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到期后怎么处理(可转债到期了怎么处理)

admin 2024-02-01 08:16:50 608

摘要:可转债到期了怎么处理 1、可转债转换期截止也就意味着债券到期,在到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交易所会将交易结束时的债券数据通知发行人,发行人于到期日前将相应本息款划入交易

可转债到期了怎么处理

1、可转债转换期截止也就意味着债券到期,在到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交易所会将交易结束时的债券数据通知发行人,发行人于到期日前将相应本息款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2、在第三个交易日,交易所先将本息款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在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各券商再将本息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3、设置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兑付利息期间,债券交易不停市,付息办法参照A股派息程序执行。

有限公司如何可转债(六)可转债到期不能兑付(债券违约)的处理方式探讨_保证人

原标题:有限公司如何可转债(六)可转债到期不能兑付(债券违约)的处理方式探讨

本文系王鑫律师团队对有限公司可转债的研究学习第六篇。

本系列研究包括:

(四)如何设计有限公司可转债的赎回与回售条款;

由于有限公司可转债刚开始兴起,尚没有相关案例,本篇内容以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的案例进行研究,本质上说,可转债也是债券的一种,到期不能兑付发生违约情形时,处理方式也时大同小异。

债券违约后的求偿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模式或流程。总体来讲,我们可以分为是否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一般协商延期兑付、通过AMC转卖债权、向保证人求代偿、变现抵质押物求偿这四种措施。向保证人求代偿、变现抵质押物求偿这两种方式主要是根据偿债资金来源而划分的。双方协商不一致,进入司法程序后:一种是违约求偿诉讼;另一种是破产申请,破产申请通过之后,又可以分为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协商适度延期,目标在于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是债券违约后的首选方式。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措施,通过适度延期,能够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前提是债务人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以及良好的履约意愿。

案例:中煤华昱

中煤华昱发行的短融15华昱CP001到期本息合计约6.38亿元,于2016年4月6日发生实质性违约。经发行人与债券投资者协商,实行延期支付方式,发行人中煤华昱多方筹措资金,于2016年4月13日完成兑付。从违约到兑付完毕共7天。

案例:珠海中富

12珠中富MTN1于2017年3月28日发生实质性违约,按计划,债权人以及股东(担保人)拟申请2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并承诺于2017年4月26日前全部偿还本息。实际的兑付没有按计划进行,兑付时间不断延长,转化为分三次进行兑付,共耗时65天兑付完毕。

案例:中钢股份

发行人中钢股份为中央国有企业,10中钢债为其发行的一只债券,期限为5+2;根据原计划,2015年10月20日为回售行权日。2015年10月19日,发行人决定延期付息,同时回售登记期不断延长,构成实质性违约。实际上,10中钢债回售登记延期共为34次,耗时2年,10中钢债于2017年10月20日完成付息兑付。

保证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缓释措施,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信用增进,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付债务时,可以按照约定由保证人代为履约。

根据《担保法》的注释: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责任担保则是,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讲,连带责任担保优于一般保证担保。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当债券出现违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代偿要求。

在向保证人求偿的方式下,大家还要注意,一些金融机构会承诺给予发行机构“流动性支持”。

由第三方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承诺,与担保有较大的差异,一是缺乏清晰的界定标准,二是法律效力不足。

流动性支持是指,发行人因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未能按时兑付债券利息或者本金的情况下,银行/第三方将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给予发行人一定的流动性支持贷款。流动性支持只是一种承诺不能等同于担保,不能将银行的流动性支持理解为银行信用的背书。

如11蒙奈伦债,11蒙奈伦实质性违约,该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显示,包商银行承诺的流动性支持。但协议文本上约定: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针对本期债券的本金与利息偿付,应对发行人因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由于包商银行认为11蒙奈伦的发行人违约并非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是经营能力出现明显恶化。流动性条款承诺的前提不成立,包商银行拒绝提供代偿本息。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批量处理不良资产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模式。但当前对于债券违约的处理,这种模式正在探索当中。参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卖AMC的操作,主要核心在于违约债权转卖的定价是否合理。因此对于违约债券对应的估值以及定价是债券持有人与AMC双方谈判的重点。此外,由于一笔债券的持有人相对分散,不利于转卖谈判的效率。该模式当前运用较少,对于违约债券的处理仍在探索中。

案例:博源集团

博源集团为民营企业,截至2018年9月15日,博源集团共涉入3起违约事件,“16博源SCP002”、“16博源SCP001”、“12博源MTN1”该3只债券合计30亿元的债权已经全部被与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资质与能力的信达资产收购,但具体的收购细节以及定价暂未披露。根据博源集团的相关公告显示,三只债券收购的过程历时较长,其可能的原因为债券持有人分散,需要逐一谈判。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格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来讲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

其中,抵押物多为不动产,比如房产;质押物主要为动产、有价证券等。抵质押物的生效是以相关机关登记和占有为先要条件,并且办理的先后顺序对应求偿顺位。

目前我国违约债券中的抵质押物主要有应收账款、林权、房产、股权等。

变现抵质押物求偿的难点在于,一是变现不确定以及较长的时间成本;二是押品流程存在瑕疵,押品价值不稳定。以12圣达债和湘鄂情为例:

案例:12圣达债

“12圣达债”于2015年12月5日到期(投资者在第三年末全额回售),受外部经营环境及金融环境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受冲击以及现金流紧张,未能兑付本期债券本息。该债项下拥有抵押物较多:包括发行人持有的1000万股上市公司长城动漫股权、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9.75%股权以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2016年4月28日,“12圣达债”召开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全体持有人同意通过诉讼方式对“12圣达债”进行清收,并一直同意拍卖质押物。质押物已被成都中院、成都中院和成都武侯区法院查封。律师已收集质押物信息提交乐山中院执行*,执行*已与查封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了转移处置权事宜。但该进展缓慢,截止2018年9月15日,该质押物的处置尚未完成,“12圣达债”目前仅偿付了部分利息,3亿元的债券余额及剩余利息尚未兑付完毕。

“12圣达债”具有较为明确的质押关系,寻求处置质押物变现求偿是最可行的办法,但从实际的处置来看,仍处于等候移送处置权的审批手续过程中。此外,由于质押物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弱,处置情况仍处于较为不确定的状态。

案例:湘鄂情

12湘鄂债4.8亿元的增信措施为房产以及股权:武汉三阳路房产、西安高新区房产、北京大兴区房产和三宗餐饮公司的股权。随后,北京证监*披露其抵质押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在增信房产上设定在先抵押;房产在先抵押的程序和披露违反相关法规;增信措施进展情况的披露违反相关法规。

由于抵质押程序的问题,实际上抵质押到该债项下的价值仅有50%。此外,三宗旗下餐饮公司的股权分别为:北京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楚星湘鄂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味之都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湘鄂情自身及其子公司因高端餐饮消费市场低迷而陷入经营困难,随之股权的价值下降,对债务的覆盖能力变弱。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尽可能选择变现能力强,价值稳定的抵质押物。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类质押物要审慎。抵押物权属关系不清晰、抵押物价值不稳定、抵质押操作流程不合规、抵押物的处置进度不及预期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依据是《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不满足破产申请的条件。通过求偿诉讼是目前债券投资者在违约后求偿的最主要方式,但整体上面临“起诉容易、进程缓慢、执行艰难”等问题。

案例:山水水泥

山水水泥自2015年首次爆发违约起至2018年9月15日,共有5只违约债券,违约余额为68亿元。由于缺乏抵押物,股东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协商,所以只能通过违约求偿诉讼进行。由于山水集团内部管理不当,导致前期签署文件存在法律瑕疵,诉讼进展缓慢,当前山水集团面临的诉讼较多,但是尚未有处理成功的案例。

山水水泥的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为天瑞集团,实际的公司管理以及融资安排由张才奎等高管操作。张才奎等与天瑞集团双方的控制权纠纷导致债券违约无法妥善处理。根据2018年9月5日主承销商招商银行的公告,目前山东山水的控制权仍在理顺过程中。

案例:天威英利

天威英利出现实质性违约后,债权人要求发行人在三个月内尽快兑付全部本息,债权人天威英利表示公司处于重组阶段,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争取充分时间筹措资金。因债务重组偿还事宜进展缓慢,10威利MTN1、11威利MTN1的持有人持有华泰证券于2017年向天威英利发起诉讼,要求兑付相关款项。该两期中票的违约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13日,2016年5月12日。实际上,发行人在2014年已经出现大量债务违约,但因债券“11天威MTN2”的尚未到期,债券投资者(债权人)不能采取求偿诉讼,且在债券到期前,企业有效的资产几乎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度冻结、资产保全等。

案例:亿阳集团

亿阳集团2018年以来涉及多起违约事件,因亿阳集团未按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提供增信措施和有效担保,中山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提起诉讼,主张本期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3亿。随后,亿阳集团对上述裁决进行上诉二审。

案例:五洋建设

五洋建设涉及2笔违约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截至2018年9月15日,违约余额约为5.6亿元。

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不但提供虚假信息而且未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此外,五洋建设对于法院判决支付债券违约本金以及违约期间利息等费用的裁定,并未按时执行。增加投资者损失的不确定性。

破产重组适用于财务负担过重导致的债务违约,通对债务进行重组,主要是针对降低企业债务包袱,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够出现实质性转变的情况。

实施破产重组的方案中,对缺乏偿付能力的发行人不进入资产清算环节,而是在法院以及重组管理人的主持下,发行人以及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发行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对债务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清偿,同时发行人可以继续进行营业。这种方式又称为“破产不停产”,典型的案例就是“东北特钢”的违约处置。

案例:东北特钢

东北特钢自2016年3月董事长杨华先生意外身亡,随后第四天,开启了东北特钢的债券的多起违约事件,2016年10月正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2017年8月11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

重组前,东北特钢的股东背景实力雄厚,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国资委,持股46.13%,其他参股股东分别为:辽宁省物资集团,黑龙江国资委、中国东方资产。

重组后,东北特钢的实际控制人由辽宁省国资委变更为民营企业家沈文荣先生,龚盛先生为锦程沙洲的第二大股东。2017年11月27日,东北特钢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已经变更为龚盛先生。

债务重组方案:

2)普通债权人持有的50万元以下的部分将根据债权人意愿100%清偿。

3)超过50万的部分,非金融类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拿到所持债务的22.09%作为一次性现金偿付,二是将其转换为股权。

4)金融类债权人持有的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全部转换为股权。

5)引入两位战略投资者(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将给东北特钢合计注入55亿元,分别换取集团43%和10%的股权。转股债权人及原股东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剩余47%股权。(东北特钢对应的估值约为104亿元。)

债转股是当前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常用做法,也可能是未来金融降杠杆的主要操作手段。但是转股之后面临缺乏退出渠道的问题,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在于获得资金回报,长期持有股权的可能性不大,未来需要寻求退出机制。但是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的退出通道有限,只能通过企业经营盈利分红获得投资回报。

破产清算是指由法院强制执行,变现债务人全部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清算适用于债务人自身经营出现不可逆转的恶化,即使剥离一部分财务负担,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使得其生产经营仍无法得到好转,只有立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保障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否则其偿债能力将继续下降。这种方式又称为“破产关门”,典型的案例就是“广西有色”的违约处置。

案例:广西有色

2015年11月5日,广西有色发布公告,企业因巨额亏损,导致“14桂有色PPN003”无法兑付,开启了债券市场违约。

2015年12月18日,广西有色向南宁中级法院提交破产重组申请,理由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6年2月22日,广西有色在上清所发布公告称,企业由于持续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陷入停滞,面临多起法律诉讼,资产被债权人申请资产保全或者司法冻结。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清查审计报告》(CHW桂专字[2016]004号),审计调整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由于对部分资产进行减值,资产负债率上升为216.77%。债权人涵盖金融机构、子公司、供应商、建筑企业、私募债持有人等。

破产清算方式下,资产清算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广西有色通过破产清算裁定后,主要资产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截止2018年9月15日,资产清算仍在进行中。

此外,债务清算方案按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应付职工工资薪酬等;其次是破产清算主体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费;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又根据是否有抵质押物在手进行分配,缺乏抵质押物的债券其敞口暴露较大,很可能在清偿顺序的末端,无法获得受偿。

最后,欢迎联系本文作者王鑫律师交流研究可转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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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入门必看——白话可转债 - 知乎

例如,康妹公司扩大规模需要向扈哥借100万资金,约定6年后还本,每年按期付息。康妹给扈哥打了一张借条,不管康妹最后是赚钱还是亏钱,按照法律6年后必须还本付息。这就是债券的特性。

那[可转换]是什么意思呢?除了需要到期还本付息外,这个借条有个权利,可以按一定条件换成公司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成为股东,享受公司盈利分红,同时承担公司亏损。

扈哥拿着康妹的借条,可以坐等康妹还本金换利息。如果扈哥看好康妹公司的未来,等时机成熟,扈哥还可以把这张借条(债券)换成公司股票,持股博取更高收益。因此这张借条(可转债),具有“债权+股权”的属性。

主要是为了融资。相比于股票和债券,公司发行可转债有几点好处:

可转债6年利息之和在6%~15%之间。债券6年总利息在30%左右。利差非常大。

可转债转换成股票之后,不仅不用还钱,连利息都省下了。

如果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股本短期会急剧扩张,股东权益(盈利分红等)缩减,引发原股东不满。利用可转债融资可以避免公司股本短期几句扩张,大大缓解传统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效应,通过较长时间的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进行逐步转股,使得股权稀释速度减慢。

假设康妹利用可转债向扈哥借钱时,公司股价是10元/股,以后不管股价怎么变化,都是按照10元价格进行兑换,100万可转债可以换10万股股票,这个10元就叫转股价。

转股价: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时,必须按照转股价进行换算,起始转股价为“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转股价值:指的是把一张债券(起始面值为100元)按照转股价转换成股票后值多少钱。公式为:

可转债面值统一是100元,因此公式为:

如果未来康妹公司股价由10元涨到了15元,涨幅50%,扈哥100万的可转债,就可以换成10万的股票,然后转手一卖就可以获得10万*15=150万元,狂赚50万。

但是股价是反复无常的,涨上来也有可能跌回去,不及时转股的话,到时候赚的少,而且到期后康妹还得还钱。

所以扈哥不要贪婪,涨到30%就转换股票就行,这么约定好双赢,这样扈哥既能赚到不少,康妹也不用还钱了。

强赎:如果股价涨到了转股价的130%以上,上市公司就要逼迫转债持有人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债权人变成股权人,这样公司就不需要还钱了。

规则:一般可转债在上市半年后进入转股期后,股票价格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股价大于等于转股价130%(含),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退市的可转债有173只,有155只是被强赎的,只有9只是到期兑换的,所以上市公司一般会想方设法使可转债强赎(这样公司就不用还钱了)。因此强赎公告后,一定要及时卖出可转债或者转股,否则会损失惨重。

强赎让所有可转债转成股票,是上市公司,股东,持有人三方共赢的结果,但是如果公司股价没有上涨,反倒从10元跌到7.5元,无法进行强赎,不用担心,康妹还有权“合法出老千”。

转股价调低,根据公式:转股价值=(100/转股价)*正股价,转股价值会增加,可转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持有人更愿意转股,且强赎可能性增加。

下修:在行情不好的时候,为促进转股,将可转债额转股价向下修正,除此之外因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可转债的转股价会向下调整。

规则:一般情况下,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有权开股东大会,将转股价下修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但是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如果因公司内外的因素,导致股价低迷,无法触发强赎,股东们不同意下修,那么扈哥也不用担心,按照法律,到期后康妹必须还钱。

到了最后两年如果康哥担心公司未来会有风险,不想再继续坚持,那么只要股价低于转股价的70%,康妹就可以提前兑付本金和利息,让扈哥提前退出。

回售:属于公司的权利不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是投资者向发行公司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需要注意有的可转债无回售条款。

规则:在可转债的最后两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大于100)回售给公司,一般一年仅一次回售权利。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可转债是一个相对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我们可以通过可转债打新申购,来分享可转债带来的收益。

近两个月的可转债上市当天数据表明:

4月份至五月份,新债上市首日,仅一支可转债出现亏损,东湖转债亏损8.82,其他可转债上市每一签都是盈利的,盈利在几十元~350元不等。这个盈亏比非常友好。

感谢看到这里的小伙伴,下篇文章讲一讲可转债打新。

可转债强赎和到期赎回什么意思?

指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时发行人按照一定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强制性赎回的操作,触发强制赎回条件可转债亏损的概率较大,投资者可以提前卖出或者转股避免造成损失。

强制赎回有一定的条件:1、可转债要进入转股期,没有进入转股期是不能强制赎回的;2、当可转债的正股价连续15-20天高于转股价的130%时,会被强制赎回;3、当可转债的正股价持续约30天低于转股价的70%-80%时,会被强制赎回。

可转债赎回和强制赎回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强制,可转债强制是强制性的,可转债回售是非强制性的。其次存在的区别就是赎回条件不同。

【1】是否强制:可转债赎回是投资者的权利,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的一个附加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安全性保证。

可转债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的权利,是指可转债发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价格提前赎回可转债的一种行为,只要达到条件即可强制赎回。

【2】赎回调价:股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公司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赎回。可转债强制赎回发生在交易期内,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用户在强制赎回和赎回的时候,需要连同条件一起赎回。特别是在,股价已经远高于转股价格,投资者已经盈利还不愿意转股,就会因为价格过高而触发强制赎回机制。

可转债到期赎来自回价在哪里看

可转债到期赎回价在可转债发行公告里面有,也可以在集思录里面有的

可转换债券转换的会计处理

发行债券的入账价值和应付债券的入账价值不是一个意思。下面内容供参考学习: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间之后,按规定的比率或价格转换为企业发行的股票的债券。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债券持有者和企业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确认初始人账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企业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作股本,债券账面价值与股本之问的差额计作资本公积。本文拟举例探讨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例]甲公司为筹集资金,于20×5年1月1日以100万元的价格发行3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为5%,类似风险的不附转换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该公司规定,自发行日起算的一年后,债券持有者可将每张债券转换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负债部分的入账价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权益部分的入账价值=1000000-973269=26731元借:银行存款1000000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6731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731(2)20×5年12月31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和摊销债券折溢价并支付利息:应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实际利息=973269×6%=58396(元)折价摊销额=58396-50000=8396(元)借:财务费用58396贷:应付利息50000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8396甲公司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3)20×6年1月1日,该债券的持有人将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准则附录规定,企业应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作股本。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可转换债券的摊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转换的股份数=1000×250=250000(股)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26731贷:股本250000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8335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58396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转换权利,应按该债券面值和应付利息之和来计算权利人可以转换的股份数。

可转债到期兑付,谁来交税?

   在上周写的《可转债,牛市”同林鸟“,熊市”各自飞“》一文中,我提到格力转债到期以106元的价格赎回,超过100元的那个6元,个人投资持有到期要扣20%的税,到手104.8元。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只有2元利息部分扣税,其它不扣税。那么,本文来说说,可转债到期是怎么扣税的。

               01

       道听途说,不如看公告

   我们先来看看历史上6支到期赎回的转债,它们的到期兑付公告中有关内容如下:

(没时间看条款,可以直接跳到后面看总结)

 2005年的阳光转债

  

  每张可转债本金按面值100元(不扣税)兑付,每张可转债利息1.00元(含税)。即每张可转债公司兑付101.00元(利息含税)。

   2005年4月5日起阳光转债停止交易   2005年4月18日为到期日

  2005年4月19日起停止转股

 2012年的唐钢转债:

  “唐钢转债”到期赎回价格为110.00元/张(税前),利息为2.00元/张(税前),“唐钢转债”到期本息合计112.00元/张(税前)。

  对持有“唐钢转债”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张“唐钢转债”兑付109.60元;对于持有“唐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张“唐钢转债”兑付110.80元;对于持有“唐钢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张“唐钢转债”兑付112.00元。

  2011年11月30日起停止交易。    兑付登记日:2012年12月13日

  到期日:2012年12月13日

  摘牌日:2012年12月14日

  兑付兑息日:2012年12月14日

    

  2012年的澄星转债:

  公司于“澄星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将按面值的105%加当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澄星转债"每张可转债本金面值100元,到期后将按面值的105%加2.7%票面利率(2011-2012年度)进行兑付,即到期本息合计107.70元/张(含税)。

  境内个人投资者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每张可转债兑付106.16元(税后),QFII投资者按10%扣税后实际每张可转债兑付106.93元(税后),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张可转债兑付107.70元。

  到期日:2012年5月10日   兑付登记日:2012年5月10日

  资金发放日:2012年5月17日 

  2013年的新钢转债:

   每张公司可转债兑付金额为107.0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次兑付总金额为2,950,504,670元(含税)。

  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105.6元;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106.30元。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的兑付价格为107.00元。  2013年8月7日起,转债停止交易  2013年8月21日起,停止转股  到期日(兑付登记日):2013年8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年8月27日

  

 

  

  2014年的博汇转债:

  公司将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每张“博汇转债”兑付金额为107.00元人民币/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105.60元人民币;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106.30元人民币。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兑付价格为107.00元人民币。

  自2014年9月9日起,转债停止交易

  自2014年9月23日起,停止转股

  赎回登记日:2014年9月22日  

  资金发放日:2014年9月29日

 

  2015年的双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双良转债”到期本息合计为 101.70 元/张(含税)。对于持有“双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 101.36 元;对于持有“双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付价格为 101.53 元。对于持有“双良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债的兑付价格为101.70 元。 

  2011年 12 月 15 日起,转债停止交易(因规模小于3000万) 2015 年 5 月 4 日起,双良转债已停止转股

 到期日(兑付登记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 

 资金发放日: 2015 年 5 月 7 日 

 

  上面这个图是中登公司在2014年的回复。显然,债券派息时个人投资者是要扣税的,证券投资基金也要扣税。

               02

   百元以上个人交20%,提前卖出避税

  从这6支转债的公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 到期赎回价通常为10X+利息。对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含私募、公募),X是补偿部分,扣20%个人所得税;利息扣20%利息税。即超过100元部分都要交20%税。部分机构投资者(比如公司的证券账户)不扣税。

  因为机构不代扣税,个人持有转债的可通过提前卖出避税,在转债到即将期的一段时间里,转债价格会介于“个人税后到手价”和”机构到手价“之间,这个差价就是机构剩余持有天数(个人卖出日至兑付资金到账日)的合理利息。一般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第7天,资金到账。

2.个人需要关注转债停止交易的时点,一般到期前2周就停止交易,不能卖出了,注意在此前卖出避税,否则就只能交税了。虽然还能转股,但转股往往亏损更大。

3.当心转债不足3000万被关禁闭。当转债余额面值小于3000万元时,停止交易。双良转债2011年12月15日因为这个原因停止交易,至2015年5月4日的3年多时间里,持有者不能交易只能转股,或等待到期赎回。所以,要关注转债规模是否下降至接近3000万,注意避免被关风险。

                 03

          什么机构不用扣税?

   前面说到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最后20天左右卖出避税,让机构投资接最后一棒。那么,哪些机构不用扣税呢?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各类基金。其中金融机构包括,券商、银行、保险、QFII、主权财富基金(如中投公司)。各类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从前面的公告可以看出,这些机构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QFII要扣税。

   但是按2018年的新政策,QFII也暂免税了。我们可以看到,在2019年5月27日的模塑转债的付息公告中的内容:

    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60元;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很多个人注册了公司,公司开了证券账户(俗称机构户),通过这些账户投资债券,是不代扣利息税的。因为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扣利息税就双重收税了。但是,如果公司亏损就没有企业所得,自然也没有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一个狭小的避税空间。公司可以合理避税,但该交的税还是要交,否则后果很恶重。

                            

  公司证券账户不代扣税是很明确的。可是,基金实际到底有没有代扣税?常有人争议。按公告和税法,证券投资基金(不论公募还是私募)都要交20%税,但在理财论坛里也有人说私募基金实际没有扣税。

  为什么呢?这可能是具体执行方式上的差异。如模塑转债中的公告中显示,公司不代扣,由券商代扣。据反映,券商也没代扣,那就由机构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这就类似公司户有自行处理空间。

  

  总之,个人投资债券要注意避税。可转债利息比纯债少,波动纯债高,所以个人投资者一般不在意派息避税。不过,可转债到期赎回时税并不少。格力转债如果106元到赎回的话,个人持有到期只能收到104.8元。所以,个人投资者在可转债到期前15天以上,就要注意卖出避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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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可转债违约,债务会怎么办? 昨天有小伙伴给我留言,问了一下持有 搜特转债 的投资人后续可能发生的事,今天来聊聊有关债务后续处理的问题。我之前写的文章... - 雪球

昨天有小伙伴给我留言,问了一下持有搜特转债的投资人后续可能发生的事,今天来聊聊有关债务后续处理的问题。

我之前写的文章中也提过退市转债的处理,上三板交易、赎回回购、法院起诉、再次上市、破产清算都有可能,赎回回购对可转债债权人当然最有利,鉴于搜特、蓝盾当前资不抵债,就说说可能发生的坏的情况,债务违约。

2019年我曾经通过同学的通道,参与过几次临期垃圾债,全程见证了一下违约债务的处理。可转债历史上还没有违约,所以估计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如果可转债违约,最终会怎么样。今天就以肤浅的知识说说违约债务的处理。

先放结论:不确定性很强,万事皆有可能。

可转债毕竟也是一种债券,从国内债券市场现有实践情况来看,债券在发生违约后一般有四种主要的处置途径,分别为协商解决、司法处理、担保代偿和市场化转让。

1.协商解决。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在违约事件发生后,通过自行协商后续债务处理,一般适用于经营还算正常,还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公司。

2.司法处理。即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向债务人发起追偿,主要分为违约求偿诉讼,破产诉讼和仲裁。提起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相对比较多,比如我之前文章中提到过我参与购买过“16皖经02”,19年参与,22年法院裁决了破产方案。

3.担保代偿。担保代偿即由违约债券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向债券持有人进行代偿,适用于有担保人的债券。实际上用此种方式处理的很少。

4.市场化转让。即债券持有人通过交易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对违约债券进行转让,主要方式有特定债券挂牌交易、动态报价转让、匿名拍卖等。实际上这类方式并没有真正清偿,只是债权在不同投资者之间流通。

司法处理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方式,蓝盾转债就等着明年8月看会不会兑付,搜特转债还有1年回售,3年到期,如果这几年里法院受理了破产诉讼和仲裁,未到期的可转债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个别清偿无效,提前清偿可撤销。ST搜特的债权人22年就开始申请破产诉讼仲裁,如果法院正式开始受理重整,可能根本不需要等1-3年再看看搜特转债会不会违约才去要债。

这个司法程序一般都很长。最终的方案也五花八门,分化严重,不能一概而论,债转股、部分现金赔偿、全部现金赔偿、实物抵偿等等都有可能。

清偿方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小额兑付,但凡还有那么一点儿偿债能力,许多清偿方案会选择小额的先支付、全支付,大额的展期、部分支付。

这倒不一定是这群大户人家发善心,割自己的肉来造福穷人,还是因为散户人多,在债券处理上人多事多,钱又不多,赶紧打发完,减少债权人数量,债主少了,展期方案容易达成一致。

但小额兑付并不是法律义务,没有法律这么规定小额必须刚兑,所以,能不能小额兑付也不一定。

最后说一句,在拿到钱之前,仍然是凡事皆可能发生。走司法程序的即便法院裁决了,钱到手里可能也是个漫长的过程,甚至有可能裁决了还执行不了,这中间的时间成本非常的高,要做好陪跑若干年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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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来自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贷:股本      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求教: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处理(重点是代表权益成分公允价值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怎么处理及为什么?

你指的是公司持有的债券吧?看公司持有目的,是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划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前者短期内会出售,所以,相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司损益;后者不一定在短期内出售,所以,公允价值变动只是影响利润表后的其它综合性收益。不过,债券更常见的是持有至到期,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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