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是开般倒视朝扬票的发行条件不包括()。)

admin 2024-01-23 16:07:03 608

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是开般倒视朝扬票的发行条件不包括()。 A 请问深圳IPO有什么要求?深圳有哪些资深的IPO律师?告知下。 ipo就是initialpub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首次公开招

首次公开发行股是开般倒视朝扬票的发行条件不包括()。

A

请问深圳IPO有什么要求?深圳有哪些资深的IPO律师?告知下。

ipo就是initialpub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律师在ipo中担任双重的任务,即证券业务服务与市场秩序的维护。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1)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2)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3)出具法律意见书;(4)出具律师工作报告;(5)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6)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企业改制上市30问》之十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项目

主板和中小板

创业板

差异说明

主体资格

①股份有限公司;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③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④生产经营合法;⑤股份清晰。

创业板在主业、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方面的要求与主板和中小板不同,但创业板要求公司限于经营一种主业。

 

①近3年主业、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②允许多元化经营,但必须主业突出。

①最近2年主业、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②经营一种主业。

规范运行

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②董事、监事和高管符合任职资格要求;③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④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⑥资金管理严格。

①包括主板中小板规定的条件;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得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创业板强化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要求。

财务指标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3000万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③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20%;④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⑤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5000万元。

①最近2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②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③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①创业板对盈利能力的要求有两个可选标准,与主板和中小板有所不同;

②《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上表仅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具备的主要条件进行了简要差异比较,具体条件可查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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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期待《企业改制上市常见三十问》之十七:

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法规学习笔记(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在之前4年的科创板(2019.1)、创业板(2020.6)、北交所(2021.9)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2023.2),至此中国资本市场从审批制核准制进入了新的阶段全面注册制。

要点: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开门搞审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基本架构,选择权交给市场,综合考虑预计市值、净利润、收入、现金流、研发费用等多元包容的的发行条件,新股上市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限制(后面主板10%不变科创板创业板20%限制),多层次市场的定位:主板蓝筹成熟大型、科创板硬科技、创业板成长创新、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常态化退市简化退市程序完善退市标准加大退市力度,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职,申报即担责。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总则明确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中的基本条件有四条:组织机构健全及持续经营三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股权清晰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注册程序:1、交易所通过问询的方式开展上市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意见;2、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3、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在注册文件申报起即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即担责);4、交易所和证监会审核的全流程(进度、反馈意见、发行人回复、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落实各方责任,充分披露板块定位(主板披露业务模式成熟度、经营稳定性(更高要求3年)和行业地位,科创板披露科研水平人员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披露与特殊表决权股份相关的情况和风险。

笔记要点:总则-2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适用,北交所不适用本办法而是单独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发行注册办法)

总则-3板块定位:主板定位:大盘蓝筹,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科创板定位硬科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稳定的商业模式、社会形象好且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创业板定位三创四新(发展更多依靠1创新2创造3创意的大趋势与传统产业与1新技术2新产业3新业态4新模式尝试融合,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发行条件-12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板三年,科创板创业板两年,其中科创板还要求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两年),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注册程序-19两委:上市委员会(上市委)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重组委),同时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板块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注册程序-20 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四重大)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明确意见。还要提及的是“两符合”,是指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第二十三条证监会同步关注两符合)。

注册程序-25证监会注册决定作出一年内,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发行时点

注册程序-26证监会决定注册及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要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过了有效期(6个月),要再补一期数据。

信息披露-34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信息披露-39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基于板块定位,结合所属行业及发展趋势,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40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信息披露-44 发行人存在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关于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不多,大部分还是会采用员工持股平台开展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45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附则-70 “最近一年”“最近二年”“最近三年”以自然月计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股票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体资格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第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并公开,定期检查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根据相关板块定位保荐项目,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诺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板块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条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在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五)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基于板块定位,结合所属行业及发展趋势,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相关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充分披露业务发展过程和模式成熟度,披露经营稳定性和行业地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还应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第四十三条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以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存在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本条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六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八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五十条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并上市的规章规则,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并监督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情况,监督交易所审核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等相关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提出问题、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选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重大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项目,同步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提出问题、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对于中国证监会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易所应当整改。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参与发行上市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益往来,不得持有发行人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接触。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发行上市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监管的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三)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

(四)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检查监督,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措施。

第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

交易所发现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七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最近一年”“最近二年”“最近三年”以自然月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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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解析:A选项错误,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B选项错误)。(3)发行人规范运行。(4)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5)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6)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D选项错误)。(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9)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C选项正确),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1)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知识点】新股发行【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考察方向】原文挖空【难易程度】易

202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备的条件-法律知识|华律网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想要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一般情况下最为关键重要的就是公司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虚假错漏的经营情况,其次就只要获得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就可以进行,没有获得批准的建议可以咨询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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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来了!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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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大家好,欢迎来到这期答疑老师来了!大家听完上面的音频,是不是对“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呢!如果记忆不深刻,不要着急,还有文字版的供你参考哦~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老师给总结的文字版重点知识吧!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7、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8、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注意: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1)项、第(5)项财务指标要求。

9、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原创:CPA魔方

                             本期编辑: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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