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_上市公司质量_通知_独立董事)

admin 2024-02-01 08:16:35 608

摘要: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_上市公司质量_通知_独立董事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8月4日,上交所通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_上市公司质量_通知_独立董事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8月4日,上交所通知,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1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适用衔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本所业务规则中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三、关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安排仍然适用《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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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_ 东方财富网

提示:

8月4日,上交所通知,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1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适用衔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本所业务规则中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三、关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安排仍然适用《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来自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不包括()。

D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①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②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③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④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⑤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⑥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与预计市径曲值应该怎么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而规则中的“预计市值”,预计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即预计上市后的公司市值。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8-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https://b.***.cn/paim/iknow/index.html

证券交易所年后几号开市?

证券交易所年后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上交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另外,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说明?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的相关条款,对股票交易实施收盘集合竞价,基金、债券及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暂不调整。

具体来说,修订主要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时间,并规定了收盘价产生方式。这些修订旨在更好地反映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效率和公平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则对证券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总则、交易市场、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交易品种等内容。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要求证券交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上证发[2023]31号2023-02-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d中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构建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为了落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做好规则衔接适用,就保荐机构规范开展持续督导作出如下安排:

一、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事项、信息披露、专项现场检查等事项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与原有要求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TheEnd

股票在上证/深证上市有什么规定

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在2000年以前比较趋同,在2000年后的三四年深圳停止了新股发行,被上海抛在了身后,2004年深圳开始发行中小企业的股票,也就和上海的主板市场形成了差异化竞争。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来自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有()。Ⅰ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A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7.1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①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③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⑤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⑥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⑦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⑧中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与此相同。Ⅰ项,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Ⅱ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Ⅲ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Ⅳ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才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a股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股票的交易规则主要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1]、《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3]、《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4],百度百科的「基本交易规则」百科词条[5],总结归纳A股的交易规则如下:1、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由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深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2、报价单位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价格委托买卖。3、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即每一申报单位的股票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表述为「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上海证券交易所表述为「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股票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竞价成交原则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和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其中,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7、T+1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品种实行「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原则,即所谓的T+1交易制度。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股票交易费用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股票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向代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证券公司)交纳佣金,向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等,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等[6],其中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1、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出让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单边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单边征收,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7],即:印花税买股票时为0,卖股票时为成交金额的1‰。2、经手费经手费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成交之后,按照成交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包含在佣金中。A股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8,9]。3、证管费证管费即证券交易监管费,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10,11],证监会收取,包含在佣金中。4、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12]。5、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13]。佣金的收费标准为:A股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成交金额的0.08%-0.3%),一般为:买、卖都是成交总额的1‰,不足5块按5块收。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目前一般券商佣金(含规费)可以做到0.02%左右。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该费用大多数都用在付出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核算)、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目前券商竞争越来越激烈和透明,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已经撤销。总之,盈利很小的时候,卖出股票亏本也是可能的,因为要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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