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是什么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几块板,以及他们的一些区别,有关新三板的更多详细资料以及新三板融资路演,可登陆新三板资本圈进行详细了解。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是什么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几块板,以及他们的一些区别,有关新三板的更多详细资料以及新三板融资路演,可登陆新三板资本圈进行详细了解。 主板: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大型优秀企业。 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 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对比 交易制度对比:新三板不设涨跌幅 风险警示条件:新三板相对宽松很多 投资主体要求:新三板要求很高一般人难达到
新三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
新三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交易目的等方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新三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
新三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交易目的等方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新三板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 一、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相同之处 1、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全国性交易场所。 2、有着相同的监管体系—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3、统一的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群体相较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有更为严格的限制,不是一般人能够参加的。在个人投资者方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新三板还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大幅创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式方式、竞价方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目前采用的是竞价交易方式,以及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挂牌股票还可以转换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系统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以实行标准化连续交易,实行T+1规则。 在风险警示方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风险警示条件较为关键的是“净资产为负”,相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为宽松,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动所导致的业绩变化也更有弹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对看重信息披露,对收入和盈利都没有硬性指标要求,要求做风险警示的情况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退市条件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没有对公司盈利、交易活跃度、交易股价等提出任何硬性要求,更加强调信息披露和主办券商的督导作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制度暗示了挂牌企业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更为便利。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在此处表述中,向证监会申请ipo 和向交易所申请上市采取了并列的方式,两者可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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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分类】新三板、中小板、主板和创业板的区别→MAIGOO知识
【上市板块分类】新三板、中小板、主板和创业板的区别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是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并立的第三个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大陆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市。主板一般是A股上市,包括深市和沪市;在***的主板,上海A股代码以6开头,深圳A股代码以00开头。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近几年刚推出的,针对一些高科技高成长企业上市。创业板代码是300开头。
创业板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在深市上市;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
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政策,企业可享受**补贴。
便利融资:可实施定向增发融资,也可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更多融资。
财富增值: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转板上市:达到创业板或主板上市条件即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宣传效应:营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吸引人才:更加便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留驻、吸引、激励核心人才。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什么意思?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几块板,以及他们的一些区别,有关新三板的更多详细资料以及新三板融资路演,可登陆新三板资本圈进行详细了解。 主 板: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大型优秀企业。 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 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对比 交易制度对比:新三板不设涨跌幅 风险警示条件:新三板相对宽松很多 投资主体要求:新三板要求很高一般人难达到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干货)
首先,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主板是指沪深交易所的主板。而中小板、创业板是深交所的范畴。新三板是***于沪深交易所之外。
【沪深交易所主板及深市中小板IPO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3]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般来说,IPO在8000万以上的上交所;5000万以下的深交所。5000-8000万之间的除了IPO门槛这最基础的外,还需要考虑到比如地域、融资能力、二级市场等情况,哦对了,其实最关键的一点是看你选了哪家投行、其忽悠的能力。
【创业板IPO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77号》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首批28家企业当时上市的盛况应该大家都记得。在新三板扩容之前,创业板算是市场上交投最活跃最刺激的。现在即便有了新三板,撇开之前IPO停摆一年、以及IPO开闸后排队企业家数及政策风向方面的变动,实际上,如果有能力上沪深交易所,还是别去凑热闹折腾新三板了,除非你等不及要融资了,譬如让人大跌眼镜的湘财证券。
当然,除了以上硬杠杠外,有些政策风向、管理层态度等也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可信的专业机构和人,根据当下的形势告诉你专业的判断,但最终企业实际如何需要企业自行判断,企业的状况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不要被人给忽悠了。
【新三板挂牌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是纳入***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全名是叫做股份转让系统,是场外交易市场(OTC)。新三板的企业叫做挂牌,而不是IPO,实行的是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资格可以在***证券业协会查询。新三板之前就有了,只不过这次是扩容到全国范围,等于给小三了一个名分。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
1、沪深交易所——主板、深市中小板、深市创业板;
2、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
3、地区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目前1、2受一行三会监管,3受各地金融办监管。
新三板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最实际的是,新三板目前被纳入了**政绩考核,各地区都指定了新三板政策补贴。而考虑到之前IPO停摆一年、加上目前IPO排队企业多,后续的政策如何还是跟监管层有关,在排队过程中会存在企业熬不住的情况,对盈利、对融资需求等都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企业来说最实际的就是你自身的发展。如果企业熬不住的话,不如考虑先拿了**补贴然后上新三板,等时机成熟后再考虑专板到主板市场上。这样比起那些非公众公司,你在新三板挂牌后,很多历史沿革有据可循,对于银行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其他业务,都是有利的。所以企业不要光看是否上市、在哪个板上市,还需要考虑其他隐含的一些情况。
中小板创业板主板与新三板有什么不同或者就是转板是从哪个转哪个
最显明的区别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属于场内交易市场,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并受行业监管;新三板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试行,为非上市股份企业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平台。
创业板和新三板有什么区别和关系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其主要针对解决创业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及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而设立。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目前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又称为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上市条件: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创业板上市的好处: 1、筹集到股本资金。 2、所筹集的资金无固定利息支出,具体分红派息方案视企业经营情况及资金是否充裕而定。 3、企业取得上市地位,将提高自身信用状况,有利于今后再融资,且银行业务方面亦将获得许多意想不到的便利,如延期支付贷款、可无须支付或减少支付利息等。 4、企业通过上市,可提高知名度,利于企业产品推销及获取更廉宜的原材料。 5、取得经验,与国际市场接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是必然且必须的。创业板市场可以说是最国际化的环境,进入此环境使企业尽快熟悉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按照国际惯例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管理,彻底改变过去靠行政手段推动投资的做法,对于更新观念,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及增强实力,非常有利。 6、创业板市场必将为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一个全新*面。谁先抓住机遇,谁就能够在今后国际市场上争取份额方面取得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7、有利于企业培养走向多元化国际市场的专业管理人才。 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代价: 1、为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定期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 2、须向有关中介公司及审计师事务所支付一笔费用,具体金额视上市筹备工作复杂程度及集资金额而定。 3、企业通过上市取得融资用以发展业务,但利益也随之分配了一部分出去。 4、股价可能会产生非正常波动,甚至使投资者和企业遭受灭顶之灾。3、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新三板的多家公司在股东人数不突破200人的条件下,已经和正在进行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将大大为新三板增添吸引力。上市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上市好处: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补贴。 (2)便利融资:新三板([1]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主板与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的区别是什么?
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是三个不同的证券市场,主要为三类不同层级的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
主板
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上市的企业大多具有较大资本规模的、成熟的,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公司。一般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等方面的要求标准都比较高。
创业板
二板市场,指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
一般上市标准相对于主板就比较低了,大多是高科技,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也是出于为暂时无法上市的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的证券交易市场。
中小板块
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因为主板市场要求较高,有些企业暂时还无法进入主板市场,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也可以看成是向创业板的一种过渡。
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的市场。新三板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主要是以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以提供直接融资的场所,大多数集中于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企业。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都属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具有不同的层次。
新三板上市条件及流程(全文)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地方**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四)公司应设有***财务部门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2.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4.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1、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码;(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3)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试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目前,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现实中,有已经挂牌的企业连续三天,每天向不超过35人定向发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东不超过200人,那么35人的条款实际上可以忽略。
1、专业投资机构热情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行对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但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正在成为新三板定向发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过一半的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来源于创投机构,全国股转机构董事长杨晓嘉在前几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将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强与PE/VC的对接。
PE参与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资的方式进入。新三板不断成长的优秀企业,其不断上升的IPO预期,是推动投资者入驻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资押宝转板。在目前的业内看来,新三板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会选择把企业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时点是在企业转板IPO后。
(3)再次,为挂牌企业提供产业链服务。相比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新三板企业不仅仅缺钱,更缺企业资源,为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产业辅导助推其成长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012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可以不参考市场价格。发给员工和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可以不同价格。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地方**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新三板公司挂牌,需要两个会计,那么这两个会计如何计算,有哪些错误认识和理解呢?
1、误读: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存续时间应当满2年。对此,有人理解为满24个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业,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人理解为必须要有2个完整会计加1期的经营记录方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2、解析: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或报表。
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股转系统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其留出2个月审核时间,因此企业申报时距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直接要求企业加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财务部门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2、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4、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一、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码;(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3)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新三板挂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1)证券公司,即主办券商;(2)会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质)。各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主办券商主要负责挂牌公司的改制、挂牌公司的规范、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内核、挂牌申请及后续的持续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包括:
(2)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订改制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3)组织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组;(4)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对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中与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业提出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有关财务问题;(5)协助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6)编制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时间表;
(7)协助企业及律师事务所制作、编制有关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8)协助企业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9)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10)协助企业完成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对企业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3、按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4、协调、安排中介机构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并使其按时制作挂牌申报材料。
5、协助企业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企业资本运作、顺利开展挂牌工作。作者:程玉伟律师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地方**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
1、尽快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1、建议在股改的时候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
2、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凡是被罚款以上的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3、董监高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四)公司应设有***财务部门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1、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2、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1、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
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的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
2、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的,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附件: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一、新“三板”概要;
一、新三板概要
(三)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股份的主要程序;
(一)“三板”市场相关政策法规:
1.《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2)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1.6)3.《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2001.11)
4.《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2001.12)5.《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2002.8)
6.《关于执行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2003.3)7.《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06。1)
8.《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2006。1)
9.《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1)10.《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结算账户管理规则》(2006。1)
11.《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2006。1)
1.新“三板”市场与传统“三板”市场的区别
•传统“三板”市场成立于2001年7月。主要服务于主板退市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新“三板”市场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开始于2006年1月,第一批企业:世纪瑞尔、北京中科软。
•新“三板”市场目前主要服务于未上市的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个高效、便捷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交易服务。
•2007年10月26日,北京佳讯飞鸿电器股份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数量已达23家。
2.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条件•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属于经北京市**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3.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转让股权的限制•股东:每年可转让1/3•具体规定:《试点办法》第十九条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1/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具体规定:园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主办报价券商依据园区公司的申报将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新“三板”市场采取备案制:由主办报价券商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企业备案文件,获得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后方可开始股份挂牌报价转让。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5.新“三板”市场的报价、委托和信息披露
•报价方式: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当日有效,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委托方式:同于主板市场,包括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
•信息披露:适度信息披露,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经审计的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6.新“三板”市场挂牌后的运作成本•信息披露费(深圳信息公司收取):1万元/年•监管费(主办报价券商收取):约1万元/年•交易佣金:0.15%7.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的前景
•目前通过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还不能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但在定向增资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平台,在实践探索中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三板”市场将对其中积极并运作良好的挂牌企业今后IPO的进程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新“三板”市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规范运作,在达到主板上市条件时,可通过绿色通道转板上市,相关规则将待挂牌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台。
(三)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股份的主要程序
•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尽职调查
•内部审核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备案确认
•股份集中登记和挂牌手续•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和接受主办报价券商和公众的监督咨询
(三)创业板发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板的上市要求
1.上市要求:
•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发行人从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最近三个会计扣除非经常性***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该净利润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改制与设立•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寻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三)创业板发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板的上市要求
1.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三年无严重影响发行上市或者严重***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运作规范•治理结构完善
•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最近两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比上一会计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新“三板”市场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便利融资:便于定向增发股份•提高股权流动性
•利于企业转板上市:未来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完善公司资本结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利于树立企业品牌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主营业务突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业务过于分散对于中小企业挂牌而言,绝对是“减分”事项。比如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广告传媒的小规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公司集中于主业。
资产重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4.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5.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从事的其他业务,有无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是***证券业协会等主管机构备案审查的重点。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有三种方式在解决同业竞争时经常为企业所用,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2.注销同业竞争公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同业竞争企业,注销其余同业竞争企业不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3.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正如主管机构正在引入有行业背景的人力来应对拟挂牌企业行业越来越细分和新产业的出现,企业对主营产品和业务的贴切和准确描述也尤为重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证监会,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扩容前,科技部通过“缩短注册年限”和“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两点放宽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新三板挂牌标准的企业数量扩容。新三板扩容后,中关村的模式很可能被其他园区复制,这也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新三板的“后备军”数量将大增。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
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一项明确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存在“公司个人不分”的问题,即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现象。实践中,拟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会较为频繁,因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外部融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成本,而调用关联企业暂时富裕的资金,对于实际控制人则是更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该企业还专门为调剂资金余缺而建立了类似“财务中心”的内部机构,则在不同企业间进行资金调拨会成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资金往来会更为频繁。
对于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资金占用问题,关键是尽早规范,不将问题带到以后的挂牌公司。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都是极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拟挂牌企业一定要遵守自身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而不能将这些制度当做摆设,这也是考察和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真正规范运作的有力证据。
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是主管机构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之一。同时,主管机构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使用平实语言,不夸张,不广告化,不粉饰业绩,不进行利润操纵。
对此,企业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合理解释。例如,如果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则对企业运营而言是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企业能对自己的风险转移能力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则“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不但不会对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体现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流动比率较同行业公司高,而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低等问题,主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都是轻资产的中小科技企业,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诱惑。但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规划,诸如稀释多少股权?如何定价?与业绩如何挂钩?会计如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