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保财险该怎样理赔? 你的驾驶证有效吗正证有效吗?副证呢?如果驾驶证有效现在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因为交管*的网站上都是可以查到驾驶证的状态的,只要正证有效,即使副证
人保财险该怎样理赔?
你的驾驶证有效吗正证有效吗?副证呢?如果驾驶证有效现在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因为交管*的网站上都是可以查到驾驶证的状态的,只要正证有效,即使副证失效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拒赔。你的情况我初步判断你08年是不是没有检验驾驶证啊所以保险公司怕你08年出的事故09年报案修车所以让你提供08年的排除风险但是如果你的驾驶证有效状态即使没有体检证明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你可以向保险公司争取一下不行就找人保的投诉部门投诉一下再不行就投诉到保监会在行业协会有规定驾驶证整整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利拒赔
中国人寿财产的船舶险的赔偿怎么赔
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方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通知我司。我们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协助贵司处理报案,务求将贵司的损失降到最低。报告海事机构:如船舶险事故涉及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第三方时,对于事故处理和责任判定都需要专业和权威的机构参与。因此,为合理妥善的处理事故,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海事机构,寻求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积极施救:多数船舶险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有一定延续性的过程,事故损失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这时,积极施救与否可能使事故最终损失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施救,避免损失扩大,施救过程中可寻求保险人的帮助和支持。配合保险人或公估机构现场查勘调查:保险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将尽快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事故情况(或委托公估机构),同时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期间可能涉及向船长船员的了解情况、查看船上损失情况、收集船舶证书航行日志等必要资料、与第三方沟通交流等必要理赔工作,被保险人应就以上相关理赔工作给予全力配合,对于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应全部向保险人披露。定损:在保险人现场查勘调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到船舶维修厂维修船只。在维修过程中,保险人视船舶的损坏程度决定是否到维修厂了解维修情况等事宜。维修完毕后,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提供维修清单等凭据进行定损、理。提交理赔所需资料:保险人在事故调查中及调查结束后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与事故有关的必要资料作为理赔依据。被保险人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可随时向保险人咨询了解。赔偿确认及支付:保险人在案件必要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将提出最终赔偿方案予被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就赔偿方案确认无误后,将立即进入赔款支付程序,被保险人需提供名下银行帐号和赔款收据,在收到赔款后,此次理赔完成。保运通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和理赔时,应当明确船舶险相关的除外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车子全责,车险到底怎么理赔?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1.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2)索赔申请书;(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例如:(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单位的,理赔损失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要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的四个复印件。7.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投保不计免赔保险的除外。8.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案例评析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82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根据国际上习惯作法,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一般采用列三种分摊方式。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将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求得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2.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没有重复的情况单位应负的赔偿金额作基数加总起来得出每家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 3.出单顺序负责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由先出单的公司首先赔偿,损失金额超过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由第二家公司赔偿超出部分,以此顺序负责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皮尘: 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神握仔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如按扣除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如按赔偿责任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 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3.实际,郭某家庭财产仅在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1986年1月31日至1986年3月17日,只有甲游汪公司的保险,1987年1月31日至1987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个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甲、乙两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 慧择网推荐以家庭财产保险:“快乐嘟嘟”自选家庭财产保险—自住综合型自有房基本家财保障以及盗抢、水渍等附加保障特色:包含宠物饲养责任险以及家庭人身意外险¥5元/7天“快乐嘟嘟”自选家庭财产保险—火灾责任型自住房屋的基本财产保障,限于火灾、爆炸责任特色:为火灾专用型保险¥2元/7天
企业财产保险赔偿计算
(一)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1、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3、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二)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三)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以上即是企业财产保险金额与赔款如何算的问题,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也是很难去把握的,保险金额它有固定资产金额与流动资产金额,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看您的情况属于哪种,而对于如何算保险款项,上文大概说了几点,对于赔偿金额一般与您投保的财产价值等额,其他的情况就要具体分析,你可以先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然后再打算调解或诉讼。
财来自产险怎么赔?比如说楼下超市着火把楼烧了
您说的是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吗?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和企业事先约定好的上述三种方式进行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怎么算?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计算如下: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怎么赔偿的啊?
人身保险的补偿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看,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使用的是“赔偿”,在“人身保险合同”部分采用的是“给付保险金”。当然,财产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在定损的基础上再确定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适用的是事后确定保险金的补偿方法。使用“赔偿”是恰当的。但是,由于人身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它们有各自的特性,并非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都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法。许多人身保险,如医疗费用型保险,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费用损失情况只有在治疗结束,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与财产保险一样,应该属于损失补偿型保险,应适用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外偿方式。《保险法》笼统的使用“给付保险金”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正是这种不准确的表述,导致长期来,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人身险与财产险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前者适用补偿,后者不适用补偿。有些人甚至认为,由于“人身无价”,人身保险根本就不应该适用补偿原则。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述,经济补偿性是保险的根本目的和功能,保险金给付方法的不同不应该影响保险的这一属性。人身保险中某些险种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法,是由这些险种的特性所决定的。所谓“人身无价”,实则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误解,我们知道,尽管从人性的角度说,人身的确是无价的,但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特别是将人身作为标的进行保险的时候,特定人的经济价值何以通过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量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正是通过对被保险人进行生存状况调查评估其价值,从而进一步确定其是否可保、或者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承保。一般地,保险人绝对不会接纳一个创造财富能力很低的人投保的高额人寿保险。另外,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之所以会在投保规则中规定同一类险种某一投保单位的最高投保限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避免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人的人身价值,从而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此,尽管《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补偿方式作了有别于财产保险的表述,但并不代表《保险法》否认人身险的补偿性质,也不能说明《保险法》一定要求所有的人身险都必须采取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即定额给付的方式。双方当事人是可以根据险种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补偿方式的。具体而言,对于人寿保险或某些需要定额给付的人身险,由于在投保之时就可以预测保险事故发生后导致的损失,因此,事先确定保险金额是可能的,而且对于这些人身保险,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习惯。就应该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形式。但对于某些事先无法确定保险金额,而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通过损失程度的评估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如健康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保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就应该适用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当然,对于某些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此过程中被保险人创造财富的能力、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医疗费用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得投保初期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的价值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因此,相对而言,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的补偿性显得不如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的补偿性那么明确和具体。而且,在经营环境不好,同业协作程度差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因重复保险和重复赔付而使最终的赔付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但总体上讲,这只是保险经营环境和经营技术上的问题,是能够通过经营环境的改善和经营技术的提高而逐渐加以克服的,与人身保险的补偿性质本身没有关系。
94年商店上的财产险如今出险怎么赔间伟浓偿,赔偿标准还是按94年的赔偿标准吗
请先查看出险时间是否还在有效期内,财产的核定有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核定!赔偿按照保险合同作为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