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础会计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算,其中增值税是不包含在里面么?那所得税呢?请详细解答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
基础会计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算,其中增值税是不包含在里面么?那所得税呢?请详细解答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不明款项缴纳增值税
获得赔偿款项不用缴纳增值税。举个小例子:1.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的性质是补偿款,脱离商品售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做了明确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那么,是否所有的违约金均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不是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的,则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偿款的金额为:(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该笔补偿款实际上是截至诉讼当时,a公司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流程的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与补偿款的构成不同,商品售价=总成本+利润+相关税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大部分,即利润和相关税费并未包含在补偿款中,这构成了补偿款与商品售价的重要差别。2.a公司未向b公司销售与此违约补偿款价值相当的货物,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中,a公司虽然取得了b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但由于该笔款项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不能据此认定为a公司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偿”。并且,由于a公司并未因此将商品交付给b公司,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3.a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销售货物。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向b公司销售货物,无增值税纳税义务。若要求a公司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法条文的释义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执法者无权对税法条文做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分析可知,本条规定仅是对计算应纳税额时,销售额的计算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买卖关系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款项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已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下,纳税义务人也不应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一律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外费用的范围作出了细化,界定了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范围,税务稽查*的认定方式一来错误地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二来不适当地扩大了“销售额”的范围。因此,a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参考法律文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做了明确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那么,是否所有的违约金均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是独立存在的,则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认为,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增值税为什么不通过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的。税金及附加核算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消费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不包括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的,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是不包括增值税的。增值税是负债性质的,不通过损益性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增值税是负债科目,发生的时候计入贷方,缴纳的时候计入借方,而不需要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锋尘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所以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的是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滚腔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大基衫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应付账款来自的入账价值既包括商品价款也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对吗360问答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及税务法规规定,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不包括兆肆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以应交增值税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表现,在雹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被列为应交税金的一项。而应付账款的族余数额是指企业应付给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款项,其中不包括纳税人基于购销合同取得即征即退商品的进项税额。因此,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只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款,而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销售货物,对其增值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其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答消陵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什么?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交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计提缴纳分录计提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桥者-未交增值税下月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对于上月的已缴税金,上月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清戚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印花税:不包括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多方当事人共同书立合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07-07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印花税法实施一年来宁夏纳税人很关注计税依据问题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实施一周年。国家税务总*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022年7月1日以来,印花税咨询总量超过1万通,计税依据问题最受关注。
合同所列金额不一定包含增值税
营改增后至印花税法实施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始终是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均为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来说,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合同所列金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列一个金额,此时无论合同所列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均以合同所列的这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合同包含两个金额,即除合同约定总金额外,还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部分合同进一步拆分为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款。此时,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仅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如,2023年5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金额为113万元;同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买器械的合同,约定含税金额亦为113万元,且在合同中记载了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已知A公司印花税属于按季度申报,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且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未列增值税税款,只有总金额113万元,那么,计税依据为113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购买设备应缴纳印花税为1130000×0.03%=339(元)。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器械买卖合同中,列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又列明了增值税税款13万元,依据政策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即为100万元,A公司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03%=300(元)。
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
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也是很多纳税人较为关注的问题。例如,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预算与结算时会出现价差;再如,交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需要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纳税人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应分情况处理。
情形一: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未变更。例如,6月初,D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万元,合同约定执行**定价。6月底,因**价格调整,实际货款结算金额为18万元,双方未对合同金额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同时未变更合同所列金额。《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明确,此时应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应以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D公司与E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200000×0.03%=60(元)。
情形二: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已变更。例如,3月,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50万元,且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50元(500000×0.03%)。6月,因移送时货物损坏较多,实际结算金额为45万元,当月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约定金额改为实际结算金额。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根据22号公告,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即F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50000×0.03%=15(元)。需要注意的是,F公司如果是以贴花的形式,完成印花税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税票是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因此无法退还、抵缴税款。所以,当合同涉及金额有变动时,纳税人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既可以准确计算印花税税款,又可以避免其他经营风险。
多方当事人共同书立合同
日常生活中,合同多为双方签订,但也有一些印花税应税凭证,如多人合租、多个承包方承包建筑工程等,涉及多个当事人。对此,印花税法和22号公告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涉及两方以上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也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例如,李某将自有上下两层的商铺出租给张某、孙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年租金共计22万元,其中张某租用第一层租金为12万元;第二层由孙某和王某共用,租金共计10万元。基于此,四位当事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人,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依照印花税计税原则,李某应就合同全额缴纳印花税,缴纳220000×1‰=220(元);张某就涉及的12万元缴纳印花税,缴纳120000×1‰=120(元);由于第二层商铺由孙某和王某共用,合同中未列明各自所承担金额,按政策规定,双方应平均分摊所列金额10万元,所以,最终孙某与王某分别确定的计税依据则为5万元,孙某、王某分别缴纳印花税50000×1‰=50(元)。
签订的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如何缴纳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特推出“印花税小剧场”专题系列视频,解答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印花税过程中的疑惑难题。
今天税小夏带大家来学习
纳税人提问:
签订的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如何缴纳印花税?
税小夏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章源自厦门税务
印花税申报表变了!报了这么多年印花税,突然整不会了...
具体填表说明参考如下: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
二哥注:这个就相当于你自己的一个台账编号,如图,你自己统计台账的一个流水编号,自己弄的,有就填,没有不是必填项。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二哥注:这个其实也是你合同的名称,比如你签订的什么合同,但是有些朋友就是按收入或者按**金额来申报印花税,那么这种给你就按印花税税目来填写名称就行了。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二哥注:这个很多人整不会了,数量都不会数了?你一份合同不就是1嘛,你汇总申报,有多少份合同就是多少份,当然那些那收入金额、**金额报印花税的怎么统计数量,这个你就自己想个标准嘛,比如你一笔收入凭证就是一份,一张**就是一份,也是可以统计的嘛。6.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7.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税款所属期起: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9.税款所属期止: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二哥注:这个重点要说一下,如果你是多条不同时间的应税凭证合并申报,那这个时间就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日期,比如你10月申报3季度,你就填9月30日。
11.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14.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1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注意:六税两费不在这里选!
16.对方书立人名称: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超过2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照号码。对方书立人超过2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8.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方书立人超过2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增列]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注明价款中包含税吗
如果题目上的表述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价款xx”一般这个价款指的是不含税的金额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先义什么意思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指企业预缴当月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