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险生效第二天出厂出险能理赔吗(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赔偿)

admin 2024-01-26 12:18:39 608

摘要: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赔偿 火灾厂房保险公司赔付41.5万元,出险时的保险价值120万,保险金额100万,比例赔付。水灾损失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出险时的保险价值60万,保险金额60万,足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赔偿

火灾厂房保险公司赔付41.5万元,出险时的保险价值120万,保险金额100万,比例赔付。水灾损失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出险时的保险价值60万,保险金额60万,足额投保足额赔付。出险的时间对于在保险有效期范围内的理赔无特别影响,但财产出险后必须恢复保险金额才能恢复保单的保险价值。

收了钱就变脸揭秘保险公司拒赔"潜规则"

  制图/徐国以

  半岛记者 李珍

  “买的时候有一万个理由让你买,拒赔的时候也有一万个理由”。近日,一家国内知名门户网站所做的保险调查中网友对商业保险业的吐槽刷了屏。我国的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据2016年最新统计,保费收入连续三年大增。但耀眼的数据背后,保险业也存在粗放发展的问题。保险代理人数量激增带来了保费的不断上涨,然而服务跟不上、理赔难、拒赔官司激增也成为保险业广受诟病的问题所在。在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胜诉比率较低。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公司的本质是追逐利润,因此在有些做法上有不规范之处,而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对待合同,一旦遇到拒赔,要据理力争,尽量争取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

  修车费高于市值遭拒赔

  去年4月份,市民倪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7900元。

  2015年10月31日19时10分,倪先生的朋友阎先生开他的车与桥头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经青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阎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倪先生在得知事故后报警的同时也通知了保险公司。

  由于车辆损毁严重,倪先生修车花了39000多元,加上评估费一共是4万余元,可他没想到,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了拒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定损的价格过高,理赔车辆现在的实际价值只有33000元,而索赔金额已经高于汽车本身的价值。多次协商未果,倪先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倪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当赔付原告保险金的数额。

  法院依法确认保险车辆损失为39435元。据合同条款中规定,车辆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车辆出厂日期为2009年3月6日,新车购置价为67900元,事故发生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至事故发生时折旧79个月,月折旧率为0.6%,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系35715.4元。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超过该车实际价值,李沧法院认为应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价值35715.4元来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李沧法院一审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付倪先生保险金人民币35715.4元。认证费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新农合报销,保险不赔了

  2013年5月,平度市蓼兰镇后宅家村民委员会为包括张女士在内的二十多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赔付的方法为医疗费超过10000元按医疗费10000元赔付,未超过10000元在实际花费的数额内减100元,按90%赔偿。保险期间为一年,受益人为张女士。

  2013年9月8日,张女士因从事家务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腰部受伤,经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入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37859元,张女士在平度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筹范围内报销15815元。

  事发后,家人拿着保险合同和病例等材料找投保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张女士的合理医疗费已由农村合作医疗全部赔偿,被告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平度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的性质应为费用报销型,不是原告主张的定额给付型。被告应在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的范围内扣除原告自费应付部分14966.17元和原告在平度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的15815.02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707.89元。据此,平度法院判决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7707.89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隐瞒病情,拒赔还不退费

  2011年9月,市民黄女士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2012年7月,黄女士突发疾病住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高血压”,住院17天。黄女士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6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因黄女士隐瞒了其2011年4月28日患冠心病住院的事实,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1日通知黄女士解除了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双方协商不成,黄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即墨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终身,投保份额6份,每份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黄女士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含脑出血),保险人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终止。  

  即墨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1日通知解除保险合同,符合保险法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但法院同时认为,冠心病(或支气管肺炎)与脑出血并破入脑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法院不支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黄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揭秘 买时把你捧上天,赔时玩失踪

  9月28日,某知名网站发出了一篇关于是否要购买商业保险的帖子,在投票中,赞成购买的占多数,但在评论区,对保险公司服务的吐槽却占了主流。

  “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态度非常好,把你捧上天,一旦要理赔,业务员直接找不到了,整个过程把人当成诈骗犯各种审查各种跑断腿。”网友徐洁儿的说法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认可,大家吐槽的焦点也集中在理赔难上。“买个保险,合同十几页,一般人都不会仔细看,这样就很容易掉进拒赔的陷阱。”

  在网友的吐槽中,保险业内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流动频繁、服务差、霸王条款隐性条款多、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业务员“销售误导”等问题纷纷浮出水面。其中销售误导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推销时,业务员说得很好,导致很多客户在签订合同时不看或者一些条款看不懂,最终出现理赔问题,甚至遭遇拒赔。

  网友“业界良心”发帖称:“我自己也在保险公司做过一年,谈谈个人的感受。首先我觉得保险不是一件坏事,但是,现在国内的保险行业的确是太不完善了,这个不完善不是保险本身,而是这个推行的制度。保险员在公司里面学得最多的,不是怎么去把保险本身了解清楚,而是怎么把保险推销给客户,保险员也不管卖出去的东西是不是真是客户最需要的,当然也不是全部保险员都这样,但大部分绝对都是这样。另外保险还有一点,也是让大家唾*的,就是推销的时候,几乎什么都不用检查,你签字付款就行了,但出了问题理赔的时候,不让你来回折腾个三五遍你休想拿到钱,而且还有一些限制,比如出了问题,三天之内一定要打给保险公司,要是你太忙搞忘了,过了三天,那对不起,没有了……”

  在青岛某保险公司做过保险业务员的刘女士表示,自己40多岁了,做保险业务员不限制年龄和学历也不看工作经历,只要有一定的人脉就可以做。“说实话,推广保险也不是很容易,需要一遍一遍地联系客户,签合同的时候,详细条款我自己都看不太明白。”

  另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张先生表示,现在保险业的运作模式就是大量招募业务员去推广,业务员的收入主要靠提成,要想多赚钱只能想尽办法去推销,至于后期如何理赔,公司会处理。

  对此,网友ppz表示“保险业要发展要从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尤其是在保险理赔的细节上,而不是只签了保险合同,目的就达到了,这也是中国的投保人面对理赔发怵的主要原因。”

  对于近几年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分析认为,自2014年以来,受到新的保险业“国十条”等政策的支持,各地保险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社会对保险市场的认可度在逐渐提高,尤其是这几年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并且还建立起了一套系统化、政策化的保护机制,所以保险行业的声誉也在日益提高。一些保险业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老百姓提供更多的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保险业的服务、产品都在变好,所以它的增长速度自然就会提高。

  但在快速增长的成绩背后,保险业也有隐忧。例如保险个人代理人数量增长过快,在个人代理人考试被取消之后,大量的代理人进入市场,增长速度非常快。代理人增长速度的大幅提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保费上涨,但是效果却并不理想。因为如果代理人的质量良莠不齐,但数量却急剧增加,行业声誉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分析 纠纷虽多,投保人胜诉也居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因此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水涨船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字“保险合同纠纷”,记者看到,2003年至今,全国一共能搜索到的案件数量是165685个,其中2003年到2008年都较少,自2009年开始呈逐渐增长的态势,近3年来稳定在每年数万起的数量。

  具体案件数量为:2008年121件;2009年649件;2010年1313件;2011年1421件;2012年3052件;2013年13807件;2014年54858件;2015年41831件;2016年至今27080件。其中青岛法院近几年能搜索到的案例总数为3104件。记者通过比对数据和采访相关法官了解到,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以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为主,大概占到总案件量的近八成。

  “这和近些年来车辆保有量的增加有关,”市中院民六庭法官林伟光表示,从目前受理的保险案件来看,市民基本上买了车就会买保险,但其他的如人身、健康和意外等保险买的数量相对较少,且出险的几率也较之车辆少得多,这是造成车损险案件纠纷较多的主要原因。

  “这类纠纷焦点集中在对车损的定价和评估上。”林伟光介绍,对于车主找专业机构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不少保险公司不认可,认为定价过高,从而引起了拒赔和纠纷。“但也不排除个别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拒赔,比如有一个案子是保险公司怀疑投保人酒驾,但是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肯定是支持证据充分的一方。”林伟光表示,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中,总体来说法院对投保人支持的居多。

  尽管胜诉的几率较大,然而依然有不少投保人因嫌诉讼周期长或者别的原因而放弃了主张自己的权益。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公司的本质是追逐利润,尽管不少拒赔案例经过法院判决后支持了投保人,但只要有投保人不去起诉维权,保险公司从中依然有利可图。

  记者了解到,除了诉讼途径,市民还可以通过本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对该类纠纷进行调解。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将青岛确立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工作接机制试点地区。2013年6月27日,青岛中院与青岛保监*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并向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授牌。目前,除市中院以外,本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在基层法院也设有基层工作站。截至2015年6月底,当事人共申请调解867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534件,调解成功率62%,调解后履行率100%。

  三大拒赔理由

  拒赔理由之1 未如实告知

  不少保险消费者有这样的体会,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知那一栏,代理人会让自己全部打“否”,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有过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但是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从各大医院调取病历,最后给一句“你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不赔。”

  事实上,这样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在投保时,大部分消费者是因为疏忽或过错,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史。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其实是有能力调查到投保方健康状况的。但保险公司不做这个主动调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写的材料判断。结果,发生事故后,又说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

  为此,我国新保险法也是与国际接轨,新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一方面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过后两年内,如果发现当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仍然没发现情况,或是发现了情况但不与被保险方沟通,等到发生了再以此为理由拒赔,就不能成立了。

  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拒赔理由之2 “观察期”免责

  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钱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后,保单也拿到了手上。当时老王去保险公司体检时并无任何疾病症状。然而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了。

  目前重大疾病险普遍都有免责期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从最大限度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该考虑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拒赔理由之3 未及时报案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史东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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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赔偿处理?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除派出技术人员查勘出险现场、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外,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企业资产负债表、损失清单、**以及相关的帐目、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和理赔时效是怎样的

在投保的时候,我们都说了要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条款,看清保险合同的条款还有保险的免责条款,在这里,我们肯定比较关心的就是保险的出险理赔了,但是要知道,保险不是说你出险了就会给你理赔,在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以我们今天来讲讲理赔的相关知识。    (一)保险理赔原则  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及时赔偿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  一、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基于损失。此外,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二、坚持实事求是。在理赔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支付标准、支付金额。  三、近因原则。  1.因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如果原因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与以下四种情况区分开来:  1)如果承保危险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对标的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相反,如果风险因各种原因未能涵盖,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各种原因不断发生。如果决定的原因或支配地位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赔。  3)间歇性事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即原因和原因不是连续的,后者的原因与前因无关。后者不是不可避免的、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性。  4)各种原因同时或相对独立地发生,并且无法确认近因。因此,如果损失可以根据原因进行划分,则保险公司应承担承保风险。如果损失不能分割,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1、保险金额按比例分配  2、赔偿责任限额分配  3、开单顺序责任分担  4、连带责任赔偿  (二)保险理赔时效性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期限内提交,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未提供必要文件且未获得保险,视为放弃保险。不同类型的保险,不同的时效。人寿保险索赔通常为5年,其他保险索赔通常为2年。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件的日期时,索赔时间效应开始。在保险事件发生后,投保人、保险公司或受益人必须先立即报案,然后提出索赔。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后,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材料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验证。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核实,核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3、是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达到赔付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偿金;  4、对于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应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绝通知,并说明理由。  5、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赔偿或支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的义务。另外,如果批准不是保险责任,则应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绝通知,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保险公司会出现拒赔的原因以及保险理赔的时效性,大家比较关注的保险理赔的相关内容就在这里了,希望大家在投保的时候或者出险的时候可多家关注,想要了解关于理赔的更多内容可以关注多保鱼网站内的其他相关文章。

@广大车主,人保财险**分公司推出多项利民举措

为做好疫情期间金融纾困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分公司针对机动车保险客户推出家庭自用车商业车险保单最长延期90天,脱保3个月内未出险继续享受保费优惠;营业性车辆报停期限延长至210天,启封逐步实现即时生效;车险保单顺延期内,增值服务也顺延等多项利民举措。

“对静态管理期间停驶的家庭自用车,人保财险按车辆在静态管理期内商业车险保单的有效天数,给予相等天数保单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90天。”人保财险**分公司车辆保险部副总经理王筱博说。

“家庭自用车保单延期不需要车主自己申报。根据解封时间,通过中国银行保险信息平台(简称中银保信平台)直接批量完成保单顺延。”王筱博表示,在中银保信平台完成保单顺延后,人保财险会逐一通知客户保单顺延完成及顺延后保单的到期时间,请车主安心。

对因疫情已脱保的车主,王筱博表示不用担心:“对脱保3个月以内未使用、未出险的家庭自用车,在商业车险续保时继续享受NCD(无赔款优待系数)优惠。”

对于车主关心的“车险到期是否需要按时续保”的问题,王筱博表示,对于疫情期间到期的家庭自用车客户,按时续保既能正常享受NCD(无赔款优待系数)优惠,人保财险还会对续保保单进行延期,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变化。

对营业性车辆,人保财险**分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惠民措施。“在本年度保单报停期限已满180天的,我们将报停期限临时性增加30天至210天。”王筱博表示,正常情况下,营业性车辆申请报停启封,需要等到次日零时才能生效。现在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升级,疫情期间申请报停的营业性车辆,公司将逐步实现报停启封“即时生效”。

车主胡先生问,家用车商业保险延期后,对应的保险增值服务是否也能延期?王筱博答复,人保财险拥有车险客户200余万,公司一直秉承“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理念。因此,在保单顺延期内,人保财险**分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道路救援、车辆安全检测、代为驾驶、代为送检四项增值服务。“保单延期多久,增值服务同样延期多久!”

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被坠落树枝砸坏,已报案理赔,是否还能享受保单延期政策?对于车主沈先生的询问,王筱博解释说:“延期政策是给予静态管理期间停驶状态的家庭自用车商业车险保单的延期,停驶期间发生被砸事故可以延期。但是,若静态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表明该车辆存在上路行驶情况,不是处于停驶状态,这种情况不在延期政策范围内。”

车主王先生问:“我的车险9月8日到期,因疫情原因,10月9日才办的续保,还能不能享受延期政策?”对此,王筱博解释说:“王先生第一张保单8月10日到9月8日延长30天,第二张保单10月9日到11月7日延长30天,合计可延长60天。”

对于很多车主关心的“享受延期优惠以后明年的商业险和交强险日期不一致怎么办”的问题,王筱博也给予了解答:“明年续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时,我公司会给客户办理短期的商业险,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期日期调整一致。”

END

来源:石榴云/**日报

记者:冉虎

编辑:杨洋

主编:许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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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险理赔要点 - 专业论文 - 业务研究 - 东方律师网

1.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

3.全国新闻战线的工作者,尤其是在武汉开展新闻报道的工作者;

1.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疫情发生的背景下,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放弃了指定医院条件)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品费、手术费等。

4.其他费用:*物(包括特效*)、人工肺、人员调动费用、交通费用、隔离措施产生的费用等。

1.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

3.企业雇员因工罹患新冠肺炎产生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1.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喷洒消毒液可能导致家庭财产污染及火灾损失。

2.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旅行取消、旅行延误及旅游期间旅客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医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感染、传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1.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感染新冠肺炎后,由客运承运人承担的费用。

2.受疫情影响,货运承运人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及导致运送货物变质损毁的所承担的费用。

《国家医疗保障*、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

1.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范围涵盖自费部分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具体由就医地制定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

此外,对于疑似患者,在国家医保层面也有相应保障。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属于传染性疾病,对于确诊患者由此而产生的部分诊疗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财政部所出台的相关通知,可以通过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以及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报销。

但对于疑似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在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部分商业保险可以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涉及到的险种主要有:医疗险、重疾险、寿险,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部分意外险(部分保险公司已直接在意外险条款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医疗、伤残以及身故)。

此外,在其它保障途径已报销部分费用的情况下(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和医护等抗疫一线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等),商业保险中津贴类、重疾类、身故类的大多数保险产品仍有理赔空间。

下表对不同程度的疾病风险及可能适用的保险险种做了简单的归纳。

1.医疗险

此类保险的特点是保费低,但总保额高,可高达百万元,而各公司的免赔额各不相同(针对新冠肺炎案例,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取消了免赔额)。一般医疗险按照保险金给付性质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所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或疑似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基金,中央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换言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就相关病情诊治费用基本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再涉及此类型保险的理赔问题。

当然,对于需要个人承担部分的医*费,被保险人仍可在此类保险中予以申请理赔。原则上,如果医疗险是报销性质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如果医疗险涵盖住院津贴,可按照住院天数进行赔付。

相较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赔偿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而言,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理赔系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而与被保险人实际花费无关,如按住院天数支付给付固定金额。此时,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固定金额的理赔金。

实践中,存在少部分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条款里对“传染病”予以免责,即对于传染病不予赔付。考虑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认定为传染病,故对于有此类除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来看,只要被保险人符合条款中就医行为的约定,一旦确认感染新冠肺炎,被保险人就应可得到赔付。对于绝大多数无上述除外责任的保险产品,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我们建议,在选择医疗险时,应尽量选择健康告知宽松、保障责任全面、免责少、续保条件好的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定额赔付”型健康险。被保险人确诊了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赔额度一次性给与保险金的赔付。对于患者而言,如果达到重疾(或者轻度重疾)程度,后续的长时间的持续治疗、康复是必不可少的,费用也是不可预估,因此,一笔额度较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确实可以为患者提供较为充足的后续治疗、康复资金。

重大疾病保险中通常会详细的列明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的类型,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属于上述列明范围,原则上除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了严重的并发症,或者保险公司明确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银保监会在其发布的《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支持个保险公司将重疾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目前保险公司公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理赔措施来看,尚没有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入重疾险的疾病范围,但大部分保险公司均表示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付,以体现人文关怀。

寿险是保障身故责任的一类人身保险,俗称“保死不保生”。无论是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还是自然身故,都属于寿险理赔的范围(除非合同约定了除外责任/免责条款)。大多数寿险的免责条款也并没有将传染病作为除外责任,如果因为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无效身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应都可以理赔。

理论上来说,意外险保障意外导致的风险,而新型冠状病毒属于疾病范畴,并不符合意外险保障范畴。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传染性疾病,一般情况下,疾病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支持各保险公司将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此意外险项下能否赔付有赖于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政策的出台。

但目前已有一些财险公司将其意外伤害保险为本次疫情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造成的损失。以下列出了部分保险公司扩展承保的具体做法。

(1)A公司“爱心保”保险计划: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将原有意外险产品新增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身故或致残的赔付责任。出生满30天且出院到70周岁都可以投保,覆盖各个年龄段。保险期间为1年,保障额度20万元。

(2)B公司综合意外险:对该公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进行扩展,扩展责任为“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扩展对象为“保险期间为1年的该产品被保险人(包括新投保客户及老客户)”,扩展责任保险金额限定为每个被保险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C公司个人意外险及补充津贴医疗险: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两款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扩展,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具体来看,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身故或伤残,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适用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因病情严重在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适用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D公司某保险计划:提供1000万个“XX保险计划”免费领取名额,被保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最高可获赔10万元,总保额合计1万亿元——“XX保险计划”本身为一款短期交通意外险产品,覆盖0-65岁人群,保险期间90天。

(5)E公司某团体保险计划:为企业提供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保障,为企业员工筑起爱的防护墙。保险责任包含:普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额10万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伤残保额10万元;体外膜肺氧合(ECMO)康复津贴10万元,为企业员工提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伤残保额10万元。

(6)F公司推出的某保险产品保障的甲类疾病有鼠疫和霍乱,乙类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丙类有流行性感冒等11种,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包括在内。

目前保险公司较多的做法是向医护人员等赠送固定保额的保险,保险金额10到50万不等,现阶段鲜有保险公司就此设定新的险种。此类赠送的保险后续将如何实施,还有待观察。

另外,不少保险公司对于医院、**救助部门、学校、普通雇主、公共管理部门等也提供了相关的责任保险,并附加了传染病条款,对于其员工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目前看来,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事故属于医疗保险以及寿险的承保范围。对于重疾险以及意外险,虽然银保监会有出台相关通知以支持保险公司扩展承保,但除非保险公司明确扩展承保,否则可能不属于其承保范围。在保险责任成立的前提下,还需要结合其它保险条款判断,尤其是对应的保险产品是否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本次新冠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列为了免除责任范围。

此外,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各保险公司纷纷出台举措,适当扩大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1.取消定点医院的限制

目前保险产品条款中存在指定医院的条款或表述,即要求被保险人出险后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指定级别的医院进行治疗。考虑到本次疫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已取消上述限制,不再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而拒赔。

所谓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该期限即为等待期。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针对本次疫情,保险公司已取消等待期的限制,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指定的等待期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予以赔付。

一般情况下,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品及诊疗项目予以赔付。目前保险公司已取消上述限制,将超过该范围的自费部分的*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也纳入理赔范围。

一般情况下,若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赔额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时将扣除该免赔额部。针对本次疫情,保险公司已取消免赔额限制。

部分保险公司针对自身产品的特殊性,取消了住院报案时效及住院方式的限制,对于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告知住院的,不再降低赔付比例,同时对于在门诊观察室、留观室隔离治疗的客户按住院方式予以认定赔付。

1.一般情况

一旦保险责任成立,可索赔的范围可以结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具体判断。根据不同保险产品对应的承保范围,通常而言,医疗费用属于理赔范围,而对于丧葬费用、误工费用在无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不属于理赔范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一些特殊费用,部分费用(*物(包括特效*)、人工肺)属于医疗费用,可以根据约定进行理赔;部分费用(人员调动费用、隔离措施产生的费用),或因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无法计算,或因其实际最终由公权力机关支出,无法作为损失进行理赔。

部分医疗险、重疾险及寿险会在免责条款中将法定传染病列为除外事项。例如,某医疗险有如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该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合理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法定传染病。”依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1号公告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以上免责条款中已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是责任免除事项”。因此,根据该条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免责事项,可不予赔偿。

在传染性肺炎治疗中,严重的状况下,可能会用到人工肺。该笔费用高昂,部分医疗险中,人工肺之类的人造器官费用被列入赔付项目中,但也有部分医疗险将该费用列入免责条款。

此外,针对个案,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是保险人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会予以关注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免责范围需要根据被保险人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品种的条款约定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和积极配合实施各项防疫规定,做好充分的个人防范措施。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产生的损失在重大疾病险以及意外险下可能是无法得到赔偿的。但如果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进行明确扩展,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那么被保险人也有机会得到赔付。

另外,就重大疾病险的理赔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保险公司未扩展承保新冠病毒,如果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被保险人的病情达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相关疾病标准(例如,引起严重的并发症),也可申请重大疾病或者轻度重大疾病的理赔。此类情况通常包括: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特定的肺功能衰竭。

具体来说,“新型冠状病毒”严重的病人可能会出现长时间昏迷的状况,而重疾条款中都会有“深度昏迷”的条款。深度昏迷指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深度昏迷也分轻症“深度昏迷48小时”和重症“深度昏迷96小时”)。

此外,世卫组织表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会出现急性、严重呼吸道疾病,伴有发热、咳嗽、气短及呼吸困难,部分病例出现肾功能衰竭和死亡。根据具体情况,上述并发症可能会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

企业财产保险项下包括四个条款,分别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其中,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的条款是本土化的产物,条款中多以列举式的行文阐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即首先要成立保险责任,而后关注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免除条款。在本次疫情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就属于乙类传染病。该法第三条第五款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再报经***批准后,可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本次疫情属于传染病。但纵观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传染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之一,故不成立保险责任,企业因传染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而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属于舶来品,条款多以概括式的行文列明保险财产、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内容,即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不在保险人不负赔偿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内的,保险人均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中并不包含疫情期间因传染病引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故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往往包含如下内容:“(十四)**命令或任何公共当*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

疫情影响下,***通告春节假期延长、上海企业明确接到行政机关通告要求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开工。那么**命令下导致企业停业,由此造成的库存货品(比如生鲜产品等)过期无法使用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除外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传染病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停业通知等,但是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人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而传染病导致的疫情才是造成企业损失的近因,是由于疫情导致行政机关颁布停业通告,进而造成企业损失。所以传染病疫情并不属于除外责任之一,故保险人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者关心的营业中断险问题,营业中断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对财产险主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企业在投保了财产险主险之后,再投保营业中断险,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均可得到保障。营业中断险中的一些附加险条款与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场所关闭、停业相关。

营业中断险没有单独险种,必须依附于主险而不能单独存在。营业中断险主要承保的是企业营业中断期间的毛利润损失,毛利润的计算主要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投保人也可与保险人协商针对毛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签订个性化的保险合同,如定额补偿:保险人按约定的每月定额补偿限额,根据营业中断时间计算赔偿金额。

毛利润以外租金损失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当承租人作为债务人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的请求成立后,对于租金的损失承租人可以通过购买营业中断险来保障。

综合来说,如果营业中断险所依附的主险是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因主险中列明的风险不包括传染病,所以主险不成立保险责任,附加的营业中断险也不成立保险责任。如果营业中断险所依附的主险是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因主险是概括式风险,传染病并不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形之一,故有可能成立保险责任。

同时,在营业中断保险的条款项下有一些附加条款,诸如:“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此时,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成立的条件不止是因传染病导致经营场所关闭,必须要满足经营场所内存在已被确诊的传染病人员,该人员可以是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疫情期间有过消费行为的顾客。在该附加条款项下,必须满足此条件才能认定保险责任成立。所以营业中断险中,按照条款进行判定是判别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和关键。

3.企业雇员因工罹患新冠肺炎产生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职业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而并不属于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所以当雇员因工罹患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时,无法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保险赔偿。但企业雇员罹患新冠肺炎后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仍可能通过雇主责任险获得保险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是指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的财产,可以约定范围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喷洒消毒液可能导致家庭财产污染及火灾损失

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的需要大量喷洒消毒液导致家具或者房屋装修装饰污染损失不可纳入保险责任。因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采用列明式的风险,类似于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传染病不能纳入保险责任,因喷洒消毒液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也不应当纳入保险责任。

但喷洒消毒液过程中因导致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仍可能成立保险责任。因为喷洒消毒液的行为在保险法理论上称为造成损失的远因,火灾是造成损失的近因,虽然两个原因彼此相互牵连但在此情况下远因被近因切断,家庭财产损失是由火灾直接引发的。

2.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项下的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也与疫情有所关联,该条款中保险责任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责任免除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不能通过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来获得保险赔偿。

1.旅行取消、旅行延误及旅游期间旅客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在性质上类似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项下又分为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和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

受疫情影响,1月27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消息称自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在此情形下,若购买了旅游取消保险,出发前一周因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传染病原因导致取消旅行,可因此获得因取消旅行而产生的出行费用(例如机票费)损失赔偿。因疫情管控导致航班取消改乘其他班次航班或本次航班延误的,可主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电话费、紧急日用品的损失赔偿。

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中,若游客出现旅行途中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1.公众在营业场所内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传染病造成的损失在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类损失。

1.医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感染、传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针对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导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时,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主险项下附加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补偿保险、附加医务人员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以减轻医疗单位的负担,支持医疗单位更好的承担救死扶伤的崇高社会责任。

1.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感染新冠肺炎后,由客运承运人承担的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中明确将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但面对即将展开的大范围返程复工人群,不排除保险公司针对本次疫情推出类似于SARS期间的“承运人非典型肺炎责任保险”产品,以减轻承运人负担、尽快恢复交通运输。同时,该主险项下还可附加司乘人员新冠肺炎责任保险。

2.受疫情影响,货运承运人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及导致运送货物变质损毁的所承担的费用

货物运输的财产损失方面,由于疫情导致承运人违约,如货物无法即时送到目的地、货物长时间处于运输途中环境而导致变质或者损毁,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呢?

承运人责任险的出险事由包括两种情形:侵权或者违约。侵权需要其过错,违约不需要过错。但承运人能否直接以疫情导致延误成立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来免责呢?这要结合违约的直接原因来分析。如果疫情直接导致承运人在疫情宣告或者**采取停封路运措施之前或者之后违约,那么承运人就不可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抗辩,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也即导致保险责任的成立。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

企业财产保险中需要结合保险条款具体分析,如果投保的是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那么本次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而传染病并不属于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保险责任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之一,故不成立保险责任,企业因传染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但如果投保的是财产险或财产一切险,因其保险条款采用概括式列明风险,故不在除外责任内的传染病仍可能导致保险责任成立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能可能获得保险赔偿。而营业中断险作为必须依附于主险的独立险种,主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营业中断险是否成立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中因与疫情相关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不多且传染病疫情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以基本不成立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中,保险条款约束双方,按照条款进行判定是责任保险能够存续的基本保证。对条款解释的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险的基本原理。所以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成立与否还是要依据保险条款作具体分析。

从保险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产险部分别下发文件,对辖下机构从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扩展保险责任、加强销售管理等方面指导,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保险服务工作。特别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险产品,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要及时推出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1.一般情况

一旦保险责任成立,可索赔的范围可以结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具体判断。根据不同保险产品对应的承保范围。如财产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在于受保险事故而生的直接物质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如前述的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再如营业中断险的理赔范围在于由于营业中断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支出的损失,即财产险基本险或综合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

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多以概括式的行文列明保险财产,若在免责条款中将传染病疫情列为除外事项。例如,某财产一切险有如下免责条款“因传染病疫情导致的损失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则根据该条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免责事项,可不予赔偿。

此外,针对个案,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是保险人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会予以关注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需要根据被保险人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品种的条款约定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和积极配合实施各项防疫规定,尽量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公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保险法第22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十日的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法第23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23条、24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第23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法第25条)。

对于理赔的流程,在疫情发生的背景下,各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推出了各种简化的理赔条件及理赔流程,比如取消30天的等待期、取消了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取消*品种类限制、取消了对于就诊医院的限制以及开通绿色报销通道等便利服务。

此外,还有保险公司采用预付赔付形式,对此次疫情引发的身故、残疾、重大疾病客户,保险公司可启动先行赔付;万元以下案件,免受纸质就医材料,可以直接上传赔案资料;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申请,已经确定医疗费用,及时预付赔款。

1.针对人身险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本着服务大*、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务实高效的原则,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银保监会财产险部发布的《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按照银保监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目前大部分险保险公司均针对疫情开展特殊理赔工作,主要包括(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1.开通7*24小时联络热线及线上(网站、微信、手机APP等)理赔服务

遵照银保监会下发相关通知精神,为严格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针对本次疫情,各保险公司已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实行7*24全天应急联络热线。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号召被保险人通过网站、微信、手机APP等工具实现线上理赔申请,减少线下人员的接触。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的患者或疑似者,部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指派专人对接,为客户提供全程理赔指导服务。

为加快理赔进度,部分保险公司出台相应措施,优化理赔流程并减少理赔申请材料,如通过线上递交理赔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无需提供保单即可申请理赔;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残疾、重大疾病、医疗的客户,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理赔申请材料等。

部分保险公司出台举措,对于医疗费用金额确定的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的客户可先行赔付,后补齐相关资料。

部分保险公司结合不同保单产品,出台个性服务措施,如有的保险公司,除正常给付保险金外,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另行设立专项慰问金;有的保险公司则针对境外客户,提供境外旅行理赔、境外医疗费用支付、境外转运等服务。

发生保险理赔争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协商是指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所导致的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尊重银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和倡议,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以尽心、贴心、暖心、实心的保险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彰显保险公司的企业价值。保险公司还会实施疫情下的特殊理赔措施,适当扩大保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对于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保险公司也应向客户予以耐心解释说明不予理赔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避免不必要的理赔争议发生。

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的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作出的不予理赔决定有异议的,消费者可依据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

保险公司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不同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2)确实不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当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3)法律及保险合同对于是否符合理赔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处理。

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的规定:

客户如认为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理赔过程中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监管部门或相应(分支机构所在辖区)派出机构投诉。

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属于本单位所受理投诉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告知客户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客户对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于30日内向银保监会申请核查。

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投诉事宜虽属于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及其派出机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将废止。新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是负责处理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因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所产生的投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办服务渠道,方便客户反映与保险公司的消费纠纷。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于2004年9月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了保险行业。依托保险行业内的专业力量,结合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除诉讼、仲裁之外化解保险纠纷的又一种有效途径。

2010年8月24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定建立“联合化解保险纠纷工作机制”(又称“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了以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轴心,包括市二中院及辖区10个基层法院、各保险公司在内的解决保险矛盾纠纷的新型平台。

从全国范围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

如前述协商、投诉、调解均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客户可选择依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保办的汽车全险生效后第2天就碰了别人车保险公司管么

所有的商业保险酒驾都是免责条款,所有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为了你的安全着想,酒后不要开车啦。

保单显示生效中,是不是就是可以理赔了?

不一定,保单一般都是有90天或者18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是不可以办理理赔的。

保险在保单生效后即可开始申请理赔,若投保的是健康险,则需要等待期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等待期内因病出险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另外,大部分险种都是投保缴费成功的次日零时保单生效,意外险、普惠型补充医疗险则可能另有保单生效日规定,投保时需明确,以免产生理赔纠纷。

财产险出险时怎么计算-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财产险出险时如何计算

以我国财产保险的赔偿为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比例赔偿方式,又称责任赔偿方式。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赔偿与损失数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如果保险金额超出财产实际价值,则超出的部分无效。

例如,保险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000元,保险金额为90000元,财产损失金额为60000元,则

这种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目的在于促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尽量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同时,这种赔偿方式也体现了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关系。因为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所以比例赔偿方式在财产保险中得到普遍的应用,适用于各类不定值保险品种。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保险金额,把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第二损失,即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0000元在保险金额12000元限度内,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损失金额12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2000元中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10000元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超过保险金额2000元的损失为第二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款额,一般来讲对被保险人有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大量出现的是部分损失。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又在保险金额以内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十足的赔偿。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就采用这种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限额赔偿方式通常分为两种,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和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不足限额赔偿)。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赔偿是指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不负赔偿责任,即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在免赔额以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此限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对于某些易损的运输商品,保险人往往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免赔率)或绝对额度。

免责限度又分为两种: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所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额度后才能赔付,但赔付时按损失数额全数赔付,而不扣除免责限度以内的金额或数量。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责限度后才赔付,在规定的免责限度以内的损失金额或数量必须先扣除,绝对不予赔付。

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是指在约定的限度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超过约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险人遭受多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只给予基本保障。保险赔款是农作物收获量与限额标准相差的歉收价值。这种赔偿方式只能赔偿被保险人产量不足的损失。如果产量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即使遭受了自然灾害,保险人也不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不论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涨落变动如何,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无法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保险。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财产险出险时如何计算”问题进行的解答,财产保险进行理赔时,计算理赔的保险费主要有四种方法,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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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二条:关于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来源:保险理赔疑难案件选编100例;编著:华山

但,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本文引用的“参考案例”亦不是指导性案例。

因此,上述意见和案例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参照,但亦可能不参照,因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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