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在金融中有个名词叫可转债,那么究竟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又存在哪些优势情况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可转债,顾名思义就是可以进行
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在金融中有个名词叫可转债,那么究竟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又存在哪些优势情况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可转债,顾名思义就是可以进行转换的债券,这也是证券的一种,在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债券转化成为股票,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只有较低的票面利率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转换。
可转债一般有这些特征,首先它具有一定的债权性,它和其它的债券一样,都有着所规定的利率,投资者可以根据债券上的到期日息去收取债券的本金以及利息,同时可转债它还具有股权性,因为可转债券可以直接转换成股票,当它转换成股票之后,债券的持有人就有原本的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红利的分配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影响着公司的,股本的结构模式。再有一个就是可转债最为重要的特性了,那就是它具有可转换性,既可以称为债券也可以成为股票,一般情况下再发明,在发行的时候就会进行明确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将债券进行,性质的转换将其转换成为普通股票,如果不想转变的话,那么可以当做债券继续持有,等到到期之后直接收取本金与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可转券具有可转换性,在其转换的过程中,他一般会低于公司的普通债券的利率,而企业如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话,这样会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
有限公司如何发行可转债系列(一)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类。股份公司因为可以发行股票,所以,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发行。有限公司因为不能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只能称为股权,所以,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本文将对有限公司发行和交易可转债做一些研究,抛砖引玉,希望和同行共同交流,也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一些方案和思路。本系列分为六个部分,陆续推出:
一、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法律依据
二、各股交中心对于可转债的概念对比
三、如何设计有限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条款
四、如何设计有限公司可转债的赎回和回售条款
五、关于有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六、关于可转债不能兑付及转股——债券违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是第一部分的内容,对于有限公司可转债,本律师也处于学习和研究阶段,不正之处,欢迎联系交流本文王鑫律师。
可转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所谓公司债券,是指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又可以分为公司股票和债券,债券品种很多,常见的地方**债、城投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等。
在国内,发行和交易证券由《证券法》进行规范;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主要由证监会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规范。
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原则。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可以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但有限公司似乎不能发行可转债。
我们再来看一下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发布以后,为落实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推进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起草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和废止了之前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等关于公司债券的一些规定。
113号文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意思是说,公司发行可转债,必须是公众公司。什么是公众公司呢,就是股份制公司。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在这个文件里,并没有提及。不过,这个文件第72条,提到,“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这个“另行规定”是什么文件?这个文件叫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在讲这个《试行办法》之前,得先提到一个文件——《***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在***出台这个文件之前,全国各地区域股交中心存在一些乱象,比如跨区域经营,上海的股交中心面向全国的公司挂牌收费,有的省份,有2-3家挂着股权交易中心的公司。整个市场搞得很乱,脱离了区域股交的区域性和主要服务和满足当地省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这个功能。
于是,在2017年1月20日,***出台《***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几个内容:
1、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2、每个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只能设立一家股权交易中心;已经设立两家的,要整合成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3、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证监会于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目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但是应在交易所即场内发行。在区域股交中心等场外市场小发行私募债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的风险)
4、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5、鼓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措施,吸引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这个办法发布以后,证监会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制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5月3号正式发布,于2017年7月日起正式施行。
在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行办法》里面,对于证券的发行和转让,规定了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3、没有出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4、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5、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因为有限公司并没有股票这一说,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这里顺便说一下,这个《试行办法》的几个亮点:
1、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是合格投资者;
2、股交中心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一些业务活动,这实际上是一些机构可以做的新的业务。比如,改制辅导、路演推介、为投资者提供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等等。
3、区域股交还承担了一个任务,就是通过区域股权中心,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企业挂牌,上新三板。
综观《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都没有提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
证监会在2017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里面提到,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符合创新创业的条件有限公司似乎可以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因为创投公司很多也是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数量少。
根据该《指导意见》,深交所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在附则第二十九条里面规定,“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可转换债券在深交所转让。”
对于有限公司发行交易可转债的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都很模糊。
对于有限公司在区域股交中心可以发行可转债的明确的依据在哪里呢?
是在各地股交中心自己制定的规则里面。
我们看一下某股交中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二条作了可转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交中心的这个规范属于自律规则,也就是说,在股交中心,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
那么如何发行呢?我们下期继续。
End
来源:公司金融法律实务
作者:王鑫律师
图片:网络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坦明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让袜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引纸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槐耐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条 发行人最近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可转债应该怎么分析-香烟网
大家知道可转债吗?很多股民朋友对这个词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对于初入股市的股民来说一定要了解可转债的定义,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角度最全面的可转债价值分析,希望大家阅读后有所收获。
一、什么是可转债?
简单的说,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在转换之前,它是债券,和纯债一样有价值回归的特点,也可以获得票面利息;转换后,就兑换成了相应数量的股票,因此股市的上涨也会带动可转债价格上涨。所以说,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的特点。和纯债不同,纯债市与股市的行情通常是呈“翘翘板”效应此消彼涨,而可转债的价格与股市是正相关的。当股市大涨时,持有可转债可以分得股市的一杯羹;即便股市大跌,可转债因其债券属性,也有一个安全保障底线。可谓进可攻、退可守。
自监管部门收紧上市公司定增之后,可转债由于具备到期后兑现收益或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性,因而取代定增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青睐的方式。不过,在信用申购开启之后,可转债从最初的火爆,到如今开始“冷场”,既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是一种必然。
一方面,与新股挂牌一样,某些可转债上市后也往往会遭到市场资金的热炒。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为了避免原股东权益遭到稀释,因此常常会选择向原股东配售的方式发行,且配售部分往往会占据发行可转债总量的较大份额。如果可转债挂牌后价格出现上涨,此时持有数量较多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都能获取较好的收益。如林洋能源可转债上市后,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连续两个交易日减持林洋转债300万张,获利6905.06万元。信用申购下的第一只可转债雨虹转债,上市后其两位大股东纷纷减持,仅仅6个交易日合计净赚7061.92万元。大股东的大幅减持行为,导致可转债价格下挫。可转债变成大股东牟利的工具,是可转债遇冷的一大因素。
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某些可转债挂牌当天即出现破发,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申购可转债的积极性。如时达转债12月4日上市,开盘价只有100.50元,只比发行价高0.5元,开盘后即出现破发,当天报收96.58元,也将所有获得配售的股东、申购的投资者全部套牢。而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如今,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原股东不积极参与配售,再加上投资者不参与申购,或者大股东在可转债挂牌后就积极减持,甚至以“莫须有”的理由实施清仓式减持,那么,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目的就难以达到,无形中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日常经营等方面,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近阶段,获得优先配售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可转债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可转债破发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虽然可转债产生破发与上市公司本身的质地、股价有关,但大股东的减持甚至是清仓式的减持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可转债进行必要的规范。既然上市公司需要融资,那么大股东理应全力支持。笔者因此建议,在可转债挂牌交易后的15个交易日内,应禁止大股东减持可转债;15个交易日期满后,大股东减持的可转债不得超过其持有总量的10%。如果有了这些规定,可转债遇冷的格*或能有所缓解,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许更有保障。
虽然可转债在股市行情中起起伏伏,但是最近由于大资金的注入,且市场进入了一些较为优质的可转债,使得可转债市场有回暖迹象。
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小编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股市中的转债发行是什么意思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CB)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已经有可转换公债。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於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这叫Downsideprotection。至於***的可转换公债,是指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该债券向中央银行换取国库持有的某支国有股票。一样,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某国有股股东。可转换债券,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还具有可转换的选择权,***的债券市场已经成功推出债权分离的分割市场。亦即持有持有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将债券中的选择权买权单独拿出来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债。或出售普通公司债,保留选择权买权。各自形成市场,可以分割,亦可合并。可以任意拆解组装,是财务工程学成功运用到金融市场的一大进步。
什么是可转债预案?
可转债预案是指公司在发行可转债之前,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的一份详细计划和方案。预案中包括了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转股价格、债券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
可转债预案的制定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股东大会的批准,确保合规性和公平性。
预案的公布可以提前告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投资决策。
预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需要按照预案的规定进行发行和转股操作,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企业发债什么意思?
企业发债是企业发行的一种公司债或是可转债等有价证券的筹集融资行为,企业作为债务人到期附有偿还义务的权利凭证。
什么是发行可转债?
顾名思义发行可转债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权。发行转债即为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想转换成公司股份,则在规定时间内行权转换。
股票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可转债有哪些风险
可转债是指在债券发行时赋予投资人一项权利,允许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可转债也一样,比如:1.公司强制赎回2.公司破产无法偿还3.可转债高于面值时买入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证监会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再融资新规”),对传统主流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定向增发在融资规模、时间、定价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限制,对IPO、公开增发、配股等再融资品种也增加了18个月的融资频率限制,并对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在政策上给予了强力鼓励和支持。除去优先股受面较窄(一般只有银行发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金额太小略显鸡肋外,可转债在政策的支持引导下呈现井喷态势,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热门品种。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将对可转债的优势、相关监管政策、可转债品种类型、核心条款以及可转债发行流程进行全方位解析,为有意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以及同业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一
一、关于可转债的基本介绍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CB),是指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公开发行的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债是混合型融资工具,是“普通债权(固定收益部分)+看涨期权”的结合体,兼具股权与债券的双重特性。可转债的价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如下图所示:
通常而言,固定收益部分(亦称为“债底”)约占可转债价值总额的75%-80%,而看涨期权价值占可转债总价值的20%-25%左右。
(一)可转债的发行情况统计
经Wind数据统计,最近3年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数量及规模的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2017年A股市场共有27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可转债,相比2016年和2015年分别增长了125%和800%,可转债的市场追捧程度可见一斑。
根据wind数据,截止2018年1月30日,有102支可转债处于在审状态(流程上处于股东大会通过),148支可转债公布预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热情明显得到提升,可转债逐渐成为满足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最优顺位融资产品。
我们认为,可转债日益火爆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再融资新规的政策支持,可转债不受“18个月”的融资冷却期限制。
②可转债不受非公开发行锁定期的影响,可实现及时减持。同时投资者较为认可可转债价值,发行成功率相对较高。
③可转债属于监管层鼓励的融资品种,享受绿色审核通道。审核周期相对较短,项目否决率较低,融资效率较高。
(二)可转债相关法规及发行条件介绍
01
可转债相关法规汇总
我国可转债市场制度的发展历程如下图所示:
1992年,我国首只上市可转债宝安转债由深宝安发行;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成为首部规范可转债发行的指导性文件,此时,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行可转债;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从制度上约束上市公司成为发行可转债的唯一主体;2006年,为持续完善可转债市场的制度,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部法规也是我国目前规范可转债发行的主要文件。
经我方梳理,与可转债相关的现行核心法规如下:
可转债的相关发行条件
0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的发行门槛明显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门槛。不同上市板块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根据目前法规要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对于可转债的发行要求存在较大区别。总体来说,相对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盈利能力要求相对较低,但对资产负债率有强制性要求。
(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优劣势分析
0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优势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有着独到的优势,包括容易获得股东支持、条款灵活、发行成本低和政策鼓励等,主要优势如下:
可转债是优质发行人的再融资选择
可转债对发行人的财务要求更高,因此可转债发行相当于对市场释放了对股价有积极影响的因素,投资者认购需求旺盛,能够提升公司估值。
原股东认购摊薄有限
可同时维护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方面,优先配售的情况下,可不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大股东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可转债可兼顾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被摊薄的意愿,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发行条款灵活、
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无锁定期
投资者持有可转债,既可于弱市中获取固定收益又可于牛市中以低成本转换优质股票,且可转债情形下不存在锁定期,股票上市后投资者可随时减持。因此,如可转债发行条款设计适当,则投资者打新热情高,发行成功率相对较高,网上、网下的中签率低于1%为常见现象。
发行成本低,对财务指标的摊薄效应延后
2017年发行的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基本在0.5%-2.0%左右,远低于同一条件下普通债券利率。可转债转股起始日在发行6个月以后,且转股具有渐进性,发行当期通常不会显著扩大成本,可延缓对当期EPS和ROEDE摊薄效应。
政策性支持、融资效率高
2017年证监会针对非公开发行、配股等再融资方式实施了新规。但现阶段,可转债是证监会明确鼓励的再融资方式,其发行不受“18个月”时间间隔限制。并且,再融资新政通报会明确指出:可转债单独排队,享受绿色通道,但是审核标准不降低。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可转债项目过会率较高,2010年至今可转债项目仅有4单被否案例。同时,可转债项目周期也相对较短,从公告预案到发行完毕大约需要6-10个月,具备较高的融资效率。
募集资金投向相对宽松
根据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意见,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除用于具体募投项目外,可将不超过30%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允许补流或还贷的金额上限要符合窗口指导的计算原则),募集资金的投向要求相对宽松灵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劣势
02
可转债作为优质上市公司最优顺位再融资产品,其主要劣势如下:
①对于急需补充权益资本的公司而言,可转债转股需要时间且有不确定性;
②条款设置等稍显复杂,发行人理解有难度;
③发债规模受制于《证券法》净资产40%的限制,同时对上市公司具有盈利要求,发行门槛较高。
(四)可转债与其他再融资品种的比较
考虑到目前的市场环境以及监管要求,目前A股市场上可选择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主要有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增发(含普通股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目前较优的选择)以及公司债(含资产证券化),各自的融资优势与劣势分析如下:
通过上表的分析,我们认为可转债已成为满足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最优顺位融资产品,特别是刚刚完成首发或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满足发行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选择发行可转债作为再融资的工具。
二
二、可转债的品种类型及核心条款
(一)可转债主要品种类型
可转债的发行始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可转债目前已成为上市公司至关重要的再融资工具之一。根据票息和转股条款的不同,可转债品种存在多种结构,主要的可转债品种类型如下:
我国目前以传统的付息可转债为主流品种——付息并附时点回售条款的可转债,初始溢价率较低。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现有股东拥有优先配售的权力,可转债发行条款往往设置的较为丰厚,导致可转债上市定位较高,制约后续操作空间。我们预计,未来我国可转债创新力度将会有所加强,可转债市场将推出更多类型的品种。
(二)可转债发行核心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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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核心条款介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可转债的重要的要素进行规范,如期限、面值、转股期以及其他条款等。
可转债不同于普通的债券,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期权属性,即允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除此之外,可转债的条款中还包括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
上述各种条款构成了可转债的核心安排,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条款。
可转债的转股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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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1月4日,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情况统计如下表所示:
注:1、按照公告,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占发行总量的比例小位数不尽相同,表格统一保留四位小数;2、模塑转债转股仅转了100元,故计算得出的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占发行总量的比例接近100%,表格中以100%代替;3、上述资料来自:和讯名家《可转债行情在回暖?多只转债披露转股情况,转股仍是少数派》。
由上表可知,绝大多数可转债几乎没有大比例转股的情形发生,尚未转股的金额剩余比例在99%以上;仅国贸转债和广汽转债未转股金额剩余比例较低,但仍维持在52.24%和62.1871%高位上。
这与之前市场统计的92%以上的转股率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分析主要由以下因素导致:①可转债发行常态化,投资者对可转债的热情有所下降,可转债市场逐渐恢复理性;②上述可转债到期日还长,投资者在继续观望;③A股市场不景气,多数公司转股价格高于正股价格,转股无利可图。这也体现了可转债的“债券+股权”的特性,使得投资者可以“进可攻,退可守”。
三
三、可转债的发行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可转债的相关发行流程
可转债审批需要经过文件准备、内部机构决策、证监会审批和发行等4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注:1、影响发行时间的特殊规定:根据2017年9月7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2、发行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可转债的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wind公开数据,我们统计了部分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的时间进度,选取的10家样本公司实施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综合近期发行案例来看,从公告预案到发行完毕,周期大约需要6-10个月。随着目前证监会的“***排队,享受绿色通道”的政策支持,预计会大幅缩短至6个月左右。