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什么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 信托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资管产品分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别:1、产品形态比较:定向资产
什么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
信托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资管产品分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别:1、产品形态比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应的是单一资金信托,是针对单一投资人发行的产品,前者发行方及监管为券商及证监会;后者发行方及监管为信托及银监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应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形态上基本类似,只是监管层和发行方不同。2、刚性兑付层面:券商系的刚性兑付能力肯定是不如信托系的,信托系的刚兑基本属于隐形的,因为要穿透至股东,而券商刚兑并没有明确的强制要求。因此从刚性兑付层面,信托高于券商。这里所指的资管产品为券商发行的,不是私募基金类的。
我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经营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请问下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
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 为了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就有必要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经济管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事先确定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规定其核算内容。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由于各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经济业务规模大小也不一样,因此设置的账簿,凭证的种类、格式和各种账簿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记账程序和方法也不一样。不同的账簿组织、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相互结合,就形成各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形式。每个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和具体条件,采用或设计适合自身经济业务性质和特点的会计核算形式。
什么是资产管常同只优宪于在理,中合资管的资管产品的类别都包括什么?
资产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受托管理别人的资产,一般是对外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收取管理费以此盈利。中合资管投资于股票、债券、量化投资产品等,业务结构多元化,产品类型覆盖范围广。除了传统类目投资产品,中合资管积极创新,开拓对冲套利产品等,另外,中合资管还将引入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样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哪些会计科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可以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参照金融业会计的特性,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企业。各行业也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和历史惯例,进行准则允许的修改。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资管产品会计处理规定对信托产品运营管理的新要求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官微。中诚信托初创于1995年11月,前身是中煤信托。中国人保集团是中诚信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2.9206%。公司是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届会长单位,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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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产品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是落实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要求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尽职履责的重要体现。2022年6月2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资管产品金融资产计量、收入费用核算等特定会计问题进行明确,对相关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等具体内容做出统一规范,对部分实务问题加以强调。《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信托产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规定》是未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
《规定》出台前,金融监管机构已对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和指引。首先,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对资管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做出原则性规定,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一定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发布《中国基金估值标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分别对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估值做出规范。2021年,银保监会进一步对理财产品估值做窗口指导,要求清理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定开理财产品。
此次《规定》的出台,对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做出统一规范。针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2005年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但此后未跟随《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而更新。2020年,财政部发布财会〔2020〕22号文件,要求适用“资管新规”的各类资管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此次《规定》在要求资管产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对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未来信托产品的会计核算需要全方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二、《规定》规范信托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
(一)核算理念: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信托产品由于一般期限较短,且不少项目中,利息的收取和费用的支付多以信托年度为周期进行安排,因此在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实务中,不少信托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入和费用,即在信托产品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管理费用时确认费用。
本次《规定》则强调了资管产品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持续经营假设,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这是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础。二是明确会计分期,明确资管产品统一以自然年度进行会计分期。三是明确收入费用核算方法,资管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提出,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管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计入相应服务期间。四是增设权责发生制相关科目和报表项目,包括“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二)资产分类: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三类。其中,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估值波动小,净值平滑,有利于产品发行,但却不能完全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波动情况。“资管新规”对过渡期内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执行较为宽松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采用:(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本次《规定》则进一步严格限定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范围。一是强调只有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才能够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这意味着“资管新规”中提出的“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不再成为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理由。二是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允许使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进行估值的产品,也要求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判断计量方法;如以出售为目标,则应当对相关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未来信托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将主要为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贷款及应收款项类资产。
(三)减值计提: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信托产品持有资产按照“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即只有发生贷款逾期等违约事件、出现信用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这种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低估资产信用损失、在确认时点又会引发资产价值断崖式下跌等问题。
为解决“已发生损失法”的不足,我国新金融工具准则(资管产品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减值准备的计提不是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该模型将资产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分为“信用风险低且未显著增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减值损失已发生”三个阶段,以便及时充分确认资产的预期损失。
本次《规定》进一步强调以“预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在信托会计核算实务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较为少见,因而计提减值准备将主要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类金融资产。
三、《规定》对信托产品运营管理的新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财务核算的重要性
随着净值化管理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资管产品进行准确财务核算的要求也显著提高。信托财务核算将并不仅是简单的记账功能,而是综合信托项目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托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和准确反映,以此形成的净值是投资人申赎资管产品份额的依据,也是投资人对不同产品进行评价和比较的重要因素。目前,资管产品核算的准确性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内容之一。2021年,银保监会已分别对“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开出罚单。在标品信托业务中,财务核算与估值的效率和质量已成为重要竞争力。未来,信托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核算估值的重要性,持续提升信托会计核算与估值的专业性。
(二)加强对信托财务核算的协同与系统支持
在信托产品财务核算中,无论以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费用,或是开展业务模式测试,还是运用估值技术估值,离不开业务条线和其他运营管理环节的基础信息和专业判断。为提升信托产品财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一是在信托产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收入费用收取方式和时间节点,特别考虑浮动报酬、超额报酬等非标准化条款对信托财务核算的影响。二是优化组织架构,集中运营职能,加强项目运营管理、信托估值和信托会计核算等部门间的协同与信息共享。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对信托财务核算的支持力度,完善信托业务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为信托产品准确高效核算提供系统保障。
(三)加强摊余成本法估值产品的合规管理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次《规定》均进一步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信托公司应加强对此类产品的日常管理。一是在信托设立环节,对产品设计方案、估值方法和估值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产品设计和估值方法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在信托运行环节,对所投资产严格执行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测试,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债券和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不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投资,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三是对现金管理产品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控制摊余成本计算的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度。
(四)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制度流程
《规定》强调相关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公司的估值管理提出新挑战。2022年5月,银保监会已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从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内部控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审查要求等方面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进行规范。《办法》也明确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为准确计提信托产品的减值准备,信托公司也应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对资产减值计提的实施过程做好全方位管理。
(五)《规定》实施范围外的其他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仍有待关注
《规定》的实施范围是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对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根据《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服务信托,特别是以非货币财产设立的信托,《规定》并未明确。这些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沈苗妙
来源: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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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2〕14号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政部各地监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5月25日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33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22号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2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33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2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22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22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以下简称39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39号准则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30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37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30号准则和37号准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37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会计报表格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Q1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Q2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发布《规定》,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Q3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以及利息、托管费、管理人报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据资管产品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Q4
问:《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答:《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Q5
问:《规定》针对资管产品当前存在的会计实务问题作出了哪些强调?
答:一是严格限定摊余成本计量的范围,强调应当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
二是严格按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强调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三是明确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为真实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扣收、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并非对管理人的利润分配,而是对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补偿,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这并不妨碍资管产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报酬前的净值计算业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申赎价格。
Q6
问:《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确定资管产品的财务报表编制频率?
答:为保持与监管规定的有序衔接,《规定》的实施范围为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资管产品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应当遵循《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监管法规中有关信息报送或披露的要求。
Q7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为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培训,推动资管行业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会同监管部门密切跟踪资管行业的实施情况,形成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共识,推动准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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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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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2〕14号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政部各地监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2年5月25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发布《规定》,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以及利息、托管费、管理人报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据资管产品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问:《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答:《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问:《规定》针对资管产品当前存在的会计实务问题作出了哪些强调?
答:一是严格限定摊余成本计量的范围,强调应当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
二是严格按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强调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三是明确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为真实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扣收、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并非对管理人的利润分配,而是对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补偿,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这并不妨碍资管产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报酬前的净值计算业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申赎价格。
问:《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确定资管产品的财务报表编制频率?
答:为保持与监管规定的有序衔接,《规定》的实施范围为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资管产品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应当遵循《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监管法规中有关信息报送或披露的要求。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为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培训,推动资管行业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会同监管部门密切跟踪资管行业的实施情况,形成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共识,推动准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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