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的公司还能上市吗(退市后的股票还能再上市吗 要满足哪些条件)

admin 2024-01-16 16:45:53 608

摘要:退市后的股票还能再上市吗 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没有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主动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由上市公司变为了非上市公司。往往股票退市

退市后的股票还能再上市吗 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没有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主动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由上市公司变为了非上市公司。往往股票退市的情况可以分为多种类型,那么退市后的股票还可以再重新上市吗?一起来了解一下。

退市后的股票还是有可能重新上市的,但是能否成功重新上市还是要看该公司退市的原始的原因以及是否满足重新上市的条件。通常情况退市类型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并不是所有退市的股票都是可以重新上市的。

另外对于股票重新上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往往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重新上市的。比如因为业绩连续4年亏损造成的退市或者主动性退市的,至少需要在退市之后的60个交易日后才可以重新上市。

此外,股票要重新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各方面已经达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条件。比如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退市公司已经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退市后的股票重新上市的有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又一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A股“有进有出”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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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企业重新上市后能否被投资者看好和接纳又是一个问题。2019年1月8日,ST长油重返资本市场,1月9日,ST长油开盘首日便两度“闪崩”并临时停牌,最终收盘跌落23.2个百分点。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资本市场对重返A股的ST长油依然缺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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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重新上市政策来看,有分析人士表示,在当下A股市场重视退市率、强化股市强制退市的大背景下,审核退市企业重新上市的申请或许更显谨慎。退市企业要恢复上市,应从自身基本面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入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才能恢复上市,监管层也应对此严格把关,以防一些绩差问题公司重新回归A股。

退市制度新动作!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2月25日消息,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重点包括

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

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

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

在明确基本原则方面,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在强化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在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方面,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在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方面,一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是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

《指导意见》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起草过程中,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退市板块及退市公司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条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顺畅衔接程序,更好发挥承载退市公司、妥善防控风险的功能,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另一方面要落实《证券法》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优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防范市场风险是退市板块和退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功能,要强化底线思维,夯实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

此外,关于《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方面,《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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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退市还能重新上市吗?

在股票领域,价格下跌是指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其中不包括公司股票停止日)的每日燃吵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价格时发售股票市场.在货币领域,面额下降意味汪棚着这种面额的货币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例如,以前国内流行的5分硬币、1角纸币、2角纸币、2元纸币已经皮陵侍退出市场,无法流通的现象被称为面额退出市场.接下来,金投小编介绍面额下降市场能否再次上市今年第一家面值退市公司锁定的是曾经的风力发电第一股-ST锐电(601558).ST锐电4月7日晚间公告,预计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于4月14日停止.ST锐电将成为今年第一个面值退市股,继*ST保千之后,今年第二家退市公司.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未满足交易所相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积极或被动中止上市的情况,从上市公司变成了非上市公司.面额下降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面额下降股票?我国上海深两市股票面额均以1元/股为单位,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即低于1元,触发面值退,强制退出市场.面值退市制度不是唯一的,去年是政策执行最严格的一年,从去年开始面值退市股数急剧增加.关于面额退出市场恢复上市条件,上海深板、中小板符合相关规定后,可重新上市:股东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正数等条件.但是,在创业板上直接退出市场,不能再上市.因此,在操作创业板股票时,必须特别关注相关公司.

a股退市股是不是有机会再上市?

可以再上市的,进3板竞岗

退市制度解读,上市公司退市条件新规 - 知乎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被动性退市是指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2、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被动性退市是指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3、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我们考虑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1)未通过年检;(2)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3)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4)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5)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6)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应立即退市:(1)挪用客户保证金;(2)设立非法网点;(3)穿仓金额巨大;(4)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5)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6)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经纪业务许可证》。

ST股票ST是英文SpecialTreatment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恢复上市的条件有: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ST的必须先成为*ST才有退市风险;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二)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原有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两年新增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两年三年四年新增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新增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新增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新增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新增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退市通道和途径选择近日,中国证监会副**高西庆表示,要在合理布*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一般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二板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主板市场主要解决成熟高新技术产业的后续融资问题以及已上市公司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途径。从上升阶梯来看,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从下降阶梯来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能上能下”,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了必要的通道和出口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退市途径,可以考虑设计出相应的退市出口;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公司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的,应该直接退出证券市场;若主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二板市场;若二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的公司实行转换下市、股权置换下市或购并下市的,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这里,二板市场扮演着“中转站”或“缓冲带”的角色,发挥着缓解市场压力的作用;场外交易市场则可以作为“购并板”或“重组板”,发挥着整顿和拯救绩差公司的作用。退市标准的确立可以考虑建立以下一些指标体系作为上市公司下市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规模、股利分配情况、股权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股东)、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资产负债营运状况、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忠实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等等。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资不抵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欠缺。如果在《公司法》中加上这样一条,“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公司上市”,那么就不一定必须先进入破产程序才能退市了。再倒退上去,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也应该加上资不抵债这个条款。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做法来看,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上市规则决定。原因在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定的上市协议,由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以《公司法》对公司退市的条件作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死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只对公司退市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批准公司退市的权限,退市的一般阶段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则应该由上市规则规定。为了促进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提升营运质量,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两个下市条件:第一,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的)。第二,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退市的操作规程公司被决定作下市处置后的操作程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其中,美国的做法比较繁琐,的做法比较笼统。因此,制定我国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操作程序时,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1)对上市公司的下市处理,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2)在公司下市时间的安排上要有缓冲,给予一定的整改宽限期,促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拯救,也可以使投资者有选择的余地。(3)对公司作下市处理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执行规范透明”的原则。这些都可以通过交易所制定“公司下市实施细则”予以确定。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体程序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决定时应慎之又慎。当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被摘牌的困境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数的方式来充分揭示其特别风险。另外要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实施拯救。整改期过后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不能采取那种“急刹车”的办法,突然宣布公司退市,给投资者以心理准备,以尽量减轻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冲击。

退市的股票还能上市吗?

退市的股票还有可能再次上市。

1、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和有实力的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成功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后在退市前买入的股票还可以进行正常交易,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2、上市公司退市后重组无望的,在一定时间后将会被打入三板市场,在退市前买入的股票就要办理转托管至三板市场,并开立三板市场交易帐户,按照三板市场的要求进行交易。

退市公司达83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文/梧桐小编

2月25日晚上,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通知指出: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意见》规定: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立足于落实《证券法》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常态化退市平稳实施,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二是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三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四是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指导意见》作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在保障退市制度平稳实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实践中运行较为平稳。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优化退市公司监管工作,维护稳定、良性的市场环境。

二、起草思路

《指导意见》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起草过程中,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退市板块及退市公司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条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顺畅衔接程序,更好发挥承载退市公司、妥善防控风险的功能,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另一方面要落实《证券法》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优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防范市场风险是退市板块和退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功能,要强化底线思维,夯实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二)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五)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一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是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六)关于《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安排,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在保障退市制度平稳实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实践中运行较为平稳,但是也存在退市衔接不畅、监管要求针对性不强、权责不对等、风险不能有效出清等问题。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顺畅流程安排,推动退市公司平稳、有序进入退市板块。退市板块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等基本权利,督促退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公众公司基本义务,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充分考虑退市公司实际,根据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情况,构建分类监管制度,匹配合理适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切实提升监管的适应性。 

(三)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避免风险扩散和传导。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的自我化解和彻底出清。

(四)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分工协作,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退市程序衔接 

(一)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交易所强化退市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压实退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退市公司无法自行聘请主办券商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退市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二)简化确权登记程序。践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理念,优化退市公司股票确权登记程序,精简业务办理材料,强化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切实提高确权登记效率,降低退市公司、主办券商、托管券商和投资者负担。 

(三)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落实《证券法》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有关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现快速、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明确信息披露衔接安排,退市公司在交易所退市至退市板块挂牌期间,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挂牌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一)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退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董事会秘书。退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压实主办券商风险提示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退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加大风险揭示力度,指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二)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对于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在充分做好风险防范与应对准备的基础上,引导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五、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一)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证监会完善退市公司监管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方监管职责,落实证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退市前后的监管衔接,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 

(二)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场所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跟踪退市公司有关风险,及时向地方**通报,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以及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适用本指导意见。在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的监管工作安排,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退市股能重新上市吗?

st股退市后会去三板,要是三板还退,那这企业基本就倒了,还上啥市。

退市股票还能重新上市吗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这也意味着投资者有很大的几率会亏损,针对于股票退市的相关情况,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下。今天整合了多个机构推荐了的牛股名单,欢迎大家前来免费参考,趁着还挂在文章中,赶紧收藏领取吧~【紧急】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股票退市,说白了,就是因为这家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的相关上市标准,而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终止上市的情况,即该公司由原本的上市公司强制成为非上市公司。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公司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因此全由公司自主决定;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最终被市场上的监督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如果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大多数人对于好公司的标准都不太清楚导致难以辨别,或者对股票缺乏正确的认识,最终使得亏损这一不好的事情发生,这个平台是免费诊股的,直接输入股票代码,就能看到你买的股票好不好:【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当股票退市以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规定,就会被强制退市了,那么就可以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直到退市整理期结束,这家公司就不在二级市场了,不允许再进行买卖。如果说你对股市很陌生,最好是优先买入龙头股,不要什么都不懂就往里砸钱,小心钱打了水漂,我整理了一些关于每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当退股整理期过了之后,如果还有股东没有卖出股票的话,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了,退市股票可以在新三板进行处理,如果朋友们有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的需求,想要进行交易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要知道的是,退市后的股票虽然说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卖出股票,但其实是不利于散户的。股票一旦进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很困难的,由于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股价现在已经降低很多了,对于散户来说,亏损的就相当的严重了。注册制下,散户购买退市风险股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这两种是千万不能买入的。应答时间:2021-09-02,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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