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来自首日提前通知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都会预先发布公告,可以查询上市公司的发行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何定价?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来自首日提前通知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都会预先发布公告,可以查询上市公司的发行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何定价?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 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 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来自。A.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批复日B.发行期的首日C.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360问答董事会决议公告...
正确答案:BCD考查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故选BCD。
谁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
定向增发流程如下: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资委批准;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定增发行期首日怎么确定 定增发行基准日)
在确定定增发行期首日的时候交易日的股票会有上涨的趋势。定期增发行期首日定价因为此时发行的价格是不允许比相关公司这个基准日交易二十天内的,定增保证金比例,定增价格确定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90%。定价基准日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过实施细则》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第一天为准。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一般认为。
并确定当日为发行期首日。三、2017年1月13日9:0012:00(发行竞价日) 最终确认发行价格为21.38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定向增发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增方式发行股份。
定向增发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增方式发行股份其发行日为19号则19号也是该股的定向增发基准日拓展资料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其价格是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来确定的其中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增方式发行股份融入资金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在19号发行该,定向增发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比如。
(即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实施的定增项目,在第二种情形下,董事会通过会议来决定的。很多的公司会将董事会决议公告作为定期发行期的首日因为在这个时候时间才是好控制的在确定定增发行期首日的时候交易日的股票会有上涨的趋,发行股份的行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其价格是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来确定的其中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其价格是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来确定的,很多的公司会将董事会决议公告作为定期发行期的首日,哪一日是股票定增发行期首日,定增发行期首日直接决定定增发行基准价,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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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每经网
道恩股份(002838.SZ)1月20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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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2022-01-201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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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转自: 30投行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核准与发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六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七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八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或无法确认真正原始作者,故仅标明转载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十分抱歉。如来源标注有误,或涉及作品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及时予以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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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
1、“新三板做市交易”: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解读
2、“新三板反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反收购方法
3、“新三板定增解读”: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定增规则解读
4、“新三板股改”:2016年“新三板”股改、申报、挂牌日程表(附挂牌申请文件目录、流程图)
5、“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
6、“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操作程序指引(附法规完全版)
7、“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8、“股权激励”:图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
9、“犯罪分析”:律师出具虚假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刑事犯罪分析
10、“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11、“营改增”:“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的几个要点
股票增发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发行价格是IPO的价格,直接影响原股东募集资金;
股票价格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实质上并不影响原股东,除股东回购、增发外;
面值指股票的账面价值,以上讨论的都是公允价格,即市场价格的概念,除紫金矿业以外,我国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的股票的面值都是1元/股。
定增基准日如何确定?
2017年2月新规调整以后,定价基准日只能是发行期首日,之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都不能作为定价基准日了。
新规出来之前,实务中定价基准日用得多的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新规之后,相当于是把定价基准日推后了。
定价基准日的调整会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呢?
定价基准日推后,这个定增就是接近市价的基准价格进行发行,就会导致退出的时候盈利压力就非常大。
【干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详解
本文为深交所某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非公开发行经历总结
一、释义: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票的行为。
小编有话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被广泛的运用,以下由小编根据切身体会给大家梳理一下。
二、相关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小编有话说:《价值在线》真的给证券部的苦逼们提供了查询规则的捷径,(/),感谢信披一点通的某大神。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小编有话说:锁价是领导头疼的事情之一,我不管,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要计算准确,可以借鉴深交所前20日的交易总额和交易总量,不要用股票软件的数据(因为股票软件做了四舍五入处理,不够精确),一个简单的数字却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点,不可有问题。另外,停牌的日子是不计算在内的。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小编有话说:我们协助审核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但是具体对象要看公司“大佬”的审核和价格优先的原则。
(1)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2)发行对象属于以上之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以上情形合同的生效: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上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中介机构前期进驻公司,全面做尽职调查,由公司配合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如果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停牌与否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必要条件。(如果消息泄露,股票异动,立即停牌(≤10个工作日))。
附:尽调简图。
小编有话说:“保姆”来了,一般这个时候会计师和律师不会进场,证券部的苦逼们要协助“保姆”做各种工作,今天要去各部门要各种材料、明天要去协调部门开**的无违规证明、后天要去找董、监、高做调查、大后天又发现证券部的材料还没提供,突然想到:一天没跟女朋友聊天了,晚上约起去看个电影吧,正在准备打开美团时候,领导说晚上带“保姆”改善一下生活吧,餐厅饭都吃腻了,放松一下,我的妈呀!第二天万一再接到一个证监*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证券部的苦逼们还要不要活了…………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小编有话说:有的公司可能不需要召开二董,一次董事会就搞定完了,小编是参照某公司的模板提供说明的,小编也见识过快的,科大讯飞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到完成发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仅用了不足4个月时间(还在股灾期间)。
通过以下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并公告(已完成环评、备案程序和修订预案,如果需要调整发行价格需要在上发审会之前完成)
(1)《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小编有话说:备案环评文件可能相对较慢,备案环评文件出来后,二董可以修改可行性报告等。如果期间发生实施利润分配预案,也要同时调整相应发行价格及数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需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可以提上议程,例如公司的制度等。
(2)《关于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小编有话说:这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才可向证监会申报材料。
制作全套申报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受理,当天可以收到受理通知书,发布公告。
小编有话说:这个时候要跟着领导,带着“保姆”进京了,既要在荣大(券商之家)提前订房间,还要抢房间座位(万一再碰上报材料高峰期),晚上还要通宵审材料(发现证券部和券商都是夜猫子),第二天还要准备早餐,好不容易申报完材料,一起庆祝一下吧(其实我想睡个好觉,好吧,马上满血复活了,我去订饭店,我去买酒………),差点忘记了,先把受理公告发了吧…………
收到反馈通知,并回复且发布公告(距离申报材料约40日出反馈意见,反馈问题下达后,30日内提交并公告反馈回复,30日内预计不能回复,则要期满前提前递交申请延迟回复)。
小编有话说:收到反馈之前就是传说中的静默期啊,大约40日出反馈意见,在反馈问题下达前是禁止用任何形式与审核员联系的,这个时候干啥呢,发发呆吧……。
收到反馈之后,“保姆”该来了,组织一起回复问题吧,一般有财务、法律的。
1.1、召开董事会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小编有话说:突然证监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出了一个指导意见,还要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和董监高承诺的公告,这东西还得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流程,好吧……
2.1、召开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2)《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小编有话说:马上上会了,市场行情肿么样,最后一次调价机会了。卧槽,股灾来了,啥也别说了,赶紧调价吧,走程序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公告结果(反馈回复后,如无问题,则陆续召开初审会、发审会,若反馈回复后仍有疑问,可发出二次反馈,按上述程序进行)。
小编有话说:小编又跟着浩浩荡荡的进京了,嘻嘻,这次就不住荣大了,这次可带着公司大佬和“保姆”大佬来了,啥也别说了,衣食住行我包了。咦,差点忘记了,还得给大佬准备一套上会的统一服装吧,好吧,又有事干了。什么,还要彩排,你们都是影帝啦。第二天最煎熬,证监会会议室外面,等待、等待、等待,什么,过会了,大佬们赶紧向家里发消息。我还是赶紧回去准备审核通过的公告吧,什么!!!趁我忙的时候群里发红包了,我的妈呀………,又错过了好几个亿。终于发完公告了,什么,晚上还要庆功宴,搞什么,人家不喝酒,哈哈,再来两瓶,这个时候要好好表现了………。
1、期间会有大批的投资者实地调研活动,做好接待工作(准备好全套的公司基础资料,会提供给有需求的投资者)。
2、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接收不同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函并做好统计(启动发行时候需要给他们发认购意向函)。
3、准备好各种签字页,包括全体董事声明、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等(券商会提供目录及模板)。
小编有话说:这个时候是间歇性的忙,就那点事儿,有啥自己的事该忙就忙,别等到批文下来又没时间请假了。
收到核准批文之后6个月内,公司和承销券商自行确定发行启动发行时间,然后需要做好以下事项:
1、向深交所提供发行申请材料
4、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5、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小编有话说: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拿到批文后,准备启动发行时候,申请股票停牌后,突然发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早在10天前已经到期了,“保姆”也太不敬业了吧,好吧,赶紧复牌,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流程。
在监管层再融资审核收紧与批文发放速度放缓之时,上市公司能够拿到批文当属幸运。然而,幸运中的不幸是,拿到批文的上市公司竟然会因为一点过失而极有可能错失此次再融资机会。美都能源当属典型案例,其遭遇不可不谓悲催,我们证券部的工作还是很重要滴。
十一、发行结果
1、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4、还要向深交所、中登公司办理股票登记、股票上市等手续。
5、公司与银行、券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小编有话说:拿到批文已经很幸运,还有不幸的,6月份已经有7家上市公司的定增批文到期。小编在证券部的工作很苦逼也很快乐,因为做着自己喜欢的事情,每天都是新的一天。
小编第一次写文章,有什么不足或者错误的地方,请各位大神指正,我会努力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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