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9篇原创文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9篇原创文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0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相关规定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02
细化人员任职管理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细化基本任职条件
03
深化履职限制
1.延长静默期
2.限制兼职数量
3.设置过渡期
04
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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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易会满
2022年2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值班编辑:姜雪林荣森
▷版式设计:赵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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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基金经理,操盘手,交易员这些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其实没啥关系,属于各干各的事,具体讲解如下!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入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基金经理:每种基金均由一个经理或一组经理去负责决定该基金的组合和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是按照基金说明书的投资目标去选择,以及由该基金经理之投资策略去决定。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关专业硕士以上教育背景,海外留学经历或获得CFA证书,则将更具竞争力。
操盘手就是为别人资产操作的人。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
一般地,交易员就是在交易中充当被委托人或者替对方交易的人。投放买入或卖出定单,希望能从中赚取差价(利润)。优秀的交易员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基金、专业交易公司最舍得花重金招募的人才,因为交易员的水准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是巨大的。
根据《证券投来自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哪一种情况时需要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离任审计?...
正确答案:B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的情况有:(1)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2)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3)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哪来自一种情况时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相应的审计()。
D解析:正确D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_分类管理_证监会_进行
原标题: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历经20年,经历了由粗放、分散管理到精细、集中管理的发展路径。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积淀,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已逐渐建立了以《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范体系。《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即时废止。换言之,《管理办法》将成为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吸收、重申了《公司法》《任职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对《合规管理办法》中的“合规总监”、“督察长”调整为“合规负责人”。
2021年7月,证监会在对华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华西基金拟任督察长2015年4月至今未在证券基金行业从业,请对其履职胜任能力进行说明论证。”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督察长”属于合规负责人,监管机构对督察长作为合规负责人所需的专业能力持续予以关注。
自《证券法》实施后,对任职人员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备案,为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更为翔实细致的规定。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合规负责人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除《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和刑事犯罪外,《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包括合规负责人在内的董监高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5年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最近5年对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负有个人责任;被证监会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被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1.延长静默期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将静默期延长为6个月。
为了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管理办法》明确前述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其中在参股公司仅能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此外,对代为履职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明确。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董监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未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2022年4月1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否则,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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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 | 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隆安律师事务所
一、新规背景
2022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即《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们对于《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解析,以供参考交流。
一、新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2月18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授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此前发布过很多关于从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质及培训方面的自律规则,但较为碎片化,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部分文件中与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关的规定自《实施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应当说,此次基金业协会以落实《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规则为契机,针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出台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规则,在基金行业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是对于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有力回应。
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等均纳入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经营机构。
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人员范围明确到不同机构类型中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具体岗位,覆盖的岗位范围非常广泛,并规定了需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作为兜底条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外,特别规定了与机构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也纳入资格管理范围。
纳入资格管理的机构及对应人员的具体范围如下表所示: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表中的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资格管理范围,《管理规则》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对其从业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按此理解,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例如基金募集、销售、投资人员,也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与相关豁免或例外
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从业资格的具体注册条件和相关豁免或例外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六种情形,包括: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进行考试科目组合的选择,基金业务类型与考试科目组合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表中标注的[1]和[2],即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而非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组合。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表所示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下注册条件: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认可方式如下表所示:
根据《管理规则》第三章的规定,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机构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四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八大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五章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职责,包括现场及非现场自律检查,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
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各类纪律处分,极大地强化了基金业协会在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方面的职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隆安法言 | 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隆安律师事务所
一、新规背景
2022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即《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们对于《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解析,以供参考交流。
一、新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2月18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授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此前发布过很多关于从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质及培训方面的自律规则,但较为碎片化,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部分文件中与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关的规定自《实施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应当说,此次基金业协会以落实《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规则为契机,针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出台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规则,在基金行业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是对于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有力回应。
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等均纳入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经营机构。
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人员范围明确到不同机构类型中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具体岗位,覆盖的岗位范围非常广泛,并规定了需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作为兜底条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外,特别规定了与机构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也纳入资格管理范围。
纳入资格管理的机构及对应人员的具体范围如下表所示: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表中的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资格管理范围,《管理规则》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对其从业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按此理解,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例如基金募集、销售、投资人员,也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与相关豁免或例外
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从业资格的具体注册条件和相关豁免或例外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六种情形,包括: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进行考试科目组合的选择,基金业务类型与考试科目组合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表中标注的[1]和[2],即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而非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组合。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表所示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下注册条件: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认可方式如下表所示:
根据《管理规则》第三章的规定,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机构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四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八大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五章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职责,包括现场及非现场自律检查,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
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各类纪律处分,极大地强化了基金业协会在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方面的职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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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号公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易会满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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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哪一种情况时需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离任审计()
D解析: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的情况有:①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③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