27日,由“一行两会”及国家外汇管理*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终于落地。《资管新规》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因此,《资管新规》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不含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
据此,笔者理解,就私募投资基金领域而言:(1)按照法律位阶的适用原则,正式颁布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将优先于部门规章级别的《资管新规》;(2)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资管新规》的适用将优先于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先前已正式发布的众多规章、自律规则、行业指导规范等的相关规定。而目前,我国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级别的文件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级别)则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本文将结合《资管新规》中的若干重磅性条款,就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架构设计方面需关注的几大法律和实务操作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资管新规》重磅条款以及私募基金架构设计需关注的八大问题
(一)产品嵌套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穿透审查责任
1.多层嵌套的禁止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的时代即将告别。
以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方通常并非最终的投资人,而可能是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资管产品。该类嵌套架构如下图所示:
但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上述架构设计方案将难以操作,需作如下类似调整:
笔者理解,鉴于《资管新规》禁止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对作为投资者的资管产品进行层层穿透以核查真实的嵌套情况,以保证其发行之基金产品的合规性,从而也在某种程度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审查负担和责任。
应注意的是,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无需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又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免不了仍然要对上层嵌套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穿透式核查。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外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之前,也需要履行向下穿透审查责任,以保证不会触及禁止多层嵌套的红线。
事实上,《资管新规》也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委托机构”,其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
另一方面,产品嵌套中的“受托机构”也需符合《资管新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机构”的情形而言,包括如下: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机构类型与基金投向相匹配(满足“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受托“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上层不得有公募资管产品的嵌套投资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再次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
提到分级产品,就不得不提到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需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关于“风险补偿”,《私募资管备案3号》中涉及的相关描述是:“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异曲同工,《资管新规》中提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其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分级产品大概有如下几个特征:1)存在份额分级;2)存在有限的风险补偿;3)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对于后两个特征是否属于并列关系,笔者认为有探讨的空间。笔者理解,对于一个典型的分级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合同中既会约定投资者不按照份额比例承担亏损(劣后级先以其份额为限承担亏损,即提供风险补偿),也会约定投资者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和分配收益(优先级先取得本金及固定比例的收益)。但如果基金合同中只约定劣后级提供有限风险补偿,或者只约定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那么是否仍然纳入《资管新规》所述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事实上,根据实务操作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倾向,通常从产品收益分配的条款设置本身即可认定其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不存在劣后级份额的风险补偿,也可能构成分级产品。
另外,对于“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笔者理解,《资管新规》之后,仅由资产管理人提供风险补偿也可能会纳入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
对于分级产品,《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主要包括:
1.分级比例限制
2016年出台并施行的《私募资管暂行规定》针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明确提出了上限要求。类似于“杠杆倍数”,《资管新规》中则针对分级产品提出了“分级比例”的概念。其计算公示如下:
针对不同的资管产品类型,《资管新规》对分级比例的上限要求如下所示:
1:1
3:1
2:1
2:1
前述分级比例的上限要求,基本延续了《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关于“杠杆倍数”上限的基准。然而,《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约束力,而对于私募股权、其他类基金却并不强制要求执行。因此,《资管新规》之前,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杠杆倍数实际并无明文的监管约束。而《资管新规》的落地终将各类“分级私募产品”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为此,就分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架构设计而言,《资管新规》带来的一个重磅冲击在于劣后级份额(不含中间级)将不得低于50%。对于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以高杠杆比例引入优先级资金的普遍现象,未来将逐步面临消亡。(仍需注意,**出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需待监管部门另行出台规定)
在合伙型基金中,存在“认缴”和“实缴”的区别。笔者认为,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来理解,不论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计算基金的分级比例,都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上限要求,否则丧失了监管的意义。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其中,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与普通的私募资管产品对比,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这意味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拟以其管理的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其应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管产品的总资产状况,并结合上述负债比例的限制谨慎考虑嵌套投资决策。
《资管新规》要求,“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根据笔者理解,对于发行了分级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上述规定意味着:
第一,其不能将基金委托给其劣后级投资者(有可能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如下图所示:
第二,其不能将该基金嵌套投资其劣后级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因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如下图所示:
对比之下,根据证监会《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各类私募基金),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认购了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可以同时接受该产品之管理人的委托担任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如下图所示:
但是,笔者理解,上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的规定与《资管新规》关于禁止分级产品转委托的规定有本质区别。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分级基金产品的劣后级投资者担任投资顾问,此操作虽直接违反《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的条款,但《资管新规》似乎并未明确将该情形纳入大一统监管的范围。
鉴于《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基金,因此从监管规定层面来看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然会受到其有关限制。尽管如此,就该监管不一致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在私募基金领域,待未来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出台关于分级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等的配套细则,很有可能会出现统一的监管规范。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结合《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列举的情形,关于为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可具体体现为:
对于分级私募基金而言,上述类似安排均将面临合规性问题,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计产品架构时谨慎考虑。
笔者注意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针对结构化产品还存在一些更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未在《资管新规》层面得到相应体现。这些规定是否同样会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私募基金,有待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未来的监管细则明确。尤其建议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在设计产品架构时,对《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及《私募资管备案3号》的下述规定予以适当关注:
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产品异化为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
管理机构应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杠杆倍数的限制
(三)未上市股权及其受益权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限制
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需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关于“封闭式基金”的定义,参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与之对应,“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因此,基金存续期内,封闭式基金最重要的特征,一是基金份额总额固定不变,二是投资人不可申购、赎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适用于“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管产品,所以也就意味着除了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外,该产品上层嵌套的其他资管产品同样需满足上述相关要求。
尤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建议在以下两种典型的产品架构设计时应注意:
第一,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设立并备案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得增、减,也即目标募集规模固定不变;对于新合伙人进入基金的方式,合伙协议中只能约定其通过受让原合伙人份额的方式加入。
第二,针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存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不得申购新的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份额。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注意对嵌套投资其发行之基金的上层资管产品进行审慎核查,包括核查是否为开放式资管产品,是否有退出安排约定,存续期限的长短情况等。
根据《资管新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使得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的体现形式更加明确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这条;且上述最后一兜底式条款给予监管部门很大的解释空间。
此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同可能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回拨”收益用于偿付投资人本金或最低收益。但是《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意味着基金“回拨机制”已明显涉嫌刚性兑付的问题,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避免设计类似的条款。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多只产品设立时需要注意以下监管雷区:
1.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何谓“单一融资项目”?事实上,《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概念为“单一投资标的”,且明确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则以“融资项目”代替“投资标的”的说法,且未对“单一”设置投资比例的最低标准。为此,笔者理解,只要就同一融资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若干只基金产品,不论各产品的资金是否100%投向该融资项目,即纳入《资管新规》上述监管范围。
此前,不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上限要求,都是针对单只基金产品而言;而《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则按单个融资项目为准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多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设置上限。但是,《资管新规》关于不得“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具体应如何理解值得探讨。
笔者理解,若针对同一融资项目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只相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则只要所有基金的投资人数之和超过单只基金通常的投资人数上限,即视为“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
举例而言,若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只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投资“单一融资项目”,只要第一只基金已经达到200个投资者(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的通常上限),则自第二只基金开始无论投资人数多少都将可能被视为“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比如下图所示:
另一种情形是,若针对同一融资项目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只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因契约型基金投资人数上限为200人,而合伙型、公司型通常为50人上限,那么此时这些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之和达到多少会被视为“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呢?如下图所示:
笔者倾向于认为,此情况下,应按照更低的50人标准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同一融资项目中的资金募集人数上限,即只要上述三只基金的投资人数之和超过50人,即被视为“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当然,最终还有待监管部门明确。
上述案例并未考虑产品嵌套的情况。那假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若干只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而嵌套投资底层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投向单一项目,是否能规避上述限制呢?
如前所述,按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的基金产品一般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穿透核查、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理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多只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方式变相面向200人以上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笔者认为,《资管新规》以“单一融资项目”代替“单一投资标的”的说法,体现了一种穿透式监管原则,即监管范围不仅涵盖了最底层产品,同时涵盖了该产品上层嵌套的FOF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了某一融资项目)。对于私募基金人而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若干只基金产品之间存在嵌套关系,从而直接或间接投资“单一融资项目”,即可能受《资管新规》上述限制。如下图所示:
笔者倾向于认为,就上图所示的案例,应按底层的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即50人为标准,向上穿透嵌套产品、合并计算最终投资人数之和;若穿透后投资人数之和超过50人,则构成《资管新规》所述“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情形。
当然,上述架构都是针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多只产品的情形。笔者理解,若直接或间接投向同一融资项目的多只产品系属于不同机构设立,从《资管新规》的角度来看,不会受到有关限制,包括比如:1)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机构设立;或2)由其他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设立。
为此,在笔者看来,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一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面将可能被《资管新规》打破。至少,如果是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单一融资项目发行的产品之间嵌套不一定可行,或者如前文所述,不同产品嵌套将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审查判断是否超出嵌套层数限制。
在未违反上述关于投资者人数限制的前提下,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多只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笔者认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相关部门”应指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具体批准程序如何,有待日后该等监管部门配套细则明确。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对私募基金而言,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为关联方融资、发生关联交易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限制。但《资管新规》并非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以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资管新规》列举的情形包括: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同时,《资管新规》强调,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笔者梳理如下:
1.基金募集阶段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基金合伙协议中应订明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基金合同中需要订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定期披露“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体现出监管部门要将各类管理机构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的趋势,将可能打破过往非证券类基金的投资顾问存在套利空间的*面。
事实上,《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有异曲同工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与《资管新规》相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聘用不适格的投资顾问的相应法律后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此条款所指的受罚主体不明)。
为此,结合《资管新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并建议,现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投资顾问应是1)依法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或者至少是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机构类型应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专业资质”的要求)。
说到基金的“投资顾问”,还必须提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参照执行《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拟担任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的,需要满足一系列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资管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还受《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的其他相关限制,比如:
投资顾问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资管计划不得与投资顾问本身、与投资顾问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等
然而,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在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暂无更多细节性要求;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基金业协会未来出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规则将可能针对不同类别基金的投资顾问业务推出相应的具体规范。
《资管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加快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细则的出台,并且,很可能会借鉴上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条款和细节要求。
按照私募基金目前的操作惯例以及监管要求(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原则为需要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为例外。
而《资管新规》则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最终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1.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是否
据前文所述,至少,多层嵌套产品不一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的产品不一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而且投资人数还可能需要合并计算);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劣后级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也不一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结合本文提到过的《资管新规》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更多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穿透审查嵌套资管产品。
《资管新规》的诸多条款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比如,“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尤其对于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劣后级份额将不得低于50%。
《资管新规》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不同私募基金监管不一致、监管套利等难题提供了指引。但配套细则的制定、配套细则之间的衔接性,将直接影响未来是否会产生新的监管套利。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而众多**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监管部门将以何种方式区分对待,值得关注。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分级基金的标的证券是指什么
根据这只基金关联的指数而定。比如说信诚300标的证券就是沪深300指数的股票。
【基金知识】什么是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又叫结构型基金,是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预期风险和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此类份额一般约定年收益率与定存利率挂钩,具有低风险的特征;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此类份额适合投资理念成熟、风险承受力较高的投资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分级基金中上市交易的份额,由于受二级市场供需的影响会出现折溢价情况,如股票型分级基金的B份额在市场预期后市上涨时会受到追捧,其溢价率会上升;对于有份额折算机制的分级基金,在折算日前后折溢价水平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怎么分辨分级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级基金以下的特点来区别分级基金:
1、分级基金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即分级基金一般分为母基金、分级A、分级B这三个部分,其中母基金的投资收益或亏损按照一定规则在分级A和分级B之间分配。
2、分级基金存在上折、下折的现象。其中,下折一般是指当B份额净值跌至一定值时(0.25元),为了不让价格继续下跌到0元,而威胁到A份额的本息安全,启动下折返还A份额大部分本金;上折是指当母基金净值上涨到一定范围时,一般是指2元,将基金净值大于1元的部分,以母基金的形式返给投资者,对于折价交易的A类份额来说,上折实际上增加了A类份额的期权价值,而B类份额的杠杆倍数得到迅速提升。
何谓分级基金? 1、 什么是分级基金?分级基金又称结构化基金,是指在一个基金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 - 雪球
分级基金又称结构化基金,是指在一个基金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可以用“切蛋糕”来形容分级基金,如果把母基金的收益比作蛋糕,那么分级的方式就构成了切割的“刀”,不同的切法构成不同的分级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者可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身的子份额。
母基金份额(又称基础份额):未拆分的基金份额,获得基金投资的全部收益,和普通基金相似。通常情况下,这类份额只能申购、赎回、分拆、合并,不能够上市交易(目前跨境分级母基金上市交易)。
A份额(又称固定收益端或稳健份额):这部分份额优先分配约定收益,如“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这就类似于每年支付票息的债券,因此A类份额一般具有低风险的特征。
B份额(又称杠杆端或进取份额):与A份额对应的另一种份额,获取在分配完A份额约定收益后母基金的剩余收益。B份额获得A份额所提供的财务杠杆,收益和风险均明显放大。
A份额通过向B份额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即约定收益;B份额则通过向A份额融资进行杠杆投资博取扣除融资成本后的超额收益或承担相应损失。母份额(基础份额)是前二者收益分配的基础,其净值与两类子份额以份额占比为权重的净值加权之和相等,即:母基金净值=A类份额净值*A类份额占比+B类份额净值*B类份额占比
母基金净值的涨跌主要由基金所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决定,根据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每天的收盘情况,由系统自动计算出净值。计算公式是:
母基金单位净值=(基金资产总额‐基金负债总额)/母基金总份额
A份额(稳健份额)参考净值的是由基金产品设计条款决定的,一般来讲净值的增长是按照约定的利率随着日期的推移而逐日计入利息。
B份额(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并没有独立的计算方法,在母基金净值和A份额净值确定后通过三类份额净值关系式计算得出。
基金的交易价格理论上会以其净资产值为基础,但是由于价格是一个市场现象,更多的是由供求关系决定。基金的折溢价就是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间的价差。假设基金净值不变,都是1.00元,如果基金交易价格是0.90元,那么它的折价就是0.1元,折价率就是10%。同理,如果基金交易价格是1.10元的话,那它的溢价也是0.1元,溢价率是10%。由于A、B两类份额在场内交易,同样会产生交易价格,其价格与参考净值间的价差便是这两类份额的折溢价。
计算公式:折溢价率=交易价格/基金净值(或参考净值)-1,其值为负数时折价,为正数时溢价。
分级基金的母份额一般不在二级市场交易,但组成母份额的两类子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如果将子份额价格按其份额占比加权组合为一个整体,就相当于母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母基金虚拟价格=A类份额价格*A类份额占比+B类份额价格*B类份额占比
此虚拟价格与母基金净值间的价差即为分级基金整体折溢价。举例来说,银华深证100分级的子份额银华稳进、银华锐进的份额占比均为50%,在二级市场中,可以将“0.5份银华稳进+0.5份银华锐进”视为一份虚拟的银华深证100母份额,假设银华稳进、银华锐进的价格为0.958、0.649元,根据上式可以计算得到银华深100母份额的虚拟价格为0.804元,而母份额一级市场的单位净值为0.816元,这即是说,母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相对于净值折价1.47%。
分级基金的杠杆是投资者在购买分级基金时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杠杆又分为初始杠杆、净值杠杆和价格杠杆。
=(母基金份数×母基金净值)/(B份额份数×B份额参考净值)
初始杠杆为基金发行时的杠杆比例,即A份额份数与B份额份数之和与B份额之比,通常在基金存续期固定不变。净值杠杆反应了B份额净值涨跌相对母基金净值涨跌的倍数。例如,一个两倍净值杠杆的基金,当日B份额的净值涨跌幅是母基金净值涨跌幅的两倍。价格杠杆即B份额价格对于母基金净值表现的变化倍数,在计算时考虑了折溢价的因素,更加贴近二级市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