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资融券绕标交易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投资人参与融资融券绕标(又称“两融绕标”)交易的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并未对此
融资融券绕标交易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投资人参与融资融券绕标(又称“两融绕标”)交易的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并未对此种特殊的证券交易模式做出明文禁止性规定,故证券公司不具有法定义务去限制投资人参与绕标交易。然而,证券公司对投资人从事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还须基于其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倘若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因规避监管导致交易风险扩大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案号
一审:(2018)沪0106民初29128号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须为“绕标”操作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叶某某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原告向叶某某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叶某某自行采取两融“绕标”手段,未按照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两融资金;涉案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卖券买券”的方式将融来的款项套现变为“自有资金”、之后再购买了非标的证券(即“尤夫股份”),放大了交易风险。后因“尤夫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暴跌,导致叶某某信用账户下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触发强制平仓,产生亏损。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偿还剩余融资本金600余万元、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等。
被告叶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允许客户对非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部分损失。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在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操作,然而原告却允许被告采取此类违规的绕标操作,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故原告应对被告买入非标的证券产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并约定,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且未在下一个交易日补充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的,原告有权对被告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同时还约定,若被告信用账户内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从该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开始,该证券市值折扣调整为0%。2.《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融资融券交易。自2017年10月起,被告将其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全部买入“尤夫股份”股票,同时将该股票作为其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尤夫股份系非标的证券,被告通过其信用账户下达“融券卖出、融资买入”一系列交易指令的重复操作,并通过“现券还券”的方式最终实现将融券负债解冻转化为自有资金,之后再操作买入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即“尤夫股份”。3.2018年1月18日起,尤夫股份停牌。2018年2月7日,尤夫股份发布公告告知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其主要账户被司法冻结;根据交易所规则,其股票自2018年2月8日起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18年2月8日,原告发布公告载明因尤夫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自2018年3月15日起该股票市值折扣为0%;同日,原告亦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被告该公告情况。2018年3月15日,因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原告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被告该情况并要求其在下一个交易日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追保线以上,否则原告将进行强制平仓。因被告未增加资产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原告依约欲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但由于尤夫股份自2018年3月23日复牌至2018年5月7日期间连续跌停,原告一直未能实施强平措施。2018年5月8日,被告自行卖出持有的全部尤夫股份股票,向原告归还了部分融资欠款金额,但剩余款项未能归还。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被告在开通信用账户后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后通过绕标操作将融来的资金套现变为自有资金并购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即“尤夫股份”),后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被通知补足担保物或偿还负债,在其自行平仓偿还部分负债后产生亏损。被告由此认为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而本案中,其购买尤夫股份的资金初始来源正是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而尤夫股份亦属于非标的证券,故原告允许客户进行此类绕标操作系违规行为。原告则认为,被告买入“尤夫股份”的操作方法及交易过程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原告也不存在限制客户进行此类绕标操作的义务。针对双方的上述争议,法院认为:
首先,从此类绕标交易模式来看,尽管被告买入“尤夫股份”的最初资金来源确系通过两融交易套现获得,但其一开始获取资金的过程系针对标的证券进行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完全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后,被告使用以绕标手段获取的自有资金买入“尤夫股份”,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细则》)和《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细则》)均规定,投资人可以在信用证券账户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本案涉案“尤夫股份”在被告买入该股票时属于原告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故此类交易模式并未违反现行监管规则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从责任承担来看,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未能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可见,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并无限制投资人进行绕标操作的相关法定义务;而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来看,原告亦不具有控制绕标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采取绕标操作买入非标的证券后产生亏损,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其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叶某某归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171,182.95元;
二、被告叶某某支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融资利息149,992.67元、逾期利息135,905.57元,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融资本金及融资利息之和6,321,17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提示:
两融绕标的交易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这种处于监管边缘的投资行为放大了交易风险,因此证券公司与投资人极易就损失承担方面产生争议。涉案两融绕标交易系投资人为了获取超额利润从事与监管打擦边球的特殊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由于这种规避监管的交易模式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故在认定损失责任时须剖析交易模式的内在,充分理解此种交易模式存在的原因和背景,正确解读相关监管规定,了解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和态度,从而确保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平衡好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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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18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者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修订)上证发〔2019〕84号
第二十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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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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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证券投资融资融券如何操作?
1.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2.融资买入: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融券卖出: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3,实例解读融资融券两大焦点焦点1保证金比例5000元保证金可融1万元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究竟是多少?这关系到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倍。所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只需投入部分保证金,而其余资金由券商代为支付。根据测试方案,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50%。实例解读如果投资者要融资,其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从券商处融得10000元。这样,该投资者融资后总市值为1.5万元。4.如果投资者要融券,其现有的可充当保证金的证券的市值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融得的证券市值为10000元,融券后的总市值为1.5万元。焦点2维持担保比例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何理解130%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鉴丰金融觉得,这一比例是券商控制风险所需要随时关注的,相当重要。实例解读以前面的例子为准,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即融得资金或证券市值的130%)时,券商将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那么,究竟客户需要追加多少保证金呢?据介绍,130%是交易所规定的一个底线,只要超过这个比例就可以了。当然,券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追加的比例,如140%或150%,以降低券商风险。
散户融券是怎么盈利的
我也是初次来这里啊,你呢9988
限售股减持为什么要通过大宗交易
因为限售股不能流通,只能通州皮过大宗交易锁定,做变相的减持,不然大量的减持会造成股价动册启差荡,破坏股市环境。限售股大宗交易也不是哪里都可旁肢以做的,可以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接大宗交易或者找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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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操作规则
融资融券操作规则主要有3种,分别是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则、融资融券裸卖空规则、融资融券报升规则;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初期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初期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50%。在融资融券操作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在买卖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面临的风险。投资者想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必须先在证券公司已经开户,证券账户开户的期限要在18个月以上,托管的资金要在50万以上,客户资产已经纳入了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客户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融资融券其实分为“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而且这两者的定义并不同。融资指的是资本借入,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钱。交易的双方:借出方为证券公司,借入方为客户。也就是说客户(投资者)拿着向证券公司借的钱到市场上买股票,同时需要向证券公司还本付息。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融资融券操作规则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融放倍它木息七拉身帝移资融券的担保物买卖可以大宗交易吗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2.7条,融资融券交易应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融资融券有什么限制吗
融资是借钱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在券商开通融资融券要保证自己账户在前一个月交易日总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并且只能买卖交易所规定的融资融券标的,并非所有股票。
为什么融资融券买不了股票?
确认股票是否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带R字母的是融资融券标的);确认是否有担保(必须要有额度,也要有资金);确认证券公司是否有券源(没有券源不能进行融券)。
融资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股票,融券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融资融券都要向证券公司付一定的利息。
融资融券是不是可以做t+0交易了
融资t+0交易原理是:融资融券t+0交易日终清算后总头寸不变,但可以通过日内交易摊低成本,利用融资资金购买股票赚取日内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融资融券t+0交易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t+0滚动交易:假设投资者满仓持有股票a,当日可低开融资买入股票a,待当日拉高后卖出自有资金持有的股票,用卖出股票所得资金还款给证券公司,不产生利息,且当日可滚动多次操作。另一类是融资t+0冲销交易:假设投资者看好股票a当日的走势,可当日低开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股票a,待冲高时融券卖出同等数量的股票a,t+1日用卖出股票的资金直接还款,以持有的现券还券偿还融券负债进行平仓。冲销交易会产生一天的利息,可当日滚动多次操作。另外,融券t+0交易的操作原理是:假设投资者预计股票a当日高开低走,可利用融券工具,高点融券卖出,低点买券还券。当日不收取利息,且可一日多次交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