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换算后比合同金额多(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应按合同约定汇率或第一次收款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

admin 2023-12-14 19:55:22 608

摘要: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应按合同约定汇率或第一次收款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 B解析:正确B应按收款当日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

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应按合同约定汇率或第一次收款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

B解析:正确B应按收款当日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知识模块:外币折算

外币折算入账有技巧

作者:裘益政刘玉

来源:中国会计报

小刘就职于广东一家大型外贸企业,最近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签订了一笔合同。在结算时,对方要求以美元结算。如何处理这种外币折算业务,可着实让小刘犯了愁。

小刘遇到的情况绝非个案。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不少企业会接触到外币折算业务,包括企业对境外经营机构(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外币财务报表进行的折算。外币折算业务的关键,在于折算汇率的选择和汇兑损益的确认与处理。

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折算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发生外币交易时的初始确认与结算时差额的确认;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的折算。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汇率变动不大的,除外币投入业务外,也可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通常为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

企业主要外币交易发生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在兑换当日按即期汇率折算入账并确认汇兑损益;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时,在交易日以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入账,在收付款项结算时确认汇兑损益;取得或归还外币借款时,均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不产生汇兑差额;收到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应采用收款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折算差额。(具体会计分录见图表略)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外币项目按照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分类调整其会计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时,会产生汇兑损益。除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外,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记入当期财务费用。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当根据其不同的计量模式,采取不同的会计折算处理方法。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历史汇率)折算,不做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的可变现净值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报表反映金额,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此外,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虽然分账制与统账制的账务处理程序存在差异,但同一外币交易事项最终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该一致。

对于拥有境外经营机构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前,需将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列报。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技巧可归纳为两点:选择现行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以折算后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金额直接填列。

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按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前应首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根据调整后与企业相一致的会计期间与政策,编制相应货币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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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应收账款外币多计如何调整

不是还有个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吗,如果方便的话我觉得你最好是直接改去看的账。如果实在是想在今年调整的话,我觉得应这样做分录:借应收账款欧元-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借应收账款美元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结转借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外汇汇率影响合同价款吗?

外汇汇率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是肯定的,因为随着外汇的汇率变化,你的同价款肯定是会受到影响,本币汇率下降,即本币对外的币值贬低,能起到促进出口,抑制进口的作用,若本币汇率上升,即本币对外的币值上升,则有利于进口,这样不利于出口。

请帮帮忙各位前辈,外汇金额大于核销单金额5000美元以上了该怎么办呢?情况说明要怎么写才能核销?

1.用逐笔核销,写差额核销报告给外管*2.下次报关的时候,把金额报高usd672,但该笔钱的收汇核销联上要显示两个核销单号码(即此笔核销单跟下张核销单号码)3.如果该笔未结汇,在向银行申报的时候,在“该笔在出口项下是否核销”,选择“否”,不清楚银行是否肯这样操作,呵呵!!!

外汇实际兑换后入账金额与开票金额中间的差额怎么做账处理?

因汇率差造成的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汇差多收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少收,反之。

换汇成本计算

都不能真实反应实际情况,如你用17%则实际为3%,用3%,退税率是什么?3%?不合量理,因为实际有退税,大于3%?不可能?按换汇成本考察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它不能综合考虑出口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连续出口,有占领市场保客户、处理老库存等经营性目的,偶然性的亏损是一种正常现象,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用换汇成本考察出口企业只能长期、全年来衡量。换汇成本无法达到快速有效的反应企业有可能的骗税行为。  二是外贸企业很多费用没有提供到退税管理系统,例如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佣金折扣、财务费用等费用无法准确提供,因此规定的换汇成本上限具有主观臆断性,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三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存在使换汇成本公式不完整。不考虑特殊退税,换汇成本的分析应集中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贸易。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都是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的换汇成本,按照换汇成本计算原理,进料加工贸易换汇成本公式的则应略有不同。按现在的方法,委托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退税的换汇成本的应低于合理下限,因企业的出口总值(公式中的美元出口额)含有进口料件的价值。  四是单一币制计算造成业务失真。换汇成本以美元出口额为参考指标,实际上,我国企业对日本等汇率浮动大的国家出口已经占到很高比例,以美元计算换汇成本会造成业务的不真实。  五是以换汇成本稽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为止,没有文件规定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也没有作为选案、稽查退税评估的指标之一。

【特别关注】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二:扣缴义务人及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

【特别关注】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二:扣缴义务人及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后,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取消了合同备案、税款清算且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币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及各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和协同管理等进行了修订。同时37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及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及其他非居民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施行了近9年之久的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698号文,随着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将履行完成其“历史使命”。为了帮助亲们有效理解和运用37号公告,TPPERSON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整理分享亲们。昨天已经分享亲们《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今天分享亲们的是《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二:扣缴义务人及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亲们如果有什么疑问欢迎一起探讨交流。

 

五、扣缴义务人的外币折算

     37号公告与3号文新旧对比如下表:

国税发〔2009〕3号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主要对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以外币支付或计价的情况如何进行外币折算的规定,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序号

情形

折算汇率

1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

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

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

3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

亲们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因此,37号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下三种情形的折算汇率也均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由于周末外汇市场休市,因此如果前一日刚好是周末,则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应按照上周开盘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3、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明确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避免了3号文中税企双方对“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扣缴当日”的争议。

4、关于“到期应支付之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37号公告第七条也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2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理解“到期应支付之日”应该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时”,但是在实务中对“年度纳税申报时”的具体日期大家一般会有两种理解:一是12月31日,二是企业第二年度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申报日,预期在实务中税企双方会因这一具体日期又存争议。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

37号公告与698号文新旧对比如下表:

698号文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该条是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对支付非居民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特殊性质的款项如何进行外币折算计算所得的规定,是对698号文条款的全新修改。

1、该条扩大了适用范围。该条中使用了“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概念替代了“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中的概念和该公告第三条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净值”的概念相匹配,因此可以理解该条将698号文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外币折算原则扩大到了所有非居民财产转让,从而减少了税企双方的争议;同时也与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7号所包含的范围相衔接;

2、该条对698号文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方式进行了全新修改。原698号文外币折算的规定造成计算方法过于复杂,同时会因人民币升值或贬值产生所得或损失;而37号公告进一步简化了外币折算的计算办法,也减少了人民币的升值或贬值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影响;同时37号公告也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外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该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民币金额,三种情形具体汇总如下表:

序号

情形

折算汇率

1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

3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第二项: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增加了财产转让时某些原有币种停止流通时币种确认的规定。即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5、根据该条规定其外币折算的基本思路是: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是则不用进行折算,如果不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是外币计价,就按转让财产时实际收取的计价币种采用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时点汇率折合**民币;财产净值(如股权净值)是否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是则不用进行折算,如果不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是外币计价,就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计价币种采用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时点汇率折合**民币,则“财产转让所得(如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折算后的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折算后的财产净值(如股权净值)”。以下CASE来源于总*官方解读,亲们可以参考。案例: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6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020万元人民币(100×6.6+50×7.2);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980万元人民币(2000-1020)。

上述的计算思路如下:

STEP1: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因为以人民币计价所以不用折算,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

STEP2:B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所以应采用所得款项实际支付日1月15日的汇率来对取得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第一次美元和第二次欧元之币种进行折算,即财产净值(如股权净值)=美元100万×6.6+欧元50万×7.2=人民币1020万元

STEP3:财产转让所得(如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净值(如股权净值)=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1020万元=人民币980万元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外币折算的计算相当简单,也不会出现汇率变得影响所得的问题。

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应按合同约定汇来自率或第一次收款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样降居饭主协型受账户...

B解析:正确B应按收款当日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知识模块:外币折算

外币折算中用不用到合同约定的汇率

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折算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发生外币交易时的初始确认与结算时差额的确认;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的折算。外币折算交易日的初始确认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汇率变动不大的,除外币投入业务外,也可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通常为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企业主要外币交易发生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在兑换当日按即期汇率折算入账并确认汇兑损益;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时,在交易日以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入账,在收付款项结算时确认汇兑损益;取得或归还外币借款时,均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不产生汇兑差额;收到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应采用收款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折算差额。资产负债表日依据项目类型进行分类调整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外币项目按照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分类调整其会计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时,会产生汇兑损益。除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外,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记入当期财务费用。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当根据其不同的计量模式,采取不同的会计折算处理方法。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历史汇率)折算,不做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的可变现净值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报表反映金额,差额作为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虽然分账制与统账制的账务处理程序存在差异,但同一外币交易事项最终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该一致。外币财务报表中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拥有境外经营机构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前,需将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列报。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技巧可归纳为两点:选择现行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以折算后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金额直接填列。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前应首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根据调整后与企业相一致的会计期间与政策,编制相应货币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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