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哪些?)

admin 2023-12-19 19:44:05 608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创业板,科创板深圳主板,和股票型基金。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创业板,科创板深圳主板,和股票型基金。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巩固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以及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2

为了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巩固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以及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所在2020年6月12日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实施已两年多,主要制度机制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感提升,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的时机已成熟。为进一步扩大创业板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性,提升市场功能、明确市场预期,本所对《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修订,支持符合条件的尚未盈利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退市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为落实退市制度改革要求,本次修订在第十章“退市”增设第九节“重新上市”,明确重新上市总体安排,以实现创业板上市公司有退有进的双向流动。此外,根据其他规则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中“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正式实施,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具体详见本所《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

二是修改红筹企业上市标准。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修改为“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第二款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是修改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标准。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一款有关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四是在第十章“退市”增设第九节“重新上市”。明确退市公司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因触及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时需满足重大违法行为已全面纠正、已撤换有关的责任人员等条件;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或者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五是其他适应性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注册程序,调整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5.2条相关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调整了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本所指定主办券商的相关要求。

三、征求意见情况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本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均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见稿修订的条款。其中,针对规则其他条文的意见建议共5条,主要涉及相关指标的计算、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过渡期等方面。本所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相关意见对预计市值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考虑到本次未修订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等原因,暂未采纳其余相关意见建议,后续将统筹研究论证。针对关联方界定等问题咨询、工作建议方面的7条意见建议,后续将通过咨询答疑、交流培训等方式,向市场做好释疑解惑。

推荐收藏:

怀旧金曲之“谭轩”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童安格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明天会更好》史话

遗珠金曲赏析之“忆童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的来自文件有...

ABCD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

  【剧透】本文是随后5月4日拟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带链接版本的内容(链接)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规则对退市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强退市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沪两所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本所结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和退市实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落实规则清理部署,精简优化退市相关规则

  (一)精简规则数量,完善退市制度体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精简规则数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规则内容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

  同时,完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完善重新上市条件;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二)优化章节体例,方便规则使用

  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风险警示和退市章节的编写体例,《股票上市规则》也将退市情形按照类别分节规定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具体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同时将听证与复核、退市整理期、主动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分别单列一节纳入退市一章,进一步提升规则体例清晰度及使用便利性。

  三、《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成交量和股东人数指标,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对于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情形,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审计机构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首年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

  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恶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从以下四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

  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将“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并加强规则的统一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细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规范类退市情形和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三是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四是设立风险警示板。五是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五、《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内容,原标题调整为“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并修改5条,新增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风险警示板块,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范围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参照退市整理股票做法,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二)强化投资者风险揭示,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吸纳本所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及业务指引内容,将现行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以及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要求,纳入《交易规则》。

  (三)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设置交易量上限,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二是吸纳本所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内容,并入《交易规则》第3.3.15条部分内容,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四)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并实施30%、60%两档停牌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二是明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后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20%。三是为与《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做好制度衔接,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退市整理股票其他交易机制,如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等,保持现行制度安排不变,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分别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五)部分条款暂缓实施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本所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车飞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相关阅读: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2020年8月24日上市交易》

《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2020.7.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6.12》

「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_东奥会计在线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3.其他权利。除了上面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票票面价值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初次发行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的分类:

按票面是否标明持有者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在我国,中国远洋:601919;工商银行:601398;中国石化:600028;中国铝业:601600;中国平安:601318;万科A:000002;中国船舶:600150;招商银行:600036;中国联通:600050;宝钢股份:600019;武钢股份:600005等都属于大盘蓝筹股票。

2、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那些市值较大、业绩稳定、在行业内居于龙头地位并能对所在证券市场起到相当大影响的公司——比如香港的长实、和黄;美国的IBM;英国的劳合社等,才能担当“蓝筹股”的美誉。市值大的就是蓝筹。中国大盘蓝筹也有一些,如: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股票投资的收益是由“收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的。

股票投资的优点:

1.投资收益高(只要投资决策正确)

2.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在通货膨胀初期,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长率一般仍大于通货膨胀率,股东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股票配资追保指投资者在操盘中未核算时增加保证金金的行动,基本用在投资者在亏钱的情况下期望接着操盘的场景。股票市场上,资金持有者和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模式结合起来,共同发展,逐渐就形成了股票配资这个新型的融资模式。

股票做空的定义是先借入标的股票之后卖出获得现金,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支出现金买入标的股票归还的金融资产的一种操作模式,做空的常见作用有投机、融资和对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其他衍生品种适用的规则,境外公司的股票以及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3109:16:23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找法网

公司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

(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

(十四)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经本所审查同意,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有利于遏制“三高”发行。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高成长”定位被炒作成了诞生类似微软、苹果等创新企业的孵化园。在各路炒家的热捧之下,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不断攀高,平均市盈率在60倍以上,最高的新研股份达到150倍,创业板成了“三高股”的孵化园。退市制度推出后,各路炒家就要掂量掂量询价时抬高创业板市盈率的风险了。退市制度将使创业板估值水平趋于合理,使“三高股”回归其实际价值。

让财务报表造假和包装上市者闻风而退。创业板的业绩变脸公司可谓层出不穷,而此番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做假账,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对于那些包装上市痕迹明显的公司来说,倘若不整改扭亏,将难逃退市厄运。

有利于遏制小盘题材股炒作。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小盘股,所以一直都是投机资金猎取的对象。创业板新退市制度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审计净资产为负”,缩短了创业板退市时间。这将使那些以赌博心态炒作净资产为负的小盘题材股的行为得以收敛。同时,退市制度优胜劣汰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重塑市场的价值投资风气。

为主板退市制度的推出铺平了道路。A股主板市场成立至今,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大批连续亏损的垃圾股由于拥有“壳资源”和重组后“乌鸦变凤凰”的预期,被投机资金炒来炒去。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表示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希望这一规定也能在主板的退市机制中得以体现,从而使主板炒作“壳资源”及ST股之风有所收敛。

网友:上市公司申请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律师:(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公募增发股票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证明;

公司的股票若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符合上市的规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随意操纵股市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来自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A,B,C,D,E解析: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2条规定。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交易规则最新版)_12364律师网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深交所上市规则的问题,以及和深交所交易规则最新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深交所交易规则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适用规则,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3、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5、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6、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7、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8、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答:深市新股上市有二个交易规则。

深市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设置,第六个交易日后每个交易日涨跌副20%。

深市其它板块上市首日涨跌幅44%。第二个交易日涨跌幅为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退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开户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16至18周岁如果能提供收入证明部分营业部可以办理)。

3、沪市A股一个投资者只能开三个账户。多于三个账户的,需要消掉其中一个或1个以上才能重新开户。

4、开户时间:交易时间都可以开户,周末、中午等非交易时间有些营业部也会安排加班可以开户,但由于非交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提前沟通确认后再去。

5、携带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上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深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三节:11.3.1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三节:

11.3.1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1.3.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11.3.3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是:

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1.3.6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关于深交所上市规则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

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作者|高鹏

2021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7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正式发布2022修订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背景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规范深市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管最核心的业务规则,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如下:

背景一:衔接上位法规

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持续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系统性、针对性的部署安排;202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有必要据此修订,衔接上位法规,落实上位法规新要求。

背景二: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在新《证券法》确定注册制的情况下,深市创业板率先启动“注册制”改革。今年3月31日,深交所官宣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合并,中小板成为历史,深市形成了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格*。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谋划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到,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深交所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前沿,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也是为深交所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背景三: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近年来,一系列证券违法案件的曝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监管手段的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完善。

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义务内容的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改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新增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新增第4.3.5条,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包含哪些。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七)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一)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明确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保真”责任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精神,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的,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新增5.2.6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6.3.12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6.3.13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明确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期间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为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基础上,新增董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新增4.2.15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新增独立董事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新增4.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六)进一步规范董监高的股份变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3.4.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离职后半年内;(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3.4.9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本所在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新增3.4.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增3.4.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新增3.4.12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作者简介

高鹏 律师

教育背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型国企的发债|拟IPO企业的法律辅导|企业收购与兼并等法律业务

往期回顾

供图|老郭

排版|小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一共有多少支股票?

经对深市股票代码进行排序、查证、核实,目前深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共计有2090只股票。其中创业板719家,中小板906家,其余都是主板股票。其中,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这个数字将会不断的增大,创业板发行的股票比中小板的要多。相信很快为四千,五千,无限扩容

文章推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c和a区别(中欧A和C什么区别,定

华安创新基金3月25日净值(None_手机新浪网)

东北证券3号产品拥有哪些风险(奋勇争先展英姿!

2021基金大跌能加仓吗(基金估值下跌多少可以加仓

长信金利519995净值分红了没有(519995基金属于什么

股票网站恒盛策略v哪里(配资杠杆配资炒股恒盛策

日元对人民币预计走势(明天日元兑人民币走势会

相关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